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广厦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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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广厦学院教学管理工作条例

哈尔滨广厦学院教学管理工作条例

哈尔滨广厦学院教学管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院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现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教学管理是学院各项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学校、二级学院各级管理人员要高度重视教学管理工作,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思想,积极为培养人才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教学管理的基本内容。

一般包括培养方案管理、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管理,以及学科、专业、课程、教材、实践教学基地、学风、教学队伍、管理制度等教学基本建设管理。

第四条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

研究教学及其管理规律,改进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研究并组织实施教学改革;努力调动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

第五条教学管理的基本方法。

以唯物辩证法等科学方法论为指导,不断更新教育思想观念,注意综合运用科学合理的行政方法,思想教育方法,以及必要的经济管理手段等。

注重现代管理方法在教学管理中的应用,努力推动教学管理的现代化。

第六条教学投入和教学条件。

学院要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加强教学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学条件,逐步加大对教学工作的投入。

第二章培养方案管理第七条培养方案是学院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

培养方案既要符合教学规律,保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不断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新发展,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

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第八条确定专业培养目标是制定培养方案的前提条件,必须遵循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指导思想,依据教育部制定的人才培养目标,结合我院实际,体现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要求,突出以培养适应地方与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高级应用人才的培养目标。

第九条制(修)订培养方案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坚持因材施教、分层教学的原则;整合资源、统筹课程设置的原则;注重知识、能力和素质综合协调发展的原则;优化课程体系、强化实践教学的原则。

五所学校封闭管理制度

五所学校封闭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学校管理,保障师生安全,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封闭管理范围1. 学生宿舍楼、教学楼、食堂、图书馆、体育馆等校内建筑物。

2. 校园周边区域,包括校门口、校园道路、绿化带等。

三、封闭管理措施1. 校门管理(1)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门卫人员要认真核实出入人员身份,核对校园出入证,对无关人员一律不允许进入校园。

(2)学生、教职工出入校园需佩戴校园出入证,并接受体温检测。

(3)校外无关人员确需进入校园,需提前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入。

2. 学生宿舍管理(1)学生宿舍实行封闭式管理,学生需凭校园出入证进出宿舍楼。

(2)宿舍楼内禁止外来人员进入,禁止外来车辆进入宿舍楼区域。

(3)学生宿舍楼内禁止吸烟、饮酒、赌博等违法行为。

3. 教学楼管理(1)教学楼内禁止大声喧哗、吸烟、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2)非上课时间,学生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教学楼。

(3)教学设施设备损坏,学生应及时报告学校相关部门。

4. 食堂管理(1)食堂实行分时段供餐,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用餐。

(2)食堂内禁止大声喧哗、吸烟、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3)食堂工作人员要保持环境卫生,确保食品安全。

5. 图书馆管理(1)图书馆实行封闭式管理,读者需凭校园出入证进入。

(2)图书馆内禁止大声喧哗、吸烟、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3)图书馆工作人员要保持环境卫生,确保书籍完好。

四、封闭管理责任1. 校长为学校封闭管理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封闭管理工作。

2. 学校各部门、各班级要按照本制度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封闭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3. 教职工要严格遵守封闭管理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报告。

五、违反封闭管理制度的处理1. 对违反封闭管理制度的师生,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

2. 对严重违反封闭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产业学院日常管理制度

产业学院日常管理制度

产业学院日常管理制度学院日常管理制度内容如下:一、学生管理制度1. 学生入学管理学院招生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对学生的录取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选拔,确保每一位学生都有机会接受优质的教育资源。

2. 学生考勤管理学院对学生的考勤管理非常重视,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的考勤纪律,如有违纪行为,学院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并按照学校规定记录迟到、早退和缺勤情况。

3. 学生行为管理学院要求学生要尊重师长,团结同学,遵纪守法,不得在校园内进行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行为。

