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的风险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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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风险与防范

仓储合同风险与防范

仓储合同风险与防范1. 引言随着物流、供应链的不断发展,仓储服务在相关行业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作为仓储服务的核心合同,仓储合同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

但是,由于仓储服务本身的特殊性,仓储合同的执行涉及到众多的风险,如货物丢失、损坏、延误等。

因此,在进行仓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过程中,应重视防范各类风险,开展必要的制度、流程建设和风险管理。

2. 仓储合同风险分析2.1. 货物损坏在仓储服务中,货物损坏是最常见的仓储合同风险之一。

货物损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坏:如地震、洪水、风暴等天灾。

2.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如堆垛不当、系统故障、员工疏忽等人为原因。

3.货物本身质量问题导致损坏:如腐烂、霉变、渗漏、变质等。

2.2. 货物丢失货物丢失也是仓储合同中的一项主要风险。

货物丢失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卸货人员操作不当导致的丢失;2.仓库自身管理问题导致的丢失;3.运输公司或途中发生地磁问题引发的丢失;对于货物丢失的防范和应对,需要依据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法律进行处理和赔偿。

2.3. 未按时交付仓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是合同的重要条款,因为未按期交货将会对客户的生产计划带来不利影响。

未按时交付的原因主要包括:1.仓储商自身原因(如系统故障、人员问题等);2.外部因素(如天气原因、政府管制等)。

2.4. 法律风险在仓储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还有可能出现法律风险,如合同法、民事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条款违规等问题。

3. 仓储合同风险防范措施3.1. 合同约定在签订仓储合同之前,各方应该对合同的各项条款进行详细的讨论和约定,包括货物的数量、品种、存放期限、赔偿标准、违约责任等。

同时,应遵循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3.2. 仓库管理制度建设仓库管理制度对防范仓储合同风险具有重要作用。

制定并执行科学、合理的管控制度和管理流程,明确员工职责,健全风险管理措施,对货物的存储、装卸、入库、出库等各个环节实施科学的管理,并建立健全合同履行监督机制,及时处理各种疑难问题,防范各种风险压降至最低。

仓储合同的风险与防范

仓储合同的风险与防范

仓储合同的风险与防范仓储合同是指在一定时间内,货主将货物存放在仓储商的仓库中,由仓储商负责保管、管理和运输的合同。

由于涉及到货物的存放、保管和运输等环节,仓储合同存在一定的风险。

为了降低风险,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货物的描述和价值鉴定:货主在签订合同时,应准确地描述货物的数量、品质、规格、包装等信息,以便仓储商能够正确地保管货物。

同时,货主应对货物进行价值鉴定,并在合同中明确货物的价值。

这样一来,一旦货物出现损失或损毁,可以作为索赔的依据。

2. 仓储商的责任和义务:仓储商在合同中应对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作出明确的约定。

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保管、管理、安全、保险、运输等方面。

仓储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货物的安全。

同时,仓储商应购买合适的保险,以便在货物受损或损毁时能够给予相应的赔偿。

3. 货物的保险:货主可以要求仓储商购买保险,以便在货物损毁或损失时获得相应的赔偿。

货主和仓储商应明确保险责任的范围、保险金额、赔偿条件等细节,并在合同中详细说明。

在选择保险公司时,双方应注意选择有资质和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

4. 仓库设施和环境:货主在选择仓储商时,应对仓库设施和环境进行认真评估。

仓库应具备良好的基础设施、适当的温湿度控制设备、足够的防火、防盗措施等。

此外,货主还应询问仓库是否具备现代化的库存管理系统,以确保货物的准确、及时、安全的管理。

5. 风险分担和赔偿责任:在仓储合同中,双方应明确风险的分担和赔偿责任。

如何判断货物损失或损毁的责任属于仓储商还是货主,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当出现问题时,双方应及时沟通、协商,并根据合同约定的调解或仲裁程序解决问题。

6.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仓储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当任何一方违约时,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争议解决方式可以选择诉讼、仲裁或调解等方式,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为了降低仓储合同的风险,货主和仓储商可以采取以下几个防范措施:1. 选择信誉良好的仓储商:货主在选择仓储商时,应进行充分的调研和了解。

