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婚姻法律保护的利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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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的婚姻法保护体现国防法规

现役军人的婚姻法保护体现国防法规

现役军人的婚姻法保护体现国防法规【原创实用版】目录1.引言:现役军人婚姻法的重要性和意义2.现役军人婚姻法的主要内容3.现役军人婚姻法的实施和保障4.现役军人婚姻法的特殊性及其对国防法规的体现5.结论:现役军人婚姻法在维护国防和军人家庭稳定中的作用正文军人是国家的脊梁,担负着保卫国家的重任。

在履行职责的同时,军人的婚姻和家庭生活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现役军人婚姻法正是为了保护军人的婚姻家庭稳定而制定的一部法律,体现了国防法规的重要性。

现役军人婚姻法的主要内容涵盖了军人婚姻的各个方面。

首先,军人在结婚前需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这一规定保证了军人婚姻的严肃性和纪律性。

其次,军人婚姻法对军人的配偶选择做了详细的规定。

例如,军官选择的配偶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没有严重传染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军人家庭的政治纯洁性和稳定性。

在实施和保障方面,现役军人婚姻法要求军人在离婚时需经过所在部队的调解,调解后双方都同意离婚才能去民政局办理手续。

这一程序保证了军人婚姻的稳定性,避免了草率离婚对军人家庭和军队纪律的影响。

现役军人婚姻法还对破坏军婚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例如,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严惩破坏军婚的行为。

现役军人婚姻法在维护国防和军人家庭稳定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它的制定和实施,体现了国家对军人的关爱,使军人在履行职责的同时,能够享受到正常的家庭生活。

这也有利于提高军人的士气,增强军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总之,现役军人婚姻法作为一部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对国防法规的体现具有重要意义。

刍议军人婚姻保护

刍议军人婚姻保护
中 图分 类 号 :D 5 5 F 5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7 —7 3 (0 1 0 0 4 —0 6 3 9 82 1 )2— 0 0 3
随着 社会 主义 市场 经济 的发展 , 年 来 , 响和 者 所 在 的部 队 , 轻 军 官 在驻 地 和驻 地 周 围城 市 找 近 影 年 制 约军人 婚姻 家庭 稳定 的 因素 增多 , 同过 去相 比 , 对象 结婚 者 占到新 干部 的近 8 %。年轻 士官 由于受 目 0
程 度 上影 响 了广 大基 层 官 兵 安 心 服役 , 至影 响 到 响军 婚稳 定 的原 因有 以 下几 个 。首先 , 轻 官 兵 在 甚 年 部 队战备 、 练等各 项任 务 的完 成 , 散 了各级 领 导 异地 找对 象 , 训 分 大多数 为经 别人 介 绍 , 以双 方对 对 方 所 大 量精力 , 为影 响部 队全 面建 设 的突 出问题 之 一 。 的了解 可能不 是很 全面 、 成 透彻 , 免会 存 在 一些 不 尽 难 对 此 , 队近 年来反 映强 烈 , 吁完善 必 要 的法 律 和 如人 意 的方 面 , 部 呼 比如 , 人 品质 、 庭 状 况 、 作 性 个 家 工 措 施 , 实保 护军人 在婚 姻家 庭方 面 的合 法权 益 。 切 质、 经济 收入 等 。其 次 , 相 处 异 地 的 军 婚 双 方 来 对
前 我 国的军 婚 保 护 工作 形 势 并 不乐 观 , 特别 是 在 一 军 队纪律 的约 束 , 能在 驻地 找 对象 , 把 择偶 对 象 不 而 些 边 远艰 苦 的基 层 部 队 , 人婚 姻 问题 往往 在 一 定 选择 在发 达 地 区 的也 为 数 不 少 。基 于 上 述 情 况 , 军 影
部队 日常训练和作战能力。因此 ,加强和完善必要 的法 律和措施 ,切实保 护军人在婚 姻家庭 方面 的合法权益对 于稳定部 队、提升部队作战能力有着重要的现实意 义。本文 主要 从军婚 概念 的界 定 、军婚 现状及保 护军婚 的意

关于军婚的法律规定

关于军婚的法律规定

军婚是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

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

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法律对军婚的结婚、离婚等问题均有特别规定。

一、中国刑法规定了破坏军婚罪,对军婚予以特别保护。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1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在离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此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指出: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三、为了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部队建设,我国法律确立了军婚特殊保护原则。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的意。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国防法》第五十九条也都作了相应规定。

