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军婚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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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婚姻法中对军婚的特殊保护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浅析我国婚姻法中对军婚的特殊保护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目录一、军婚概述(一)军婚的概述 (1)(二)军婚的法律适用条件 (2)(三)军婚和普通婚姻的比较 (3)二、我国军婚保护的现行立法及存在的问题(一)军婚的现行立法 (4)1、民事立法 (4)2、刑事立法 (4)(二)军婚保护存在的问题 (5)1、存在立法缺陷 (5)2、违反婚姻自由平等原则 (6)3、导致公法和私法的冲突 (7)4、与妇女权益保护相冲突 (8)三、军婚保护的存在意义及相关建议(一)军婚特殊保护的存在意义 (10)1、军婚保护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 (10)2、军婚保护有利于部队建设 (10)3、军婚保护符合立法要求 (11)(二)完善军婚保护的建议 (13)1、构建完善的军婚保护法律制度 (13)2、部队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15)3、加强妇女权益保护 (16)结语 (17)参考文献 (18)浅析我国婚姻法中对军婚的特殊保护【摘要】军婚实行特别的法律保护,是我国极具特色且历史悠久的一项法律制度。

今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影响和制约军人家庭稳定的因素增多。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是否稳定,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定。

经济、社会发展的多元化,使军人婚姻和家庭稳定面对越来越多的现实挑战,这直接关系到部队日常训练和作战能力。

国家历来非常重视对军人家庭的婚姻给予特别的保护。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诠释了保护军婚重要性,完善了对军婚的民事保护,但仍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合理性。

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地位逐渐提高,女性越来越重视个人尊严、自我追求和满足,权利意识也越来越强,开始对我国婚姻法中对军婚的民事保护产生不满和抵触。

【关键词】:婚姻法军婚军婚保护妇女权益保护必要保护一、军婚概述(一)军婚的概念军婚,指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军人的婚姻关系。

就是具有军籍的,正在人民解放军或者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现役军人(包括文职干部)具备了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进行了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书,而产生的婚姻关系。

其中退役军人、复员人员、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

浅谈军婚特别保护问题

浅谈军婚特别保护问题

浅谈军婚特别保护问题——由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引发的思考(法学0801 1103080111 石晶晶)摘要首先通过新中国成立前对现役军人离婚进行保护的具体内容和历史原因进行剖析,再通过对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的内容、时代意义进行分析,从而在最后对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提出了修改建议,反对对军人配偶的离婚权进行太绝对化的限制,并从现役军人所在单位的政治机关、现役军人配偶、与现役军人配偶有同居、结婚等行为的当事人等主体方面提出了进一步保护军婚的措施。

关键词:军婚、军婚特别保护、《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一、军婚及现役军人的内涵与外延(一)军婚的内涵军婚是现役军人与非现役军人、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之间的婚姻的简称。

(二)现役军人的内涵与外延1、内涵在我国,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服现役、具有现役军籍,尚未退伍、转业、复员的军人。

2、外延包括现役军官、现役士兵、文职干部、具有军籍的学员、中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

此外,虽然1982年组建的中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不属于中华人民解放军,但是其性质上等同于现役军人。

二、新中国成立前对军婚特别保护的历史发展状况(一)发展过程1、军婚保护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国共十年对峙时期(1927年-1937年),特定的历史背景促使一系列保护军婚的规定相继兴起。

如1931年11月公布的《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第一次规定军人同意为离婚要件:“凡红军在服务期间,其妻离婚,必先得本人同意,如未得同意,政府得禁止之。

”1934年4月8日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综合吸收了上述内容:“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

”2、抗战中颁布了专门的关于军婚的法规,如1939公布的《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941年公布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草案》、1943年公布《陕甘宁边区抗属离婚处理办法》和《山东省保护抗日军人婚姻暂行条例》将有关内容写进婚姻法,提高了军婚保护的法律位阶。

浅谈军婚保护制度

浅谈军婚保护制度

浅谈军婚保护制度作者:赵楠楠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年第10期[摘要]在新的历史条件和社会环境下,鉴于修改完善军婚民事保护制度已具备现实可行性,着力于提高军人婚姻质量,实现对军婚的全面保护。

文章主要介绍了军婚的历史沿革和意义、军婚的主体,军婚要注意的几个重要方面,以及下步要改进的措施等,对军婚特别保护制度进行各方面的阐述。

[关键词]军婚;离婚;民事保护一、军婚保护的历史沿革和意义(一)历史沿革在我国,通过法律途径保护军婚的做法由来已久。

早在1931年制定的《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和1943年公布的《修正淮海区抗日军人配偶及婚约保障条例》中就有保护军婚的规定。

