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甘林护函[2013]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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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甘林护函〔2013〕396号)各市(州)林业(农林)局,各国家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总站于今年7月对“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系统”(以下简称“直报系统”)做了全面升级更新。
为认真执行《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防范陆生野生动物疫病传播和扩散,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现就加强我省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信息报送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信息日常报送按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和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总站的要求,各监测站要配备专职监测员和信息报送员,明确监测范围、重点、巡查线路、监测点。
我省自2013年8月起,日常监测根据陆生野生动物迁徙、活动规律和疫病发生规律等,实行重点时期监测和非重点时期监测。
重点时期为每年上半年的3月、4月、5月,下半年的9月、10月、11月,全年共计6个月,实行日报告制度,即每日16时之前必须通过“直报系统”上报当日监测情况;非重点时期监测为每年1月、2月、6月、7月、8月、12月,全年共计6个月,实行周报告制度,即每周五下午16时之前必须通过“直报系统”上报本周监测情况。
但是各监测站必须保证任何时期24小时通信畅通,有发现异常情况的,必须在2小时内通过“直报系统”及时上报,并通过电话上报省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办公室。
上海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

上海市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
重点疫病和疫源物种暨监测重点时期专家论证会意见
根据国家林业局《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上海市林业局于2013年3月22日组织有关专家召开“上海市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重点疫病和疫源物种暨监测重点时期专家论证会”,专家组听取了上海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关于国家林业局相关监测管理制度要求等情况介绍,经过讨论形成如下意见:
一、建议上海市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的重点野生动物疫病为高致病性禽流感;考虑到上海地区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有一定规模,也应将布鲁氏菌病、结核病两类人兽共患病纳入监测工作。
二、上海是东亚-澳大利西亚候鸟迁徙路线的中转站,建议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的重点疫源物种为雁鸭类、鸻鹬类。
三、根据上海市鸟类迁徙活动规律和近年来鸟类禽流感采样检测结果,建议上海市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的重点时期为1月、2月、4月、8月20日至9月30日、11月、12月,共计6个月12天。
附:专家组名单
专家组组长:王天厚
2013年3月22日
专家组名单:
华东师范大学王天厚教授复旦大学马志军教授
华东师范大学唐思贤教授。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规范标准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公共卫生安全、饲养动物卫生安全,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疫源是指携带并有可能向人类、饲养动物传播危险性病原体的陆生野生动物;本规范所称疫病是指在野生动物之间传播、流行,对野生动物种群构成威胁或可能传染给人类和饲养动物的传染性疾病。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系指,在监测野生动物物种种群中发现行为异常或不正常死亡时,记录信息、科学取样、检验检测、报告结果、应急处理、发布疫情的全过程。
第三条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的主要任务是,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进行严密监测,及时准确掌握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发生及流行动态。
第四条执行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专业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
国家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主要由以下机构组成。
(一)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总站,以下简称监测总站。
(二)省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管理机构。
(三)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监测站。
(四)技术支撑机构。
第六条国家林业局根据监测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负责提供技术咨询,进行技术指导。
第二章疫源疫病监测第七条监测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范围包括:(一)作为储存宿主、携带者能向人或饲养动物传播造成严重危害病原体的野生动物。
(二)已知的野生动物与人类、饲养动物共患的重要疫病。
(三)对野生动物自身具有严重危害的疫病。
(四)在国外发生,有可能在我国发生的与野生动物密切相关的人或饲养动物的新的重要传染性疫病。
(五)突发性的未知重要疫病。
第八条监测的疫源疫病主要种类包括:(一)鸟类细菌性传染病:巴氏杆菌病(禽霍乱)、肉毒梭菌中毒、沙门氏杆菌病、结核、丹毒等。
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实施方案

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实施方案春季是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高发季节,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野生动物疫源疫病,保障群众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规范》(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监测种类和监测范围监测的主要野生动物物种:红嘴鸥、野猪、野鸭、松鼠、人工饲养野生动物等。
监测范围:(一)作为储存宿主、携带者能向人或饲养动物传播,造成严重危害的病原体的野生动物。
(二)已知的野生动物与人类、饲养动物共患的重要疫病。
(三)对野生动物自身具有严重危害的疫病。
(四)突发性的未知重要疫病。
疫情报告林业部门要对候鸟的越冬地、停歇地、迁徙路线及野生动物的主要栖息地,指定专人和发动群众进行实时监控和巡查,并做好记录,及时了解野生动物疫病信息和鸟类的迁徙动态,真正做到掌握信息并排除隐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饲养的野生动物出现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或者在野外同一地点发现有成批的野生动物死亡(3只以上),应及时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应及时将情况通报同级动物防疫机构,并会同防疫机构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疫情确诊发生野生动物异常,经现场初检疑似或不能排除疫病因素时,应对发生地点实行消毒并隔离封锁。
对感病的野生动物应根据保护级别采取扑杀或隔离救护措施。
确诊为重大动物疫情的,现场封锁时间不短于21天。
预防措施为降低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患病风险和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提前采取措施进行预防。
(一)加强饲养管理发生重大野生动物疫病时,所有野生动物饲养场所要严格限制外来人员进入,切实管理好饲养动物,不得私自买卖、随意宰杀或放生丢弃,饲养场所和饲养人员要认真做好消毒、防疫和垃圾处理工作,严格检验投喂饲料。
同时密切关注工作人员和野生动物出现的异常情况,特别是对不明原因引发的野生动物疫病,要及时向当地卫生防疫和动物检疫部门报告,做到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以尽快消除疫情。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实施方案(最新)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及野生鸟类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监测防控,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及时控制疫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国家林业局《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路以党的十九大、X届X中、X中、X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生态文明建设为核心,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国家林业局《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确保安全”的防治方针,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确保公共卫生安全、生态安全;建立快速反应机制,落实各项责任制度,全面提升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突发性事件的控制能力,维护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实施原则(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快速反应,积极除治、控灾减灾的原则。