仓储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仓储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仓储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一、什么是仓储合同仓储合同是指货主与仓储人间就货物仓储、保管等事宜所订立的合同。

一般来说,仓储合同主要包括货物的保管费用、仓储期限、货物的保险责任等方面的约定。

仓储合同在国内外贸易中有广泛应用。

二、仓储合同的法律风险1.不可抗力导致的风险。

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签订之后,因为自然灾害或政府行政行为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情况导致无法执行合同。

这时,货主和仓储人需要进行协商,确定损失的分担。

2.责任约定缺失导致的风险。

仓储合同中需要对货物的保管、运输、出库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作出约定。

如果合同约定不清晰或者缺少某些约定,就会出现风险。

3.损失赔偿纠纷导致的风险。

如果货物在仓储期间因为仓储人的过错损坏或者丢失,就会需要进行损失赔偿。

但是,如果赔偿金额或者赔偿方式没有在合同中约定清楚,就会引发纠纷。

综上所述,仓储合同的法律风险包括:不可抗力导致的风险、责任约定缺失导致的风险、损失赔偿纠纷导致的风险等。

三、仓储合同的防范措施1.合同约定具体、明确的条款。

为了避免不可抗力、责任约定缺失以及损失赔偿纠纷等法律风险,仓储合同必须约定具体、明确的条款。

包括仓储期限、货物的保管费用、保险责任、货物出库时间及方式、承运方式及要求、违约责任等。

2.注意合同的合法性。

为了避免仓储合同的无效,需要注意合同的合法性。

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市场规范等方面的要求。

3.对仓储人进行认真筛选。

为了避免合同纠纷,货主需要对仓储人进行认真筛选。

选择有信誉、经验丰富、具有实力的仓储人签订合同。

4.关注保险方面的问题。

货主要根据货物的性质和价值是否考虑将货物投保。

对于高价值的货物,更要选择专业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5.约定权限及违约责任。

在仓储合同中,不仅需要约定权利,还要约定违约责任。

如果仓储人违约,将担负相应的损失或赔偿责任。

6.审慎选择仲裁方式。

在仓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

为了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建议选择仲裁或调解进行争议解决。

仓储合同的风险与防范

仓储合同的风险与防范

仓储合同的风险与防范甲方(仓储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进行仓储服务合作,为明确双方权益,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订立本仓储合同风险与防范协议。

一、风险识别1. 货物安全风险:因自然灾害、仓库设施故障、盗窃等原因导致货物损失。

2. 合同履行风险: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产生纠纷。

3. 法律责任风险: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导致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二、防范措施1. 货物安全防范措施:(1)加强仓库安全管理,确保仓库设施完好,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2)建立健全安全制度,严格执行进出库管理制度,确保货物安全。

(3)加强安保措施,安装监控设备,确保货物在库期间的监控全覆盖。

(4)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应急措施减少损失。

2. 合同履行防范措施:(1)双方应明确合同内容,包括货物名称、数量、质量、储存期限、费用等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真实、准确。

(2)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确保按时履行各自义务。

(3)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合同内容,应提前与对方协商解决,避免影响合同履行。

(4)双方应建立沟通机制,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沟通解决问题。

3. 法律责任防范措施:(1)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涉及第三方责任问题,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共同协商解决方案。

(3)如因一方违法行为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违约责任1. 若因甲方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仓储义务,导致乙方损失,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

2. 若因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货物或支付费用,导致甲方损失,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3. 双方如有其他违约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争议解决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

仓储合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仓储合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仓储合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仓储合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1 仓储合同概述仓储合同,也称仓储保管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281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就仓储合同的性质而言,它仍然是保管合同的一种,但又具有其与一般保管合同相区别的显著特征:(1)仓储保管人必须是拥有仓储设备并具有从事仓储业务资格的人。

仓储是一种商事行为,有无仓储设备是仓储保管人是否具备营业资格的重要标志;仓储设备是保管人从事仓储经营业务必备的基本物质条件。

从事仓储业务资格是指仓储保管人必须取得专门从事或者兼营仓储业务的营业许可。

(2)仓储保管的对象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成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

