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7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7修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03年9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申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国家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除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各类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手续,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
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五条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和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
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均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通过计算机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并且备齐随附单证的申报方式。
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办理指南

⾏政许可事项名称:加⼯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深加⼯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 许可内容: 海关准予企业从事加⼯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深加⼯结转、余料结转、核销、余料放弃等活动。
设⽴依据: 《中华⼈民共和国海关法》第32条第⼆款: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第33条第⼀款:企业从事加⼯贸易,应当持有关批准⽂件和加⼯贸易合同向海关备案。
实施依据: 1、《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 2、《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实施办法》(署令第117号) 3、《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对加⼯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 4、《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加⼯贸易企业联监管办法》(署令第150号) 5、《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加⼯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署令第155号) 6、《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贸易边⾓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署令第111号) 7、《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结转的管理办法》(署令第109号) 8、《海关加⼯贸易监管业务操作规程》(署加发[2005]73号) 9、海关总署2005年第9号关于加⼯贸易监管中有关问题的公告 10、《海关总署关于简化“加⼯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深加⼯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政许可⼿续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5]316号) 11、其他法律、⾏政法规、规章、规范性⽂件 申请条件: 1、企业具有从事加⼯贸易的资格和能⼒; 2、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3、经海关注册登记; 4、法律、⾏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时应提交的⽂件: (⼀)申请加⼯贸易货物备案(变更) 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准予开展加⼯贸易的有效批准⽂件; 2、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贸易加⼯企业⽣产能⼒证明》(企业在其《加⼯贸易加⼯企业⽣产能⼒证明》有效期限内再次申请备案的,海关可收取加盖企业印章的《加⼯贸易加⼯企业⽣产能⼒证明》复印件); 3、空⽩《加⼯贸易登记⼿册》(加盖企业报关专⽤章); 4、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 5、经营企业签章确认的产品单耗核算资料,包括⼯艺流程图、排版图、⼯艺配⽅等; 6、属国家管制商品的,需交验有关部门许可证件; 7、需要办理担保⼿续的,按规定提交保证⾦或者银⾏保函; 8、经营企业委托加⼯的,还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合同、主管部门签发的加⼯企业《加⼯贸易加⼯企业⽣产能⼒证明》; 9、经营企业开展异地加⼯贸易的,还应提交经营企业主管海关签发的《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贸易申请表》(附件1); 10、经营企业委托报关企业代为办理⼿册备案等加⼯贸易业务时,还需提供《代理加⼯贸易委托协议书》(附件7); 11、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出口加工区货物的报关程序

出口加工区货物的报关程序报关程序区内企业在进出口货物前,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建立电子帐册。
电子帐册包括“加工贸易电子帐册(H帐册)”和“企业设备电子帐册”。
通过电子帐册办理报关手续。
从境外运进货物或运出到境外,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备案清单向海关报关。
无需填报关单。
备案和报关合二而一。
对于跨关区进出境的出口加工区货物,除邮递物品、个人随身携带物品、跨越关区进口车辆和出区在异地口岸拼箱出口的货物外,可以按照转关运输中的直转转关方式办理转关。
对于同一直属海关关区内的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可以按照直通式报关。
直转转关方式转关的报关程序如下:1.境外货运入出口加工区货物到港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先向口岸海关录入转关申报数据,持“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汽车载货登记薄”向口岸海关物流监控部门办理转关手续,同意申请后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发送申报电子数据并对车辆加封。
货物运抵加工区后,向加工区海关办理转关核销手续,加工区海关物流监控部门核销“汽车载货登记薄”并向口岸海关发送转关核销电子回执,同时录入备案清单及相应的单证办理进境报关手续;对不需查验的货物予以放行,对需查验的实施查验后办理放行手续并签发备案清单证明联。
2.出口加工区货物运往境外发货人或代理人录入备案清单并向出口加工区海关提交相应的单证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同时向加工区海关录入转关申报数据,持备案清单、“汽车载货登记簿”向加工区海关物流监控部门办理出口转关手续;审核同意后向口岸海关发送转关电子数据并对车辆进行加封。
货物运抵出境地海关后,发货人或代理人向出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核销手续,核销“汽车载货登记簿”并向加工区海关发送转关核销电子回执;货物实际离境后,出境地海关核销清洁载货清单并反馈出口加工区海关,出口加工区海关签发备案清单证明联。
与境内区外其他地区之间1)出口加工区货物运往境内区外:报进口出区与进区相同:先由区外企业填报关单向出口加工区海关进口报关进口报关结束后,再由区内企业填备案清单向出口加工区海关报关出口加工区海关放行货物后,向区外企业签发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向区内企业签发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收汇证明联。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7号令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商务部令(2005年第27号)《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XXX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引导加工贸易升级,进一步规范出口加工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决定》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口加工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由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出口加工区的加工贸易,是指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从境外或从境内采购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经加工、装配后将制成品复运出境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出口加工区内企业,是指符合我国产业发展要求,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在出口加工区内依法成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其中,外商投资企业须按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业务管理第五条商务部是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的政策业务主管部门。