(三)坚持重点时期“日报告”和非重点时期“周报告”制的原则。
(四)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处置”的原则。
(五)坚持依法治理,职责明确的原则。
三、实施要点(一)监测地点:X市区主要设立两个监测地点,分别为X 市X湿地和X水库。
各县(市、区)根据鸟类迁徙实际自行设立监测点。
(二)监测对象:主要对象是野生鸟类,重点是迁徙期间的雁鸭类和鸻鹬类。
(三)监测方法:采取巡查、定时监测和重点地点监测相结合的方法,对辖区内的湖泊、水库、湿地、河流等鸟类较多的地方进行全面积的调查监测。
使用望远镜记录所见鸟类的种类、数量、活动状态及栖息生境。
计数时,数量较小群体的采用精确计数法,对数量较大的群体采用“集团统计法”,即将其分成50、100、300、500个不等的小集团。
在发现有大批鸟类死亡(﹥3只/天)或行为不正常时,须加强监测强度,每天不少于四次监测(7:00、10:00、14:00、17:00)。
同时及时向上级报告,并请动检专家做好取样、病检等工作。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1号)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1号)第一条为了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防范陆生野生动物疫病传播和扩散,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陆生野生动物疫源是指携带危险性病原体,危及野生动物种群安全,或者可能向人类、饲养动物传播的陆生野生动物;本办法所称陆生野生动物疫病是指在陆生野生动物之间传播、流行,对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构成威胁或者可能传染给人类和饲养动物的传染性疾病。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机构按照国家林业局的规定负责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机构,保障人员和经费,加强监测防控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体系,逐步提高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检测、预警和防控能力。
第七条乡镇林业工作站、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国有林场的工作人员和护林员、林业有害生物测报员等基层林业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调查,掌握疫病的基本情况和动态变化,为制定监测规划、预防方案提供依据。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预测预报、趋势分析等活动,评估疫情风险,对可能发生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预警信息和防控措施建议,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规范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管理的通知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规范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4.08.05•【字号】甘林护函[2014]517号•【施行日期】2014.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甘肃省林业厅关于规范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管理的通知(甘林护函〔2014〕517号)各市(州)林业(农林)局,厅直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各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的工作,增强监测防控能力,提升对公共卫生安全、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安全的保障水平,依据《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和《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规范(试行)》,特制定了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职责及监测站建设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一、监测站职责按照国家林业局有关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的要求,各级监测站承担划定区域内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确保监测工作高效有序开展,其职责为:1.制定本监测站的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
2.按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有关技术规程具体组织实施管辖区域内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确定监测点及巡查线路,明确监测责任区、责任人和监测区域内野外观测点的日常监测、巡查的内容。
3.明确监测人员岗位职责,建立日常监测巡护、观测、值班、报告、保密、资金、物资及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
4.承担监测区域内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日常监测巡护和监测结果的收集、核实、汇总、存档和上报,发现异常情况或重大野生动物疫情时,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按照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和防控工作。
5.掌握辖区内野生动物资源情况及迁徙规律、掌握疫病发生规律及流行情况,开展野生动物资源监测保护等工作。
6.加强监测人员管理及野外观测点监测人员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
7.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情况记录,做好管理和维护工作。
8.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知识。
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实施方案

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实施方案清晨的阳光透过窗帘,洒在办公室的角落,我泡了杯热咖啡,打开电脑,开始构思这个“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实施方案”。
多年的经验告诉我,这个方案需要严谨的逻辑,清晰的步骤,以及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法。
一、项目背景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的恶化,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频发,给公共卫生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我们有必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实施方案。
二、目标与任务1.目标:通过实施本方案,有效降低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发生和传播风险,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维护生态平衡。
2.任务:(1)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及时发现疫情;(2)制定针对性的防控措施,阻止疫情扩散;(3)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减少疫情对人类的影响;(4)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
三、工作步骤1.建立监测体系:组建专业监测队伍,定期对野生动物栖息地进行巡查,收集疫源疫病相关信息。
2.制定防控措施:根据监测数据,制定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包括隔离、消毒、疫苗接种等。
3.实施防控措施:对发现疫情的野生动物进行隔离治疗,对周边环境进行消毒,对易感动物进行疫苗接种。
4.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提高公众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认识,引导公众正确对待野生动物,减少疫情对人类的影响。
5.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应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
四、具体措施1.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捕猎、贩卖、运输野生动物行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2.优化生态环境:改善野生动物栖息地环境,减少疫源疫病的发生。
3.提高监测能力:增加监测设备,提高监测效率,确保疫情及时发现。