与一般保管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种类物不同的是,作为仓储物的动产不限于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若为特定物,则储存期限届满或依存货人的请求返还仓储物时须采取原物返还的方式;若为种类物,则只需返还该种类的相同品质、相同数量的替代物。

(3)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这一点显著区别于实践性的保管性合同,即合同从成立时即生效,而不是等到仓储物交付才生效,这一点在《合同法》上明确定义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在仓储合同中,保管人是具有专业性和营利性的从事仓储营业的服务的民事主体,合同一旦成立,在仓储物交付之前其必然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为履行合同做必要准备,若存货人此时反悔不交付货物,必然给对方带来损失,若仓储合同作为实践性合同,则合同从交付之日才成立,从订立合同到交付之间的这种损失只能依缔约过失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请求赔偿,作为诺成性合同则不同,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合同成立,则合同立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受合同效力的约束,上述损失就可依违约损失获得赔偿。

显然法律的用意在于强调仓储合同的严肃性、稳定性,任何一方在仓储行为中都要做出慎重的、负责的意思表示,不可随意为之。

(4)存货人的货物交付或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仓单具有仓储物所有权凭证的作用。

仓储合同的风险与防范

仓储合同的风险与防范

仓储合同的风险与防范甲方(仓储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双方同意就仓储事宜进行合作,为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预防和减少因仓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引发的纠纷,特签订本协议。

一、风险概述1. 仓储物品损坏或丢失风险;2. 仓储物品保管不当导致的质量损失风险;3. 货物出入库操作不当造成的风险;4.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

二、风险防范措施1. 仓库管理(1)甲方应确保仓库设施完好,定期进行维护,确保安全;(2)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详尽的货物信息,以便甲方进行合理的货物保管和安排;(3)双方应共同制定并执行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确保货物安全。

2. 货物保管(1)甲方应确保货物的妥善保管,防止货物损坏、失窃等情况发生;(2)对于特殊货物,乙方应提前告知甲方,以便甲方采取相应的保管措施。

3. 操作规范(1)双方应共同制定并遵守货物装卸、搬运等操作规范,防止因操作不当造成货物损失;(2)甲方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素质,确保服务质量。

4. 不可抗力风险应对(1)在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及时沟通,共同应对;(2)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双方应协商解决。

三、违约责任1.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货物损失或丢失,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 如因乙方未提前告知甲方特殊货物的性质,导致货物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3. 若双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内容,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四、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 若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3. 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仓储方):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乙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仓储合同的风险与防范

仓储合同的风险与防范

仓储合同的风险与防范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电商行业的快速发展,仓储合同在商业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仓储合同是指货主和仓储人之间为了存储货物而订立的合同。

在仓储合同中,一般会包括货物的储存期限、费用、责任承担等内容。

仓储合同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不谨慎的话,可能会给货主和仓储人带来一定的损失。

了解仓储合同的风险,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是非常重要的。

一、仓储合同的风险1. 货物丢失或损坏风险仓储合同的核心是仓储人对货物的保管责任,如果货物在存放期间出现丢失或损坏,将给货主带来经济损失。

特别是对一些贵重物品或易损易腐货物来说,一旦出现问题,往往会带来巨大的损失。

2. 合同纠纷风险在签订仓储合有可能出现双方对合同条款理解不一致或者存在有争议的条款,这会导致后期出现纠纷。

一旦出现合同纠纷,将会引发较大的经济和法律风险,给双方造成损失。

3. 仓储责任风险仓储人在进行货物保管的过程中,可能由于人为疏忽或者其他原因造成货物损失,这将会给货主带来一定的损失。

仓储人对于货物的安全、防火、防盗等工作如果做得不到位,也会增加货物损失的风险。

1. 合同条款的明确在签订仓储合双方必须对合同的条款进行明确的定义和规定,在条款中要详细描述货物的数量、种类、存放地点、存放期限、费用标准、保险责任等内容,以及对于风险责任的约定等,从而避免后期出现纠纷。

