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四川省2015—2017年养老
四川省2017年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

四川省2017年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2017年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从2017年1月1日起,为2016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15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
这是我国连续第十二次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也是首次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同步调整,预计将有8500多万企业退休人员、1700多万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受益。
待遇多次上调,养老保险基金压力有多大?日前,记者采访了人社部有关负责人和专家。
上调6.5%如何确定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此前11次的幅度都是10%左右,今年为何确定为6.5%?据介绍,从2005年到2015年,国家连续11年较大幅度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明显提高,2015年达到2200多元,与2004年的月人均647元相比,提高了2倍多,年平均增长率12%左右。
人社部社保所金维刚所长表示,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主要的参照系是物价上涨情况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同时也要兼顾养老保险基金和财政等各方面的承受能力,促进养老保险制度长期可持续发展。
此次上调幅度定为6.5%,有两方面考虑。
其一,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期转入了中高速增长期。
GDP增速由2005年11.3%逐步下降至2015年的6.9%,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由2005年的14.6%降到的10%以下,2015年进一步降低。
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2012年以来一直保持在3%以内,2015年下降到1.5%。
综合来看,近几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幅度已远远超过了物价涨幅,也超过了GDP增速,在一些年份超过了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
不少地方,养老金和在岗职工工资倒挂现象突出。
许多企业临近退休的员工发现,退休后的收入要比在职时高,养老金调整的频率也高于工资调整频率,出现了千方百计提前退休的状况。
其二,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养老负担越来越重。
2017四川省老年人补贴政策

2017四川省老年人补贴政策养老政策一直是我们国家的政策重点。
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2017四川省老年人补贴政策,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7四川省老年人补贴政策如下2月16日,四川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公布四川省第四轮敬老模范县(市、区)名单,成都市锦江区、自贡市荣县等39个县(市、区)入选。
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15年底,我省60周岁以上人口已达1582.45万人,占常住人口的19.44%。
为积极应对形式严峻的人口老龄化问题,2002年起,我省开展创建敬老模范县(市、区)活动。
2013年7月,全省第四轮敬老模范县(市、区)创建工作启动,各地积极组织开展创建工作。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积极引导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参与老龄事业,并从政策制定、财政投入、组织领导等方面给予保障,初步形成了党政主导、老龄委协调、部门尽责、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大老龄工作格局。
老年人维权扎实开展,老年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绵竹市、资阳市雁江区等法院设立老年法庭,及时办理涉老案件;丹巴县、南充市嘉陵区认真处理老年人来信来访,处理率达100%。
老年民生投入持续增加,养老保障水平明显提高。
多个县(市、区)建立了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并逐步提高标准。
80?89周岁老年人最高的达到每人每月100元,百岁及以上老年人最高的达到每人每月2000元。
老年社会救助力度增强,西充县对农村空巢老人、特困老人的年终大额门诊费用补偿比例提高20%、大病救助比例提高5%。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完善,养老服务形式日渐多样。
各县(市、区)加强老龄服务设施建设的力度,福利院、敬老院、日间照料中心和民办养老院建设的数量和质量均突破了历史记录、五保老人集中供养率创历史新高。
金堂县依托农家大院开设38个“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点”,惠及1.1万余名农村老年人;岳池县34个乡镇建成了“有菜地、有文体娱乐设施、有养殖场所、有沼气”的“四有”敬老院。
两年来,全省老龄工作基础进一步加强,老年人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社会氛围日渐浓厚,养老保障体系、医疗保障体系和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步伐加快。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04期用林地审核”“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审批”3项,合并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审批(核)”1项。
(三)改为部门征求意见的2项。
军队有关部门2项:贯彻国防要求、军事设施保护意见。
(四)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9项。
安全监管部门2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国土资源部门1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气象部门1项: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
地震部门5项: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建设项目审查、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审查备案、建设工程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建设方案审查、建设工程强震动设施设置方案审查。
三、工作要求(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抓紧调整和公布本部门本单位报建审批事项清单。
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坚持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建立透明、规范、高效的协同监管机制,规范投资建设行为和市场秩序。
省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本系统清理规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对保留的报建审批事项,要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要求,合理确定管理层级,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事项外,均要精简申报材料,缩短办理时限,便利企业办事。
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严格监管,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二)各地要将由同一层级地方政府实施的报建审批事项纳入政务服务大厅或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实行“一口受理、并行办理、限时办结、统一答复”。
严格遵循政务公开原则,强化宣传和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加大报建审批事项整合力度,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附件:四川省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理规范意见汇总表(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民政厅、省扶贫移民局、省委农工委、财政厅、省统计局、省残联、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12349”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12349”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24•【字号】绵府办函〔2015〕190号•【施行日期】2015.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12349”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的通知绵府办函〔2015〕19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落实市委六届九次全会关于“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建设居家养老信息服务平台,构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把服务‘夕阳红’的事业打造成蓬勃发展的朝阳产业”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建设绵阳市“12349”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为指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8号)关于“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的要求,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建立绵阳市“12349”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并以平台为依托,组建老年服务中心,组织加盟企业,就近为居家老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服务,实现“社会养老居家化,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方式信息化”的目标。
二、工作任务(一)平台基本功能要求。
1.满足老人紧急救助服务要求。
当老人出现紧急状况时,通过紧急呼叫按钮,手机自动接入“12349”平台,通过平台救助系统自动连通老人亲属和相关医疗急救机构,协调指挥救助;通过GPS定位功能可在老人走失或子女想确定老人所处位置时,由信息平台自动对老人手机进行定位,获取老人所处的准确位置信息。
2.满足老人生活服务要求。
根据老人需求,通过信息平台调度,为老人提供护理照料、家政服务、送餐服务、代购代领、家电水暖维修、健康保健、外出陪护等服务。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12•【字号】川办发〔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决策部署,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突出重点、适度普惠,政策衔接、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结合四川省情,着眼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服务需求,突出问题导向、整合服务资源、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重点关注高龄、失能、贫困、伤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并随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扩大照顾服务范围,让全省老年人享受更多优质、便捷、公平、安全的优先优惠服务,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主要目标。
在全省实施高龄津贴制度,到2020年全面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普惠制度。
老龄事业和老龄产业政策体系更加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智能化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完善。
老龄事业发展整体水平达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要求,管理体制和服务机制运转更加高效,支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的社会环境更加友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能力显著提升。
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进一步优化。
二、重点任务(三)发展适度普惠的社会福利事业。
进一步完善老年人优待办法,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各种形式的照顾和优待服务,逐步提高老年人社会福利水平。
90岁老人高龄补贴标准是多少四川