4.加强人才培养:培养一批具备专业素质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人才。
5.完善应急预案:针对不同疫情,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确保应对措施迅速、有效。
6.落实防控责任:明确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防控责任,确保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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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防范陆生野生动物疫病传播和扩散,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疫源是指携带并有可能向人类、饲养动物传播危险性病原体的陆生野生动物;所称疫病是指在陆生野生动物之间传播、流行,对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构成威胁或者可能传染给人类和饲养动物的传染性疾病。
第三条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实行属地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
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设立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
测防控机构,具体承担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及时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情况进行调查与监测,综合分析监测数据,提出防控方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积极协调,明确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的机构、编制、人员和资金,加强监测防控工作管理。
乡镇林业站工作人员、护林员、林业有害生物测报员应当按照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调查与监测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调查,掌握疫源疫病的基本情况,为制定监测防控发展规划、应急预案提供依据。
第六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预测预报活动,预测流行趋势,评估疫情风险,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进行预警,并向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防控措施和建议。
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的原则,在下列区域建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
(一)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
(二)候鸟迁飞通道;
(三)自然疫源地或者曾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地区;
(四)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密集区及其产品集散地;
(五)陆生野生动物疫病传播风险较大的边境地区;
(六)其他容易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区域。
第八条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县(市)级监测站。
在区位重要的区域应当设立国家级监测站。
国家级监测站的设立,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经国家林业局组织专家评审后批准公布。
国家级监测站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列为省级或者县(市)级监测站。
省级监测站的设立,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
县(市)级监测站的设立,经所在地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
省级和县(市)级监测站名单应当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监测站统一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地名)×××级(国家级、省级、县(市)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命名。
第九条监测站应当配备专职监测员,明确监测范围、重点,布设巡查线路、监测样点,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
病监测。
专职监测员应当经过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
监测站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兼职监测员。
第十条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分为日常监测和专项监测。
日常监测是指通过巡护、观测等方式,了解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活动状况,发现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情况。
专项监测是指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需要,针对特定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种类、特定的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组织开展的监测。
日常监测、专项监测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第十一条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及其他监测机构,发现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情况的,应当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机构反映。
第十二条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获得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情况报告或者有关情况反映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逐级上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上报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并及时上报国家林业局。
第十四条国家林业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报告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情况,同时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情况制订应急预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
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和人员;
(二)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和程序;
(三)陆生野生动物疫病控制和防控措施;
(四)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处置物资保障。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需要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防护装备、消毒物品、野外工作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必要时,应当成立应急预备队,及时处置陆生野生动物疫情。
第十七条发生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和疫情风险评估,做好事发地的封锁、隔离、消毒等防控工作。
第十八条在处置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过程中,应当尽量避免大规模猎杀陆生野生动物;特殊情况确需猎杀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禁止在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流行区域,从事采集病料样品的活动,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科研机构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科学研究。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监测防控机构应当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防范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一条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信息应当实行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第二十二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瞒报、谎报信息,造成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处置延误,疫情传播、蔓延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