2. 仓储设施的安全管理仓储人在进行货物保管的过程中,应加强对仓储设施的安全管理,包括对于货物的防火、防盗、防潮、防腐蚀等保护工作,及时排查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货物的安全。

3. 保险责任的约定在签订仓储合双方可以协商约定货物保险责任,减少货物损失所带来的风险。

4. 合同履约监督货主在交付货物后,也应对仓储人的履约进行监督,包括对仓储设施和货物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仓储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保管责任。

5. 法律风险的防范在签订仓储合双方可以采用法律手段进行风险防范,如明确约定争议解决的法律适用和仲裁机构,确保在出现纠纷时能够及时解决,减少法律风险。

仓储合同的风险与防范4篇

仓储合同的风险与防范4篇

仓储合同的风险与防范4篇篇1仓储业务是现代物流领域中的重要环节,随着电商的兴起和全球化贸易的发展,仓储合同也成为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由于仓储业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仓储合同中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本文将就仓储合同的风险及防范措施进行分析。

一、仓储合同的风险1. 责任风险:在仓储合同中,仓库方通常承担货物的安全保管责任,一旦发生货物遗失、损坏或盗窃等情况,将面临赔偿责任。

而仓库方可能会主张货物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或是不可抗力等情形,导致责任归属成为争议焦点。

2. 索赔风险:在仓储合同中,货主有权对仓库方提出索赔要求,如未按照合同约定或承诺提供仓储服务,或是因管理不善导致货物损失等问题。

而仓库方可能会对索赔要求进行拖延或拒绝,进一步加剧纠纷。

3. 违约风险:在仓储合同中,任何一方如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将构成违约行为,可能导致合同解除、赔偿损失等后果。

而违约问题一旦发生,将对双方当事人的信誉和业务关系造成不良影响。

4. 法律风险:仓储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件,如合同条款不清晰、不完整或者不合法,可能导致合同效力受到质疑,甚至引发法律诉讼。

而在处理仓储纠纷时,如果无法依据明确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可能会导致双方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二、仓储合同的风险防范1. 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双方在签订仓储合同前,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制定清晰的合同条款,明确责任的承担和赔偿的标准。

2. 加强合同管理与监督:双方在签订仓储合同后,应加强合同的管理与监督,确保各项约定得到全面执行。

货主可以通过合同中约定的监督手段对仓库方的服务质量和货物安全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3. 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合同的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货主和仓库方应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顾问,进行合同的审查和修订,确保合同条款的合理性和完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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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仓储合同的风险与防范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分期付款机器买卖合同技术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仓储合同的风险与防范仓储是物流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的发展对物流的健康顺畅起到重要作用,但目前全国各家仓储公司却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法律风险。

某储运公司与某贸易商行于1998年4月3日订立一份仓储保管合同,由储运公司为某贸易商行保管布料、旧自行车等物,该合同应于1999年5月30日终止。

在该合同终止以前(1999年4月30日),某贸易公司提出其50辆自行车因无处堆放,在合同到期后继续在某储运公司处放存半年,为此向储运公司多支付保管费1000元。

储运公司表示同意。

1999年7月15日,某贸易商行与某储运公司又订立了一份仓储保管合同,合同规定,由某储运公司为某贸易商行保管衣服、布料等物品,时间为一年,从1999年9月1日至2000年9月1日,保管费为3.5万元。

合同并规定:“ 任何一方违约,应按保管费的30%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并应赔偿对方的损失。

”合同订立后,某储运公司即开始清理其两个仓库,并拒绝了有关单位要求为其保管货物的请求。

同年9月4日,某储运公司突然接到某贸易商行的通知,称其原定需保管的部分衣服、布料,因为他人没有供货,因此不能交给某储运公司保管。

另有部分货物因其租到仓位,不再需要储运公司保管。

某储运公司提出如解除合同,则应支付全部保管费并应支付违约金; 否则某储运公司将扣留某贸易商行先前寄存的50辆自行车。

某贸易商行认为,某储运公司的要求极不合理。

双方因不能达成协议,某储运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贸易商行支付全部保管费,并支付违约金。

