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代表性传承人采取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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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工作方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工作方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工作方案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历史文明绵延传承的生动见证,是推动我区文化繁荣,提高文化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基础。

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延续历史文脉、坚定文化自信、推动文化交流互鉴、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区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水平,努力开创文化发展新局面,按照《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措施〉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以解放思想为先导,以区域文化资源为依托,紧紧围绕“两山理论”的兴安实践,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基本原则,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坚持创造性转化、可持续性发展,弘扬其当代价值。

切实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能力和水平,努力开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经济社会建设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逐步建立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参与感、获得感、认同感;坚持守正创新,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内涵,秉承文化传承的理念,弘扬其当代价值;坚持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体现我区特色鲜明的历史、民族、民俗记忆,讲好兴安故事,留住文化记忆、传承文化根脉、擦亮文化品牌。

(三)主要目标。

力争到2025年,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四级”非遗保护、传承名录体系和非遗名录档案数据库建设更加完善,代表性项目得到全面有效保护,传承活力不断提升,工作制度不断完善,传承体系不断健全,非遗文创产品不断创新,地域文化符号不断凸显。

通过在探究中保护,在展示中服务,在传承中发展,让青少年在非遗探究中寻找历史,让中老年人在非遗品鉴中寻找记忆,让游客在非遗展示中寻找文化艺术的熏陶感染,努力提升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参与感、获得感、认同感,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服务当代、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更加彰显。

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5.26•【字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7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保存、传承、传播、利用等保护活动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遵循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的原则。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并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所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具体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工作。

中国近些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

中国近些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

自2006年12月16日,第一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公布以来,中国加大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1.制定法律法规。

2.指定保护单位。

中国有关部门相继将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保护名录,向全社会传递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信号,强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和重要性。

3.培育代表性传承人。

中国政府对传承人进行了认证、评选和培训,指定了一批代表性传承人,并向其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保障,让他们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和保护者。

4.保护技艺传承。

中国政府通过委托传承、传帮带等方式,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传承的保护,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在传承过程中得到充分的保护和传承。

5.建设保护单位。

为了实现更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国建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展馆、保护中心等单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传承和保护提供了专门的场所和设施。

6.宣传推广。

中国政府通过文化节庆、展览、出版等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和存在,并通过多种媒介手段宣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和措施,引导公众爱护、支持和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现状分析与保护对策

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现状分析与保护对策

� �代表性传承人基本情况 我省首批省级 "非遗" 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计 232 人 (含国家级 55 人) , 涉及 10 大类� 126 项� 项目中传统戏剧 (75 人)与民间工艺 (69 人, 包括民间美术� 手工技艺)人数 最多 , 各设区 市中泉 州� 福 州较为 集中 , 分别有 62 人和 42 人, 南平� 莆田较少, 各有 7 人与 10 人� 从年龄结构上看: 最高年龄为 90 岁, 最低年龄为 24 岁, 平均 年龄 59 岁� 其中 40 岁以 下的有 19 人 ,约占 总数 的 8% ; 41�60 岁的有 104 人, 约占总数的 45% ; 61 岁以上的有 109 人, 约占总数的 47%� 从生活保障上 看:年收入在 1 万 元以下的约占总数 的 34.5%, 在 1�3 万元的约占总数的 44.5% , 在 3 �5 万元的约 占总数的 12.7%,在 5 �10 万元的约 占总数的 5.6%,在 10 万元以上的约占总数的 2.7%�44.5%的人没有 社保, 28% 的 人没有医保� � �"非遗 " 项目传承现状 省级 "非遗" 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及其所属项目的传承发 展情况不尽相同, 据调查分析, 大体上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是拓展型, 约占 10%�这部分传承人既有艺术基础又 善于经营, 有适度的市场规 模, 已探 索出一条适应市场规 律 的经营机制, 实现新型的传 承发展�如厦门的 漆线雕, 近几 年来经过艺人们的不断创新与市场开拓, 表现形式比以往更 加丰富 时尚, 形成了 一个年产 35 万件左 右� 产值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漆线雕产业, 并且市场 规模还在不断扩大� 二是局限型, 约占 55% �这部分 "非遗" 项目只能 基本 解决眼下生存的问题, 受到体制� 资金� 传统经营模式等因素 的限制, 市场狭小, 难以发展�如东山宋金枣张振成� 张振顺 兄弟以家庭作坊形 式进行生产, 销售途径单一, 面临较大 困 难�漳州八宝印泥久 负盛名, 然而因原材料不 断涨价, 加上 体制� 资金� 人员等问题, 传承发展也面临着困境� 三是濒危型, 约占 35% �这部分 "非遗" 项目的问 题十 分典型 , 由 于市场严 重萎缩, 老 艺人相 继去世 , 人 才青黄 不

苏州非遗传承人知识产权保护存在问题及建议

苏州非遗传承人知识产权保护存在问题及建议

苏州非遗传承人知识产权保护存在问题及建议苏州作为中国历史文化名城,拥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非遗)。

这些非遗项目代表着苏州的独特文化和传统技艺,是苏州人民的宝贵遗产。

然而,苏州非遗传承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面临一些问题,这可能对苏州非遗的持续传承和发展构成威胁。

首先,苏州非遗传承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相对较低。

传承人大多是老一代艺人,他们更注重技艺的传承和发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不够明确。

这导致了许多非遗项目的技艺和技术细节缺乏有效的保护,容易受到模仿和抄袭。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

目前,尽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但苏州非遗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仍然存在一些困难。

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不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和服务体系,以及执法力度不足等问题,影响了苏州非遗传承人的知识产权保护。