学院将建立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学生行为教育和监督管理。

4. 学生奖惩管理学院对学生的学习成绩、行为表现进行奖励和惩罚,严格执行学院的奖惩制度,激励学生取得更好的成绩,同时对不良行为给与适当的处罚,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教职员工管理制度1. 教职员工招聘与管理学院按照招聘程序和条件公开招聘教职员工,严格执行招聘政策和程序,对教职员工的招聘、聘用、薪酬和福利等进行全面管理和维护。

2. 教职员工考勤管理学院对教职员工的工作时间和考勤管理严格监督,保障教职员工的正常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3. 教职员工奖惩管理学院对优秀的教职员工进行奖励和激励,对违纪的教职员工进行处理和纠正,确保教职员工的工作秩序和道德规范。

4. 教职员工进修管理学院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专业进修,提高自身的教育水平和专业能力,以提供更好的教育教学和科研服务。

三、财务管理制度1. 财务目标管理学院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财务政策和规定,对学院的经济目标进行控制和管理,确保学院的财务收支平衡和资源合理利用。

2. 资金管理学院对学院的各项资金进行专人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3. 财务报表管理学院建立健全的财务报表制度,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和及时公开,便于学院的财务监督和内部管理。

四、设施设备管理制度1. 设施设备的保养与维修学院建立设施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制度,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性。

商学院学生日常管理制度

商学院学生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学院学生管理,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商学院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第三条商学院学生日常管理坚持以下原则:1. 守法守法,诚信为本;2. 德育为先,全面发展;3. 纪律严明,行为规范;4. 严慈相济,教育引导。

第二章学籍管理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生学籍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学籍注册:学生入学后,应按照规定时间办理学籍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2. 学籍变动:学生在校期间,因休学、转学、转专业、出国(境)学习等原因需要变更学籍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3. 学籍保留:因疾病、家庭困难等原因需要休学的学生,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4. 学籍注销:学生在校期间,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纪律规定被开除学籍或自动退学的,其学籍予以注销。

第三章课堂纪律与考勤第六条学生应按时参加课堂教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课。

第七条学生上课应遵守课堂纪律,保持教室整洁,尊重教师,不得在课堂上随意讲话、睡觉、吃东西等。

第八条学生应按照课程安排,按时参加考试、考查,不得抄袭、作弊等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第九条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考查的,应提前向教师请假,经批准后,按照学校规定办理补考或缓考手续。

第四章住宿管理第十条学生应按照学校宿舍管理规定,遵守宿舍纪律,保持宿舍卫生。

第十一条学生应爱护宿舍设施,不得随意损坏宿舍物品。

第十二条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不得在宿舍内使用违禁电器,不得在宿舍内进行危险活动。

第五章社团活动与课外实践第十三条学生应积极参加社团活动,发挥个人特长,丰富课余生活。

第十四条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参加课外实践活动,提高实践能力。

早操管理方案

早操管理方案

早操管理方案为了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激励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提高自我保健能力和体质健康水平,按照有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强化学生养成教育,充分发挥早操的育人功能,积极引导广大青年学生学会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促进学风、校风建设,促进广大青年学生健康成长成才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早操时间:周一至周五(特殊天气除外)6:20下楼,6:30集合完毕,7:00早操完毕。

二、早操地点:哈尔滨广厦学院田径场地三、参加人员:信息学院学生四、早操内容:跑操两圈和跳操等两项。

五、早操管理办法:1、学生早操统一由XXX负责。

2、早操由学生会体育部组织实施,学生会舍务部配合检查寝室。

3、体育部要组织学生早操,并在集合时、跑操中、早操完毕后三个时间段不定期检查各班级学生早操出勤情况。

4、舍务部每天要按早操出操时间检查寝室,发现未出早操者要做好登记并及时上报学生处。

5、各班级要积极配合学生会干部对早操的组织和实施。

6、所有在校学生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按时出早操,对于不出早操者,两次以内给予通报批评,累计三次者给予警告处分,以此类推。