本案在审理中,法院内部出现了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的要求是正当的。

因为双方在订立第二份保管合同以后,原告严格履行了保管合同的义务,而被告单方面违约,当然应向原告支付保管费和违约金。

如果被告不承担这些责任,原告有权留置被告先前存放的自行车。

第二种观点认为:尽管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是有合法依据的,但不能留置被告先前寄存的自行车。

第三种观点认为:原告的要求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仓储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而非承诺合同。

被告没有交付需保管的物品,则合同并没有成立,因此被告的行为也没有构成违约,自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也不能交付保管费。

最后,法院按第二种观点作出了判决。

风险评析仓库营业是一种专为他人储藏、保管货物的商业营业活动。

所谓仓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仓库营业人为存货方提供仓库保管服务,存货方为此支付一定报酬的合同。

在仓储合同中有仓库营业人( 仓管方) 与存货方两方当事人。

就实质而言,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中的一种,由于仓库营业的性质,使得它具有不同于一般保管合同的性质,同时也面临着不小的法律风险:1、存货人在货物品名、种类、数量、质量等方面弄虚作假依据保管货物的不同保管难度,仓库营业人有着不同的收费标准。

存货人常常出于想少交保管费或其他方面的动机,在货物的品名和种类上弄虚作假。

大部分情况下,存货人为了降低仓储费用,故意将危险物品作为普通物品,将特别货物当作一般货物,将贵重物品作为普通物品。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存储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应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将危险物品交给仓库营业人入库的,构成对仓库营业人的欺诈。

双方由此签订的仓储合同无效,同时,仓库营业人所受损失也应由存货人负责赔偿,甚至将追究存货人的刑事责任。

也有相反情况,有的为了获得不法利益,有意将普通货物填写为贵重物品。

意在合同期限届满后,再诬陷仓库营业人偷换了他的货物,而主张索赔。

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着这种欺诈行为,最后法院也难以判明谁是谁非,只能根据有关证据来确定,其中最有力的证据就是仓储合同。

如果仓库营业人员签订合同时不谨慎,则极可能陷于错误认识而上当。

2、存货人对将交付储存的货物的保管要求和保管条件提供虚假的信息根据《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以外的物品,存货人有意或无意地提供一些保管条件或保管要求,从而引起保管人轻信,而遵照这些保管要求和保管条件对货物进行保管,以致造成货物毁损、短少、污染、变质、灭失等后果。

如果存货人出于恶意,故意陈述不当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就会误导仓库营业人。

此时的责任该由谁承担,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

由于证据难以寻找,很多情况下都由仓储公司当了冤大头。

3、存货人欺诈保管费用保管费用的收取是仓库营业人得以正常开展仓储保管业务的物质保证。

实践中,有的存货人可以会采取多种手段对仓库营业人进行欺诈,如诡称将账记在其他单位身上; 有的存货人在与仓库营业人签订仓储合同时,在货物的质量上弄虚作假,或以次品充当真品,或其交付储存的货物已经过了有效期或者即将到达有效期,或者其交付储存的货物即将或已经变质,却当作质量合格的物品。

4、存货人转让合同的风险有的存货人与仓库营业人签订了仓储合同,然后转与其他急需仓库使用的第三人,以赚取差额利润。

按照合同的有关法规,合同权利义务一般只能存在于订立合同的双方之间,如果有一方将合同权利和义务转让第三人,必须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

擅自转让合同的行为是无效的,存货人出于牟利的目的,对仓库营业人构成了欺诈。

5、仓储企业不按合同或物业惯例进行保管,给存货人造成损失对于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物品或者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有着特别的保管要求。

在实践中,仓库营业人出于经济目的,心存侥幸心里,而伪称其具备这种保管能力,与存货人签订合同。

最后发生了货物损失或人身伤亡等事故。

有的仓库营业人在接受存货人的货物后,甚至未经存货人的同意,就擅自使用保管物。

按合同法规定,这种行为属于违约的行为,应对存货人的损失予以赔偿。

6、仓储企业滥用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

它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约定性。

这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免责不同。

仓储合同中的仓库营业人可能利用其对该行业的垄断地位,强加对方不平等的条件,特别是在合同中强加不合理的免责条款。

存货人或者因为无能力与之争执,或者是因为误以为该免责条款是国家规定的或该行业的行业规定,而无奈地接受,一旦发生事故,往往只能自认倒霉。

7、存货人不履行提货及交款义务而造成“死库”目前全国各地的仓储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货物“死库现象” 。

