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美国保护纳税人权利的规定
美国社会安全税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美国社会安全税(Social Security Tax)是美国政府为保障老年人、遗属和残疾人基本生活而设立的一种税收制度。
该制度旨在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供退休金、遗属保险和残疾人保险等福利。
本文将详细介绍美国社会安全税的规定,包括税率、征收范围、缴纳方式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等。
二、税率美国社会安全税的税率分为两部分:雇主缴纳部分和雇员缴纳部分。
1. 雇主缴纳部分:雇主需缴纳员工工资总额的 6.2%,用于支付退休金和遗属保险。
2. 雇员缴纳部分:雇员需缴纳自身工资总额的 6.2%,用于支付退休金和遗属保险。
此外,雇员还需缴纳1.45%的医疗保险税(Medicare Tax),用于支付医疗保险。
需要注意的是,雇主和雇员的社会安全税缴纳比例是相同的,均为6.2%。
而医疗保险税则由雇主和雇员各自承担。
三、征收范围美国社会安全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群:1. 雇员:在美国境内工作的受薪人员,包括全职、兼职和临时工等。
2. 雇主:在美国境内雇佣员工的企业、机构或个人。
3. 自雇人员:在美国境内从事自营职业的人员。
4. 非居民:在美国境内工作且居住超过183天的非居民。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人群不属于社会安全税的征收范围:1. 家庭雇工:雇主雇佣的家庭雇工,如保姆、厨师等。
2. 宗教工作者:从事宗教活动的宗教工作者。
3. 自愿者:无偿从事社会服务或慈善活动的志愿者。
四、缴纳方式美国社会安全税的缴纳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雇主代扣代缴:雇主在支付雇员工资时,需按照规定比例扣除社会安全税和医疗保险税,并在每月的纳税申报期内向税务局申报和缴纳。
2. 自雇人员自行申报缴纳:自雇人员需自行计算应缴纳的社会安全税和医疗保险税,并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向税务局申报和缴纳。
3. 非居民申报缴纳:非居民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局申报和缴纳其在美工作的社会安全税和医疗保险税。
五、税收优惠政策美国社会安全税规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及其经验借鉴

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及其经验借鉴当前,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进行改革的呼声高涨。
而美国个人所得税是联邦税制中的第一大税种,其征收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经过多次改革,其经验值得借鉴。
一、美国个人所得税制美国个人所得税始于1860-1865年的南北战争期间。
由于战争的爆发,经费开始紧张,所以美国国会于1 861年首次决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913年,第16次宪法修改案把所得税纳入宪法,并且在同年通过了第一个个人所得税税法。
经过多年的发展,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相对比较成熟,对其主要内容简要介绍如下。
(一)征收依据相关依据包括三个层次:一是法律层次。
包括美国宪法(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国内收入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财政条例(Treasury Regulations)、联邦法院司法解释(Federal Court Opinions)、与其他国家签署的条约(Treaties)。
二是机构解释性条例(Agency interpretative regulations)如财政部的通知和公告等,以及公共行政裁决(Public Administrative Rulings)如国税局的税务裁决等。
三是立法史(Legislative History)和私人行政裁决(Private Administrative Rulings)。
三个层次法律效力依次降低,同一层次内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二)税制模式美国采用的是综合所得税制模式。
综合所得税是将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大大扩展,包括各种形式的收益。
不论是劳动所得还是资本或意外所得,不论是现金所得还是实物所得,也不论是应计所得还是已实现所得,都要包括在应课税所得之中。
综合所得税最重要的特征是将资本利得与来自资本的其他所得(利息、股息、利润等)同样课税。