婚姻法修正草案第三十三条又一字不差地维持了原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婚姻自由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其效力不容质疑,也不可抵触。

根据上面可知道,国家为了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用制定法律的形式给现役军人一些特殊的婚姻权利。

军婚要办理的手续很多,甚至要查你的婚史很恋爱史等等。

军婚法的利弊

军婚法的利弊

军婚法的利弊对于利:原因有四:首先,军人这一特殊职业决定了他们在感情生活方面不同于老百姓。

要知道,大部分基层部队许多官兵见到异性(女性)的机会都很少,谈个对象实属不易,即便结过婚夫妻也是聚少离多,大千世界,谁能保证军人家属能对自己爱人忠贞不渝……再者,国家为了鼓励支持军人家属们对军队付出的奉献,也给他们提供了一些特殊待遇,比如:安置户口、安排工作、提供免费的医疗保障等等。

第三,法律中有保护军婚的条款,但不是一味地偏袒军人,法律中亦有如何解除军婚的规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确实想离,没人拦得住的嘛!最后,保护军婚,不但稳定军心,更有在社会提倡良好风气的作用。

弊:在《军婚法》中规定,军人有重大过错才能成为公平审判的理由,但是,这个重大过错如何届定及取证?现行法律中,偷拍录音等不为法律采信证据,即便军人有了外遇,也无法提供证据,而军人一般都在异地起诉,根据所属地原则,军嫂只能认命。

国家一直强调建立法制社会,和谐社会,在不断加强军队建设的同时也在提高军队待遇,军婚法的条文中,有的是保证军人权益的条款,却没有保护军嫂的条款,强调的是军嫂的可能过错,不强调军人的责任,这是否有违立法的公正公平性?在司法程序中,当《婚姻法》与《军婚法》碰撞时,婚姻法可视同无物。

军人在为国家安全奉献时,军嫂们也在为军队稳定奉献着。

都说军功章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当真正面对时,《军婚法》会告诉你:我的就是我的,你的还是我的。

在网络上随便搜索下军婚二字,你会发现后缀都是离婚,点开看看字里行间都是军嫂们一张张无奈的脸和伤透的心。

《军婚法》立法的本意在当初是积极的,起到的作用也是巨大的,但是现在军婚法成为了伤害军嫂的一把利刃,成为了部分无良军人的保护伞。

这明显当初立法的本意是相违背的。

能作出这样的事情的军人虽然是少部分,但是这已经说明很多问题。

军婚受到法律特殊保护的相关原因

军婚受到法律特殊保护的相关原因

军婚受到法律特殊保护的相关原因军婚,对于很多人来说,是羡慕的,但是,军婚也是收到法律特殊保护和限制的。

那么,为什么要对军婚进行特殊保护呢?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帮到你们。

军婚需要特殊保护的原因1.相当多的军人驻守在边关、海防及远离城市的军营内,长期不能与家人团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保护军婚是国防建设、稳定军队的需要,是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需要。

2.权利与义务总是相对的,军人由于履行特殊的义务而比普通公民付出的更多,那么军人就应该比普通公民享有更多的权利。

就婚姻而言,军人由于献身国防而不能与普通公民一样充分享有这一权利,那么社会就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弥补军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这也是法律公平原则的体现。

3.经济地位,社会地位的提高,部队待遇,服役条件的改善,可以从根本上改变军人的状况,也是解决军人婚姻问题的根本途径。

但就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短期内军人的待遇尚达不到质的飞跃,因此,国家只能采取其他措施来使军人的利益得以平衡,法律对军婚的保护就是可以采取的措施,以法律的手段使军人的权利义务得以平衡。

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近年来影响和制约军人婚姻家庭的因素增多,同过去相比,我国目前的军婚保护工作不容乐观,特别是在一些边远艰苦的基层部队。

军人结婚的相关规定首先,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的结婚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其次,选择婚姻登记机关。

民政部公布了《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第九条规定:“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因此,可以在上述婚姻登记机关中选择一个办理结婚登记第三,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军官证》或《士兵证》、《婚姻状况证明》和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论军婚的法律保护

