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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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

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

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业部(已撤销),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国家物资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5.10.15•【文号】•【施行日期】1986.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证合同,仓储合同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6日实施日期:2001年10月6日)废止(原因:已被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代替)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五日商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物资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仓储保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存货方和保管方为加速货物流通、妥善保管货物、提高经济效益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同委托储存货物的法人之间签订的仓储保管合同。

第二章仓储保管合同的订立第四条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根据存货方的委托储存计划和保管方的仓储能量,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由双方的法定代表或授权的经办人签字、单位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即成立。

如法定代表授权本单位经办人员代理签订合同,应事先出具本单位的委托证明。

法人之间代订合同时,必须事先取得委托单位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图表和购销合同副本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当事人一方在接到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后十五日内或合同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即视为同意。

第七条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1.货物的品名或品类;2.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4.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5.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6.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7.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帐号、时间;8.责任划分和违约处理;9.合同的有效期限;10.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全文)

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全文)

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目的第二条合同范围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三条合同的主体第四条合同的内容–合同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仓库名称及地质–仓库的使用权限及限制–存储物品的种类和数量–保管费用和支付方式–仓储方及客户方的责任和义务–合同解除和违约处理的方式1.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中约定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五条合同的签字1.合同的签字应由仓储方和客户方共同完成,双方各执一份。

2.双方签字后,合同生效。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六条存储物品的交接1.仓储方应在合同生效后,与客户方进行存储物品的交接,在交接时清点物品和核对数量。

2.双方应在交接确认单上签字,作为存储物品及数量的确认。

第七条存储物品的保管1.仓储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要求,妥善保管存储物品,确保物品的完好无损。

2.仓储方对存储物品的丢失、损坏或盗窃应负责,并应赔偿客户方的损失。

第八条保管费用和支付方式1.保管费用的金额由仓储方和客户方在合同中约定,并按约定的时间周期进行支付。

2.客户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付清保管费用,逾期未付款的,仓储方有权暂停服务或解除合同。

第九条合同的解除和违约处理1.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但需提前通知对方一定的时间。

2.若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可解除合同。

第四章附则第十条其他约定第十一条合同的争议解决1.若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结束语。

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

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

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储存存货⼈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付仓储费的合同。

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称为保管⼈,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付报酬的⼀⽅称为存货⼈。

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种特殊类型。

那么,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接下来,店铺⼩编给您仔细唠唠。

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合同法》关于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第三百⼋⼗⼀条仓储合同是保管⼈储存存货⼈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付仓储费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仓储合同定义的规定。

仓储合同,是指当事⼈双⽅约定由保管⼈(⼜称仓管⼈或仓库营业⼈)为存货⼈保管储存的货物,存货⼈⽀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业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从保管业中发展、壮⼤起来的特殊营业。

近代以来,仓储业⽇渐发达,原因就是随着国际及地区贸易的扩⼤,仓储业能为⼤批量货物提供便利、安全、价格合理的保管服务。

因此仓储合同不再作为⼀般的保管合同来对待,⽽是作为⼀种独⽴的有名合同在合同法中加以规定。

仓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保管⼈必须是具有仓库营业资质的⼈,即具有仓储设施、仓储设备,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

这是仓储合同主体上的重要特征。

2.仓储合同的对象仅为动产,不动产不可能成为仓储合同的对象。

3.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

仓储合同⾃成⽴时起⽣效。

4.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可以是书⾯形式,也可以是⼝头形式。

5.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保管⼈提供储存、保管的义务,存货⼈承担⽀付仓储费的义务。

6.仓单是仓储合同的重要特征。

第三百⼋⼗⼆条仓储合同⾃成⽴时⽣效。

【释义】本条是关于仓储合同何时⽣效的规定。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称为不要物合同,即双⽅当事⼈意思表⽰⼀致就可成⽴、⽣效的合同。

⽽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或称为要物合同。

保管合同除双⽅当事⼈达成合意外,还必须有寄存⼈交付保管物,合同从保管物交付时起成⽴。

这是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重要区别之⼀。

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既可以采⽤书⾯形式,⼜可以采⽤⼝头形式。

仓储法律法规

仓储法律法规

仓储法律法规.仓储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仓储行为,保障仓储交易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仓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仓储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现代化仓储业,促进仓储业与物流、科技、金融等相关行业的深度融合。

