军婚受到法律特殊保护的相关原因
浅析我国婚姻法中对军婚的特殊保护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目录一、军婚概述(一)军婚的概述 (1)(二)军婚的法律适用条件 (2)(三)军婚和普通婚姻的比较 (3)二、我国军婚保护的现行立法及存在的问题(一)军婚的现行立法 (4)1、民事立法 (4)2、刑事立法 (4)(二)军婚保护存在的问题 (5)1、存在立法缺陷 (5)2、违反婚姻自由平等原则 (6)3、导致公法和私法的冲突 (7)4、与妇女权益保护相冲突 (8)三、军婚保护的存在意义及相关建议(一)军婚特殊保护的存在意义 (10)1、军婚保护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 (10)2、军婚保护有利于部队建设 (10)3、军婚保护符合立法要求 (11)(二)完善军婚保护的建议 (13)1、构建完善的军婚保护法律制度 (13)2、部队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15)3、加强妇女权益保护 (16)结语 (17)参考文献 (18)浅析我国婚姻法中对军婚的特殊保护【摘要】军婚实行特别的法律保护,是我国极具特色且历史悠久的一项法律制度。
今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影响和制约军人家庭稳定的因素增多。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是否稳定,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定。
经济、社会发展的多元化,使军人婚姻和家庭稳定面对越来越多的现实挑战,这直接关系到部队日常训练和作战能力。
国家历来非常重视对军人家庭的婚姻给予特别的保护。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诠释了保护军婚重要性,完善了对军婚的民事保护,但仍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合理性。
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地位逐渐提高,女性越来越重视个人尊严、自我追求和满足,权利意识也越来越强,开始对我国婚姻法中对军婚的民事保护产生不满和抵触。
【关键词】:婚姻法军婚军婚保护妇女权益保护必要保护一、军婚概述(一)军婚的概念军婚,指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军人的婚姻关系。
就是具有军籍的,正在人民解放军或者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现役军人(包括文职干部)具备了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进行了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书,而产生的婚姻关系。
其中退役军人、复员人员、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
浅谈军婚特别保护问题

浅谈军婚特别保护问题——由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引发的思考(法学0801 1103080111 石晶晶)摘要首先通过新中国成立前对现役军人离婚进行保护的具体内容和历史原因进行剖析,再通过对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的内容、时代意义进行分析,从而在最后对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提出了修改建议,反对对军人配偶的离婚权进行太绝对化的限制,并从现役军人所在单位的政治机关、现役军人配偶、与现役军人配偶有同居、结婚等行为的当事人等主体方面提出了进一步保护军婚的措施。
关键词:军婚、军婚特别保护、《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一、军婚及现役军人的内涵与外延(一)军婚的内涵军婚是现役军人与非现役军人、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之间的婚姻的简称。
(二)现役军人的内涵与外延1、内涵在我国,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服现役、具有现役军籍,尚未退伍、转业、复员的军人。
2、外延包括现役军官、现役士兵、文职干部、具有军籍的学员、中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
此外,虽然1982年组建的中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不属于中华人民解放军,但是其性质上等同于现役军人。
二、新中国成立前对军婚特别保护的历史发展状况(一)发展过程1、军婚保护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国共十年对峙时期(1927年-1937年),特定的历史背景促使一系列保护军婚的规定相继兴起。
如1931年11月公布的《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第一次规定军人同意为离婚要件:“凡红军在服务期间,其妻离婚,必先得本人同意,如未得同意,政府得禁止之。
”1934年4月8日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综合吸收了上述内容:“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
”2、抗战中颁布了专门的关于军婚的法规,如1939公布的《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941年公布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草案》、1943年公布《陕甘宁边区抗属离婚处理办法》和《山东省保护抗日军人婚姻暂行条例》将有关内容写进婚姻法,提高了军婚保护的法律位阶。
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

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一、引言军婚是指至少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关系。
由于军人在执行军事任务时具有特殊的身份和职责,他们的婚姻关系需要受到特殊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的保护和管理。
本文将详细介绍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包括法律依据、军婚的特殊性、军婚的权利和义务、军婚的解除和处理等方面。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军人与非军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应当依法成立,享有与其他公民相同的婚姻权利和义务。
同时,军人在婚姻关系中享有一定的特殊权益和保护。
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婚姻管理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婚姻管理规定是针对军人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制定的法规。
该规定明确了军人婚姻登记、婚假、家庭住房、家庭医疗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保障了军人婚姻的合法权益。
三、军婚的特殊性1.婚姻登记军人婚姻登记需要在军队机关进行,而非普通的民政部门。
军队机关将核实军人的身份和资格,确保婚姻关系的合法性。
2.婚假军人婚假的安排较为灵活,可以根据军队任务的需要进行调整。
一般情况下,军人的婚假期限较长,以保证其与配偶共度新婚之夜,并解决婚后事务。
3.家庭住房军人家庭住房的分配有一定的优先权。
根据军队的规定,军人的家庭可以享受到相对较好的住房条件,以保障军人及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4.家庭医疗军人及其家属可以享受到军队提供的医疗保障。
军队医疗系统为军人及其家属提供全方位的医疗服务,确保他们的身体健康。
四、军婚的权利和义务1.婚姻权利军人在婚姻关系中享有与其他公民相同的婚姻权利,包括结婚自由、婚姻平等、婚姻自主等。
军人可以自由选择配偶,并享有平等的婚姻地位。
2.婚姻义务军人在婚姻关系中有一定的特殊义务。
他们需要履行配偶关系中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互相支持、忠诚、关心、照顾等。
军人需要在执行军事任务时,妥善处理好婚姻关系,确保家庭的幸福和稳定。
3.家庭保障军人的家庭可以享受到一定的保障。
军队会为军人及其家属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包括住房、医疗、教育等方面的保障,以确保军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
民法典对军婚有何特殊保护

