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建设工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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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县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县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我县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村镇建设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为切实加强我县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和省建设厅(建管[2005]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制。

各乡镇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区域内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专(兼)职监管人员,认真贯彻有关工程建设各项法规和政策,严格履行工作职责。

二、严格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完善报建制度。

村镇建设项目根据项目规模实行县和乡(镇)分层管理。

各乡、镇政府要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对项目法人申报的建设项目把好初审或审批关。

(一)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以及其他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镇建设工程、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由县建委负责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

质量监督等基建手续由县建委委托各乡镇村镇建设管理所统一办理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

(二)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设施、生产性建筑,居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由各乡镇村镇建设管理所负责管理,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三)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的建设,县乡两级建设管理部门要积极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住宅规划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三、进一步完善工程项目监管体系。

村镇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村镇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村镇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村镇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村镇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建设管理,营造良好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村镇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镇是指我市境内除城市规划区外的集镇和村庄。

本办法所称集镇是指建制镇、非建制镇和乡人民政府所在地。

本办法称村庄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第三条凡在村镇进行的各类建筑活动,包括各类建筑、公用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施工管理,以及乡镇其它建设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全市的村镇建设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建设局负责全市的村镇建设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村镇建设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村建办)并有专人负责村镇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对于村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或扩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以及其它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镇建设工程,除尘滤布村庄建设规划区范围内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以下称限额以上工程)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即应进入建设管理程序须履行和完善以下手续。

(一)报建(二)勘察(三)图纸设计(四)图纸审查(五)确定施工企业。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应通过招标投标确定施工企业。

施工企业确定后签订正式施工合同(六)办理质量报监、安全报监,符合国家监理要求的工程,办理监理手续(七)申领施工许可证(八)工程竣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六条限额以上工程的勘察、图纸设计必须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相关单位承担,施工必须由符合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承建。

严禁无资质勘察、设计,无资质施工、越级施工。

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所有加层的扩建工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

第七条限额以上工程,必须履行图纸审查,并取得图纸审查合格证,或采用建设局审查批准的通用设计和标准设计,不按上述规定的,不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不得开工。

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2004年12月6日)

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2004年12月6日)

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2004年12月6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当前,我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总体水平在不断提高,但各地的状况不平衡。

为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完善村镇建设工程管理体制(一)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

(二)各地要统筹城市建设与村镇建设,并与现行的村镇行政管理体系结合起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并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等村民自治机构的作用,制定相关政策,促进村镇建设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整合监管资源,特别是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对市场、质量、安全管理进行统一管理的工程管理机构。

二、加强服务和指导力度,提高村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当地的建材及习惯做法,因地制宜,并通过必要的试验,组织编制、修订本行政区域内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居民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住宅标准、通用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集。

住宅通用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集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中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规定,并向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建房农民无偿提供。

建筑设计应注意对当地民居建筑风格的继承和保持,方案应多样化,以适应不同层次的需求。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组织设计力量开展村镇工程设计竞赛,提倡推广新型住宅设计方案,逐步引导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住宅由传统结构型式向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结构型式转变。

同时,结合本地情况,指导农民改革自建住宅的建造模式,通过样板村镇建设活动引导新的村镇工程建造和管理模式。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冀建村[2011]349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冀建村[2011]349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冀建村〔2011〕34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

近年来,全省村镇建设日新月异,农村新民居、公共设施等各项建设不断推进,但随着村镇建筑工程投资增加、规模扩大,质量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加强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初步建立覆盖镇、乡、村规划区,适应统筹城乡发展的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格局,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全省村镇建筑工程监管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一、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实行分类管理(一)本意见所指村镇建筑工程主要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外,镇、乡和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实施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国家、省、市和县明确的重点项目或征用集体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依照《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实际,按照统筹城乡的要求,对镇、乡和村庄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分类进行质量安全管理。

(二)镇、乡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所有建筑工程,以及村庄规划区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统称“限额以上工程”),其质量安全管理由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可由其委托的建筑工程质量、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省农村新民居建设示范村的建筑工程,以及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也由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可由其委托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负责。

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三、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创新监督管理方式(一)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以及其它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镇建设工程、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以下称限额以上工程),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

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所有加层的扩建工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

(二)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居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的建设活动(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工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依据本意见“五”明确的对限额以下工程的指导原则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三)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

2、农民修建高层住宅需要建设资质,修建低层住宅不需要建设资质首先,关于农民自建高层建筑需要建设资质。

高层建筑因为其施工难度大,技术要求高,安全隐患多,要求承担施工任务者必须具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技术条件,置备必要的施工机械和安全保障设施。

低层建筑则不然,《建筑法》(1998年3月1日施行)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其他相关建筑法律法规也不适用个人自建低层住宅建筑活动,那么可以确定两层以上住宅的建设,必须由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施工队承建。

其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需要建设资质。

因为法律无禁止性规定,推定个人低层住宅(二层及二层以下)建筑活动可以由农村包工头承揽。

从实际生活角度来看,农民自建低层房屋不需要较高的专业技术,农民也大都愿意将房屋交给他们比较信任的有一定技术水平和建房经验的包工头承建,所以要求房主必须选任具备资质(目前个体工匠资质行政审批的规定已经取消)的承建人是不现实的,“法律不强人所难”,将此义务加于房主身上有失公允。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度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度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度一、引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是指在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下,根据城乡发展的具体情况,对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和有效监管的活动。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提高村镇建设质量、促进村镇经济社会发展,保护优化区域环境和资源,确保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有效开展而建立的。

