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国)外廉政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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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关于国企领导人廉洁自律五不准

中纪委关于国企领导人廉洁自律五不准

中纪委关于国企领导人廉洁自律五不准第一篇:中纪委关于国企领导人廉洁自律五不准中纪委十五届四次全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五不准规定1、不准个人擅自决定企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生产经营和企业改革的重大决策、重要的人事任免等事项。

2、不准将国有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或其他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未经投资者批准,不准以个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参股。

3、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不准配偶、子女个人从事可能侵害企业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

4、不准弄虚作假、谎报成绩;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做假帐或设立法定帐册以外的任何帐册。

5、不准擅自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工资或其他报酬。

中纪委十六届二次全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新的五不准规定1、不准利用职权在企业物资购销、项目开发等经营活动中谋取私利。

2、不准个人及其亲属违反规定投资入股与其所在国有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3、不准将国有资产私自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营。

廉政建设.法律法规4、不准违反国有资产监管程序和企业规章制度,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担保等重大事项。

5、不准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从事个人谋利活动,或将其提供、泄露给他人及其他企业。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解释为落实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五项规定,现将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五项规定中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企业所属具有独立经营权的单位和授权经营单位(或分支机构)的领导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委派到其他企业的领导人员;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委派、任命、招聘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

廉政法律法规知识考试题库判断题及答案

廉政法律法规知识考试题库判断题及答案

廉政法律法规知识考试题库判断题及答案----f89e23f5-715d-11ec-9de9-7cb59b590d7d1、中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明确提出,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但不包括通过赌博的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2.各级党委实行集中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3、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

(√)4.党的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是维护党的团结,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

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

(√)5、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

(√)(六)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

(√)7、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可以对所在委员会的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但不可以对所在委员会常委、委员进行监督。

(×)8.如果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有不同意见,并在党的会议上对党组织提出保留意见,可以等待党组织的答复后再执行。

(×)9、党政机关可以用公款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外出考察或旅游。

(×)10.按照规定如实报告党委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和整改措施,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

(√)十一,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

(√)12、反腐倡廉教育要以领导干部为重点,对于普通党员则要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对于老百姓则不需要抓。

(×)十三、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4、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

廉政风险外部环境风险六篇

廉政风险外部环境风险六篇

廉政风险外部环境风险六篇【篇一】廉政风险外部环境风险 1、可能发生利用职务之便人情征收、编制人情预算、拨人情款等风险。

2、在公务活动中,接受馈赠或宴请,可能产生违反法纪规定的不廉洁行为;对亲属及身边的工作人员管理不够严格,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3、对财务收支等重大资金使用等没有及时提出建议和意见,存在监督不到位的风险。

4、结对资金的调控不合理,资金的拨付审批不严,不按程序审批拨付资金,可能导致财政资金的误用、挪用。

5、对分管的科室在制度建设上要求不高,管理不到位的风险。

防控措施:1、不断更新和掌握新的财政法规知识,增强自己的业务能力,提高自己的处理问题的应变能力。

2、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做到廉洁奉公,清正廉洁。

3、强化责任意识,时刻警醒自己,防范作风上的风险;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规章制度和规定程序办事;自觉遵守《廉政从政准则》等有关廉政制度,清正廉洁。

4、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加强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机制的建设,严格程序和依法依规,落实好和执行好各项管理制度。

5、认真执行好《廉政从政准则》等有关廉政制度,做到廉洁从政。

【篇二】廉政风险外部环境风险投资项目科主要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施工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事项,接触的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企业较多,各类项目的社会关注度较高。

结合工作情况,我认为个人廉政风险点如下:1、因为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容易出现理想信念不坚定,导致思想退步,信念滑坡的风险。

2、在审批工作中容易存在不遵守党纪党风和工作纪律,接受申请人吃请、财务,索取、收受贿赂,造成违法违纪的现象。

3、在审批过程中存在托人情找关系的情况,容易出现对审批事项在不规范、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私自准予办理,造成违规的现象。