新中国成立后,从1949年到1978年,党中央、国务院(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就颁布了有关保护军婚的文件、法规以及批复函,达100余件,使惩治破坏军婚行为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1980年通过了我国第二部《婚姻法》,首次在婚姻法中专条规定对军婚给予法律保护。

[1]现行法律对军婚的特殊保护,主要体现在《国防法》、《刑法》、《婚姻法》和有关《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等规定当中。

1997年公布的《国防法》第59条规定:“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

《刑法》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依照本法第23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诉讼法对军婚的程序保护并未见于《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文之中,而是体现在公安部的有关办案程序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

[2]为保证我国《婚姻法》的贯彻执行,2001年11月,总政治部印发了《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它是运用行政手段,通过夯实婚姻基础来维护军婚稳定的。

浅谈婚姻法的军婚保护条款

浅谈婚姻法的军婚保护条款

浅谈婚姻法的军婚保护条款我国婚姻法对军婚有什么保护条款呢?其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呢?带着这个疑问,和小编一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相关内容的了解。

我国婚姻法对军婚有什么保护条款呢?其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呢?带着这个疑问,和小编一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相关内容的了解。

军婚是指夫妻一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的婚姻。

我国对军人婚姻实行特殊保护由来已久。

当时是为了现役军人能在前方安心杀敌,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社会稳定,情况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很多人认为对军婚给予特别保护的历史时代已经结束,甚至有人认为,对军婚的特殊保护是对婚姻自由原则的违背,是以牺牲一方婚姻自由为代价换来所谓的军心稳定。

▲军婚保护条款存在的意义军婚保护条款可能会对军人的婚姻起到阻碍作用,也与基本法理相悖,但笔者认为,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军婚是否受保护并不仅仅是一个婚姻自由的问题,它有它存在的历史意义,短期内还不能消灭。

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既然军人由于履行特殊的义务而使自己比普通公民付出得更多,那么军人就应该比普通公民享有更多的权利。

就婚姻问题而言,军人由于献身国防事业而不能与普通人一样充分享有这一权利,那么社会就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弥补军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这也体现出法律的公平原则。

当然,经济以及社会地位的提高是弥补军人权益的最佳选择,它可以从根本上改变军人的状况,也是解决军人婚姻问题的根本途径。

但就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而言,不可能大幅度提高军人的待遇。

因此,社会只能采取其他的措施来平衡。

法律对军婚的保护就是采取的措施之一。

以法律的手段使权利义务得以平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军人权利的行使,减轻军人的后顾之忧,稳定军心,巩固国防。

▲“但书”完善了对军婚的民事特殊保护制度2001年颁布的《婚姻法》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原则上保留了对军婚的保护,在我国婚姻立法上沿袭了有中国特色的一大传统,但在原婚姻法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但书”——“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军婚_法律规定(3篇)

军婚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军婚的法律地位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军婚的保护有着明确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兵役法》是我国规定兵役制度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军人婚姻也有相关规定。

根据《兵役法》第43条的规定:“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国家法律保护。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可以不征得军人同意。

”二、军婚的保护措施1. 离婚限制根据《婚姻法》和《兵役法》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军人婚姻的稳定,确保军人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国防事业中。

2. 军人重大过错《婚姻法》规定,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可以不征得军人同意。

这里的“重大过错”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

3. 优先处理在军人离婚案件中,法院应当优先处理。

这是因为军人婚姻的特殊性,军人离婚往往涉及到家庭、军队等多方面利益,需要优先保障。

4. 法律援助对于军人及其配偶在婚姻家庭纠纷中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三、军婚的法律责任1. 违反军婚规定的行为根据《婚姻法》和《兵役法》的规定,违反军婚规定的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1)现役军人的配偶未征得军人同意而离婚的,军人一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2)现役军人有重大过错,未征得军人同意而离婚的,军人一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3)军人及其配偶在离婚案件中,故意隐瞒事实、伪造证据、滥用诉讼权利等,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违反军婚规定的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军婚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具体包括:(1)对军人配偶未征得军人同意而离婚的,可以依法予以驳回;(2)对军人有重大过错未征得军人同意而离婚的,可以依法予以驳回;(3)对军人及其配偶在离婚案件中,故意隐瞒事实、伪造证据、滥用诉讼权利等,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予以制裁。

对我国军婚保护制度的思考浅析

对我国军婚保护制度的思考浅析

对我国军婚保护制度的思考浅析摘要: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婚姻关系是家庭形成的基础。