由于委托方音信全无、企业倒闭、涉嫌骗汇等原因,各仓储企业内超出两年以上的货物积压,有的甚至仓储期限已近10年之久。

积压货物占用了大量仓库面积,货物均已明显锈蚀、腐败、变质,既影响到其他正常货物的仓储,又极易产生环境污染问题,企业既无法收回仓储费,又无法处理。

防范技巧仓储保管业务是当代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企业要充分发挥这种法律形式的作用,只有不断地健全其合同,才能提高自己合同行为的质量。

1、细签合同,及时补救要有效地防止风险发生,首先得把好合同这一关。

具体而言,企业在合同上填写货物的名称、数量、质量时要准确、清楚,不要产生歧义。

合同中要明确货物的保管要求和保管条件,注明货物的合理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货物的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和运输方式也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对于货物入库时的交接手续,可以按照《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第10条的规定来执行。

由存货方或运输部门、供货单位送货到库的,或者由保管方负责到供货单位、车站、港口等处提运货物的,必须按照该细则第11条或国家有关规定当面交接清楚,分清相互之间的责任。

为防发生争议,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对保管费、转仓费、出入库装卸费,车皮、站台、专用线占用圳及包装整理等费用,应予以具体规定。

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费用的承担人及计算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开户银行及账号等内容。

2、利用担保增强合同的安全性企业可利用法律作关于保障合同债的安全性的规定,如保证、抵押等。

合同管理制度中的公证、鉴证等,都可以用来强化合同的安全性。

对于仓库营业人来说,有时会遇到拖欠甚至赖着不交保管费和有关费用的事。

这时,仓库营业人如果事先为合同设置了担保,则可以要求担保人清偿债务或者就抵押物优先受偿,这样,仓库营业人即使遇上欺诈行为,也可以尽量减少损失。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仓储合同保管人应承担以下义务:1、给付仓单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盖章。

仓单就是仓储合同存在的证明,也是仓储合同的组成部分。

2、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的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84条规定,保管人在接受存货人交存仓储物入库时,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

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

仓储物验收时保管人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

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危险通知义务在遇到以下情况的,保管人有义务通知存货人:(1)货物发生变化。

例如,发现仓储物出现异状,发生数量减少或价值减少;(2)货物临近失效期。

对于外包装或货物标记上标明或者合同中申明了有效期的货物,保管人应当向存货人提前通知失效期。

一般应在仓储物临近失效期60天前,通知存货人;(3)第三人对仓储物主张权利起诉或扣押时,保管人应立即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如果因为情况紧急,保管人来不及通知存货人,应当先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仓储物的安全,事后仍有义务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4、对仓储物实行储存和保管的义务储存,是指保管人在接受仓储物后,要为仓储物提供一定的空间予以存放;保管,是指保管人须提供一定的安全防范措施,以防止仓储物的毁损、灭失。

5、返还仓储物的义务合同期限届满或因其他事由合同终止时,保管人应将仓储物返还给存货人或存货人指定的第三人,不得无故扣押仓储物,若因合同期限届满存货人或第三人请求返还仓储物,原则上也应予以返还,但因此遭受的损失可以向存货人请求赔偿。

6、允许存货人检查和采取样品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388条规定,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这就是关于保管人容忍义务的规定。

所谓检查仓储物,实际上就是仓储物的检点。

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可以进行何种程度的检查,应根据仓库的状况及习惯决定。

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请求样品的提取时,保管人可以请求其交付证明书或请求相当的担保。

分期付款机器买卖合同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_________上列甲乙双方就机器的买卖事宜,订立合同如下:第一条甲方向乙方保证,根据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将机器售予乙方,乙方买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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