针对上述风险点,决定采取如下防控措施:1、加强党的理论知识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加强廉政教育,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增强自律意识,做到廉洁自律,杜绝“吃、拿、卡、要”。

廉政准则全文

廉政准则全文

廉政准则全文【最新版】《廉政准则》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等8个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52个“不准”,规范了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行为,并充实完善了相应的实施与监督制度,是一部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基础性法规。

以下是《廉政准则》的全文:《廉政准则》8个禁止一、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二、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三、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四、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五、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六、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七、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八、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廉政准则》52个不准一、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二、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三、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四、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六、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七: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八: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九、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十、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十一、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十二、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十三、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十四、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十五、不准私存私放公款本项是关于私存私放公款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十六、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十七、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十八、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十九、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二十、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二十一、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二十二、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二十三、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二十四、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二十五、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二十六、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二十七、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二十八、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二十九、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三十、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三十一、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三十二、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三十三、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三十四、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三十五、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三十六、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三十七、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三十八、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三十九、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四十、不准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四十一、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四十二、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四十三、不准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四十四、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四十五、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四十六、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四十七、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四十八、不准虚报工作业绩四十九、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五十、不准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五十一、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五十二、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廉洁从业知识测试试题库(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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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从业知识测试试题库(试卷15)———————————————————————————————————————————————————————————————— 作者:作者: ———————————————————————————————————————————————————————————————— 日期:日期:集团廉洁从业知识测试题集团廉洁从业知识测试题((十五十五) )单位:单位:单位: 姓名:姓名:姓名: 分数:分数:分数:一、单项选择题(共22分,每小题2分)1 1、下列哪项对《刑法》条文叙述是正确的(、下列哪项对《刑法》条文叙述是正确的(、下列哪项对《刑法》条文叙述是正确的(C C )A A、第十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第十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经过外国审判,本法不再追究。

B B、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C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下列选项对《党章》条文哪项表述是错误的(、下列选项对《党章》条文哪项表述是错误的(C C )A 、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B 、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

C 、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反对分裂国家言行。

3 3、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个人使用,时间超过( A A A )),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国企人员廉洁管理制度

国企人员廉洁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国企人员廉洁从业行为,保障国有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全体员工,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关键岗位和重要人员。

三、廉洁从业行为规范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

2.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回扣、介绍费等不正当利益。

3. 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重大事项决策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形成书面会议纪要。

4. 不得违规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5. 不得违规进行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6. 不得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7. 不得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8. 不得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四、监督检查1. 建立健全廉洁从业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2. 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鼓励员工举报违反廉洁从业行为。

3. 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岗位和重要人员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五、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处分。

2. 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 对在廉洁从业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我单位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出入境廉政警示教育宣传

出入境廉政警示教育宣传

出入境廉政警示教育宣传出入境廉政警示教育宣传亲爱的朋友们:大家好!作为一个位于海外的中国公民,我们都深感作为“海外游子”的我们,与家乡的心灵纽带依然牢不可破,我们对自己的国家依然怀有深深的感情。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实力得到了快速发展,人们的境外出行越来越频繁。

然而,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人员出入境过程中的不规范和不正当行为。

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我国的国际形象,损害了我们国家与他国之间的友好关系,甚至会对个人造成巨大的法律和经济风险。

出入境廉政警示教育宣传的目的就是希望大家能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廉洁意识,以文明、规范、诚信的形象代表我们的国家。

首先,作为中国公民出境,我们首先应该尊重和遵守目的国的法律法规。

在他国,我们是外籍人士,我们需要尊重这个国家的风俗习惯,尊重他国的社会管理制度。

要了解目的国的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当地的交通规则、安全规定。

不得从事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否则不仅会给自己带来麻烦,也会严重损害我们国家的形象。

