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印发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08]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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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08]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为加强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的查处,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执法监督,根据《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文化部制定了《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部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二日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的查处,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强化执法监督,根据《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是指违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对国家和社会危害严重、涉案财物数额巨大、涉案人员或地区较多的文化市场案件。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文化市场重大案件:(一)文化产品或服务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二)擅自从事依法应由文化部审批的文化经营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文化市场经营场所发生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四)文化市场经营场所发生未成年人死亡的;(五)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六)涉案省份达3个以上的;(七)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导致执法人员伤亡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八)社会广泛关注,影响特别恶劣的;(九)其他重大案件。
第四条文化部负责全国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调查处理工作。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布局结构调整及考评聘任中国有资产调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布局结构调整及考评聘任中国有资产调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1.10•【文号】文计发[1996]7号•【施行日期】1996.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原因:适用期已过)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布局结构调整及考评聘任中国有资产调配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1月10日文计发(1996)7号)根据部党组关于实施《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布局结构调整及考评聘任的总体方案》的决定,现将《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布局结构调整及考评聘任中国有资产调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布局结构调整及考评聘任中国有资产调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布局结构调整及考评聘任的总体方案》和国家对国有资产及财务管理的有关法规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这次中直院团布局结构调整,在国有资产调配管理工作中要遵循以下原则:(一)要保证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的连续性,保证国有资产的全部技术档案、图纸、资料及会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要进行国有资产的清查盘点,做到账簿记录和实物、款项相符,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三)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清理债权、债务。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国有资产都不得私分、转移、转让、借用或调换。
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会计人员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以后,方能办理调动工作或离职手续。
第三条在这次布局结构调整中的各中直院团,由院团党政主要领导和有关方面人员组成清理小组,在部计财司指导下负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理,利用此次改革之机,彻底摸清家底,使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在内的各项管理手段,步入正规化、制度化和现代化。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考勤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考勤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文人发〔1995〕53号【发布部门】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11.21【实施日期】1995.11.2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考勤办法》的通知(1995年11月21日文人发(1995)53号)现将《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考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考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的组织性、纪律性,规范各项请假、考勤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部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
第二章假期类别和期限第三条病假公务员因疾病(因公致残或患职业病者除外)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第四条事假公务员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请事假。
第五条公假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领导批准,可以算公假:(一)公务员凭学校通知书参加学生家长会的。
(二)公务员的住宅设施因房管部门维修或其它原因须由公务员在家料理的。
第六条婚假公务员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假期三天。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登记的,为晚婚。
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三天婚假外,各增加奖励假七天。
第七条丧葬假公务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请丧葬假,假期不得超过五天。
第八条探亲假公务员连续工作满一年,与配偶或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并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请探亲假。
(一)公务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三十天。
(二)未婚公务员(包括丧偶或离婚已满一年的)探望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其长大,现仍与本人保持联系的抚养人,下同),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如因工作需要,本司局当年不能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四十五天。
