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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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4.02.29
•【字号】渝人社发〔2024〕6号
•【施行日期】2024.0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4〕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329号)相关规定,我局对2023年12月31日前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44件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继续有效48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29日
附件
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4件)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88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6.12•【字号】渝人社发〔2020〕51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年11月,《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加强执法监管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17〕241号)公布了市人力社保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的通知》(人社部函〔2019〕173号)和机构职能调整情况,我局重新修订编制了《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

联系人:黄揽月,联系电话:023-88152344。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6月12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一、执法依据1.劳动法2.劳动合同法3.就业促进法4.社会保险法5.工会法6.民办教育促进法7.劳动保障监察条例8.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9.失业保险条例10.工伤保险条例1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12.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1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5.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16.娱乐场所管理条例17.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18.中外合作办学条例19.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1.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2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3.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4.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5.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26.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7.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8.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9.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30.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31.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32.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33.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34.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劳动法实施细则

重庆劳动法实施细则

重庆劳动法实施细则【篇一:劳动法--重庆--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重庆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重庆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已经2000年1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包叙定2000年12月4日重庆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保障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确定的工资适用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的工资规定,不得与本规定相抵触。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规定实施工作的领导。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协助配合。

第四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权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劳动者有获得最低工资保障的权利,用人单位有执行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应该取得的劳动报酬的最低限额。

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一)加班加点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三)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从事的劳动。

劳动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休假、探亲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不得扣减工资。

第八条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日计算。

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等支付形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月、日最低工资标准额进行折算。

第九条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测算并提出方案,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下达执行。

2012重庆市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

2012重庆市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2〕7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全市各用人单位:
市政府决定,从2012年5月1日起,我市各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
一、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潼南县、铜梁县、荣昌县、璧山县等23个区县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05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0.5元/小时。

二、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5个县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95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9.5元/小时。

三、北部新区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05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0.5元/小时。

调整后,重庆市辖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
会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

此前我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停止执行。

2024年薪资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薪资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薪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1目的(1)使公司的薪酬体系与市场接轨,能够达到激发员工活力的目标;(2)把员工个人业绩和团队业绩有效结合起来,共同分享企业发展所带来的收益;(3)促进员工价值观念的凝合,形成留住人才和吸引人才的机制;(4)最终推进公司发展战略的实现。

1.2依据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人员,其他成员可参考执行。

第三条薪酬分配的依据公司薪酬分配依据岗位价值、技能和业绩。

第四条薪酬分配的基本原则薪酬作为价值分配形式之一,应遵循竞争性、激励性、公平性和经济性的原则。

1、竞争性原则:根据市场薪酬水平的调查,对于与市场水平差距较大的岗位薪酬水平应有一定幅度调整,使公司薪酬水平有一定的市场竞争性。

2、激励性原则:打破工资刚性,增强工资弹性,通过绩效考核,使员工的收入与公司业绩和个人业绩紧密结合,激发员工积极性。

3、公平性原则:薪酬重在建立合理的价值评价机制,在统一的规则下,通过对员工的绩效考评决定员工的最终收入。

4、经济性原则:人力成本的增长与企业总利润的增长幅度相对应,用适当工资成本的增加引发员工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薪酬体系依据岗位性质和工作特点,公司对不同类别的岗位人员实行不同的工资系统,构成公司的薪酬体系,包括年薪制,结构工资制,工资特区及临时性员工工资制。

第二章工资总额第六条人事部通过建立工效挂钩机制,对薪酬总额进行控制。

第七条人事部根据本年度的经营收入、薪酬总额,以及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对各职等和薪档的岗位薪酬基数进行调整和确定。

通过对下一年度各职等和薪档人数的预计,做出下一年度的薪酬预算,包括固定工资总额和标准绩效考核奖金总额。

第八条薪酬预算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为了加强对薪酬预算执行情况的过程控制,人事部应于每月初,将上月实际薪酬发放情况汇总上报。

第三章年薪制第十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其它人员是否适用,由董事会决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2010年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2010年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2010年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
•【字号】渝人社发[2010]67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资福利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2010年人力资
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0〕6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从2010年起,我市主城区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改为一年发布一次。