民法典对军婚有何特殊保护如果就“民法典对军婚有何特殊保护”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我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我给出的具体意见。
民法典对军婚有何特殊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司法实践中适用《民法典》保护军婚时需要正确理解的四个问题。
《民法典》第1081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条规定应正确理解以下四个问题:(一)现役军人的范围。
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军官、武警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和有军籍的学员,不包括未取得军籍的军队在编职工和军队聘用的非现役文职人员,也不包括预备役军人和在地方大学就读的国防生,退役、复员和转业人员也不属于现役军人的范围。
另外,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的军人不享受现役军人的待遇。
(二)“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的理解。
现役军人配偶,指与现役军人有婚姻关者,不包括仅与现役军人有婚约关系者。
现役军人配偶,指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
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仅适用于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如果双方都是现役军人,或者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则不适用保护军婚的规定。
(三)对“须得军人同意”的理解。
现役军人配偶提出离婚后,现役军人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与有关部门配合,对军人配偶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劝其珍惜军属的荣誉,教育双方积极改善夫妻关系,判决不准离婚。
但“须得军人同意”不是绝对的,如果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照样可以判决离婚。
(四)何谓“重大过错”?《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有问题需要沟通解决,要是对于其中内容有不太清楚也希望进一步了解,建议您及时寻求在线的的帮助。
婚姻法军婚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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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军婚规定有哪些
军婚是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
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
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法律对军婚的结婚、离婚等问题均有特别规定。
一、中国刑法规定了破坏军婚罪,对军婚予以特别保护。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1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在离婚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此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指出: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
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

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军婚是指一方或者双方为军人的婚姻关系。
在军婚中,由于一方或者双方为军人的特殊身份,其婚姻关系可能会受到一些特殊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的影响。
本文将就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进行详细探讨。
一、军婚的法律地位1.1 军婚的法律地位军婚在法律上享有与普通婚姻相同的法律地位,但由于一方或者双方为军人,其婚姻关系可能会受到一些特殊规定的影响。
1.2 军婚的保障军婚在法律上受到一定的保障,例如在军队内部,对军人家庭的支持和保障会更加周到。
1.3 军婚的特殊性军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例如在部队中的调动和分配等方面可能会受到一些特殊规定的限制。
二、军婚的离婚规定2.1 军婚的离婚程序军婚的离婚程序与普通婚姻相同,但在军队内部可能会有一些特殊规定。
2.2 军婚的离婚原因军婚的离婚原因与普通婚姻相同,但由于一方或者双方为军人,可能会受到一些特殊情况的影响。
2.3 军婚的离婚后的处理军婚的离婚后,对于军人家庭的处理可能会有一些特殊规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三、军婚的财产分割3.1 军婚的财产分割原则军婚的财产分割原则与普通婚姻相同,但在军队内部可能会有一些特殊规定。
3.2 军婚的财产分割方式军婚的财产分割方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可能会受到一些特殊情况的影响。
3.3 军婚的财产分割具体操作军婚的财产分割具体操作需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四、军婚的子女抚养4.1 军婚的子女抚养原则军婚的子女抚养原则与普通婚姻相同,但在军队内部可能会有一些特殊规定。
4.2 军婚的子女抚养方式军婚的子女抚养方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可能会受到一些特殊情况的影响。
4.3 军婚的子女抚养具体操作军婚的子女抚养具体操作需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子女的权益得到保障。
五、军婚的特殊情况处理5.1 军婚的特殊情况军婚可能会浮现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5.2 军婚的特殊情况解决方式军婚的特殊情况解决方式需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军婚的特殊保护的条件

