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行政法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行政法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一、行政法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
行政法信息公开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与行政管理活动相关的信息,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制度。
行政法信息公开制度是行政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提高行政机关工作的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防止行政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法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
行政法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公开范围
行政法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与行政管理活动相关的所有信息,包括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监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面的信息。
2. 公开主体
行政法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包括国务院及其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等。
3. 公开方式
行政法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主动公开是指行政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行政管理活动相关的信息;依申
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答复并提供相关信息。
4. 公开程序
行政法信息公开的程序包括信息公开的申请、审核、公开、反馈等环节。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制度和程序,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时限和责任主体,确保信息公开的依法、及时、准确、完整。
5. 公开时限
行政法信息公开的时限一般为主动公开信息应当及时公开,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当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并提供相关信息。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等工作制度的通知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等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6.12•【字号】长工商办字〔2008〕141号•【施行日期】2008.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等工作制度的通知长工商办字〔2008〕141号各分局、县(市)局,市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水平,市局研究制定了《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内部政务公开制度》、《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预先审核和备案制度》、《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适时修订制度》等5个制度,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这5个制度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时限,规范了办理流程,编制了相关告知文书和表单的格式文本。
其中,机关内部的政务公开和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预先审核流程办理;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照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和依申请公开内部流转流程办理;公开的政府信息需修订的,按照适时修订流程办理;以上所有文书和表单最后都交由办公室备案。
市局各相关处室要明确一名政务公开工作联络员,政务公开工作联络员要在每月30日前,提出本部门本月需更新内容的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初审和报业务主管领导审核后,将更新内容的电子档和书式文档各一份交办公室负责公开栏和电视等媒体的更新和备案,再交信息中心负责网上更新。
各分局、县(市)局和市局直属单位参照市局的管理模式。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二日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1、凡市局办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的事项都要做到“四公开”:即公开工作职责、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依据、公开办事结果。
信息公布管理制度

信息公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信息公布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便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信息公布事务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布是指本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布与公众权益有关的政府信息,其中包括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等。
第四条信息公布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做好信息公布工作,保证信息公布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信息公布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积极主动地向社会公布信息,促进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互动和沟通。
第六条信息公布工作应当按照工作需要,加强对信息公布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信息公布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本制度未涉及的事项,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章信息公布工作机构设置与职责分工第八条本单位设立信息公布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信息公布工作。
第九条信息公布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信息公布的工作计划和年度报告,定期向上级单位和社会公布本单位的信息公布情况;(二)解答社会公众的信息公开申请,保证信息公开工作的畅通进行;(三)对信息公布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四)负责信息公布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工作。
第十条信息公布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分工如下:(一)信息公布办公室主任: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信息公布工作,协调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公布工作,联系上级单位和社会,推动信息公布工作的深入开展;(二)信息公布工作人员:负责制定信息公布计划,收集、整理和公布相关信息,及时回复社会公众的信息公开申请,做好信息公布工作的宣传和普及。
第十一条本单位各部门应当根据自身职能和任务设置信息公布工作岗位,确保信息公布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信息公布内容和方式第十二条信息公布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政府工作报告、决策议案、政府工作计划和预算等重要文件;(二)政府部门的职能和组织机构、领导人员的基本情况;(三)政府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和结果;(四)政府有关财务收支和财产情况等;(五)公众日常生活、环境质量、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信息。
信息公开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内部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的信息。
二、信息公开原则第四条依法公开原则。
信息公开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公开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公平公正原则。
信息公开应当公平公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及时公开原则。
信息公开应当及时进行,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第七条保密审查原则。
信息公开前应当进行保密审查,确保不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信息公开内容第八条信息公开内容主要包括:(一)机构职能、职责分工、领导成员等基本信息;(二)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动态等政策法规信息;(三)规划、计划、项目进展、财政预算、资金使用等情况;(四)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信息;(五)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投诉举报渠道等便民信息;(六)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四、信息公开方式第九条信息公开方式包括:(一)政府网站公开。
通过本部门官方网站设立信息公开专栏,发布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信息等内容;(二)新闻媒体公开。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公开重要信息;(三)政务公开栏公开。
在政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等场所公开信息;(四)主动公开。
对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公告、通知、新闻发布等形式进行公开;(五)依申请公开。
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公开。
五、信息公开责任第十条本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负总责,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负直接责任。
依申请公开制度