远郊区县可结合本地区人力资源市场供需情况,通过调查分析自行发布,并报我局备案。

现发布我市主城区部分职业2010年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供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参考。

附件:重庆市2010年主城区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工资管理制度(4篇)

工资管理制度(4篇)

工资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按照公司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遵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管理政策和公司其它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试用工和临时工除外)。

本制度所指工资,是指每月定期发放的工资,不含奖金和风险收入。

二、工资结构第三条员工工资由固定工资、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

第四条工资包括。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职务津贴、工龄工资、住房补贴、误餐补贴、交通补贴。

第五条固定工资是根据员工的职务、资历、学历、技能等因素确定的、相对固定的工作报酬。

固定工资在工资总额中占____%。

第六条绩效工资是根据员工考勤表现、工作绩效及公司经营业绩确定的、不固定的工资报酬,每月调整一次。

绩效工资在工资总额中占0-____%。

第七条员工工资总额由各部门经理、项目经理拟定后报总经理审批。

部门经理、项目经理每月对员工进行考核,确定绩效工资发放比例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总经理审批后予以发放。

第八条员工工资扣除项目包括。

个人所得税、缺勤、扣款(含贷款、借款、罚款等)、代扣社会保险费、代扣通讯费等。

三、工资系列第九条公司根据不同职务性质,分别制定管理层、职能管理、项目管理、生产、营销五类工资系列。

第十条管理层系列适用于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十一条职能管理工资系列适用于从事行政、财务、人事、质管、物流等日常管理或事务工作的员工。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工资系列适用于各项目经理及项目部成员。

第十三条生产工资系列适用于生产部从事调试、焊接、接线等生产工作的员工。

第十四条营销工资系列适用于销售部销售人员(各项目部销售人员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员工工资系列适用范围详见下表1:表1工资系列适用范围工资系列适用范围管理层系列职能管理系列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生产部、质管部、物流管理部所有员工项目管理系列各项目经理及项目部成员生产系列生产部从事调试、焊接、接线等生产工作的员工营销系列销售部销售人员(各项目部销售人员可参照执行)四、工资计算方法第十六条工资计算公式:应发工资____固定工资+绩效工资实发工资____应发工资-扣除项目固定工资____工资总额____%绩效工资____工资总额____%____绩效工资计发系数(0-1)第十七条工资标准的确定。

重庆最低工资标准

重庆最低工资标准

重庆最低工资标准重庆市是中国西部地区的重要城市,也是国家中心城市之一。

随着城市的发展,人们对于工资待遇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

而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重要指标,一直备受关注。

那么,重庆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又是如何规定的呢?首先,根据《重庆市最低工资规定》,重庆市将最低工资标准分为城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农村最低工资标准。

目前,重庆市的城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2100元,农村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800元。

这一标准是在考虑了城乡居民的生活成本、物价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后确定的。

相比于其他一、二线城市,重庆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在中西部地区处于较高水平,能够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其次,重庆市的最低工资标准还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岗位进行了细化。

根据《重庆市各类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核定办法》,各类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不同行业、不同岗位进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核定。

这一举措能够更好地满足不同行业、不同岗位劳动者的实际需求,保障其合法权益。

另外,重庆市还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机制。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重庆市每年都会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通过与工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代表进行充分协商,最终确定下一年度的最低工资标准。

这一举措能够更好地跟随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化,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重庆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在考虑了城乡居民生活成本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了城市和农村的最低工资标准,并对不同行业、不同岗位进行了细化。

同时,还建立了年度调整机制,确保最低工资标准能够与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化相适应。

这一系列举措有效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为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稳定的劳动力保障。

希望未来重庆市能够继续完善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政策,为劳动者营造更加公平和合理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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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2〕7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全市各用人单位:
市政府决定,从2012年5月1日起,我市各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
一、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潼南县、铜梁县、荣昌县、璧山县等23个区县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05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0.5元/小时。

二、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5个县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95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9.5元/小时。

三、北部新区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05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0.5元/小时。

调整后,重庆市辖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

此前我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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