其次,我们出入境时应该诚实守信。

出境时,要如实提供个人信息,不得伪造、篡改或隐瞒个人身份等情况。

同时,我们也要诚实报告携带物品的种类和数量,不得夹带违禁品进境。

诚实与守信是社会文明发展的基石,也是我们做为中国公民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

另外,我们要严格遵守出入境的税务规定。

按照目的国的规定,我们应该主动申报和缴纳相关税费,不能以私自携带物品来逃避缴税的责任。

出入境时,我们要遵守海关规定,不得携带或隐瞒货币超过规定限额的情况,不得夹带任何危险品和违禁品。

最后,出入境时我们也要保持公德操守,经常性地接触外国人,我们需要代表中国人民的形象。

我们要遵守目的国的社交礼仪和习俗,尊重他人的宗教、习惯和观念。

我们要自觉抵制不良风气和陋习,保持良好的形象,不干涉他国内政,不参与非法活动,不组织和参与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作为广大出入境人员,我们要铭记在心: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

我们要自觉做中国的文明使者,为祖国争光,为中华民族赢得更多的友谊和尊重。

中央纪委、中组部、外交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

中央纪委、中组部、外交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

中央纪委、中组部、外交部等关于进⼀步加强党员⼲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号:中纪发[2004]26号颁布⽇期:2004-12-16执⾏⽇期:2004-12-3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改⾰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下发⼀系列⽂件,对党员⼲部出国(境)管理⼯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党中央、国务院的规定,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但是,随着国际交往⽇益增多,⼈员和资⾦跨境流动⽇益频繁,近年来⼀些党员⼲部出国(境)私⾃不归的情况屡有发⽣,甚⾄少数党员⼲部携赃款外逃,给党和国家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在经济上造成重⼤损失,严重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对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为进⼀步加强党员⼲部出国(境)管理⼯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进⼀步加强因公出国(境)⼈员的管理(⼀)加强教育,防范在先。

要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针对性地对出国(境)党员⼲部进⾏理想信念、爱国主义、民族精神、外事纪律、安全保密等⽅⾯的教育。

要把教育与管理结合起来,坚持和完善出国(境)⼈员⾏前集中培训、谈话提醒等⾏之有效的做法和制度。

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出国(境)⼈员的思想动态,发现苗头性问题,提前采取措施,防⽌问题的发⽣。

(⼆)强化管理,从严把关。

党员⼲部因公出国(境),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因公出国⼈员审查的规定》(中办发〔1991〕8号)和《关于因公出国⼈员审查的补充规定》(中办发〔1993〕23号)规定的批准权限进⾏审批。

县(处)级以上党员⼲部因公出国(境)的审批,要严格执⾏《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部出国(境)管理⼯作的意见》(中办发〔1999〕23号)的有关规定。

(三)健全制度,规范党员⼲部在因公出国(境)期间的⾏为。

对派驻国(境)外⼯作的党员⼲部,派出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定。

临时出国(境)的团组,应建⽴临时党⽀部(党⼩组);团组成员未经团组领导同意,不得单独活动;不得擅⾃变更出访路线;不得擅⾃延长在国(境)外的期限;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派出单位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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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国)外廉政法律法规1.英国政府颁布的首部反腐败的法律《公共机构腐败行为法》是1889年颁布的。

2.2014年1月29日,巴西新反腐败法正式生效,与先前的法律相比,新法对腐败行为的惩处更加严厉,将行贿缴纳罚款的最高限度提高至企业年毛收入的20%,或者是6000万雷亚尔。

3. 《欧洲理事会打击贪污腐败二十项指导原则》于1997年正式通过并生效。

4.德国政府十分重视公共管理部门的腐败预防工作,于1998年制定并通过了《联邦行政管理部门腐败预防准则》。

5.《德国联邦行政管理部门腐败预防准则》规定,所有公共项目订单发放和招标都必须在“竞争”的原则上进行,这对于预防腐败尤为重要。

6.UNCAC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简称7.美洲国家组织于1996年3月通过了《美洲反腐败公约》。

8.《打击涉及欧洲共同体官员或欧洲联盟成员国官员的腐败行为公约》在1997年5月26日通过。

9.《禁止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是1997年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通过的。