针对上述问题,我认为可以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加强非遗传承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通过开展相关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非遗传承人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帮助他们了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并指导他们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其次,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非遗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提供更便利的申请和保护手续,并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建立专门的非遗知识产权保护机构,提供更多全方位的支持和服务。

此外,增加非遗项目的宣传和推广力度。

通过举办展览、演出、发布介绍文化遗产的书籍和音像资料等方式,加强对苏州非遗项目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其知名度和价值,为保护非遗项目的知识产权打下坚实基础。

总而言之,苏州非遗传承人知识产权保护存在一些问题,但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完善保护体系以及加大宣传力度等措施,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苏州非遗项目的知识产权,促进其持续传承和发展。

这将有助于继承和传承苏州独特的文化遗产,为苏州的文化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传承发展**市优秀传统文化,支持和鼓励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加强动态管理,根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市级文化主管部门认定,承担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传播、弘扬、振兴等责任,在特定领域和行政区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三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增强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五条市级文化主管部门根据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际,组织开展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管理、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认定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请、审核、评审、公示、公布等程序。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被推荐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一)遵纪守法,爱国敬业,德艺双馨;(二)居住或长期工作在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流布地区;(三)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在项目所在领域和行政区域内公认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四)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中具有核心、带头、示范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搜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第八条公民提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地文化主管部门提出。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认定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认定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布日期】2023.05.01•【字号】沪文旅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认定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文化旅游局、相关单位:为有效地保护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加强对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制定了《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认定保护管理办法》,现印发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杨莉189****1183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认定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管理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是指列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项目。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认定的传承人。

第三条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以下分别简称“市级代表性项目”“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市级代表性项目、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工作由市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认定市级代表性项目、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对非遗文化的传承和发展的建议

对非遗文化的传承和发展的建议非遗文化是指中国传统文化中具有独特价值和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传统音乐、舞蹈、戏曲、手工艺等。

保护和传承非遗文化对于维护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和传统的延续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实现非遗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以下是一些建议:1. 加强非遗文化的宣传。

通过举办展览、演出、座谈会等活动,向公众介绍非遗文化的价值和魅力,增强公众对非遗文化的认识和关注度。

2. 建立非遗文化传承的机制。

成立专门的机构或组织,负责非遗文化的传承和培训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源和支持,为传承人提供更好的条件和环境。

3. 加强非遗文化的教育。

将非遗文化纳入学校的教育体系中,开设非遗文化相关的课程,培养学生对非遗文化的兴趣和理解,为非遗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培养更多的人才。

4. 加强非遗文化的研究和保护。

加强对非遗文化的研究,收集和整理非遗文化的相关资料和信息,为非遗文化的保护和传承提供理论和实践的支持。

5. 注重非遗文化的创新和发展。

传承非遗文化的同时,也要注重对非遗文化的创新和发展,使其与现代社会相适应,吸引更多的年轻人参与其中。

6. 加强非遗文化与旅游业的结合。

非遗文化具有独特的地域特色和文化内涵,可以成为旅游业的重要资源,通过旅游的方式向更多的人宣传和展示非遗文化。

7. 推动非遗文化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将非遗文化介绍给世界各地的人们,增进各国之间的文化交流和理解。

8. 加强非遗文化的法律保护。

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非遗文化的保护责任和权益,加强对非遗文化的法律保护。

9. 激发非遗文化传承人的热情和责任感。

通过表彰和奖励优秀的非遗文化传承人,激发他们的热情和责任感,使他们更加积极地参与到非遗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中。

10. 加强非遗文化的市场推广。

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推广非遗文化的产品和服务,增加非遗文化的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

保护和传承非遗文化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只有通过多方合作和综合措施,才能实现非遗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使其在现代社会中焕发新的生机和活力。

非遗保护措施

非遗保护措施
1、收集保存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众多,在进行保护工作的时候可能出现遗漏现象,应广泛进行非遗普查工作,然后用文字、影像等方式进行收集保存,这是最直接的保护方式。

2、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四级名录体系
建立国家、省、市、县级四级名录,形成从上到下的一个保护体系,国家的政策措施可以有效传达到下级部门,并且有效实施,从而真正达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目的。

非遗保护的五种方法
3、认定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是一种发展的文化形式,其载体是人,因此要加强其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

4、建设生态保护区
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周围的生态环境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为了尽可能本真性的进行传承,就要建设生态保护区,实现文化生态的整体保护。

5、宣传展示
让非遗传承在公共场合以合理合法的形式表现,例如非遗音乐传承人登台演出、非遗技艺人现场表演制作过程等,使更多的人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

尽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发展成为团体的形式,这样可以增大文化的传承性和影响力。

非物质遗产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第三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四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第四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

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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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保护措施
1、成立各种非遗项目学会。

自2006年以来,先后成立了“剪纸学会”、“柳编学会”、“唢呐学会”等民间学会,会长由代表性传承人担任,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进行传承活动提供了有利条件,调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工作积极性。

2、利用传统节日举办的各类展览。

展览邀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亲临现场进行传授技艺,传承人的作品给予适当展览空间进行展示,并对传承人作品进行评奖,对优秀作品给予奖励。

3、鼓励传承人参加全国各地的展演活动。

利用媒体对传承人的技艺进行宣传推广,通过参加展演活动,大大提升传承人的社会知名度,从而更好地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4、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保护基地。

由代表性传承人进行管理或直接参与,对非遗项目进行保护和传承人,定期举办技艺培训班,吸引更多人参加非遗项目培训,不断壮大传承人队伍。

5、积极协调社会各界力量筹措资金。

对传承人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对在传承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传承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枣庄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2010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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