这种税制模式是将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一年)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综合起来,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后,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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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2.08施行日期2013.02.08文号税总发[2013]15号主题类别税务综合规定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3〕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深刻理解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事关和谐社会建设,事关政府职能转变,事关税收事业科学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需要,是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的重要内容,是坚持依法行政、营造良好税收环境的具体体现。
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有利于激发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有利于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提高纳税服务能力和践行以人为本的理念,对于进一步深化纳税服务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
纳税人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是社会进步的主要推动者,也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贡献者。
各级税务机关务必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的要求,切实转变思想,把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作为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准则,始终把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法定义务,全面理解和掌握纳税人每一项法定权利的内涵和实质,在实际工作中依法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美国税法——精选推荐

美国税法美国美国是以直接税为主的国家,实⾏联邦、州和地⽅(市、县)三级征税制度,属于彻底的分税制国家。
现⾏的主要税种有:公司所得税、个⼈所得税、销售和使⽤税、遗产和赠与税、社会保障税、财产税、资本或净财富税、累积盈余税、消费税等。
联邦税以个⼈所得税、社会保障税为主,其次有公司所得税、消费税、遗产和赠与税、关税等;州税以销售和使⽤税为主,辅之以所得税等;地⽅税以财产税为主。
(⼀)主要税种1.公司税(1)纳税⼈居民公司和⾮居民公司。
在美国境内根据美国法律或者美国任何⼀个州的法律组成或者创建的公司是美国国内公司。
美国国内公司也就是美国的居民公司,即使其在美国境内不进⾏经营活动或者不拥有财产。
(2)征税对象、税率居民公司就其来源于全世界的所得纳税。
⾮居民公司仅就其来源于美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在美国从事贸易或者经营活动的外国公司要就来源于美国的、与在美国的经营活动有实质性联系的所得按美国⼀般公司税税率缴纳公司税;⽽来源于美国的、与在美国的经营活动没有实质性联系的所得按30%的税率缴纳公司税。
表2 美国2007年年联邦公司所得税税率表2006年,个⼈服务公司适⽤的公司所得税税率是35%的⽐例税率。
个⼈控股公司还要就个⼈控股公司未分配的所得缴纳附加税,2006年该附加税的税率为15%。
(3)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司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等于⽑所得减去允许的扣除额。
⽑所得对于国内公司来说是其来源于全世界的所得。
①存货计价。
存货通常以先进先出法为基础,按照成本与市价中的较低者计价。
只有按照成本计价时,为了纳税的⽬的,可以选择后进先出法,并要求在会计账簿上存货计价与税收上的存货计价⼀致。
税法要求,为了纳税的⽬的,对⼀些在财务报告中常常被作为经常营业成本来⽀出的、属于制造过程的成本要予以资本化。
②资本利得。
出售或者交易持有时间超过12个⽉的资本性资产获得的利得或者亏损,被视为长期资本利得或者亏损来对待。
出售或者交易持有时间不超过12个⽉的资本性资产获得的利得或者亏损,被视为短期资本利得或者亏损来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全文)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明确了制定本法的目的,包括规范关税征收缴纳、维护进出口秩序、促进对外贸易、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以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并强调了制定依据是宪法。
●第二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由海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征收关税,明确了关税的征收对象和征收主体。
●第三条:确定了关税的纳税人,即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携带人或者收件人。
