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子的哲学观与律师的执业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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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墨子法律思想的源泉

浅析墨子法律思想的源泉

浅析墨子法律思想的源泉发布时间:2022-10-13T02:07:26.319Z 来源:《时代教育》2022年11期作者:贾艳伟[导读] 春秋战国时期,学术思潮百家争鸣,众多学术流派中唯有墨家是代表下层群体利益并贾艳伟河北外国语学院河北省石家庄市050000摘要:春秋战国时期,学术思潮百家争鸣,众多学术流派中唯有墨家是代表下层群体利益并且提出完整法律体系的派别,他的法律理念是以“兼相爱,交相利”为中心的。

他的“天志”“尚同”“法仪”等法律思想都是以此为核心而开展而来的。

墨子法律思想中蕴含着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治国的法律理念和现代的法律思想有异曲同工之妙,或者说是其雏形,这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墨子法律思想中关于经济法的部分,即以“兼爱”而延伸的尊重保护个人私有财产和提出了着眼于“利民”的发展社会生产力和限制生产生活资料浪费的经济立法准则,主张劳动人民节用勤劳发展生产,用以加快商品的流通速度,促进经济水平的提高,这对处于奴隶社会末期的中国,有着超越历史局限性的重大进步意义。

这些思想的来源值得我们思考。

关键词:墨子;法律思想;来源墨子法律思想的产生1墨子其人墨子,姓墨名翟,是我国春秋战国时代杰出的思想家、哲学家。

有关墨子的生卒年学术界结论不一,其中比较客观真实的是采取了交集方法确定的“墨子姓墨名翟,生于春秋战国的之际的鲁阳(今河南省鲁山县),其学习与部分盛年活动在鲁国,晚年返回故里鲁阳定居,其生于公元前480年(前后误差不逾越3年),卒于前389年(前后差距不超过5年)”[1] 。

墨子最先的身份是在当时被视为低贱的下层小手工业者,出身于贫民阶层。

墨子对于手工生产技术十分娴熟,堪与被后世视为手工艺祖师爷的著名工匠公输般(鲁班)相媲美。

但他后来并没有一直从事生产活动,反而成为春秋战国时期一位学识宏富,见解深刻的思想家,得以上升到“士”的行列。

墨子的出身是小生产者,自身早起参与生产,亲力亲为,目睹了贵族上层的奢侈腐化,穷奢极欲,不满儒家对以周礼为核心的腐朽的“旧制度”“旧秩序”的维护,产生的对劳动人民的同情和对上层贵族的批判。

墨家对法治的贡献

墨家对法治的贡献

墨家对法治的贡献一、引言墨家是中国春秋战国时期的一支哲学流派,其创始人墨子提出了“兼爱”、“非攻”等重要理论。

在墨子的思想中,法治是社会稳定和公正的基础,因此墨家对于法治有着独特的贡献。

二、墨家对法治的理论贡献1. 坚持以德治国在墨家看来,德治是最好的治理方式。

他们认为,如果一个人具备仁爱之心、恪守道德准则,那么他就能够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并愿意为社会做出贡献。

因此,在墨家看来,只有通过教育和道德规范来培养人们的品德和道德素养,才能真正实现法治。

2. 坚持公正平等原则在墨家看来,所有人都应该受到同等的待遇和保护。

他们认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违背公正平等原则。

因此,他们提出了“非攻”、“兼爱”的理念,并将之作为实现公正平等的基础。

3. 坚持以民为本在墨家看来,国家的存在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利益和幸福。

因此,他们主张以民为本,强调国家应该为人民服务。

他们认为,在实现法治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到人民的需要和利益,并通过制定合理的法律来保障人民的权益。

三、墨家对法治实践的贡献1. 建立“兼爱”、“非攻”的社会风气墨家提出了“兼爱”、“非攻”的理念,强调所有人都应该相互关爱、互相尊重。

这种理念在墨家成为了一种社会风气,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2. 制定“齐物论”墨子在《齐物论》中提出了“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观点,强调事物之间存在着竞争和选择。