(三)已婚公务员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第九条出境探亲假凡符合国家规定探亲条件的公务员出境探亲,可以请出境探亲假,假期三个月,归侨、侨眷假期六个月。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2024—2025年度国家美术典藏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2024—2025年度国家美术典藏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24.10.21•【文号】文旅艺发〔2024〕76号•【施行日期】2024.10.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2024—2025年度国家美术典藏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旅艺发〔2024〕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美术馆、中国国家画院、中国工艺美术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为进一步激发美术创作活力,引导创作方向,丰富国家收藏,实现出成果和出人才相结合、抓作品和抓环境相贯通,文化和旅游部决定自2024年起组织实施国家美术典藏计划。
该计划每两年为一个实施周期,将通过征集、推荐和特邀等方式汇集遴选一批优秀美术作品,以文化和旅游部名义发布年度国家美术典藏目录并由专业机构予以收藏。
现将2024—2025年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化和旅游部2024年10月21日2024—2025年度国家美术典藏计划实施方案根据国家美术典藏计划相关工作安排,现制定2024—2025年度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给中国美术馆的老专家老艺术家回信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出成果和出人才相结合、抓作品和抓环境相贯通,促进“高质量收藏、高水平利用、高品质服务”,发挥美术作品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的重要作用,为继续推动文化繁荣、建设文化强国、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贡献力量。
二、组织结构(一)主办单位文化和旅游部(二)承办单位文化和旅游部艺术司中国美术馆(三)协办单位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国家画院中国工艺美术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各地相关美术馆(四)专家委员会文化和旅游部聘请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国家美术典藏计划专家委员会,负责作品推荐、评审、展览策划、学术咨询等工作。
文化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津贴分配的若干原则意见》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津贴分配的若干原则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5.06•【文号】文人发[1996]47号•【施行日期】1996.05.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文化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津贴分配的若干原则意见》的通知(1996年5月6日文人发(1996)47号)现将《关于完善津贴分配的若干原则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完善津贴分配的若干原则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从实际出发,搞好文化部在京直属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关系,制定本意见。
一、津贴分配的基本原则(一)津贴是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要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克服平均主义,引入竞争机制,发挥激励作用。
(二)根据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要求,各单位要在思想观念和具体作法上,真正与国家机关的工资制度彻底脱钩,从行业差别和自身类型的实际出发,依据国家工资政策和本原则意见,理顺内部工资分配关系。
(三)津贴分配要体现工资的导向作用,有利于工作人员集中精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有利于人才资源的开发利用,符合各类专业人员的成长规律,切实实现人员与工资的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
(四)制定津贴分配方案要坚持群众路线,增加透明度,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认真论证,合理采纳,不断完善,使之符合群众的根本利益和要求。
(五)文化部对津贴发放实行宏观管理,进行总额控制并提出原则意见,基层单位制定具体的考核发放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各单位要处理好统分结合的关系,处理好统一性和灵活性的关系,处理好规范管理和多样化分类管理的关系。
二、废止原有的奖金分配制度,取消国家规定以外的补贴,统一纳入津贴考核发放(一)按国家规定核算的津贴为:全额拨款单位按照工资构成中的30%核定津贴数额,差额拨款单位按照工资构成中的40%核定津贴数额。
其它可用于分配的项目一并进入津贴发放,废止原有的奖金分配制度,取消国家规定以外的补贴。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2.18•【文号】文市发〔2012〕50号•【施行日期】2012.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12〕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现将《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至我部文化市场司(010-********,************)。
特此通知。
文化部2012年12月18日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部门)对文化市场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种类和幅度的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执法部门行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执法部门负责规范、监督本部门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工作。
上级执法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下级执法部门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工作。
第二章行使原则第五条行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
文化部关于印发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印发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规定的通知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文化部关于印发《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群发[1992]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现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七日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发展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的规定,为加强群众艺术馆和其他文化事业的规定,为加强群众艺术馆、文化馆(以下简称两馆)的建设,增加两馆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的活力,更好地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两馆工作要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吸取世界先进文明成果,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群众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腐朽思想文化影响。
第三条两馆建设要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中央给予必要的支持。
要加快改革步伐,扩大对外开放,拓宽两馆事业发展的渠道,以创造优越的物质条件,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四条要理顺内部关系,改善经营管理,增强活力,逐步建立自我发展的科学管理机制。
