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管理办法
监理环境保护管理方案

监理环境保护管理方案监理环境保护管理方案一、项目概述该项目为某市政府的道路改造项目,包括道路拓宽、平整、铺设新的路面等。
该项目涉及到土地使用、建筑材料、噪声等方面,对环境影响较大。
为保证该项目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同时避免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对环保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监理环境保护管理方案1. 环境影响评价在项目建设开始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项目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
监理团队需要协助项目设计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保证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要求。
2. 监督建设过程监理团队需要对工地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工地的污染情况、建筑材料的使用情况、污水处理、噪声控制等情况。
同时对工地处理污水、建筑垃圾等情况进行监督。
如发现问题,监理团队及时向项目管理方提出要求并跟踪处理进度,保证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并不再出现。
3. 技术控制措施为对环境影响进行有效控制,监理团队需要协助项目设计单位提出相应的技术控制措施。
例如,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噪声进行控制,采用静音机械进行施工,限制施工时间等。
4. 周期性监测为保证项目施工过程中环境影响的控制和承诺,监理团队需要定期对环境进行监测。
监测主要包括空气质量、噪音、水质、土壤、生态等方面。
一旦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监理团队需要对环保问题提出具体要求,并及时跟踪解决进度。
5. 环保宣传监理团队需要负责对项目施工过程中环保政策和措施进行宣传,让工地工作人员了解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施工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同时为了配合环境影响管理工作,监理团队需要定期组织环保教育和培训。
三、监理环境保护管理方案执行监理环境保护管理方案需要与项目计划一同执行。
如果在检查或监测中发现环境问题,监理团队需要立即及时通知项目管理方并要求解决。
同时,监理团队需要与环保部门、媒体、社区等相关方面进行沟通,协调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创造一个良好的环保管理环境。
环境工程监理管理制度

环境工程监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工程的监理管理,保护环境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环境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环境工程监理管理制度适用于环境工程项目的监理管理工作,旨在规范监理行为,确保环境工程项目的安全、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环境工程监理管理制度执行监理监督的规范,环境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监理任务。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工程监理管理体系,加强监理队伍的建设,保障监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环境工程监理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监理、独立监理、公正监理、诚信监理”的原则,加强监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第二章环境工程监理管理机构第六条环境工程监理管理应当建立专门机构进行监理管理,监理机构应当具备公正、独立、权威的特点。
第七条环境工程监理机构应当设立监理部门和技术支持部门,确保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八条环境工程监理机构应当配备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监理人员,建立完善的监理队伍。
第九条环境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建立监理工作记录和档案,确保监理工作的可追溯性和可审查性。
第三章环境工程监理管理职责第十条环境工程监理机构应当根据监理合同的要求,对环境工程项目进行全程监理管理。
第十一条环境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对环境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核、施工监管、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进行监理管理。
第十二条环境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对环境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安全风险评估、工程质量把关等进行监理管理。
第十三条环境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同合作,共同推动环境工程项目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四章环境工程监理管理流程第十四条环境工程监理管理流程应当包括立项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阶段等几个阶段。
第十五条环境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在各个阶段严格按照监理计划和监理方案进行监理管理,确保监理工作的全面性和科学性。
第十六条环境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定期召开监理会议,对环境工程项目的监理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和解决监理工作中的问题。
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

附件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的要求,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监督管理,规范环境监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定义】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环境监理机构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依据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等,对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全过程技术咨询和监督管理的专业技术服务活动,是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对策措施。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已经批准的施工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水利、交通、电力、化工、矿产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在其建设过程中应当进行环境监理。
第五条【生态环境管理要求】全省各级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作为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事中监督管理的内容。
第六条【环境监理时段】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时段从建设项目开工起至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全面建成落实,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后结束。
第七条【环境监理机构】本办法所称的环境监理机构是指具备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能力,能为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咨询服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第三方技术咨询服务机构。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八条【组织开展】全省各级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应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中应明确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的要求。
第九条【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应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遵循市场化、专业化、全程化的原则,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委托环境监理机构对建设项目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并将环境监理费用纳入工程预算的生态环境保护费用中。
第十条【报告】建设单位应定期向负责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开展情况。
环境监理管理办法