这种观点对于后来中国法律中的诸多规范起到了重要作用。

3. 制定“尚同”制度墨子提出了“尚同”制度,即在一定范围内实行等级制度,并且每个等级之间应该有明确的区分。

这种制度对于建立公正平等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四、墨家对法治的影响1. 影响后世思想家墨子的思想对于后世的思想家产生了深远影响。

例如,孟子认为“非攻”、“兼爱”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基础;荀子则将“德治”作为最高的治理方式。

2. 促进中国法律制度建设墨子提出的一系列理论和制度,为中国法律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启示。

例如,明清时期就曾经借鉴了墨子的“尚同”制度,以此来规范官员等级之间的关系。

总结评述墨家的主要思想

总结评述墨家的主要思想

总结评述墨家的主要思想墨家被认为是中国古代哲学思想中的一支重要派别,其主要思想对中国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墨家的主要思想可以概括为爱与无为。

首先,墨家的核心价值观是爱。

墨家主张以爱为中心,认为爱是社会和个人之间最基本的关系。

墨子在其著作《墨子》中提出了“兼爱”观念,即所有人应当像爱自己一样,以同等的爱心对待他人。

墨子认为,如果每个人都能遵循兼爱原则,就能减少战争和冲突,实现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墨家的兼爱思想在中国古代思想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对后来儒家和道家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其次,墨家强调无为而治。

墨子认为,世界上的事情本来就自有规律,人们无需过度干预,应该尽可能地保持安静和平衡的状态。

墨子主张无为而治,强调不要干扰或改变事物的自然发展,因为这会导致混乱和不稳定。

他认为,宇宙运行有固定规律,人们应该尊重这些规律并遵循它们。

墨子的无为而治思想在一定程度上与道家的无为而治思想相似,但墨家更注重社会秩序和道德准则的维护。

墨家的主要思想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社会的背景和需要。

在战乱频发的春秋战国时期,墨子的兼爱观念给了人们一个改变社会状况的希望,提醒人们共同追求和平与福祉。

同时,无为而治的思想也是对当时统治者极权主义行为的反抗和批判,倡导一种相对宽松和平衡的社会秩序。

然而,墨家的思想在古代并未得到广泛认可和流传。

墨家提出的兼爱观念与儒家所倡导的“仁”的概念有部分重合,但墨家对于无差别的普遍爱被一些儒家认为是不切实际的。

而且墨家对于无为而治的主张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影响力的发展,因为其与儒家及其他学派的观点存在一定的冲突。

总的来说,墨家的主要思想体现了对和平与福祉的追求和对统治者行为的批判。

兼爱和无为而治是其核心概念,虽然并未在当时产生广泛影响,但墨家的主要思想仍然为后世的思想家和哲学家所关注和探讨,并在一定程度上对中国古代思想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墨家的法律思想