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军方肩负着保卫国家和保卫边疆的责任。

婚姻和家庭与普通家庭不同,具有特殊的特征。

军事婚姻的稳定性和持久性不仅影响军队的战斗力,而且影响着国家的国防建设和社会的长期稳定。

中国的军事婚姻制度是中国革命战争特殊时代的产物。

关键词:军婚;保护;制度1前言军婚特殊保护制度产生于一定的历史环境下。

在战争年代,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军人作为捍卫国家安全的主力,其婚姻的稳定关系着军心的稳定,军心的稳定关乎着军队战斗力的稳固,保护其婚姻关系便显得更加必要与重要。

但当下处于和平与发展的时代,自由与人权成为了主流思想,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复从前,且我国现行军婚民事特殊保护制度为保护军婚便限制军人配偶离婚自由权做法的合理性、有效性也多番被质疑;而刑事特殊保护制度中,关于破坏军婚罪主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的规定与做法也是有所不足,引起颇多争议;由此引发了社会对军婚特殊保护制度存废改问题的争论。

2军婚的概念2.1军婚的定义军婚特殊保护制度,即对军人婚姻实行特殊保护的制度,其特殊性体现在对军人婚姻实行不同于一般婚姻的保护。

军婚,即军人的婚姻。

军婚,首位概念是婚姻,第二概念是军人,两者合起来才能称之为军婚,所以要想结成军婚,首先得满足法律关于结婚的相关规定,其次才是军队内部关于军人结婚的规定。

从种类上分,军婚的类型有两种,一是一段婚姻中,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现役军人的身份,他们的婚姻属于军婚。

二是一段婚姻中,只有一方当事人的身份为现役军人,这种情形也属于军婚。

2.2成就军婚的条件不是所有的婚姻都能称之为军婚,要构成军婚是有限制的。

首先是身份的限制,须有一方为现役军人。

关于现役军人范围的界定,我国有三个立法解释可供参考。

一是1950年中央法制委员会《关于<婚姻法>所规定之革命军人范围的解答》;二是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450条的规定;三是1998年修订的《兵役法》第5条的规定。

论军婚特殊保护制度

论军婚特殊保护制度

论军婚特殊保护制度在中国,军队是国家的重要力量,人民解放军是中国的公民军队。

为了保障军队的正常工作和维护军人的尊严权益,制定了一系列军婚特殊保护制度。

这些制度在保障军婚家庭稳定的同时,也为军人的家庭提供了更多的保障。

案例一:2016年3月4日,解放军总医院方舱医院护士长李娜因连续为新冠肺炎患者奋斗而感染病毒,不幸去世。

她的丈夫是一名海军战士,李娜的去世给他和他们的孩子带来了深刻的创伤。

海军方面为他们提供了养老金、重大疾病补贴、医疗补贴等一系列福利,帮助他们渡过了难关。

这是军婚特殊保护制度中安排的一项特殊权益,为军人的家庭提供了更多的保障。

案例二:军队还为军婚家庭提供了一系列特殊配套措施。

比如,夫妻职业配对优先安排,以确保他们不会分离夫妻;家庭优先安排住房等待,让军人的家庭住房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

这些措施为军婚家庭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和帮助,让他们能够轻松应对工作和生活中的各种挑战。

案例三:军队还为军婚家庭提供了特殊保护,以避免因为工作原因而导致夫妻分居或离异。

比如,在双方都在军队当中的情况下,当一个人的工作需要调动到远离家乡的地方时,另一个军人的工作和生活也应该得到同样的重视和保障。

军队在工作安排和配偶探视方面做出了一系列特殊安排,让军婚家庭在工作和生活中能够得到充分的照顾和保护。

总之,军婚特殊保护制度为军人的家庭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和帮助,保障了军婚家庭的稳定和军队的正常运作。

我们应该更加关注军婚家庭的问题,尊重和保护军人及其家庭的权益,为军队的强大提供更多的支持和保障。

同时,军人和普通人的家庭情况是不同的,他们经常面对一些特殊的困难和挑战。

比如,军人的工作性质使他们经常与家人分离,面对的安全风险也比一般人更大。

此外,军人的工作强度相对较大,他们需要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一些高强度的训练任务,而这些任务可能会影响到他们的身体和心理健康。

因此,军队需要制定一些特殊的保障方案,以照顾这些家庭。

作为公民军队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解放军已经制定了一些具体的保障制度,为军婚家庭提供了特殊保障。

论军婚特殊保护制度

论军婚特殊保护制度

论军婚特殊保护制度论军婚特殊保护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军队作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保卫祖国和维护世界和平的重要任务。