7、如有急病或特殊事情不能参加早操,应履行请假手续,向辅导员提出申请并由辅导员第一时间上报学生处,经准假后,方可在指定的位置不出操。

8、如有请假情况必须在早操开始前请假,事后不予补假。

9、严禁早操期间擅自离开班级或煽动同学集体早退,若发现有类似情况,将对煽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0、早操期间,必须服从值班学生干部的安排,早操过程中如有态度不端正、参与不积极或顶撞学生干部者,将视其情节严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取消当学年一切评奖评优资格。

11、学生会检查早操应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给予当事人停职反省直至开除学生会处理。

望广大同学对点名考勤工作进行支持和监督,如有发现有徇私舞弊者及时举报。

高职学生日常管理制度

高职学生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高职学生的日常管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确保学校教学、生活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高职学生。

三、管理内容1. 着装规范(1)学生应穿着整洁、得体,不得穿奇装异服、拖鞋、背心等不符合学校规定的服装。

(2)男生不得留长发、染发,女生不得佩戴过于夸张的首饰。

2. 出勤纪律(1)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课。

(2)请假需提前向班主任或辅导员说明情况,并经批准后方可离校。

(3)因病请假,需提供相关证明。

3. 课堂纪律(1)学生应认真听讲,积极参与课堂讨论,不得玩手机、睡觉、走动等影响课堂秩序的行为。

(2)课堂提问时,学生应举手发言,不得随意插话。

4. 宿舍管理(1)宿舍内保持整洁,不得乱扔垃圾、堆放杂物。

(2)宿舍内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器,禁止在床上吸烟、饮酒。

(3)宿舍内不得留宿外人,不得进行赌博、打架等违法活动。

5. 校园安全(1)学生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在校园内骑行电动车、摩托车。

(2)不携带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校园。

(3)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学校相关部门。

6. 社交礼仪(1)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他人。

(2)文明用语,礼貌待人,不骂人、不侮辱他人。

(3)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展示自我,提高自身素质。

四、奖惩措施1. 对遵守本制度的学生,学校将给予表扬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的学生,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

3. 对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将依法依规处理。

五、附则1. 本制度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学校宿舍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学校宿舍管理规定1、未经正式许可,学生不得在规定上课及晚自习时间返回宿舍,对于违反熄灯时间规定擅自外出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2、必须严格遵守熄灯时间:周一至周四的熄灯时间为22时,而周五及周六的熄灯时间延迟至22时30分。

3、应尊重宿舍管理员,服从其管理,保持宿舍环境安静,不得有欺凌弱小、在宿舍内就餐、赌博、吸烟或饮酒等行为。

4、未经学生管理部门书面许可,禁止私自更换房间或床位。

应珍视公共财物,对任何损坏的公物需承担赔偿责任,严重破坏者将受到加重处罚。

5、男女生不得随意进入对方宿舍,非授权的外部人员同样不得擅自进入宿舍区域。

6、保持宿舍环境整洁,个人物品需按指定位置有序摆放,确保宿舍内务整洁,窗户明亮,地面干净。

7、禁止私拉电线和插座,不得固定电风扇的摇头功能,人离开时需关闭电源,确保用电安全。

8、女生不得穿着暴露、透明服装、拖鞋出宿舍,男生则不得穿着背心、短裤、拖鞋在宿舍外活动。

9、自行车应停放在指定的车棚,不得随意停放在宿舍区域内。

2024年学校宿舍管理规定(二)1、未经正式许可,学生不得在规定上课及晚自习时间返回宿舍,对于违反熄灯时间规定擅自外出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2、必须严格遵守熄灯时间:周一至周四的熄灯时间为22时,而周五及周六的熄灯时间延迟至22时30分。

3、应尊重宿舍管理员,服从其管理,保持宿舍环境安静,不得有欺凌弱小、在宿舍内就餐、赌博、吸烟或饮酒等行为。

4、未经学生管理部门书面许可,禁止私自更换房间或床位。

应珍视公共财物,对任何损坏的公物需承担赔偿责任,严重破坏者将受到加重处罚。

5、男女生不得随意进入对方宿舍,非授权的外部人员同样不得擅自进入宿舍区域。

6、保持宿舍环境整洁,个人物品需按指定位置有序摆放,确保宿舍内务整洁,窗户明亮,地面干净。

7、禁止私拉电线和插座,不得固定电风扇的摇头功能,人离开时需关闭电源,确保用电安全。

8、女生不得穿着暴露、透明服装、拖鞋出宿舍,男生则不得穿着背心、短裤、拖鞋在宿舍外活动。

民办职业学校学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学生的管理,规范学生行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生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 教育与引导相结合,注重培养学生的自律意识;2. 依法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3. 公平公正,奖罚分明;4. 人性化管理,尊重学生个性发展。