墨家的法律思想

墨家的法律思想墨家的法律思想墨家与儒家并称,同时也是最早起来反对儒家的先秦另一显学。

其创始人为墨翟(约前490—前403),鲁国人(一说宋国人),出身于小手工业者,自称“ *** ”。

其一生行事,史籍缺乏记载,后世所知甚少。

但他后来并未直接从事生产,也没有做过什么大官,所以他说,“翟上无君上之事,下无耕农之难”,而成为古代一个学问渊博的大学者,得以厕身于士的行列。

墨家兴起之时已降及战国,诸侯争夺更为激烈,天下疲敝,无以更张。

先于墨家兴起的儒家,其创始人孔子一生周游列国,希望传承周礼,以仁义为原则重新整顿社会秩序,但其思想难为大众所接受,未能救世于万一。

孔子身后,弟子们忙于诠释他的言行,对他所重视的礼乐制度,进行精微的研究,不免流于繁琐,而忽视了许多巨大、迫切的社会问题。

在这种政治和文化背景下,墨翟第一个起来反对儒家学说,另辟蹊径,寻求解决社会问题的新道路。

墨翟的思想来源,大约渊源于仪礼之学,“墨家者流,盖出于清庙之守”。

《吕氏春秋·当染》记载:“鲁惠公使宰让请郊庙之礼于天子,桓王使史角往,惠公止之。

其后在于鲁,墨子学焉。

”墨子处于保留周文化最为丰富的邹鲁之地,且时代晚于孔子,当然可能受到儒学的浸润和熏染。

据说他早年曾“学儒者之业,受孔子之术,以为其礼烦扰而不说,厚葬靡财而贫民,久服伤生而害事,故背周道而用夏政”。

所以,从学术渊源上来看,儒、墨两家有着相当的一致性,分享了共同的古代文化遗产。

但墨家对西周的礼乐制度采取了不同于儒家的态度,抨击了贵族奢靡的生活方式,希望恢复上古的朴质之道。

在墨子看来,“昔者禹之湮洪水,决江河而通四夷九州也……禹大圣也,而形劳天下也如此”。

并认为:“不能如此,非禹之道也,不足谓墨。

”但墨子之学熔铸古今,提出了一套切于时弊而适于时需的理论,创立了与儒家相对立的学派,成一家之言,自非前人的学问可以规范。

墨家学派的兴起,反映了平民阶层的觉醒,足以证明贵族社会的进一步崩坏。

墨子法律思想总结

墨子法律思想总结

墨子法律思想总结墨子(约公元前470年-约公元前391年)是中国古代思想家、政治家、社会活动家和文化名人,被誉为古代中国的第一位法学家。

他的法律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和传承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墨子的法律思想强调以仁爱为中心,追求公平正义,注重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

他的法律思想对后来的儒家和法家等学派产生了深远影响。

墨子的法律思想核心是持仁爱、追求公正。

墨子认为,法律的最高价值在于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他反对政府滥用刑罚,主张通过仁爱和教育来改造人性,追求社会和谐。

墨子的法律观念主张:“为天下法度者,推仁以相爱,诚敬以相敬,信平以相乐。

”他认为政府应该以仁爱为核心,推行仁政,通过仁政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

墨子强调法律的公正性。

他认为法律应该是公正中立的,不偏袒任何一方,不论贫富贵贱,人人平等。

墨子主张“法行于上下同者备,罪皆同而罚皆等。

”他反对特权阶级的存在,主张均等对待每一个人。

他强调实施公正的法律能够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社会的繁荣和进步。

他认为只有公正的法律才能得到人的认同和自觉遵守。

墨子提出了法律的丰富内涵。

他认为法律不只是行政法规的约束,还包括道德法规。

墨子认为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是相辅相成的,法律只是对一些严重违背道德的行为进行制约。

他主张将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相结合,用道德来引导法律的实施,从而达到对人们行为的规范和引导。

墨子的法律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和传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他对普通百姓的法律意识的提升,推动了社会的公正与和谐。

墨子的法律思想正是积极响应了当时社会需要,由于他对大同理想的强调以及对约束人性的关注,墨子的法律思想成为后世法家和儒家学派的重要源头。

总之,墨子的法律思想突出了仁爱和公正的重要性,强调法律的约束作用和道德法规的辅助作用。

他对社会和谐的追求以及对平等正义的强调在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墨子对法律的思考和探索为后来的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理论基础。

墨子法哲学思想探析

墨子法哲学思想探析

墨子法哲学思想探析
墨子是中国古代哲学家,他提出了一套独特的哲学思想,被称为“墨子法”。

他的思想深刻地影响了中国哲学发展,并影响了若干其他哲学思潮。

墨子的哲学思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墨子的“天命”思想。

墨子认为,万物都有其天然的本原,这种本原被称为“天命”。

他认为,天命是一种不可抗拒的力量,它可以改变万物的形态和状态,并且是人类行为的根源。

二、墨子的“道”思想。

墨子认为,道是宇宙的基本原理,也是人类行为的准则。

他认为,遵循道的人可以实现自我完善,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墨子的“仁政”思想。