为了保障军人及其家庭的权益,各国普遍实行军婚特殊保护制度,为军人和其配偶提供额外的权益和保障。

本文将就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意义、实施情况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背景可追溯至古代战争时期。

军人战斗在一线,常常面临枪林弹雨,冒着生命危险为国家和民族作出贡献。

然而,战争不仅给士兵本人带来伤害,也给其配偶和家庭带来许多困扰。

因此,各国开始意识到为军人和其家属提供特殊保护的必要性。

首先,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实施意义重大。

这一制度旨在确保军人及其家庭在日常生活中能够享有一系列特殊的待遇和福利。

例如,在工作岗位上,军人的配偶可以享受到工作环境的合理调整,以便更好地照顾家庭。

此外,军人的子女也能够获得优秀的教育资源,包括特殊的奖学金和教育补贴。

这些措施为军人家庭提供了稳定的生活保障,增强了他们在履行军人职责时的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

其次,全球范围内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实施情况值得关注。

各国根据国情和军事需求,制定了适合自己的保障政策。

以中国为例,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婚特殊保护法》于2017年颁布实施。

该法规定了军婚特殊保护的范围、待遇和程序,并明确了违反该法的行为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此外,中国军队还通过设立军婚房和军婚时尚居委会等形式来提供更全面的家属支持服务。

与中国相似,其他国家也不断完善军婚特殊保护制度,旨在为军人及其家庭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服务。

然而,军婚特殊保护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制度的标准化和公正性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不同地区、不同军事单位对于军婚特殊保护的标准和执行力度存在差异,部分军人及其家庭可能无法享受到应有的权益。

其次,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法律法规缺乏完善和修订。

由于各国家情不同、军事需求不同,不同国家的制度存在差异,有待通过进一步研究和调整来提升制度的科学性和适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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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军婚保护制度[摘要]在新的历史条件和社会环境下,鉴于修改完善军婚民事保护制度已具备现实可行性,着力于提高军人婚姻质量,实现对军婚的全面保护。

文章主要介绍了军婚的历史沿革和意义、军婚的主体,军婚要注意的几个重要方面,以及下步要改进的措施等,对军婚特别保护制度进行各方面的阐述。

[关键词]军婚;离婚;民事保护一、军婚保护的历史沿革和意义(一)历史沿革在我国,通过法律途径保护军婚的做法由来已久。

早在1931年制定的《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和1943年公布的《修正淮海区抗日军人配偶及婚约保障条例》中就有保护军婚的规定。

新中国成立后,从1949年到1978年,党中央、国务院(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就颁布了有关保护军婚的文件、法规以及批复函,达100余件,使惩治破坏军婚行为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1980年通过了我国第二部《婚姻法》,首次在婚姻法中专条规定对军婚给予法律保护。

[1]现行法律对军婚的特殊保护,主要体现在《国防法》、《刑法》、《婚姻法》和有关《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等规定当中。

1997年公布的《国防法》第59条规定:“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

《刑法》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依照本法第23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诉讼法对军婚的程序保护并未见于《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文之中,而是体现在公安部的有关办案程序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

[2]为保证我国《婚姻法》的贯彻执行,2001年11月,总政治部印发了《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它是运用行政手段,通过夯实婚姻基础来维护军婚稳定的。

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军官和文职干部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其第2条规定:“现役军人应当慎重地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二是对现役军人的配偶条件进行规范。

其第3条第1款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三是对现役军人的结婚实行审批制度。

其第8条第1款规定:“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负责审批。

”四是对军人离婚条件的规定: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

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

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

(二)保护军婚的意义人民军队肩负着保护国家安全、保卫国家建设的神圣职责。

对军婚实行特别保护,体现了国家对军人婚姻权益的高度重视,增强了军人献身部队、建功立业的自豪感和责任感,同时也激励着军人配偶理解和支持军人安心服役、多作贡献。

对军婚实行特别保护,同时也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适用《婚姻法》保护军婚时需要注意的四个问题《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条规定应正确理解以下四个问题:(一)现役军人的范围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军官、武警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和有军籍的学员,不包括未取得军籍的军队在编职工和军队聘用的非现役文职人员,也不包括预备役军人和在地方大学就读的国防生,退役、复员和转业人员也不属于现役军人的范围。

另外,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的军人不享受现役军人的待遇。

(二)“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的理解现役军人配偶,指与现役军人有婚姻关系者,不包括仅与现役军人有婚约关系者。

现役军人配偶,指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

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仅适用于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如果双方都是现役军人,或者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则不适用保护军婚的规定。