二、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度的意义1. 有效地推动了城乡统筹规划。

要充分考虑村镇历史文化传承、民风民俗、区域特色和自然资源条件,因地制宜,合理规划村镇的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和交通组织等,促进村镇建设有序发展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 有助于提高村镇的运营效率。

建立科学规范的村镇规划制度,能够有效地提升村镇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提高村镇的人口集聚、产业集聚和吸引力,增强村镇的经济发展和发展潜力。

3. 促进了村镇建设环境的改善。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度能够规范村镇建设行为,提升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推动村镇环境的提高,促进乡村环境整治,提高农村环境的整体质量。

三、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度的内容1. 村镇规划的制定(1)编制程序:可以根据村镇基础设施、人口分布、土地利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调研村镇经济及社会发展情况,并进行规划调研分析;(2)村镇规划的编制:根据前期调研、规划要求和政府的要求,编制规划方案,并组织专家评审;(3)村镇规划批准:经过自治区、市和县政府审议和批准后,开始指导村镇的实施。

2. 村镇建设的管理(1)项目审批:要加强对村镇建设项目的审批,确保符合规划,同时要引入社会资本,促进村镇建设的多元化;(2)建设监督:建立健全村镇建设监督体系,完善施工监理制度,实施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3)资金管理:建立村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规范、有效,防止资金浪费和挪用3. 村镇建设的政策支持(1)土地政策:切实加强对村镇土地使用的管理,合理规划土地利用,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流转问题,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确保村镇建设用地;(2)税收政策:加大对村镇建设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促进吸引社会资本进入村镇建设领域。

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2年3月28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和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加快本省城镇化进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村镇包括村庄、集镇、建制镇(不含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一)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二)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三)建制镇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第四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有关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组织村镇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实施,建立健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档案;(三)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的审核、审批工作;(四)负责村镇规划区内公共设施和村容镇貌的管理工作;(五)依法查处违反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村内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第六条村镇规划包括建制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集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村庄建设规划。

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

建制镇和集镇的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最新《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最新《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最新《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最新《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乡村建设工程以及实施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乡村建设工程,是指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建筑和乡村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实行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分类监督管理制度。

乡村建设工程按照工程的性质、规模和对公共安全的影响,分为限额以上工程、限额以下工程两类。

本办法所称限额以上工程,是指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益事业建设工程和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不含农民个人自建2层以下住宅工程)。

本办法所称限额以下工程,是指农民个人自建2层以下住宅工程和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不含公益事业建设工程)。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指导限额以下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下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配合做好限额以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承担。

村(居)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将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技术性服务等事项,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企业和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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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建设工程管理规定
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横街镇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验收和结算等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法》,《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区小额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镇行政区域范围内,有国有资金和集体资金出资或参与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按本规定实行。

第三条建立横街镇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和工程监督小组,镇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镇范围内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验收和结算等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
标、管理、验收和结算等工作的实施操作。

镇工程监督小组对工程建设进行全程监督。

第二章招标第四条工程招标工作,由镇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负责招标通告、招标文件等起抄工作,以及招标信息的发布。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

在招标工作开始时,应告知工程监督小组,自觉接受其监督。

确需实行邀请招标的,应向工程监督小组说明情况,经镇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

采用邀请招标的,确定合格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

投资额在三万元以下的工程,报请镇长同意后可不实行招标。

第三章投标第六条由镇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招标报名工作,并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证书及业绩等进行审查,再交工程监督小组审核。

第七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若投标人少于3个,招标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重新开
标。

在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八条对于投标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必须由镇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会同工程监督小组一起审查,否则审查结果无效。

第四章开标、评标、中标第九条开标应当在投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内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预定地点,如有更改由镇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通知各投标人。

第十条开标会议由镇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持,必须邀请所有招标人及工程监督小组成员参加。

第十一条评标方法由镇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会同工程监督小组一起商量,确定并在开标会议上宣布。

第十二条中标结果由镇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当场公布,开标应当全程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五章工程管理、验收和结算第十三条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镇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若发现施工建设单位有对工程质量有严重影响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施工、投标资格。

第十四条工程变更联
系单,要写明变更原因、变更后的造价等内容,若变更后的造价在5千元以下的,报工程联系领导及分管领导审核,超过5千元的报镇长审批。

第十五条工程验收先由该工程联系领导提出,再由镇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

工程验收应当出具验收结果报告,工程监督小组成员必须参加验收,负责全程监督,否则工程验收结果无效。

必要时,工程监督小组也可邀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一同参与验收。

第十六条工程的结算书由镇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并负责送交有审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镇主要领导和工程监督小组。

第十七条工程款项的支付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方法严格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工程监督小组应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验收和结算工作的监督,若发现招标、投标、验收和结算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行为的,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镇工程建
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做好每个工程的资料归档工作,资料存档一式二份,一份存镇档案室,一份存放在镇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镇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村镇建设工程管理规定责任编辑:陈老师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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