墨子认为,仁政是政治的根本准则,他认为,政治的目的是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而仁政就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途径。

四、墨子的“自然”思想。

墨子认为,自然是宇宙的基本原则,它决定了万物的发展方向。

墨子认为,人们应该尊重自然,遵循自然的规律,以达到自然界的和谐。

以上就是墨子法哲学思想的探析。

墨子的思想深刻地影响了中国哲学发展,并影响了若干其他哲学思潮。

他的思想仍然在当今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人们指明了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的道路。

墨家法律思想

墨家法律思想

墨家思想对中国法律思想及制度的影响一、墨家对春秋战国时期思想的影响墨家名学在中国古代哲学史上十分重要,胡适先生曾总结道,墨子在孔子主张一切正名为先以及老子主张无名的两种极端之间别寻出一种执中的名学,这是墨家名学的第一种贡献;墨家根据同异有无的道理,设为效、辟、侔、援、推各种方法,是墨家名学的第二种贡献;墨家论知识,注重经验,注重推论,是真正科学的精神,是墨家名学的第三种贡献;墨家名学论“法”的观念,上承儒家“象”的观念,下开法家“法”的观念,这是墨家名学的第四种贡献[1]。

可以说,这四种贡献不仅是中国哲学史上的亮点,也是中国法律思想史中不能忽视的部分。

另外,墨学的功利思想也极大地影响了儒墨两家。

首先,凡攻击某派最力的人,便是受那派影响最大的人,例如孟子。

所以孟子不但尊重个人,尊重百姓过于君主,还要使百姓享受乐利,这种墨家的影响,孟子自不觉得。

孟子论政治不用孔子的“正”字,却用墨子的“利”字。

只不过他不肯公然用“利”字,所以用“仁政”两字。

他对当时的君主说道“你好色也不妨,好货也不妨,好田猎也不妨,好游玩也不妨,好音乐也不妨。

但是你好色时,须念国中有怨女旷夫;你好货时,须念国中穷人的饥寒;你出去打猎、作乐游玩时,须念国中的百姓有父子不相见,兄弟妻子离散的痛苦。

总而言之,你须要能善推其所为,你须要行仁政。

”这是孔子、孟子不同之处。

孟子的政治学说含有乐利主义的意味,这是万无可讳的。

但他同时又极力把义利两字分得很严。

他初见梁惠王,一开始便驳倒他的利字。

细看这两章,可见孟子所攻击的利字只是自私自利的利。

大概当时的君主官吏都是营私牟利的居多。

这种为利主义,与利民主义绝相反对。

所以孟子反对利的理由,还只是因为这种利究竟不是真利。

又如韩非的功用主义和墨子的应用主义大旨相同:墨子说“故虽有贤君,不爱无功之臣。

虽有慈父,不爱无益之子”,韩非说“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此俱出父母之怀衽,然男子受贺,女子杀之者,虑其后便,计之长利也。

墨子的原理

墨子的原理

墨子的原理墨子的原理是墨子学派所提出的一种哲学思想体系,主要包括墨子的道德观、宇宙观、伦理观等方面。

墨子的原理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墨子的宇宙观:墨子的宇宙观强调宇宙的有序和稳定。