论军婚的法律保护

论军婚的法律保护
军婚作为一种特殊的婚姻,一直受到国家的重点保护。

自从1980年《婚姻法》颁布至2001年新《婚姻法》出台,学者们对军婚的法律保护从未停止激烈的争论,焦点问题是军婚法律保护制度的存废。

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方法,综合分析方法,辩证分析法等方法对本课题进行研究。

笔者希望通过对军婚法律保护的全面论述,能够使得人们重视军婚,关注军人军属。

文章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引言部分,主要说明本文的写作目的和意义,为全文的论述做铺垫。

正文部分,笔者主要讲述了军婚法律保护制度的概况,包括军婚相关的概念、特征及立法的历史沿革,表明了我国对军婚这种特殊的婚姻进行特殊保护的立法初衷。

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军婚进行特殊保护的现状以及学术界对军婚法律保护问题存在的争议。

从政治、社会和法理的角度论述了军婚法律保护存在的意义,表明自己的观点,即军婚在当今时代仍然需要进行特殊的保护。

笔者通过对社会调查进行分析得出军婚中存在的现实问题。

进一步论述了如何完善我国军婚保护制度,从法律、军人军属自身及国家相关政策方面提出自己的观点。

结语部分,笔者通过对全篇文章的总结,最终表明自己的观点:军婚的法律保护中确实存在着不足和缺陷,但是这项制度目前还有存在的价值,它发挥的作用还是无法代替的。

我们不能仅仅依靠法律的强制手段,来维系一段破裂的婚姻,经营婚姻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

如果军人与军人配偶能够从自身入手,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和素质,国
家政府能够多给予军人家庭以关注和照顾,那么军婚的保护就不会仅依靠法律这一种手段了。

对我国军婚民事保护的法理学分析

对我国军婚民事保护的法理学分析

对我国军婚民事保护的法理学分析摘要:对军婚实行特别的法律保护,是我国极具特色且历史悠久的一项法律制度。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诠释了保护军婚的必要性,促进了对军婚民事保护的完善,但仍然存在一定缺陷和不合理性。

本文从军婚的概念入手,通过对我国军婚民事保护的不合理性分析,希望能够找到更加有效地保护军婚,维护军婚稳定的方法,解决军人的后顾之忧。

关键词:军婚民事保护不合理性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女性的经济地位逐渐提高,越来越重视个人尊严、自我追求和满足,权利意识也越来越强,开始对我国婚姻法对军婚的民事保护产生不满和抵触。

因此,如何有效地对军婚进行法律保护,不仅仅是关系广大官兵的实际生活的现实问题,而且也是事关国防安全和国家大局的政治问题。

2001年4月28日开始施行的《婚姻法》第33条的规定,在不偏袒有过错的军人一方的基础上来保护军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军婚民事保护和非军人配偶一方离婚自由权的冲突。

但是这种以限制非军人配偶一方离婚自由权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不合理性。

一、军婚的概念195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处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的意见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此《报告》将军婚定义为:“军婚系指军人同已经结婚的妻子和已经订婚的未婚妻的婚姻关系而言。

已订婚的未婚妻,一般是指群众和亲属都已公认的同军人有婚约关系的人。

”①这是我国在法律上首次定义军婚的概念。

因为我国1950年的《婚姻法》承认订婚的法律效力,所以军人和已经订婚的未婚妻的关系也是军婚。

随着我国1980年《婚姻法》的实施,订婚的法律效力开始被否认,因此该定义已经逐渐被人们所淡忘。

目前,人们对军婚的概念有了比较共同的认识,即“军婚,是指现役军人与非现役军人、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之间婚姻关系的简称”②。

因为我国的现行的婚姻法只对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民事保护,因此,本文将军婚仅定义为:军婚是指因夫妻双方中任何配偶一方为现役军人而受法律特别保护的婚姻。

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

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

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一、引言军婚作为特殊婚姻形式,涉及到军人及其配偶的权益保障、家庭稳定等问题。

为了确保军婚的合法性和公平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以规范和保护军婚的权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

二、法律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婚姻法律的基本法规,对军婚也有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军人在服役期间可以结婚,但需要遵守军队的有关规定。

同时,婚姻双方享有平等的婚姻权利和义务,有权自愿离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军队人民警察婚姻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是针对军队人民警察的婚姻登记管理制定的,明确了军队婚姻登记的程序和要求。

军队人民警察在结婚前,需要向所在部队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过审核后方可登记结婚。