第二章仓储合同第五条仓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仓储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包装、存放地点等基本情况。

第六条仓储合同的履行期限应当明确约定,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仓库未归还货物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仓库按照存放的货物性质、特点,合理划分存放区域,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坏。

第八条仓库应当保证仓储物品的安全,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盗、防雨、防潮等安全防范措施。

第九条当仓库发生意外事件导致货物损失时,应当及时通知货主并采取救援措施,保护货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仓库应当建立健全货物库存管理制度,确保货物信息的准确、完整。

第三章仓库责任第十一条仓库应当按照货主的要求对仓储物品进行保管、检验、装卸等操作,确保仓储物品的安全。

第十二条仓库对货物的收发、装卸操作不当导致货物损坏或灭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仓库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保管的仓储物品,发现货物有损坏、变质等情况时,及时通知货主。

第十四条仓库对入库货物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进行检验,发现不合格货物应当及时通知货主。

第十五条仓库应当妥善保管货物产生的票据、单证,确保货物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违约责任第十六条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仓储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仓储合同一方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通知对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仓储合同一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仓储合同纠纷案例详解

仓储合同纠纷案例详解

仓储合同纠纷案例详解一、案件背景介绍仓储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业合同,涉及到货物存放、保管、交付等重要环节。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仓储合同纠纷时有发生。

下面将通过详细解析一起仓储合同纠纷案例,以了解其中的症结所在。

二、案例描述甲公司与乙仓储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为甲公司存储一批货物,并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保管。

合同约定了存储期限、保管费用、货物种类等内容。

然而,在存储期满后,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将货物交付给丙公司。

乙公司对货物进行了检查,发现其中部分货物受潮、受损。

乙公司认为货物受潮是由于甲公司提供的包装不符合要求所致,拒绝交付受损货物给丙公司。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由此产生了纠纷。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未按约定保管好货物,导致货物受损,要求赔偿损失。

乙公司则认为货物受损是由于甲公司包装不善,不应承担责任。

三、案件分析1. 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仓储合同属于一种特殊的贮存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仓储合同即属于委托合同。

根据其规定,乙公司承担了保管货物的义务,因此应当对货物的安全做到尽职尽责。

2. 包装不当与货物受损对于货物受潮受损的问题,需要由乙公司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货物的损坏是由于甲公司包装不善所导致的。

如果乙公司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者无法证明货物损坏与甲公司的包装质量有直接关联,那么乙公司不应当免责。

3. 责任的划分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对于货物受损的原因及责任划分需要乙公司提供充分的证据。

如果乙公司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或者包装质量与货物损坏无直接关联,那么乙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四、解决方案和结论1. 相互协商解决在仓储合同纠纷中,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分歧,达成一致意见。

可以考虑对受损货物进行评估、鉴定,由专业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根据评估报告的结果,双方协商确定责任划分,并进行赔偿。

2. 仲裁或诉讼解决如果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端。

在仲裁或诉讼中,可以提交相关证据,由相关部门进行裁决或判决。

民法典对仓储合同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对仓储合同的规定有哪些

Only people who are full of self-confidence can immerse themselves in life with confidence everywhere andrealize their will.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民法典对仓储合同的规定有哪些导读:对仓储合同的规定是,仓储合同成立的时间从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在存放危险物品和易变质物品的时候,存货人需要提供相关的材料,并且说明物品的性质,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的仓储物进行验收,并出具仓单,入库单等相关凭证。

一、民法典对仓储合同的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定义】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条【仓储合同成立时间】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九百零六条【危险物品和易变质物品的储存】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第九百零七条【保管人验收义务以及损害赔偿】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

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

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零八条【保管人出具仓单、入库单义务】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

第九百零九条【仓单】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仓单包括下列事项:(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四)储存场所;(五)储存期限;(六)仓储费;(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仓储法律法规资料

仓储法律法规资料仓储是指将货物暂时存放在特定的空间中,以便日后提取或运输。

在仓储过程中,涉及到货物的保管、安全、赔偿等方面的问题,需要依法依规进行管理。

本文将为您介绍与仓储相关的法律法规资料,以供参考。

一、宪法、民法基本原则在仓储活动中,宪法和民法是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根据宪法,国家保护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财产权。