他认为宇宙是由无穷的力量所组成,并且这些力量相互作用形成了宇宙万物的运动和变化。

墨子将宇宙的运动和变化归因于“天命”,他认为人类应该顺应天命,遵循宇宙的规律。

二、墨子的道德观:墨子倡导“兼爱”和“非攻”,他认为人们应该像父母对待子女一样对待他人,实行广泛的爱和互助。

他反对战争和暴力,主张通过道德和和平的方式解决冲突。

墨子提出了“兼爱非攻”的道德准则,认为它是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的根本途径。

三、墨子的伦理观:墨子在伦理观方面主张“名分”制度和“贵贱有序”。

他认为各个社会成员应该明确自己的地位和职责,并按照名分来行事。

他强调社会的稳定和秩序,认为只有通过遵守名分,保持社会等级的稳定,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四、墨子的理论体系:墨子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体系,包括了伦理学、宇宙学、科学技术等方面。

他从哲学的角度探讨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宇宙之间的关系,并通过科学技术的应用来提供实践的方法和手段。

总之,墨子的原理是一个涵盖了道德、宇宙观和伦理观的综合性哲学思想体系。

墨子通过对人类和宇宙的思考,提出了一种充满人性关怀和理性思辨的思想体系,为人们提供了一种实现和谐与稳定的道路。

墨子强调了人类之间的相互关爱和互助,主张实行广泛的“兼爱”原则。

他认为人们应该像父母对待子女一样对待他人,通过关心、帮助和包容来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同时,墨子反对战争和暴力,主张通过道德和和平的方式解决冲突。

他提出了“兼爱非攻”的道德准则,认为它是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的根本途径。

墨子还提出了“名分”制度和“贵贱有序”的伦理观。

他认为各个社会成员应该明确自己的地位和职责,并按照名分来行事。

他强调社会的稳定和秩序,认为只有通过遵守名分,保持社会等级的稳定,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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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子的哲学观与律师的执业观先秦之前诸子百家的哲学思想光芒四射泽被后世,影响人类之深之远永无止境,法律作为阶级社会的产物,被统治阶级精心雕琢了二千多年,法律的实质内核哲理性、真理性和逻辑性却传承至今成为当代最为璀璨的上层建筑明星。

翻开中国哲学史历数经典思想家儒家孔子、道家老子两大流派,他们对人类的思想影响应该说是全方位的,而且是深触灵魂的,对全国十五万律师从自身职业定位角度和对未来社会的影响力来谈,寻求思想根祖是每一位执业律师必须要思索的课题。

在三千年的中国文明中,儒家、墨家虽统属显学,两者境遇却悬差惊人,一个被世人尊为“人圣”,受人类敬仰千秋万代,一位鲜有那代帝王推崇颂扬,甚至也没有那个社会阶层崇尚墨家文化。

对于中国法律民主日趋完善、科学的今天出身工匠的墨子,同律师匠有着诸多同源成分,墨子的生平、学识和思想对律师执业很有借鉴意义。

中国这么多哲学大家,为什么律师界独爱墨子,原因是墨家倡导大爱无疆,提倡爱国、爱家、爱民,这是律师深至骨子里的理念。

律师每日思维的常态和工作模式运用的是墨子学派创建的中国第一个逻辑思想体系。

本文从律师执业观谈起,论述同墨子的哲学思想同根同源的密切关系。

一、墨子生平与主要哲学观点墨子天资聪慧,据说他用木头削成的车轴,能承受六百斤重的物体,模仿上空飞翔的飞鸟,制成能在天上飞三天的木鸢,发明了攀高云梯等,受山野雨水浸泡果壳流出的色的启发明了染布技术,并把流程编写成《所染》篇。

墨子非常注重学习,善于把学到的知识与实践对照,把知识转化成实践中的术略、技巧、技术和技能。

墨子最早发现小孔成像原理,系统提出微分学原理,比西方早的多,他被西方科学界称为东方的德谟克利特。

墨家提倡社会和谐,见于墨子所言的“兼相爱”、“爱无差等”,另外非攻、尚贤、尚同、节用、节葬、非乐、天志、明鬼、非命等主张以兼爱为核心,以节用、尚贤为基本点。

墨子主张兼爱、非攻具有启蒙和平主义和博爱的倾向,兼爱的对儒家思想的冲击在于损害君主至高无上的地位及淡化了父权。

所以,汉武帝“独尊儒术”之后,墨家学说受到毁灭性的打击,本可以对中国思想文化有积极贡献的思想流派就此消失。

《非乐》、《节葬》、《节用》等名篇流传至今,仍有着现实进步意义。

在墨子时代,他广招贤达之士传授思想理论和实践技能,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学以致用,用中总结提高理论水平。