10.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于1999年1月27日通过的《反腐败刑法公约》。

11. 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于1999年11月4日通过的《反腐败民法公约》。

12. 《援助非洲全球联盟非洲国家反腐败原则》于1999年获得通过。

13.香港廉政公署的英文简称是ICAC,是根据《廉政公署条例》于1974年2月15日成立的。

14.《美国1977年反海外腐败法》是国际反腐败合作的萌芽,标志着打击腐败行为的范围开始延生到国外。

15.为退订反腐败的国际合作,国际商会于1977年公布了《关于在国际商业交易中反敲诈和贿赂的建议》。

16.第5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U.N.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其应被翻译为《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17.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自2000年12月12日起向成员国开放签署,按照规定,该公约有40个签约国批准通过之后即可生效。

18. 《联合国反腐败全球计划》是世界上第一部在全球范围内调查研究腐败的成因、推广有效预防腐败措施和经验,评估国家和国际层面的反腐败机制,并提供地区、国家和国际一级技术合作的行动计划。

19. 《联合国公职人员国际行为守则》是世界上第一部要求公职人员廉洁奉公和廉洁自律的国际守则。

20.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重点规范了洗钱与腐败犯罪国(境)外反腐败战略知识1.国际反腐败日于每一年的12月9日。

2.瑞典、芬兰重视培养公民的守法观念,中学开设法律基础教育课程,录用公务员须考法律知识,上岗必须进行守法宣誓3.瑞典、丹麦、芬兰等国家高度清廉,这些国家每年的腐败案件仅有几十件上下。

(判断错误)(四)国际反腐败组织1.国际著名反腐组织“透明国际”的简称是(TI)。

2.“透明国际”由德国人彼得•艾根于1993创办。

3.“透明国际”的国际秘书处设在哪里?(柏林)。

4.第一届国际反腐败大会在美国的倡导下,于(1983)年10月5日在华盛顿召开。

5.国际反贪污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

(三)国外反腐败机构、体制机制1.在(智利)中,总统要推翻审计署署长的决定,必须得到所有部长的签名,然后拿到众议院讨论。

2.芬兰行政监察专员公署是根据1919年宪法设立的,其监察专员任期(4)年。

3.埃及根据人口和地域大小,将26个省划分为(10 )个监察区。

4.作为反贪污的专门执法机构,新加坡贪污调查局(CPIB)具有两个突出的特点(高效率和独立性)。

5.美国联邦调查局(FBI)的反腐绝招之一是(海外司法联络官制度)。

6.泰国反腐委员会2014年1月16日启动对泰国总理(英拉·西那瓦)涉嫌渎职事件的调查。

7.喀麦隆国家反腐败委员会是根据2006年3月11日(比亚)总统签署的法令成立。

8.印度政府根据防止腐败委员会的建议,1964年成立了(中央监察委员会),负责对官员的监督和腐败行为的纠举。

9.(韩国)根据国会2001年通过的《反腐败法》,成立了直属总统领导的“反腐败委员会”,制定了“清廉度指数”,负责对全国反腐败工作的领导。

10.尼日利亚的反腐机构名称是(经济和金融犯罪委员会)。

11.瑞典议会设有(4)名行政监察专员,由议会两院从具有杰出法律知识和秉性正直、社会威望较高的人士中投票产生。

12.公职人员财产公开制度被誉为“阳光法案”、“终端反腐”,最先起源于18 世纪的(瑞典)。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知识1.《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于2003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

2.2003年12月,中国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确保设有一个或酌情设有多个机构通过诸如下列措施预防腐败。

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自2003年12月9日至11日在墨西哥梅里达开放供各国签署。

5.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内设职能部门中组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工作的是国家预防腐败局办公室.6.我国是第34个国家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国家。

7.由联合国决定设立的12.9国际反腐败日(International Anti-Corruption Day)是从2004年开始的。

8.作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框架下开展司法协助的中方联络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12月在中国深圳召开了由22个国家和地区参加的亚欧总检察长会议。