同时明确了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为关税扣缴义务人,适应了跨境电商发展的需求。
●第四条:指出进出口货物的关税税目、税率以及税目、税率的适用规则依照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执行,确保关税征收有明确的依据。
●第五条:对个人合理自用的进境物品和超过个人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的关税征收办法进行了区分,明确了个人合理自用进境物品在规定数额以内免征关税,以及进境物品关税简易征收办法和免征关税数额的制定和备案程序。
●第六条:强调关税工作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体现了关税工作的政治方向和服务宗旨。
●第七条:详细规定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审议关税工作重大规划、拟定关税改革发展方案、审议重大关税政策和对外关税谈判方案、提出《税则》调整建议、定期编纂发布《税则》、解释《税则》税目税率、决定征收特定关税措施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明确了关税税则制定和调整的机构及职责范围。
●第八条:要求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税目和税率●第九条:说明了关税税目由税则号列和目录条文等组成,以及关税税目适用规则包括归类规则等。
明确了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方法,强调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可以提出调整关税税目及其适用规则的建议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执行,确保关税税目的科学性和适应性。
浅析美国与卢森堡税收协定的利益限制条款

浅析美国与卢森堡税收协定的利益限制条款浅析美国与卢森堡税收协定的利益限制条款来源:《税务研究》2015年02期作者:吴青伦内容提要:为防⽌滥⽤税收协定⽽出台的协定利益限制条款,规定⼗分繁复。
本⽂以美国与卢森堡税收协定为例,分析利益限制条款的应⽤机制(特别是各种主要测试,如合格居民测试、所有权与税基侵蚀测试、公开公司测试和衍⽣利益测试等客观测试,积极商业测试、税局裁量条款测试和运营总部测试等主观测试),以期在国际税收竞合上寻求⼀个平衡点。
关键词:协定利益限制条款税收协定反滥⽤税收协定商业实质为了防⽌滥⽤税收协定和消除其他国家认为美国会⽤国内税法推翻协定的疑虑,从1970年代末期,美国开始在谈判税收协定的过程中,引进利益限制条款(Limitation on Benefits Clause),也就是著名的LOB条款,并将其纳⼊1981年的美国税收协定范本第16条。
如今,美国对外签订的⼤多数税收协定都包含有LOB条款。
不过,LOB条款就好⽐是国际税法⾥的⼋阵图,即便是实务⼯作者对该条款也时常有雾⾥看花的感觉。
但⽬前看来,LOB条款这套杀⼿锏的警⽰效果倒是不差,因此,其他国家也开始仿效,例如印度和⽇本。
本⽂将以美国与卢森堡税收协定(以下简称“美卢税收协定”)为例,简要梳理LOB条款的主要应⽤要点。
⼀般来说,LOB条款的应⽤机制,主要可以分为客观测试(objective tests)和主观测试(subjectivetests)两⼤类。
客观测试,主要是检验居民的某些攸关的实际情况,如股权结构和税基扣除情形,通过者就可以不论是哪项所得,来享受完整的协定利益。
⽽主观测试则是重视背后的运营动机。
不过,⼀旦涉及所谓的三⽅交易(triangular case)或不对称所得(disproportionate part of theincome),相关的协定利益还是会受到限制,甚⾄完全被否决。
⼀、客观测试(⼀)合格居民测试正如美卢税收协定第24条第1款所规定,此协定下的所有利益,必须是该条第2款所定义的合格居民(qualifiedresident)才能享受。
美国的宪政税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的宪政税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摘要:宪政税收是以宪法来控制和限制国家税收权力、保障人民财产和自由权利、实现税收正义的一种社会治理机制。
我国在法治国家和宪政国家建设方面取得一系列重大成果之后,更应该及时进行税收立宪,进一步推动我国的法治国家和宪政国家建设。
关键词:税收体制;宪政;税收一、宪政税收的一般性理论分析宪政是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政治,是构成政权的组织形式。
对于宪政的概念,不同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概括来讲就是:以宪法为前提,民主政治为核心,法治为基石,人权保障为目的。
宪政税收就是以宪法来控制和限制国家税收权力、保障人民财产和自由权利、实现税收正义的一种社会治理机制,即在宪法上界定税收的权力与权利、责任与义务的关系并使国家与人民的基本关系宪法化。
宪政税收从无到有,从起源到完善也经过了一系列的发展过程。
(一)宪政税收规则——“一致同意”由于多数规则可能导致以多数人名义行使的无限权力即“多数人暴政”,结果是对全社会都不利。
为解决这一问题,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布坎南提出要实行“一致同意”规则。
“一致同意”规则要求全体通过,这会使得决策成本提高。
布坎南将决策分为多个层次,与基本人权和产权的相关的决策需要更大比例的多数同意,甚至一致同意。
宪政经济学认为制度是一个立体结构,而宪法就在整个结构的顶端,它是生成制度的制度。
对于最高的宪政层次的主要任务,就是对规则进行选择。