3.《军队人民警察婚姻家庭管理办法》该办法旨在保护军队人民警察婚姻家庭的权益,维护军婚的稳定和和谐。

办法规定了军队人民警察婚姻家庭的管理原则、禁止行为、离婚程序等内容,确保婚姻家庭的正常运行。

三、规章制度1.军队婚姻登记制度军队婚姻登记制度是军队对军人婚姻登记的管理制度,包括登记程序、登记条件等。

军人在结婚前需向所在部队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提供身份证明、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并经过审核后方可登记结婚。

2.军队婚假制度军队婚假制度是为了保障军人在结婚后享受合理的休假权益而制定的。

根据规定,军人在结婚后可以享受一定天数的婚假,以便处理婚姻登记、家庭事务等。

3.军队婚姻家庭教育制度军队婚姻家庭教育制度是为了加强军人婚姻家庭教育,提高军人婚姻家庭的稳定性和幸福指数而制定的。

该制度包括婚前教育、婚姻指导、家庭教育等内容,旨在引导军人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和家庭价值观。

四、军婚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以下是一些军婚案例的分析:1.案例一:军人婚姻登记被拒某军人在服役期间与女友决定结婚,但所在部队的婚姻登记机关以其未满足登记条件为由拒绝了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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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婚姻法律保护的利与弊
军人婚姻受法律的特殊保护,是为公众们所熟知的一项特殊条例。

《新婚姻法》继续了这一规定。

这种特殊保护曾在历史上发挥巨大作用,但在今天却备受争议。

军人婚姻法律保护有利有弊,没有一种制度是完美的,都会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缺憾。

片面的评价军婚保护是不可取的,我们应该用辩证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客观的解决问题。

一、军婚制度的主要内容
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

由于军人的特殊性,我国法律对军婚的结婚、离婚等问题都作了特别的规定,刑法规定了破坏军婚罪对军婚给予保护,婚姻法规定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的同意等。

军婚是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

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

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法律对军婚的结婚、离婚等问题均有特别规定。

二、保护军婚的重要性
众所周知,军队是一国社会稳定的基础,经济发展的后盾。

长期以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表明,依法保护军人的婚姻家庭关系,对军婚实行特别保护,对于稳定军心、稳固国防起着积极的作用。

2001年4月28日颁布实施的婚姻法第33条中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依法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是目前我国在婚姻法方面对军婚进行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和具体规定。

同时,在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婚姻法第33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二款的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这就为上述第33条的具体实践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我认为,军婚当然必须保护,这是因为军人的家庭是否稳定,直接涉及到军人利益,关系到军心是否稳定,从稳定军心、巩固国防等方面考虑,在婚姻立法上对现役军人予以特别保护还是有一定必要的。

三、军婚的弊端
随着时代的发展,当今社会已经逐渐步入和平发展的正轨,各项政策的出台也都围绕着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主题,人们对军婚的保护制度的争议声音越来越大,时代的变化要求我们不得不思考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当前的保护对打击第三者不力,无法消除破坏者的经济能力。

尽管除了婚姻法中对军婚进行保护以外,在国防法、刑法中也有相应的一些保护性规定,但即使综合起来,我们也会发现在这些保护内容中并没有涉及对破坏军婚者的经济制裁,没有从经济根源上消除破坏者的能力,这就无法从源头上打击和遏制破坏军婚的行为。

(二)军人配偶离婚的限制性规定不符合法律的原则和精神。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作为现役军人的配偶,她们享有与军人同等的权利。

宪法和法律既要保护军人的权利,同样也要保护其配偶的权利。

军人享有离婚权,其配偶也享有离婚权,在离婚权利上,二者应当是完全平等的。

如果法律只允许军人自由地行使离婚权,而对现役军人配偶的离婚权加以限制,这显然是不符合平等原则的。

另外,婚姻自由是婚姻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而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内容之一。

“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标准,应该适用于任何公民。

为什么军婚就可以特殊,要对军人配偶离婚的权利进行限制呢?军人的意志难道可以代替法定的离婚标准吗?这在法理上是讲不通的。

就目前我国的情况而言,我认为取消对军婚的保护并不是一项明确的做法,因为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现如今的大时代背景决定着军婚的保护绝对不能被取缔。

但是可以从各个方面改进这项政策,例如,提高军人的社会地位,给予军人家庭更多特殊福利,或者对士官在驻地择偶的规定根据年龄和结构适当予以放宽,尽量避免它的负面效应,并逐步实现与国际接轨,改变直接限制军人配偶离婚权的做法,通过提高军人的社会、经济地位和加大对破坏军婚者的打击力度等来更好的保护军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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