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境管理,防止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环境监理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准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环境保护技术监督、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专业化中介服务活动。
第三条我省境内的下列建设项目,应当开展环境监理:(一)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重点保护区的建设项目;(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中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四)需要开展环境监理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凡在我省辖区内从事环境监理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环境监理包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环保核查,施工期环境监理和试生产期间环境监理。
(一)设计文件环保核查是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准文件要求情况的检查。
(二)施工期环境监理包括生态保护措施监理、环境保护达标监理、环保设施监理:生态保护措施监理是对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自然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水土保持措施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生态功能保护区、重要生态保护地、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的技术性监督检查;环境保护达标监理是对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各种污染物排放达到环境保护标准要求情况的技术性监督检查;环保设施监理是对建设项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要求建设情况的技术性监督检查。
(三)试生产期间环境监理是对项目试生产期间环保“三同时”和环保设施运行、生态保护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技术监督。
建筑工程监理环保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监理环保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建筑工程监理过程中的环保管理活动,确保工程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2. 适用于所有参与建筑工程监理的单位和个人。
二、环保责任1. 监理单位应设立环保管理岗位,明确环保管理人员的职责。
2. 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相应的环保知识,对施工过程中的环保措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环保管理内容1. 施工前,监理单位应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环保方案,确保其符合环保要求。
2. 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噪音、废水、废气等污染。
3. 对于施工过程中发现的环保问题,监理单位应及时指出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四、环保检查与监测1. 监理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环保检查,记录检查结果。
2. 对于重点污染源,监理单位应根据需要实施监测,并建立监测档案。
五、环保信息管理1. 监理单位应建立环保信息管理制度,收集、整理和分析环保相关数据。
2. 对于环保事故或事件,监理单位应及时上报并协助处理。
六、环保培训与教育1. 监理单位应定期对监理人员进行环保知识和技能培训。
2. 监理单位应协助施工单位开展环保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环保意识。
七、环保事故处理1. 发生环保事故时,监理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2. 监理单位应协助调查事故原因,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八、环保激励与惩罚1. 对于在环保管理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监理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于违反环保管理制度的单位或个人,监理单位应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监理单位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对上述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建设工程环保监理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环保监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建设工程环保监理的任务是对建设工程项目在设计、施工、运营和拆除等各个阶段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条建设工程环保监理应当遵循公正、科学、便捷、高效的原则,通过技术手段和监管手段,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环保监理的组织机构可以是独立的环境监理机构,也可以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环保监理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监理人员的要求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环保监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环境保护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运用相关监测、评估和治理技术。
第六条建设工程环保监理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监理人员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定期更新证书。
第七条建设工程环保监理人员应当忠诚、公正、廉洁,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得参与与监理工作无关的利益交换活动。
第三章监理内容和方法第八条建设工程环保监理应当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提出必要的改进建议。
第九条建设工程环保监理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条建设工程环保监理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保护工程进行验收,确保其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环保监理应当建立健全监理档案,保存监理相关文件和数据,并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第四章监理责任和权力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环保监理人员在监理工作中应当保证独立性和客观公正,不得受监理对象的干扰和限制。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环保监理人员有权对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环境保护问题的整改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环保监理人员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和处理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五章处罚和激励第十五条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工程监理规定的行为,建设工程环保监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建设过程环境管理,保障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对建设项目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进行现场跟踪并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技术咨询与服务。
由环境监理机构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环境监理合同,协助和指导建设单位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管理依据。
第三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设项目,必须开展环境监理:(一)涉及环境敏感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包括化工、发电、农药、医药、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水泥、造纸、印染、钢铁、有色及其他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三)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煤矿、矿山开发、石油天然气开采及集输管网、输变电、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建设项目。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应对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监理,主要包括项目设计中环境保护符合性监理、施工期污染物达标监理、环境保护工程监理、生态恢复监理和试运行期环保监理。
(一)环境保护符合性监理是在建设项目开工前监理单位依照环评批复对环保设施及相关环保措施进行符合性监理。
(二)施工期污染物达标监理应检查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各种污染因子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情况。
(三)环境保护工程监理应检查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容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要求建设的情况。
(四)生态恢复监理应检查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自然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环境敏感区保护目标的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03.25•【字号】辽环发〔2016〕8号•【施行日期】2016.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辽环发〔2016〕8号各市及绥中、昌图县环境保护局:《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2016年3月25日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管理,促进建设项目有效落实环境保护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及《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辖区内从事环境监理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环境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环境监理合同等,对建设项目实施专业化环境保护咨询,并指导和监督建设单位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活动。
第四条我省下列重点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相关环境保护要求开展环境监理:(一)涉及饮用水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施工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等重要的排污建设项目;(二)施工期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项目;(三)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包括化工、发电、农药、医药、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水泥、造纸、印染、钢铁、有色及其他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四)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煤矿、矿山开发、石油天然气开采及集输管网、输变电、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建设项目;(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中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鼓励其他建设项目主动开展环境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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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管理办法
一、概述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建设项目在规划、
设计和施工阶段都需要进行环境监理管理。
本文将从监理管理的目的、原则、职责和具体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述,旨在提高建设项目工程环境
监理管理的水平,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管理的目的
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符合
环保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做到合理使用资源、降低环境污染、保护
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管理的原则
1.法律法规原则: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进行施工监管,保证建设
项目的环境影响符合法律要求。
2.科学合理原则:合理规划和设计建设项目,以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尽量减少环境污染物的排放。
3.公众参与原则: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监理管理,保障公众的知
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4.风险管理原则:建立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对潜在的环境风险进
行及时控制和应对。
四、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管理的职责
1.监测与评估: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监测和评估,记录环境指标数据,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2.法律法规监督:监督建设项目的环保行为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违法行为进行申报和处罚。
3.技术指导: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供环保技术指导和培训,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4.风险管理:对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环境安全。
5.公众参与:组织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监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五、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管理的具体措施
1.建立健全环境监理制度:制定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的职责和权限。
2.加强监测与评估: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全要素的监测和评估。
3.推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环境友好型和节能减排的建设技术和设备。
4.开展环保宣传教育:通过媒体宣传、教育讲座等方式,增强公众对环保意识的认识和参与意愿。
5.完善法律法规:针对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管理的特点和问题,
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六、总结
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管理是保障建设项目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
也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监理管理办法,加强监测与评估、推行先进技术、开展环保宣传教育等措施,能够提
高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的水平,确保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保护生态环境,为人们提供良好的居住和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