推动了生产力的解放和进步,促进了新型社会生产关系的发展。

这些都标志着墨家学派开始形成,墨子对其门徒不但授以思想理论,更重视在实践中学习,关键时刻还能挺身而出,出兵打仗,说明了墨子的全面才能。

墨子“明哲维天”,“临君下土”,表意尚同要求百姓与天子皆上同于天志,上下一心,实行义政。

节用是墨家非常强调的一种观点,抨击奢侈浪费,提倡清廉俭朴的生活。

主要贡献于认识论方面,强调运用亲身直接感觉为认识的唯一来源,这些判断事物有与无,是与非对律师工作有着现实指导意义。

二、律师的执业观律师行业属于法律职业体系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律师法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社会法律执业者,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入发展,社会法律服务需求日益细化,各种社会矛盾和诉讼纠纷越来越多,需要提供的法律服务越来越专业。

这就需要懂得法律专业知识的社会精英去满足这些市场需求,毋庸置疑,律师很自然的就成为了这个市场的主角。

由于我国律师行业建立时间晚,各地经济文化差异比较大,律师执业不规范的现象屡见不鲜,各级律协、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管理存在一定的滞后,律师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律师行业的执业观即律师思想教育刻不容缓。

执业观即执业理念,律师执业观就是指律师的执业理念。

律师执业观是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发展目标和行动的动力源泉,是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时刻铭记于心的职业信念。

我国律师执业观第一强调政治素质,要坚持社会主义信念,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对律师政治素质的要求。

律师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在法律领域内首先尊重我国宪法和维护宪法的尊严,拥护宪法规定的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制度,要拥护宪法中关于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领导力量的规定,时刻坚持党的领导,服从党的领导,要坚决维护宪法所规定的社会主义法律的尊严,依法执业、规范执业,忠实于国家和民族的利益,忠实于法治原则,努力维护法律的权威,要具有全局意识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党员律师还必须始终坚持共产主义信念和理想的教育。

第二,必须精通法律专业知识,这是对律师业务素质的要求。

律师作为以法律知识为国家、社会和公民提供服务的特殊职业群体,只有精通法律才能更好地帮助当事人解决现实生活中遇到的法律现实难题,真正承担起国家赋予律师的社会和法律职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律师职业具有很强的实践性、专业性,做一名优秀的律师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只是一般要求,还远不足以胜任未来的律师工作。

随着世界经济的融合和中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国内新事物、新情况不断发展,法制建设日显突出,原有的法律被从新修订和补充,新法律、法规也不断制定出来。

因此,律师必须跟上立法步伐,及时更新法律知识,不仅要研究法律事务,还应效仿法学家有着研究法律理论问题,专注于法律思考分析,才能更好、更有效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成为一名专家型、有思想的律师。

第三,维护正义是律师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应有的价值追求,也是律师的使命和天职,每一个个案、每一起维权就是匡扶正义,就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律师执业要以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为宗旨,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恪守诚信是律师立业之本,诚信与信誉是律师的形象、旗帜和生命。

守信就是守信诺言,讲信誉,重信用,忠实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

胡锦涛同志在论述社会主义荣辱观: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律师应该成为诚信楷模。

律师是国家法治建设和民主进程的主要参与者和推进者,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它一直都是社会发展和体制变革的先锋力量。

我们都知道法律具有调整社会秩序的作用,同时立法过程必然具有一定滞后性,这是法律本身特点所决定的,所以律师的工作除了运用现行的法律解决纷争以外,还应当具有前瞻性的目光,运用发展的思维,站在政治家的立场来分析,来思考,以推动法制的进程。