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业务管理工作,出口加工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其加工贸易业务。
第六条出口加工区要遵循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导向,着力吸引技术水平高、增值含量大的加工贸易企业和带动配套能力强的大型下游企业入区。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3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3号)【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3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11.23【实施日期】2018.11.23【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8年11月21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署长倪岳峰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压缩通关时间,巩固和提升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改革成效,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等45部规章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1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将第九条修改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发还余款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其为该进口货物收货人的相关资料。
经海关审核同意后,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申报规定,取得有关进口许可证件,凭有关单证补办进口申报手续。
海关对有关进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申报时没有有效进口许可证件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18号、第235号、第238号、第240号修改)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取得国家实行进出口管理的许可证件,凭海关要求的有关单证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海关对有关进出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6号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6号【标 签】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管理办法【颁布单位】海关总署【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6号【发文日期】2005-03-21【实施时间】2005-03-2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加工贸易保税监管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的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经2005年3月9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署长 牟新生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出口加工区管理,方便区内企业生产经营,鼓励扩大外贸出口,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区内加工企业(以下简称转出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将本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直接或者通过保税仓储企业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及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转入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转出企业未经实质性加工的保税料件不得进行出区深加工结转。
第四条 出口加工区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深加工的,不列入海关统计。
出口加工区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转至区外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的,列入海关单项统计。
第五条 转入企业、转出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展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一)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二)涉嫌走私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尚未结案的;(三)有逾期未报核《加工贸易手册》的;(四)专营维修、设计开发的;(五)其他不符合深加工结转监管条件的。
出口加工区业务作业流程

⼀、企业管理类(⼀)、出⼝加⼯区报关单位注册备案1、作业流程:企业准备有关材料 —→海关受理单证 —→三级审批 —→注册备案2、所需提交单证:(1)企业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商户提交营业执照);(2)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法律、⾏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交《中华⼈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3)企业章程复印件(⾮企业法⼈免提交);(4)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5)银⾏开户证明复印件;(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7)《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员情况登记表》(8)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件材料(⼆)、报关员注册备案1、作业流程:企业准备有关材料 —→海关受理单证 —→⼆级审批 —→注册备案—→制发报关员卡及报关员证2、所需提交单证:根据报关企业的申请和业务需要,核定企业报关员数量。
由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单证:(1)《报关员注册申请书》;(2)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3)申请注册⼈所属企业的⼈事证明或⽤⼯劳动合同;(4)申请注册⼈有效的⾝份证件;(5)报关员资格证书;(6)海关需要的其他⽂件。
另附1⼨彩照3张,2⼨彩照2张;(三)、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延续(换证)1、作业流程:企业准备有关材料 —→海关受理单证 —→三级审批 —→海关批注、换发《报关注册登记证书》2、所需提交单证:(1)企业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商户提交营业执照);(2)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法律、⾏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3)《中华⼈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企业提交);(4)《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5)《报关员情况登记表》(见附件)(⽆报关员的免提交);(6)《报关单位管理⼈员情况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关于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进出区货物通关管理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关于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进出区货物通关管理问题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0.12.01•【文号】•【施行日期】2000.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2000年12月1日)现对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进出区货物通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出口加工区所在地主管海关正式开始办理出口加工区货物通关手续的日期以海关总署验收后批准的日期为准(另行公告)。
一、增列下列海关监管方式,适用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填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一)用于出口加工区实际进出境货物1、区内加工货物(代码5015),指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的料件以及加工出口的成品。
2、区内仓储货物(代码5033),指出口加工区内仓储企业从境外进口的货物。
3、境外设备进区(代码5335),指加工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的设备、物资。
4、区内设备退运(代码5361),指出口加工区内设备退运境外。