民法规定了财产权的内容和保护原则,对仓储过程中的所有权、占有和保管等问题有详细的规定。

二、仓储合同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法律的基本法规,其中包括了适用于仓储合同的基本法律原则和规范。

比如,在仓储合同中,双方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明确的约定存放期限、保管费用、货物种类等条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详细规定了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方面的规范原则,对于仓储者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律,仓储者有权保持货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当出现货物损失或其他问题时,仓储者享有优先受偿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管法》:保管法就保管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提供了具体规定。

保管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仓储合同,该法规定了保管人的义务和责任,以及保管合同的效力和解除等方面的内容。

三、仓储业务管理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流业条例》:该条例是我国物流业的管理法规,对从事仓储业务的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

其中包括了仓储设施的要求、办理仓单的程序和规定、仓库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仓储业管理条例》:该条例是专门针对仓储业的管理规范,对仓储业务的经营条件、仓储业务操作的规定、仓储设施的管理要求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3.《物流运输设施安全管理条例》:物流运输设施安全管理条例是为了保障货物仓储和运输过程中的人员安全和财产安全而设立的法规。

该条例规定了运输设施的管理要求、货物装卸的安全措施等。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在仓储活动中,还有一些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需要遵守。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串讲: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

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1.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不以仓储物的交付为要件2.仓储合同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3.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4.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例题1·单选】某施工企业与一仓储中心签订了仓储合同,合同约定,签约后一周内交付货物,届时合同生效,施工企业有权逾期提取或提前提取货物。

关于该仓储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

【2017】A.该仓储合同签订即生效,不以交付为要件B.如施工企业逾期提货,其有权拒绝仓储中心加收仓储费C.该施工企业向仓储中心交付货物时合同生效D.如施工企业提前提货,则有权要求仓储中心减收仓储费【答案】A【解析】A正确C错误,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不以仓储物是否交付为要件。

B和D错误,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例题2·单选】关于仓储合同法律特征的说法,正确的是( )。

【2014】A.因仓储物包装不符合约定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不免除保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B.仓储合同自仓储物交付时成立C.第三人对仓储物主张权利的,保管人不得自行向存货人交付D.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答案】D【解析】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合同的包装不符合约定造成仓物变质、损坏的,与保管人无关,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人向仓单持有人交货。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不以仓储物是否交付为要件。

民法典对仓储合同的规定有哪些(一)2024

民法典对仓储合同的规定有哪些(一)民法典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对于我国的民事关系具有广泛的约束力和指导意义。

仓储合同是一种常见的民事合同,涉及到货物存储、保管和交付等重要环节。

因此,民法典对于仓储合同的规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仓储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将货物交给另一方保管,并按照约定时限交付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仓储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存储物品、保管义务、保管费用、物品的交付等。

下面将从这几个方面逐一详细解读民法典对仓储合同的规定。

首先,关于存储物品,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存储物品应当是可以用于自然和商业目的的物品,但是不包括生活用品和个人用品,也不包括违法或者违禁物品。

这个规定限制了存储物品的范围,使得仓储合同只适用于符合以上条件的物品。

其次,关于保管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条的规定,仓储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保管货物,并采取必要的保管措施,以确保货物的安全。

如果仓储人未能履行保管义务,导致货物损失或者损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个规定明确了仓储人的保管义务,并对违反保管义务的行为做出了相应的责任规定。

第三,关于保管费用,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仓储人有权要求存储物品的所有人支付保管费用。

保管费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应当合理。

如果未约定保管费用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参照同类货物的保管费用或者当地的惯例确定。

这个规定明确了保管费用的支付责任和标准,保护了仓储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关于物品的交付,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约定物品的交付方式并且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

如果未约定交付方式,可以按照仓储人的通知要求当事人前来接受货物。

仓储人在保管期满或者当事人要求提前交付时,应当按照约定或者通知的方式交付货物。

这个规定明确了物品的交付方式和时限,为当事人的交付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民法典对于仓储合同的规定主要包括存储物品、保管义务、保管费用、物品的交付等方面。