第二章机构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州、盟)、地级市设立群众艺术馆。
县、旗、县级市、市辖区设立文化馆。
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适当设立文化馆分馆,属文化馆派出机构。
群众艺术馆与文化馆是业务指导关系。
第六条各级文化主管部门会同政府编制部门,以两馆性质、任务、所在地区经济人口等状况和能保证正常工作开展为依据,参照中央有关部门关于两馆的编制标准,确定各馆编制数额。
第七条两馆内部机构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八条两馆是独立的预算会计单位。
第三章性质第九条两馆是国家设立的全民所有制文化事业机构。
群众艺术馆是组织、指导群众文化艺术活动,培训业余文艺骨干及研究群众文化艺术的文化事业单位,也是群众进行文化艺术活动的场所。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机构建制调整及人员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机构建制调整及人员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文人发〔1996〕3号【发布部门】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1.10【实施日期】1996.0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机构建制调整及人员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1月10日文人发[1996]3号)根据文化部党组关于实施《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布局结构调整及考评聘任的总体方案》的决定,现将《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机构建制调整及人员考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机构建制调整及人员考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布局结构调整及考评聘任的总体方案》和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政策及机构编制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遵循艺术生产规律,科学评估,集中优势,优化结构,在人员合理流动的基础上建立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以下简称中直院团)科学的布局与合理的结构。
第三条机构建制调整以区别不同艺术风格和样式为主,兼顾不同艺术品种和门类,采取合并与重组相结合,调整建制和保留名称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实行考评聘任制,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充分发挥人才优势。
本着公开、客观、公正、择优原则选聘人才,单位与应聘人员实行“双向选择”。
剧院团与演职员工依法建立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五条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稳妥安置岗外人员。
人员分流以内部消化为主,外部分流为辅,计划调配与人才市场机制相结合。
第二章机构建制调整第六条机构建制调整范围:(一)在中央乐团基础上组建中国交响乐团(内设中国交响乐团附属合唱团。
该合唱团独立安排艺术生产,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二)在中央歌剧院和中央芭蕾舞团基础上组建中央歌剧芭蕾舞剧院;(三)在中央歌舞团和中国轻音乐团基础上组建中国歌舞团;(四)中国京剧院增设管弦乐队;(五)撤销勇进评剧团。
第七条下列剧院团保留机构建制:(一)中国歌剧舞剧院;(二)中央民族乐团;(三)中国京剧院;(四)中央实验话剧院;(五)中国儿童艺术剧院;(六)中国青年艺术剧院;(七)东方歌舞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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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本部各司局、国家文物局,各直属单位:《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已经文化部部务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促进文化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阶段。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不断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编制本规划。
序言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
当今世界,文化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越来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丰富精神文化生活越来越成为我国人民的热切愿望。
文化的发展关系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关系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关系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文化建设的创新发展期,文化建设取得令人瞩目的新成就。
文艺创作生产进一步繁荣,推出一大批优秀作品。
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一大批文化设施相继建成投入使用,有效改善了文化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
文化产业蓬勃发展,日益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初步建立,保护状况得到明显改善。
文化体制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推动文化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初步形成。
文化与科技的融合日益加深,文化创新能力不断增强。
文化市场体系更加完善,监管水平不断提高。
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与贸易不断拓展,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明显提升。
“人才兴文”战略顺利实施,文化人才队伍不断壮大。
文化投入稳步增长,为文化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文化领域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革,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既具备许多有利条件,也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
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综合国力日益增强,为文化建设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丰硕成果,为文化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精神文化资源;全社会重视、参与文化建设的热情日益高涨,为文化建设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人民群众快速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文化发展拓展了巨大的空间;我国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显著提高,为中华文化走出去提供了重要契机。
文化改革发展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
同时,我们还必须看到,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国文化发展的整体质量和水平还不够高,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与快速发展的现代传播手段,与不断扩大对外开放、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新形势相比,还不完全适应。
文化建设自身还存在一些不足,城乡、区域文化发展不均衡的情况仍然存在,文化人才结构和布局不够合理,制约文化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尚未完全破除。
必须不断增强机遇意识和忧患意识,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努力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局面。