三、墨子思想与律师执业观律师执业观本无一个标准,思想多样化,文化自然也应该多样化,但律师职业有自己的特色,上面讲到了律师执业观的有关问题,以及墨子哲学思想内容,两者有太多的结合点,这肯定不是一种巧遇,更多的是律师执业特性和历史传统的完美结合。

世界上历史最久远的美国的高特兄弟律师事务所见所有百年历史,围绕着律师执业观沉淀了十分深厚的文化底蕴,有了丰富内涵的律师文化氛围。

现在国内许多律师事务所也在营建自我特色的事务所思想文化,除了需要历史的发酵因素之外,最主要的仍是寻找五千年古代中华文明的精神营养,而墨子思想首当其冲成为其中不可或缺的营养食粮了。

首先,《墨子》、《天志中》中“明哲维天,临君下土”意为高明圣哲的上天,阳光普照大地,与《诗经》“浚哲维商,长发其祥”中的“哲维”两字同出一源,都有世界和谐、长治久安的意思,古为今用喻为法律神圣的意思。

律师是整个社会公平体系中一支重要力量,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砝码,没有律师坚守公平正义理念的话,那么整体社会的公平正义将会受到严重的挑战,甚至可能会导致法治社会价值的彻底崩溃,毫不夸张的说律师在司法过程中扮演着“正义天使”的角色,所以律师本身应当负有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这也是一位优秀律师最基本的执业素养。

其次,墨子工于技精于术提倡大爱,与律师一脉相承,律师应当秉承其志,发挥个人专长,置身全国经济大局,向社会提供精细服务,努力做到身心和谐、工作和谐、人际关系和谐。

律师行业和其他服务性行业其实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律师亦定位在专业法律服务的领域,重点树立为人民服务思想,现在有很多律师过分讲求营销,追究经济效益,走向极端甚至锒铛入狱,走到了人民群众的对立面。

律师凭着自己专业的素质和执着的追求,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努力。

天道酬勤,墨子博采多学,立足本职在实践基础上创造了辉煌的成就,所以,要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更需要个人坚持不懈的长期辛勤奋斗。

再次,律师的工作准则要以哲学理念、思维、方法维护法律的尊严,用实际行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执业环境上看,律师是给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者,两千年的封建传统文化使得人们的观念中还大量存在着“官本位”的残余,律师往往以私权代言人的身份出现,而被公权机关轻视、歧视甚至敌视,在这种执业环境下,部分律师因为孤立,常常游离于法制共同体之外,会有越来越多的律师会放弃业务研究与法律正义,把行业操守丢进垃圾箱,一切向钱看齐,与金钱合流同污了,律师商人唯利是图的本性暴露无遗。

再其次,墨家倡导大爱无疆,提倡爱国、爱家、爱民。

律师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执业活动的终极目标和出发点,这是律师制度的价值所在,律师宣传法律,普及法律常识,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就是追求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目标服务的手段,大爱和一切为了金钱的执业行为方向偏离的太远了,执业目的庸俗化和执业行为商业化均是执业信仰模糊化的表现。

最后,律师执业需要的技能少不了逻辑学专业知识,推理和思辨离不开,律师执业口号:“冷静辨证,不折不挠,勤勉自律,锐意进取”,面对纷繁复杂的法律矛盾、杂乱无章的证据、激烈的法庭辩论、人为设置的陷阱和障碍,优秀的律师既能迅速又准确地找到这些问题的切入点和关键点,还能在极短时间内找出破敌之招,做到游刃有余、应对自如。

所谓的焦点、切入点和关键点,离不开律师严谨的逻辑推理,细心踏实的工作,详尽的基础材料方可实现勘探目标精确,这就需要律师具有像墨子那样能像心理学家那样细致的观察力和敏锐的判断力,逻辑学家那样推理严实合缝无懈可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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