关于仓储的法规有哪些

关于仓储的法规有哪些一、国内仓储法规概述仓储行业是指提供存储服务的企业或者个人,涉及到商品、货物等的存放、保管、转运等工作。

为了规范仓储行业的运作,保障相关利益方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仓储法规。

以下将详细介绍国内仓储法规的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是我国仓储行业的基本法律,其中包含了对商标注册、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仓储企业在存储商品时,需要对存放的商品进行识别,避免混淆或者非法使用他人商标。

该法规为仓储企业提供了相关的保护措施,也保障了商品的知识产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规定了在仓储行业中的合同签订、履行和纠纷解决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仓储企业在与委托人签订合同时,需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保障双方的利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仓储成为重要的仓储服务方式。

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仓储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并且对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合同、支付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流业条例》物流业条例是对物流行业进行综合管理的法规,对仓储行业的物流环节也进行了规定。

该法规主要包括了物流企业的资质认定、经营行为的规范、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等内容,确保仓储业的安全、高效运作。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仓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仓储企业对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仓储服务的具体要求,以及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和方式。

6.《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设立、变更和转让等相关事项,对仓储企业与委托人之间的权益保护起到重要的作用。

该法规明确了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并规定了物权在仓储中的具体合用。

二、附件列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全文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全文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流业条例》全文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6.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全文三、法律名词及注释:1. 商标:商标是标识商品来源的标志,可以是文字、图案、数字、颜色组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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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合同法》关于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第三百八十一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仓储合同定义的规定。

仓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保管人(又称仓管人或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的货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业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从保管业中发展、壮大起来的特殊营业。

近代以来,仓储业日渐发达,原因就是随着国际及地区贸易的扩大,仓储业能为大批量货物提供便利、安全、价格合理的保管服务。

因此仓储合同不再作为一般的保管合同来对待,而是作为一种独立的有名合同在合同法中加以规定。

仓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 保管人必须是具有仓库营业资质的人,即具有仓储设施、仓储设备,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

这是仓储合同主体上的重要特征。

2. 仓储合同的对象仅为动产,不动产不可能成为仓储合同的对象。

3. 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4. 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5. 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保管人提供储存、保管的义务,存货人承担支付仓储费的义务。

6. 仓单是仓储合同的重要特征。

第三百八十二条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释义】本条是关于仓储合同何时生效的规定。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又称为不要物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生效的合同。

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或称为要物合同。

保管合同除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外,还必须有寄存人交付保管物,合同从保管物交付时起成立。

这是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重要区别之一。

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又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只要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成立的要求,合同即告成立,而无须以交付仓储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受合同约束,任何一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也有的学者主张仓储合同为实践合同。

这种主张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因为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无论是存货人还是保管人都有商业营利的需要,特别是保管人就是以替他人储存、保管货物为业。

保管人接受仓储物予以储存,存货人支付仓储费,双方就是一种交易行为,如果规定仓储合同为实践合同,则不利于这种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因此本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

关于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除可参照合同法总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对仓储合同特殊要求的一些条款进行约定。

仓储保管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有:1. 货物的品名或品类;2. 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3. 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4. 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5. 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6. 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7. 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账号、时间;8. 责任划分和违约处理;9. 合同的有效期限; 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第三百八十三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释义】本条是关于储存危险物品和易变质物品的规定。

存货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应当向保管人说明该物的性质。

所谓“说明”,应当是在合同订立时予以说明,并在合同中注明。

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必然要求。

如果存货人在订立合同后或者在交付仓储物时才予以说明,那么保管人根据自身的保管条件和技术能力,如果不能保管的,则可以拒收仓储物或者解除合同。

存货人除应当对需要储存的危险物品及易变质物品的性质作出说明外,还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以便保管人进一步了解该危险物品的性质,为储存该危险物品作必要的准备。

存货人没有说明所储存的货物是危险物品或易变质物品,也没有提供有关资料,保管人在入库验收时,发现是危险物品或易变质物品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

保管人在接收仓储物后发现是危险物品或易变质物品的,除及时通知存货人外,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害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例如将危险物品搬出仓库转移至安全地带,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如果存货人没有对危险物品的性质作出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从而给保管人的财产或者其他存货人的货物造成损害的,存货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存货人未说明所存货物是易变质物品而导致该物品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如果保管人不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就对上述危险物品予以储存,对自身造成的损害,存货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百八十四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