第二章学籍管理第四条学生入学后,由学校进行学籍注册,颁发学生证。

第五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等)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规定办理。

第六条学生毕业时,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章行为规范第七条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荣誉。

第八条学生应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第九条学生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第十条学生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资源,维护校园环境。

第四章学习管理第十一条学生应按时参加课程学习,认真完成作业,积极参与课堂讨论。

第十二条学生应遵守课堂纪律,保持教室安静,尊重教师。

第十三条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五章考勤管理第十四条学生应按时到校,不得无故缺勤、迟到、早退。

第十五条学生请假需提前向班主任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校。

第十六条学生应遵守作息时间,不得擅自离校。

第六章奖励与处分第十七条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触犯刑律的;2. 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3. 考试作弊、抄袭他人作业的;4. 故意损坏公共财产的;5.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6. 其他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学校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大学生宿舍管理规定(五篇)

2024年大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卫生检查标准规定如下:1. 对于一学期内三次卫生检查不合格的个人,将被给予红牌警告,由其所在院系进行公开批评,并报备学生管理部门。

取消该学年的评奖评优评助资格。

2. 同一寝室若一学期内累计三次卫生检查不合格,将受到口头警告。

累计四次者,给予黄牌警告,同时进行通报批评,并通知所在院系。

若累计五次,将再次给予红牌警告,由院系进行教育,并报备学生管理部门,取消全寝室成员本学年的所有评优资格。

3. 寝室卫生连续五次被评为优,可享受两次免检。

若本学年已收到黄牌警告,连续三次为优可消除黄牌警告。

同理,若已收到红牌警告,连续五次为优可消除红牌警告。

五、用水、用电规定:1. 学校仅提供基本照明用电,已安装独立电表的寝室实行定量用电制度。

____度电。

超出额度,费用由寝室成员承担。

2. 对于已安装独立水表的寝室,实行定量用水制度。

每位全日制学生每月享有学校补贴的____立方水。

超出额度,费用同样由寝室成员承担。

3. 及时支付超额水电费是学生应尽的义务。

未按时支付的,将参照华东师范大学的相关规定执行,未支付水电费的毕业生将无法办理离校手续。

4. 学生宿舍内电力设施的安全管理需严格遵守。

电器故障应报告给物业宿管人员,由专业电工进行维修。

因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失,由违规者负责。

5. 禁止任何形式的窃电行为。

窃电者除补交电费外,还将根据学校规定进行相应处分。

6. 必须严格遵守消防法规和学校关于节约用水、用电以及安全用水、用电的规定。

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或违规使用可能引发安全隐患的电器,如热得快、电炉等。

物业部门有权进行抽查,违规处理如下:①本科生和专科生首次违规,将没收器具并进行楼内通报批评。

第二次违规,除没收器具外,还将通报院系,取消评奖评优评助资格,并记入个人档案。

若引起重大事故,除赔偿损失外,还将依据学校规定进行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

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学生本人承担。

②研究生首次违规,同样没收器具并进行通报批评。

4学生公寓十不准

哈尔滨广厦学院
学生公寓十不准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生活秩序,培养学生讲文明、讲礼貌、守纪律,树立起热爱集体,热爱劳动,团结同学,勤俭节约,爱护公物,遵守公共秩序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特制订本规定。