会议的主题是:合作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建设和谐稳定繁荣社会。

9.《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在履行其根据本公约(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承担的义务时,应当恪守各国主权平等和领土完整原则以及不干涉他国内政原则。

10. 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外国公职人员”系指外国经选举而担任立法、行政、行政管理或者司法职务的任何人员;以及为外国,包括为公共机构或者公营企业行使公共职能的任何人员。

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中国古代廉政思想与实践知识1.被誉为“南包公”、“包公再世”的是海瑞。

2.清代名臣于成龙以“天下廉吏第一”蜚声朝野。

3.在中国历代贪官中最为臭名昭著的南宋奸相是秦侩。

4.越王勾践卧薪尝胆的典故出自战国时代。

5.“兼听则明,偏信则暗”这一成语是唐朝魏征的观点。

6.清朝最大的贪官全部家财当合白银8亿两,相当于清朝当时约20年的国库收入。

该贪官是和珅。

7.宋朝一贪官在发配海南途中,于长沙作《西江月》一首,八十一年往世,四千里外无家。

如今流落向天涯,梦到瑶池阙下。

玉殿五回命相,彤庭几度宣麻。

只因贪此恋荣华,便有如今事也。

该贪官是蔡京。

8.在中国历史上有一位军师对于进谏和纳谏有一段精辟的论述:纳言之政,谓为谏诤,所以采众下之谋也。

故君有诤臣,父有诤子。

当其不义则诤之,将顺其美,匡救其恶。

恶不可顺,美不可逆;顺恶逆美,其国必危。

夫人君拒谏,则忠臣不敢进其谋,而邪臣专行其政,此为国之害也。

该军师是诸葛亮。

9.“穷不忘操,贵不忘道”,出自皮日休的《六箴序》。

10.“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出自周敦颐的《爱莲说》。

11.廉在中国古代文化史上是一个重要概念。

在古籍中“廉政”一词很少同时出现,最早出现在《晏子春秋》一书的“廉政而长久,其行何也”中。

12.《贞观政要》总结了唐太宗时代的政治得失,希望后来君主以此为鉴。

13.见小利,不能立大功;存私心,不能谋公事。

(清•王永彬《围炉夜话》)14.晋代有一位名臣,年轻时曾任浔阳县吏。

一次,他派人给母亲送了一罐腌制好的鱼。

他母亲湛氏收到后,又原封不动退回给他,并写信给他说:“你身为县吏,用公家的物品送给我,不但对我没任何好处,反而增添了我的担忧。

”这位名臣是陶侃。

15.“廉洁”一词最早出现在屈原的著作里。

16.包拯,他为官清正廉洁是妇孺皆知的,老百姓称之为“包青天”。

那个朝代是北宋。

17.“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出自李商隐的诗。

西方廉政思想与实践知识1.“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这句话是出自阿克顿勋爵的名言。

2.“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出自孟德斯鸠。

3.“权力越大,滥用职权的危险就越大”这句话是出自思想家埃德蒙.柏克。

十八大以来廉政新规定(汇总)·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2012年12月)强化干部监管·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2013年3月)·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节选)(2013年10月)·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2013年12月)·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2014年1月)引导示范带头·关于在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开展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的通知(节选)(2013年5月)·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2013年12月)·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2013年12月)提倡厉行节约·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2013年7月)·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年11月)·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2014年3月)规范公务接待·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2013年9月)·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年12月)严禁公款送礼·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2013年9月)·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2013年10月)·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2013年11月)·严禁干部用公款互相宴请、赠送节礼、违规消费(2014年1月)我国廉政法律法规,党内法规1中国于2000年12月颁布了《引渡法》,为开展腐败分子的国际引渡工作提供了国内法律依据。

2.实践来看,需要研究起草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具体程序,以提高工作效率,形成反腐败合力,保证反腐倡廉工作的顺利进行。

修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3.现行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由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0年11月10日颁布施行,1998年11月发布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同时废止。

4.为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要制定关于实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5.遵守党的纪律,首要的是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

6.《中纪委、监察部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中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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