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

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仓储物验收的规定。

保管人和存货人应当在合同中对入库货物的验收问题作出约定。

验收问题的主要内容有三项:一是验收项目,二是验收方法,三是验收期限。

1. 保管人的正常验收项目为: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以及无需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质量情况。

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货物上的标记为准;外包装或货物上无标记的,以供货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

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规定验收。

2. 验收方法为:全部验收和按比例验收3. 验收期限:验收期限自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人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

保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项目、验收方法和验收期限进行验收。

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的仓储物与约定不符的,如发现入库的仓储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与合同中的约定不一致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

由存货人作出解释,或者修改合同,或者将不符合约定的货物予以退回。

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理解本条保管人的赔偿责任时,品种、数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较为明确;质量问题的赔偿责任,要注意二点:1. 这是讲的是质量不符合约定。

对不同条件、不同性质的仓储物的质量,可以按照交易习惯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来确定质量问题。

2. 如果约定不明确,发生质量问题是否由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等造成灭失、损坏的,保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百八十五条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管人给付仓单义务的规定。

仑单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付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以便存货人取回或处分其仓储物。

仓单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点:1. 仓单可以证明保管人已收到仓储物,以及保管人和存货人之间仓储关系的存在。

2. 仓单是有价证券的一种,其性质为记名的物权证券,存货人可以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3.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

关于仓单与仓储合同的关系:仓单不能代替仓储合同。

无论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还是采用口头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即受合同约束。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是履行合同,而保管人给付仓单也是履行合同。

尽管仓单中记载了仓储合同中的主要内容,但仓单不是仓储合同,只是作为仓储合同的凭证。

仓单与仓储合同的关系如同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关系一样,依我国海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提单是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

仓单作为一种有价证券,有的国家的立法采两券主义,即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后应同时填发两张仓单,一为提取仓单,用提取仓储物和通过背书转让仓储物之用; 另一为出质仓单,以供仓储物出质之用。

我国合同法采一券主义,即保管人只填发一张仓单,该仓单除作为已收取仓储物的凭证和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外,既可以通过背书转让仓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也可以用于出质。

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仓单可以出质。

第七十六条中规定,以仓单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仓单交付之日起生效。

第三百八十六条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仓单包括下列事项:(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四)储存场所;(五)储存期间;(六)仓储费;(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释义】本条是关于仓单应记载事项的规定。

仓单是收取仓储物的凭证和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还可以通过背书转让或出质,因此仓单应当具备一定的形式。

无论仓单是转让还是出质,受让人和质权人并不了解存货人和保管人之间的合同的具体内容,因此法律规定了仓单应当记载的事项,以便受让人或质权人明确自己的权利和行使自己的权利。

1.仓单上必须有保管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否则不生仓单应有之效力;2.仓单是记名证券,因此仓单上应当记载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住所,否则不符合记名证券的本质特征;3. 仓单可经背书而生物权移转之效力,因此对仓储物详细情况的记载是必须的,仓单上应明确记载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4. 仓单上应记载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这对提取仓储物和转让仓储物是至关重要的,可以避免发生很多纠纷;5. 仓单上应记载储存场所,如果仓单经背书转让,则仓单持有人就可以明确仓储物的储存场所;6. 仓单上应记载储存期间。

如果仓单经背书转让,则仓单持有人就可以明确应在多长时间内提取仓储物;7. 仓单上应记载仓储费。

如果仓单经背书而转让,则仓单持有人在提取仓储物时应支付仓储费;8. 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公司的名称应在仓单上注明。

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如果存货人转让仓储物,则保险费可以计入成本。

转让以后,受让人享受保险利益,一旦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受让人可以找保险公司索赔。

因此仓单上记载上述事项是非常必要的。

9. 仓单上应记载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这是任何物权证券的基本要求,提单也是如此。

第三百八十七条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释义】本条是关于仓单转让和出质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对仓单采一券主义,仓单即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出质。

仓单作为有价证券,所以可以流通。

流通的形式有两种:一是转让仓单,即转让仓单项下仓储物的所有权; 二是以仓单出质,质权人即享有提取仓单项下仓储物的权利。

仓单转让的,仓单持有人即成为所有权人,可以依法提取仓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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