1、不准在公寓内饮酒,吸烟。

2、不准在公寓内赌博。

3、不准在公寓内使用违禁电器,私存易燃易爆物品。

4、不准在公寓内饲养宠物。

5、不准在公寓内私自留宿他人。

6、不准在公寓内私藏管制刀具。

7、不准在公寓内私设仓买。

8、不准在公寓内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娱乐活动。

9、不准在公寓内向外抛物。

10、不准在公寓内乱贴、乱画、乱发小广告。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对违反本规定的学生按照《哈尔滨广厦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公寓用电及防火安全管理处分条例》进行纪律处分,对无法划分责任人的,将由宿舍内全体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201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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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广厦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和专科生。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按照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其它形式经济资助;(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五)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管理、后勤服务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等经济资助所设定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自觉维护学校形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

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七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可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并随下一学年新生入学。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学生应实行缴费注册。

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在开学注册前申请生源地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凭学校相关证明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待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到位后,再正式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休学与复学第十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学制一般为4年,在校最长年限不超过6年;专科学生的学制一般为3年,在校最长年限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二级学院审核,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批准,准予休学。

休学期限以学年为单位计算,休学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休学时间累计不超过两年。

第十二条学校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在规定最长学习年限的基础上再延长两年,并简化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新生和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十四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因病休学或休学期间患病的学生,其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生工作处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节学习纪律与考勤第十六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

上课、实习和军训等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超过请假期限,按旷课论处。

第十七条节假日期间,学生离校外出应到所在二级学院备案。

非节假日擅自离校和夜不归宿者,按照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学生因病、事请假,必须填写《哈尔滨广厦学院学生请假审批表》,请假1天由辅导员批准,请假1-3天由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副院长批准,请假3-7天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副院长和院长(教学副院长)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审批。

请假7天以上,上报学校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审批。

学生一次请假不能超过两周,一学期累计请假不超过三周。

第十九条学生请假期满或提前返校,应办理销假手续,须延长假期的应办理续假手续。

学生请、销假情况,由辅导员及时通告任课教师。

第四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应在第二学期结束前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经相关二级学院和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在学校规定的本(专)科专业范围内转专业。

当申请转入的专业人数超过该专业办学条件允许接纳的容量时,学校根据学生志愿择优转入。

第二十二条转专业的学生,应严格执行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因专业教学计划不同而未学习的课程,须通过重修获得成绩,相关相近课程,经专业负责人认定,由二级学院上报到教务处审核后可以进行课程置换。

转专业学生的学籍、档案及有关材料须及时交接,并按转入专业交纳学费。

第二十三条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一)本科四年级及以上者;(二)由低学历层次专业转为高学历层次专业的;(三)招生时按国家规定的特殊招生形式招收的学生,含艺术类、职高类的学生;(四)文科、理科之间转专业的;(五)第二次转专业的;(六)正在休学期间的学生;(七)留校察看期间的学生或拟作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八)其他不允许转专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或者其他同等层次院校学生如因特殊原因申请转入我校学习的,经二级学院同意,由学生工作处会同教务处核查,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转出与转进,由学生工作处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审批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执行。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未报到入学、注册以及未有电子学籍的;(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三)毕业前一年的;(四)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五)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六)应予退学的或开除学籍的;(七)正在休学期间的学生;(八)转学时涉及转专业,属限制转专业范围的;(九)第二次转学的;(十)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七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八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实施转入我校学生转学的具体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节退学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核查部门提出退学建议,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予以退学:(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由教务处核查;(二)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按学校规定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由学生工作处核查;(三)经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由学生工作处核查;(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学生由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核查;(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由学生工作处核查;(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条退学的学生,在退学决定生效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特殊情况下,可由家长或委托人代为办理离校手续。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逾期未办理手续离校者参照本规定第七十条执行。

第三十一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办理。

第六节毕业与结业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在毕业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凡考核不合格者,或一年内表现不好,有违纪违规甚至违法行为者,以后不再受理换发毕业证书的申请。

第三十五条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颁发肄业证书;不满一学年的,发给学习证明。

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第三十六条学生工作处与教务处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和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并且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将当年颁发的毕(结)业证书、学位证书信息报教育部学生司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注册备案,并在学校相关信息平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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