一、指导思想和方针原则(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任务,以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培养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弘扬中华文化,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
(二)方针原则1.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
贯彻“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2.坚持以人为本。
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不断激发全社会的文化创造活力。
充分调动广大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
坚持文化发展为了人民、文化发展依靠人民、文化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3.坚持改革创新。
树立新的文化发展理念,创新文化管理思路,提高文化的科学发展水平。
加快推进体制机制、内容形式、传播手段和发展业态创新,不断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增强社会主义文化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4.坚持统筹兼顾。
正确处理和把握文化改革发展中的重大关系。
一手抓公益性文化事业,一手抓经营性文化产业,实现两轮驱动。
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形成城市带动农村和东中西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
统筹国内国际两种资源,继承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吸收借鉴世界文明有益成果,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
处理好改革与发展、繁荣与管理的关系,促进文化协调健康发展。
5.坚持重在建设。
着眼长远,立足当前,切实推进思想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建设,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实施重大文化工程,不断推动各项文化工作取得新突破。
二、发展目标和主要指标(一)发展目标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宏伟目标,全面落实到2020年文化改革发展的总体部署,到2015年,文化建设的主要目标是:文化产品创作生产体系不断完善,创作生产更多无愧于历史、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的优秀作品,为人民提供更好更多的精神食粮。
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实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各级各类文化设施更加完善,使人民群众能够公平、就近、便捷享受公共文化服务,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
推动文化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逐步成为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经济结构、扩大就业创业的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
科技进步成为文化发展的重要动力和引擎,文化与科技融合在深度与广度上得到实质性推进。
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基本构建,文化市场监管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经营秩序更加规范。
文化遗产保护理念深入人心,保护体系基本形成,实现全面保护与有效传承。
对外文化交流和贸易迈上新台阶,基本形成官民并举的对外和对港澳台文化工作新格局,中华文化影响力不断扩大。
文化体制改革重点任务基本完成,文化体制机制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有力促进文化科学发展。
文化人才队伍发展壮大,人才结构更加合理。
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功能充分发挥,国家文化软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显著提升。
(二)主要指标——保证公共财政对文化建设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提高文化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
——“十二五”期间,推出100部以上深受人民群众喜爱、久演不衰的优秀保留剧目和精品剧目,保护和扶持60个左右全国重点地方戏曲院团,扶持创作60台左右优秀地方戏剧目,30台左右优秀京剧剧目,挖掘整理改编20台左右优秀昆曲剧目,重点扶持20台左右交响乐、15台左右歌剧(音乐剧)、10台左右舞剧(芭蕾舞剧),扶持10个左右全国重点美术馆。
——到“十二五”期末,全国60%以上图书馆达到部颁三级以上评估标准,全国60%以上省市群艺馆、文化馆达到部颁三级以上评估标准。
基本实现全国所有地市级城市均有设施达标、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公共图书馆、文化馆。
——到“十二五”期末,全国人均拥有公共图书馆藏书达到0.7册左右。
各级公共图书馆,文化共享工程乡镇、街道、社区基层服务点基本建有公共电子阅览室。
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资源量争取达到530百万兆字节以上,入户率达到50%左右。
国家数字图书馆资源总量争取达到1000百万兆字节以上,并提供全媒体服务。
中西部地区争取每县配备1台流动文化车,中西部地区已完成转制的县级剧团每团配备1辆流动舞台车。
——“十二五”期间,文化部门管理的文化产业增加值年平均现价增长速度高于20%,2015年比2010年至少翻一番,实现倍增。
建成10家左右具有重大影响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培育100个左右特色鲜明、主导产业突出的特色文化产业集群,培育30家左右上市文化企业,形成10家左右全国性或跨区域的文艺演出院线,打造3-5个具有国际影响的文化产业展会。
——到“十二五”期末,第一至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重大文物险情排除率达到100%,全国博物馆总数达到3500个,免费开放博物馆总数达到2500个,文化遗存较丰富的地市级以上中心城市拥有1个功能健全的博物馆。
国有博物馆一级文物的建账建档率达到100%。
文物博物馆一级风险单位中文物收藏单位的防火、防盗设施达标率达到100%。
“十二五”期间,新设立20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的地区建设100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
——“十二五”期间,安排150个左右重点科技攻关项目、300个左右基础科研项目、75个科技转化推广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立项600个、文化部文化艺术科学研究项目立项300个。
——“十二五”期间,在国际、多边、双边等场合举办国家级重大涉外文化活动30项以上,邀请500名国际文化名人与1000名青少年文化使者来华访问,对外文化援助的受援国家达20个以上。
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形成合理布局,到“十二五”期末,总数达到25-30所。
三、加强文化产品创作生产的引导(一)实施精品战略。
引导广大文化工作者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反映人民主体地位和现实生活,积极发挥重大文化工程的示范作用,把精品意识贯穿于文艺创作生产全过程,不断增强艺术院团、美术馆、画院的创作演出展览能力,提高文艺作品质量。
继续实施“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国家重点京剧院团保护与扶持规划”、“国家昆曲艺术抢救、保护和扶持工程”、“国家美术收藏和捐赠奖励工程”、“国家重大现实题材美术创作工程”等重点项目,推出一批深受群众喜爱、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精品力作。
(二)促进各艺术门类全面协调发展。
切实加强对艺术事业的宏观管理,建立国家扶持艺术创作、生产、传播的长效机制。
加大投入力度,设立国家艺术基金,面向全社会文化机构和个人进行资助和奖励,支持优秀艺术作品创作和优秀文艺人才培养,引导文化产品创作生产。
大力推动精品创作展演,推动戏剧(戏曲)、音乐、舞蹈、杂技、曲艺、美术等艺术形式繁荣发展,特别重视民族民间艺术形式的繁荣发展。
开拓艺术传播渠道。
办好中国艺术节、中国京剧节等重大艺术活动。
通过组织巡演、下基层慰问演出、高雅艺术进校园、低票价运营、演出交易会等办法,进一步加强宣传,扩大优秀艺术作品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及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