90岁老人高龄补贴标准是多少四川高领老人的补贴是为解决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问题的,那四川的补贴标准是什么呢?有没有出台补贴政策?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90岁老人高龄补贴标准是多少四川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四川90岁老人高龄补贴标准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8号)和《四川省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方案》,现就四川省2015—2017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和规定整理如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实施上述重点建设任务所需资金。
省人民政府在统筹中央补助的基础上,对各地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含福彩公益金)。
从2015年起的补助标准和办法为:(一)公办机构新增床位每张政府平均投资不低于4万元,民办机构新增床位每张政府资金补助平均不低于1.1万元,维修改造公办养老机构床位每张政府资金补助0.5万元。
以上三个项目省级财政对市(州)本级和非扩权县按最低标准的50%给予补助,对扩权县按最低标准的60%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二)对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每个补助30万元、农村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每个补助25万元,省级财政均补助35%,其余部分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三)对构建居家养老服务支持机制,按照服务对象平均每人每年不低于300元的标准,省级财政按最低标准的35%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四)按照国务院规定,各级福彩公益金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比重不得低于50%。
(五)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运营费补贴标准和办法由各地确定,所需资金主要由市(州)、县(市、区)解决。
(六)补助资金拨付方式。
省级补助资金按各类目标任务、补助标准和省补助比例计算,拨付到市(州)和扩权县。
对当年超额完成部分,纳入次年工作量计算并拨付补助资金。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7〕1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7〕1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感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是民生工作的重中之重,是维护社会公平、防止冲破道德底线的基本要求,也是补上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和谐的内在需要,对我省实现“两个跨越”目标、谱写中国梦四川篇章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政策托底的部署要求,坚持“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民生工作思路,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决策部署上来,深刻领会新形势下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力度,织密织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
二、着力保障重点群体的基本生活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强化措施,切实做好重点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加大受灾群众困难排查力度,对2016年因遭受地震、洪涝、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仍住在临时安置住所的受灾群众,2017年要全部帮助其解决住房问题。
全面推进“救急难”工作,切实做好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工作,加大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致贫人员等困难群体的救助帮扶力度。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我省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2015〕5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我省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我省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2015〕5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15〕16号)规定,现就妥善处理我省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以下简称“原试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则和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及省政策规定,将参加原试点的各类参保人员转移至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其中,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编制内参保人员”),转移至国家及省统一实施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机保制度”);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的参保人员、个体参保人员以及其他类型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编制外参保人员”),一律转移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企保制度”)。
二、编制内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参保人员,转移至机保制度参保,并按以下办法处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
(一)在职参保缴费人员。
单位和个人应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基础上,从2014年10月1日起,分别按照机保制度规定缴费,2014年10月1日以后已在原试点的缴费额应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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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四川省2015—2017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安排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川办函[2015]57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3.24
【实施日期】2015.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四川省2015-2017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
点任务安排意见的通知
(川办函〔2015〕5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制订的《关于四川省2015-2017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安排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24日
关于四川省2015-2017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安排意见
(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8号)和《四川省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方案》,现就四川省2015-2017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作如下安排。
一、重点建设任务
根据《四川省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方案》确定的主要目标,结合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财政状况实际,合理确定2015-2017年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重点建设任务。
为便于各地系统安排和组织实施,一次性下达2015-2017年重点建设目标任务,分年实施(以下任务均包括2014年超目标任务完成额)。
(一)新增公办养老机构床位2.1万张。
本着政府托底原则,实现公办养老机构新增养老床位2.1万张(包括新建、改扩建、购置房屋等形式)。
2015-2017年按每年新增床位7000张安排。
(二)新增民办养老机构床位12.9万张。
围绕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3张的目标,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和资金补助等方式,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类企业、公益慈善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养老床位12.9万张(包括新建、改扩建、购置房屋等形式)。
2015-2017年按每年新增床位4.3万张安排。
(三)改造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