(三)对“须得军人同意”的理解现役军人配偶提出离婚后,现役军人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与有关部门配合,对军人配偶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劝其珍惜军属的荣誉,教育双方积极改善夫妻关系,判决不准离婚。

但“须得军人同意”不是绝对的,如果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照样可以判决离婚。

(四)何谓“重大过错”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3条规定:“婚姻法第33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按照《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的规定,军人的“重大过错”是指下列行为:(1)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当军人有上述行为之一时,就会失去“军人的同意权”,并且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一是受理案件的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可以判决准予离婚,不需要征得军人明确同意;二是根据现行《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军人一方必须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既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三是当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超过民事责任范围而触犯刑法时,还要被依法追究重婚罪、虐待罪、遗弃罪以及赌博罪等刑事责任。

三、军婚制度的完善设想我国军婚保护的目的是保护军人家庭的稳定,促进军人的婚姻幸福,从而达到稳固军心的目的。

但从目前立法层面上看,仍有些缺陷,比如:《国防法》中只是概括性地规定军婚享受特殊保护的权利,并没有具体涉及如何保护;《婚姻法》中,通过增加离婚难度来维系军婚的存续,因此是限制了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权;在刑法层面,通过惩罚与军人配偶“通奸”的人来达到维持军人配偶“忠贞”的目的。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种保护与其说是“保护”,不如说是“限制”,它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青年军人找到理想伴侣的难度,导致地方青年对“军婚”望而却步。

因此有必要完善现行的军婚保护制度,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军婚中非军人一方的权益也应该保护笔得认为,在新《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提及的“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 “但书” 内容中的“重大过错”的规定仍有一定的片面性。

具体来说,尽管新《婚姻法》第33条的“但书” 力求体现非军人配偶方在离婚上的公平,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很难做到。

根据这一规定对军婚内重大过错的军人方不实行保护,但依据对“重大过错”的司法解释,其列举的内容不具有普遍性。

[3]据了解,在军人离婚案例中,属于军人方有过错往往并不是司法解释中所列举的“但书”内容情形,更多的是某些军人心理异常或人格缺陷造成对非军人配偶方的猜疑、误解等,结果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在这种情况下,军人配偶能否解除婚姻关系仍取决于这种有一般过错的军人,所以,司法解释对“但书”所界定的军人方“重大过错”的适用范围和作用是很有限的,即对军婚特殊保护仍停留在对非军人配偶方离婚自主权的限制上,这说明“但书”规定的内容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仍应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违反宪法在部队绝大多数军人是男性,在军婚中,存在着大量的非军人配偶方是女性的事实。

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这说明,妇女是从宪法上被称作为特殊主体而对其权利进行特殊保护的群体。

这与军婚保护的对象主要是军人相比,当然是两个不同法律层面的特殊保护。

然而,前者高于后者。

特别是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入宪的情况下,如果再以限制妇女自由权在内的部分人身权利作为保护军婚的做法,也与“宪法至上”的法制理念和宪法的人权精神不相一致。

这也表明在面临社会转型快速发展的今天,“但书”这一特殊法条仍应进一步完善。

(三)建立军人家庭社会保障体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近年来影响军人婚姻家庭稳定的因素增多,造成军人婚姻纠纷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例如,随着社会的全面发展,婚姻家庭观念出现不利于军人的重大变化。

而军人及其家属必须面对分居、低收入、高风险、再就业等切身问题等等。

同过去相比,目前我国的军婚保护工作形势并不乐观,特别是在一些边远艰苦的基层部队,军人婚姻问题往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广大基层官兵安心部队服役,甚至成为影响部队全面建设的突出问题之一。

一方面,我们要坚持法律领域对军婚的保护,另一方面,我们必须注重从其他角度对军人婚姻家庭问题进行关怀。

过去,军婚保护制度曾在相当长的时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这其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当时军人在社会中有较高的政治、经济地位。

当时国家政策规定:军队与地方同级干部相比较,工资待遇高出地方同级干部百分之二十。

许多社会女青年在择偶时首选的是军人。

这说明当时军人家庭稳定的原因,也是由于军人各方面待遇较高,特别是经济因素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又如,取消军人在择偶方面一些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限制,不准所属营以下干部同驻地的女青年恋爱,这显然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再比如,借鉴外军的军人家属及军人转业安置的做法,尽快建立适应时代发展的安置制度。

[参考文献][1]论涉军人离婚诉讼中的军人否决权[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2006,(6).[2]杨荣新.民事诉讼法参考资料[M].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5:182.[3]周江陵.对军婚保护特殊法条的思考[J].法学杂志,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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