依申请公开制度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以及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中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除外)。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1)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政府机关提出申请。
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申请的政府机关代为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审批单》。
(2)申请人主要提供如下信息:一是申请人的姓名或者申请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二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描述;三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政府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2.政府机关受理申请,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政府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4)政府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政府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5)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政府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6)政府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7)政府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8)依法不属于本政府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依申请公开制度

依申请公开制度第一条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开权利人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同意,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各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权利人。
第四条公开权利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五条公开义务人应当指定具体的机构负责依申请公开工作,并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
公开义务人应当推行电子政务,在本单位的网站上设置并开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目,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申请。
第六条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编制依申请公开指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依申请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受理机构的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二)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包括下列政府信息:(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四)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五)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以个人名义申请的应当向公开义务人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申请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九条公开权利人应当以书面等形式提出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
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苏州政府网站有关工商咨询与投诉答复工作的暂行规定

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苏州政府网站有关工商咨询与投诉答复工作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3.30•【字号】苏工商[2004]64号•【施行日期】2004.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苏州政府网站有关工商咨询与投诉答复工作的暂行规定(苏工商[2004]64号)各直属局、分局,本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学会、协会:根据市政府《关于做好部门公众服务电子信箱维护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政府门户网站公众服务栏目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充分体现全面建设“服务型工商”的宗旨,使苏州政府网站有关工商咨询与投诉答复工作逐步走向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作如下规定:一、“中国苏州政府网站”市长信箱和公众监督栏有关工商咨询与投诉的事项,统一由办公室受理(领)、分流、督办或回复。
二、本规定所称网上咨询与投诉答复工作,包括苏州政府网站市长信箱转办的事项和公众监督栏咨询与投(申)诉的事项。
三、办公室除按照领导要求直接承办有关事项外,负责网上咨询与投(申)诉事项的转办、催办、反馈等工作,力争事事有结果,件件有落实。
四、网上咨询与投诉工作程序包括:登记、拟办、批办、催办、审签、答复、存档。
1、登记。
办公室接到网上咨询与投(申)诉事项后,按照分类进行登记编号,并填写答复办理单。
2、拟办。
办公室在对网上咨询与投(申)诉事项进行登记的同时提出拟办意见和办结时限。
3、批办。
办公室对拟办要求明确的事项,可直接办理或转有关单位与部门承办。
对需要进一步呈局领导阅批的事项,送局领导批示后办理或转有关单位、部门承办。
4、催办。
办公室根据网上咨询与投(申)诉事项的要求和批办件的急缓程度,可采取电话催促、实地督查等方式进行催办,确保承办单位按时办结。
5、审签。
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办结后,要认真填写答复意见,并报分管局长或局长签发后转送办公室统一答复。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有待明确的若干问题——兼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

二 、 于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请 求 权 的 关
配 套 制 度 。 条 例 》 施 行 对 于 积 极 稳 民 、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还 可 以 根 据 自 客 体 《 的 法 政 府信 息 公 开请 求 权 的客 体 , 是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么 是 “ 据 自身 生 产 、 活 、 研 等 特 根 生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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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例 》以 下 简 称 《 例 》正 式 施 行 。 ( 条 ) 该 待 明 确 的问 题 。
条 例 明确 规 定 了公 民 、 人 和 其 他 组 法
件 成为 一 种新 型 行 政 复 } 件 。在 工 准 . 实 际 案 件 中 很 难 界 定 . 案 人 当 纳 入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的范 畴 。 者认 义案 在 办 笔 商 机 关 信 息 公 开 行 政 复 议 案 件 的 审 员 在 理 解 上 也 存 在 分 歧 。有 人 认 为 , 为 , 过 政府 信 息 公 开 程 序 公 开 的 信 通
信息 两个 层 而 明确 了政 府信 息 公开 权 获 得 行 政 或 者 司 法 救 济 的 主 体 。 其 公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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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中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机关的政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三条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四条对下列政务信息,本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本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本机关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本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四)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的示范文本等;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五条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六条对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综合信息”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七条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务信息、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本机关政务信息生成后的时间超出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移交年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到相应的档案馆查找有关政务信息。
第九条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十条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一条对要求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经本机关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应申请人的要求,本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务信息复制件的,本机关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
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部门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本机关编制和公开政务信息目录。
政务信息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
公开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本机关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十四条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务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
暂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本局设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监察室。
本机关各业务处室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经审核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本机关实行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务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本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