其他法律或可使用其他规则,如多数规则等,但宪政税收必须采取一致同意规则,宪政税收主张政府征税权力的合法性在于人民的一致同意。
(二)宪政税收形式——税收立宪从逻辑推理的角度来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税收法律的基础,同时,宪法又来自于人民,所以说,一切法律都源自于人民。
税收是一切税收国家的最主要的收入来源,而人民是收入的创造者,所以说,税收源自于人民。
这样,国家——宪法——税收——人民——国家就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循环,而宪政税收是这一过程良性循环的保证。
美国税收管理对我国的启示

美 国税 收 管 理 对 我 国 的启 示
张晓琴
美国 自独立以来 ,经过两百多年 的发展 ,已形成 了一套 较为完 善的 税收制度和税务管 理办法 。承蒙 组织 的关 爱 ,本 人有 幸到 美 国学 习半 年 ,对美国的税收制度 以及管理模式有一定 的了解 。应该 说 ,研究 学习 世界经济顶级强 国是如何样管理税收工作 的,对于提高我 国税收工 作水 平无 疑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美 国的税制是适应 自身 国体 的具有突 出 自 治特点的三级税收管理体制。具体分为联邦税 、 . 洲税 和地 方税 ,三级税 收形成 自身独立的税法来源和管理体制 。联邦税收 的征 收要依据联邦 国 会通过的法律 ;各洲的税收征收要依据洲议会通过 的法律 ;县和城市 也 可以在符合洲宪法的前提下根据议会 的立法征税 ,由于美 国地方各 级政 府的 自治特点 ,在美 国没有设置统一 的地方税务局 。地方 税的征 收由地 方政 府根据 自己的特点和方便征收管理的需要设置管理机构 1 .税法遵从机制健全 美国公民依法 纳税 意识 强 ,究 其原 因 ,有 三个 方 面值得 关注 :其 公民的国家观念强 。笔者看到 ,美 国政府大楼前普遍 悬挂 国旗 ,平 常在不少商场及居 民别墅 门前也都悬挂 国旗 。公 民的国家意识浓 , 自然 就能重视国家利益 ,偷逃 国家税款的动机就小 。其二 ,美 国税制有 利于 营造税 收氛围。联邦的个人所得税 、地方的财产税都是直接 向个人征 收 的税 种 。由纳在我 国的税收管理中应加强以下几方 面的工 作。 l 、 加快 完善我 国 的分税制 。即在 划清 中央与 地方 的事权 基础 上 , 完普现有的财政预算 办法 。在建立起 比较刚性的预算约束机制上 ,确定 地方应有 的财权 , 在 中央 的统一 指导原 则下 ,下放 地方税 的立 法管 辖 权, 建 立起与地方 的利益和责任相一致的地方税收管理体 制。 2 、在加强依法治税 的同时 ,要注重 对纳税人权 利 的保 护。实现 依 法治税 始终离不 开纳税人 的配合与支持 ,国家通过加强对纳税人权 利的 积极认 真保护 , 使纳税人既要 明确纳税是 自己对国家的义务 ,又要 看到 国家对纳税人 的利益保 护也是非常认真的 ,国家也在向纳税人切 实履行 自已的义务 。这种责任和义务 的统一具体表现 , 将 有利于彻底 的消除征 纳双方潜 在的对抗心理 ,极大 的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 自 觉性 。 3 .努力完善税 收法律体系 。一是研究制定 《 税 收基本法》 ,把纳税 人的权 利义务 、税收 的立法原则等 以基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明确界 定 国家税 收体系及 中央与地方税收体系 、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 、税 务 机关与有关部 门的职责关系 、税务机构的设置与管理等 ,避免政 策随意 性带来不 良 影 响。二是在完善现有税法的基础上 , 将 各单行税收法规 上 升为法律 , 授权地方开征 的税种也要 由省级人大立法 ,严禁越权制定 税 收政策 。三是要应赋予省级人大必要 的地方税收立法权 ,以协调 中央与 地方的利益。明确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 ,适 当扩大地方政府税基 , 减 少 收费项 目。四是进一步完善各税种 的征管 。应重点研究将生产型增值 税 改为消费型增值税 ,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和采取个人 申报和夫妻联合 申报 两种方 式的问题 ; 研究开征社会保险税 、遗产税 、燃油税 、环境 保护税 等。五是做好 与工商 、财政 、银行 、公检 法等 相关 部 门的立 法衔 接 问 题。 从立 法的角度加强相关部 门的协调合作。 4 .不 断改进税务工作作 风。首先要 调整税务机 构和人 员 ,税务 机 构的设 置要精简 , 人 员也要 压缩 ,要 集 中突 出信息 处理 和审计 稽查 部 门。二要 改进 服务方式 , 税收宣传应 当采取不同的方式与策 略。根据纳 税人不同的文化水平 以及纳税人不 同的纳税项 目,采取不同的 “ 宣传定 位 ”策略 ,宣传方式可 以选择报刊、报告 、广播媒介 、现场宣传 等 , 税 务 机关还应 当提供税收咨询服务 ,为纳税人提供关 于税收法律知识 、税 收征管 、税款计算等方面 的服务 ,帮助其全面降低纳税成本 。三要维 护 纳税人权 益。在加强依法治税 的同时 ,要注重对纳税人权利 的保 护 ,消 除征纳 双方潜在 的对抗心理 ,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 自觉性 。四严格 执 法。 维 护税法 的尊严 ,对偷 、逃 、骗 、抗税行为严惩不怠 。五要 推进 税 收征管 的社会化 ,发挥好 中介机构的商务纳税服务积 极作用 ,完善我 国 的税收代理制度 ,加 快培育 我 国税 务代 理市 场 ,推进 税务 代理 队伍 建 设, 使税 收代理机构更 好 的发挥其 在纳税 人和 税务机 关之 间 的桥梁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