军婚的特殊保护的条件在我们国家,由于军⼈需要保家卫国,常年都不在家庭⾥⾯,所以军婚在法律上是受到保护的,那么我们国家对于军婚的报保护是怎样规定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军婚的特殊保护的条件我国法律规定:“现役军⼈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同意,但军⼈⼀⽅有重⼤过错的除外。
”也就是说在军⼈⽆重⼤过错的前提下,没有军⼈的同意,法院不得判决解除军⼈婚姻。
这是对军婚的保护,但是若要享有这项保护的权利,还需要满⾜⼀些条件:1、现役军⼈的范围。
现役军⼈是指在中国⼈民解放军服现役、具有军藉的⼲部与战⼠。
包括中国⼈民武装警察。
在军队⼯作未取得军籍的职⼯和其他⼈员及退役、复员和转业⼈员均不属于该现役军⼈的范围。
2、现役军⼈的配偶要求离婚,是指军⼈的配偶不是军⼈,该配偶向现役军⼈提出离婚的情况⽽⾔。
如果双⽅均为现役军⼈,或现役军⼈向不是军⼈配偶的⼀⽅提出离婚,不适⽤军婚保护的特殊规定。
3、现役军⼈配偶提出离婚后,如果现役军⼈本⼈不同意的,⼈民法院应与有关部门配合,对军⼈的配偶进⾏⼀定的说服教育,积极改善夫妻关系,判决不准离婚。
4、军⼈有重⼤过错的不适⽤这⼀规定。
也就是说并⾮只要军⼈不同意,配偶⼀⽅就不能离婚,当军⼈有重⼤过错时,⾮军⼈的配偶⼀⽅仍可离婚。
⼆、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什么我国《婚姻法》规定:“⼈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效,应准予离婚。
”这⼀规定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效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也就是说男⼥⼀⽅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并不取决于另⼀⽅是否同意离婚,⽽是由法院来决定,⽽法院的标准就是夫妻双⽅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是否有效。
需要注意的是有⼀下两种情况:⼀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也⽆效,那么法院应准予离婚;⼆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是没有完全破裂,就算法院没有调解成功也不准离婚。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在离婚的时候如果军⼈的配偶提出离婚,就需要军⼈的同意才可以,否则是不能够离婚的,但是如果军⼈在婚姻中属于严重的过错⽅,那么也可以进⾏离婚。
论《婚姻法》中对军婚的特殊保护制度

论《婚姻法》中对军婚的特殊保护制度作者:郭琦来源:《群文天地》2011年第10期我国对军婚民事特殊保护的主要依据来源于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本文将从该制度的立法渊源和法理分析等方面结合现实状况进行分析,论证实现保证军人婚姻家庭稳固应从多角度入手,而不能仅仅通过限制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权来实现。
一、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立法起源军婚特殊保护制度起源于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建立的地方工农政权。
1934年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其中规定:“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
”在战争年代,国家生死存亡的紧要关头,军人作为国家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保障他们的家庭不至于因为动荡而遭到破坏,体现了对军人的关怀,能够使他们安心战事,无后顾之忧。
极大的鼓舞了军队士气,对革命的胜利起到了重要作用,可谓是我国传统立法上的一个亮点。
如今,战争年代保护军婚的立法思想的起源已经与时代主题不符。
军人们虽然仍坚守在保家卫国的最前沿,但和平与发展已经成为时代主题,军人也不再完全无暇顾及后方家庭。
讨论军婚特殊保护制度是否应该存在就需要对它重新衡量。
二、对《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分析(一)法条分析我国2001年新修改的《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相比1986年《婚姻法》增加了但书规定。
那么究竟哪些情形属于“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呢?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4日通过的司法《解释(一)》第23条作出了具体化规定,即:如果军人一方具有《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之一的,或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则属“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
即指:一、军人重婚或者与婚外异性同居。
二、现役军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现役军人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除此之外,还有司法《解释(一)》第23条的规定:“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道德情形”,也应属婚姻法第33条中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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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受到法律特殊保护的相关原因
军婚,对于很多人来说,是羡慕的,但是,军婚也是收到法律特殊保护和限制的。
那么,为什么要对军婚进行特殊保护呢?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帮到你们。
军婚需要特殊保护的原因
1.相当多的军人驻守在边关、海防及远离城市的军营内,长期不能与家人团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保护军婚是国防建设、稳定军队的需要,是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需要。
2.权利与义务总是相对的,军人由于履行特殊的义务而比普通公民付出的更多,那么军人就应该比普通公民享有更多的权利。
就婚姻而言,军人由于献身国防而不能与普通公民一样充分享有这一权利,那么社会就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弥补军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这也是法律公平原则的体现。
3.经济地位,社会地位的提高,部队待遇,服役条件的改善,可以从根本上改变军人的状况,也是解决军人婚姻问题的根本途径。
但就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短期内军人的待遇尚达不到质的飞跃,因此,国家只能采取其他措施来使军人的利益得以平衡,法律对军婚的保护就是可以采取的措施,以法律的手段使军人的权利义务得以平衡。
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近年来影响和制约军人婚姻家庭的因素增多,同过去相比,我国目前的军婚保护工作不容乐观,特别是在一些边远艰苦的基层部队。
军人结婚的相关规定
首先,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的结婚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其次,选择婚姻登记机关。
民政部公布了《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第九条规定:“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
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因此,可以在上述婚姻登记机关中选择一个办理结婚登记
第三,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军官证》或《士兵证》、《婚姻状况证明》和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军人结婚的要求
(一)首先,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的结婚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在上述婚姻登记机关中选择一个办理结婚登记。
(二)其次,军人结婚年龄原则上按照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执行,但部队干部、战士和职工,应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关于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地恋爱结婚;军队干部选择的配偶必须符合军队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战士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战士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