(二)用于区内、外非实际进出境货物1、料件进出区(代码5000),指出口加工区内加工贸易料件在境内结转、销售,包括从区外购进或加工区内企业经批准销往区外的料件,同一出口加工区或不同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之间相互结转(调拨)的料件,深加工结转转入的料件,加工区内企业为区外加工的料件进区,以及上述料件在境内的退运,但不包括退换货物。
2、成品进出区(代码5100),指出口加工区内加工贸易成品在境内结转、销售,包括销往区外、结转到同一出口加工区或另一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以及加工区内企业为区外加工的成品出区、销往区外的成品因故退运进区,但不包括退换货物。
3、设备进出区(代码5300),指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设备、物资在境内结转、销售,包括从区外购进设备、物资,设备因故销往区外,设备结转到同一出口加工区或另一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以及上述设备、物资在境内的退运、退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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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的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经2005年3月9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6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出口加工区管理,方便区内企业生产经营,鼓励扩大外贸出口,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区内加工企业(以下简称转出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将本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直接或者通过保税仓储企业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及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转入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转出企业未经实质性加工的保税料件不得进行出区深加工结转。
第四条出口加工区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深加工的,不列入海关统计。
出口加工区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转至区外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的,列入海关单项统计。
第五条转入企业、转出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展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
(一)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二)涉嫌走私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尚未结案的;
(三)有逾期未报核《加工贸易手册》的;
(四)专营维修、设计开发的;
(五)其他不符合深加工结转监管条件的。
第六条出口加工区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时,转出企业凭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的批复,向转出企业所在地的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海关备案手续后,方可开展货物的实际结转。
对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转入企业凭其所在区管委会的批复;对转入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的,转入企业凭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结转手续。
第七条对结转至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加工贸易企业的货物,海关
按照对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结转产品如果属于加工贸易项下进口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应的有效进口许可证件。
第八条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可以采用“分批送货、集中报关”的方式办理结转手续。
对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分别在主管海关办理结转手续;对转至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的,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在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结转手续。
第九条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除特殊情况外,对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比照转关运输等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转出企业生产的产品结转至其他出口加工区或者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域,不能比照转关运输监管方式办理结转手续的,在向转出地或者转入地主管海关提供相应的担保后,由企业自行运输。
第十条出口加工区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转至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的,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向海关申报结转计划时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并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的各项内容。
一份《申请表》只能对应一个转出企业和一个转入企业,但可对应转入企业多本《加工贸易手册》。
第十一条转入企业、转出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转计划备案手续:
(一)转入企业在《申请表》(一式四联)中填写本企业的转入计划,凭《申请表》向转入地海关备案;
(二)转入地海关备案后,留存《申请表》第一联,其余三联退转入企业交转出企业;
(三)转出企业自转入地海关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申请表》其余三联,填写本企业的相关内容后,向转出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转出企业向海关递交《申请表》的内容如果不符合海关规定的,海关应当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表》后五日内一次告知转出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予受理的应当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应当重新填报和办理备案手续;
(四)转出地海关审核后,将《申请表》第二联留存,第三联、第四联交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凭以办理结转收发货登记及报关手续。
第十二条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办理结转备案手续后,应当按照经双方海关核准后的《申请表》进行实际收发货。
转出企业的每批次发货记录应当在一式三联的《出口加工区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2)上进行如实登记。
由海关在转出地卡口签注《登记表》后货物出区。
第十三条转出企业、转入企业每批实际发货、收货后,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可以凭《申请表》和转出地卡口签注的《登记表》分批或者集中办理报关手续。
转出、转入企业每批实际发货、收货后,应当在实际发货、收货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
一份结转进口报关单对应一份结转出口备案清单。
转出、转入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如实、准确地向海关申报结转货物的品名、商品编号、规格、数量、价格等项目。
转出地海关、转入地海关应当对申报数据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区内转出的货物因质量不符等原因发生退运、退换的,转入企业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的,由转出地主管海关按照退运、退换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实际退运、退换情况在《登记表》中进行登记,注明“退运”或者“退换”字样;转入企业为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的,转入企业、转出企业分别在其主管海关办理退运和退换手续。
区内转出的货物因质量不符等原因需要返回区内维修的,比照上述退换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转出企业对以深加工结转方式出区的货物一律开具出口发票。
转入企业、转出企业应当以外币计价结算,海关按照有关规定签发报关单外汇核销证明联。
第十六条出口加工区出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应当全部加工复出口,对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内销或者转用于生产内销产品的,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的企业可以通过网络办理结转手续。
第十八条转入企业、转出企业违反本办法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申请表(略)
2. 出口加工区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