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不批捕复议复核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合集下载

基层检察院在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措施

基层检察院在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措施

就要 进 一 步 完 善 检 查 监 督 的 法律 体 系和 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 对公安机关立案 活动 的监督 是否应当立案而作治安处罚 ,对此检察
首先是线索来源渠道狭窄 ,立案 监督重 机关缺乏必要 的监督 措施 ,因而监督效
关键词 : 法律监督 ; 存在 问题 ; 完善措施
大 、有影响的案件少 ,工作 中有 效的经 果也势必难尽人意 。四是 纠正侦查违法
保 障机 制 ,使 人 民检 察 院 充分 发 挥 监 督
作用。
理案件监督较难 。另 案处 理主要有两种
否确实 , 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无法掌握 , 监督也 就无 法进行 ; 治安处罚是否得 当 ,
( ) 一 在立案 监督 、 查监 督工 作中 情况 , 侦 一是在逃 , 二是治安处罚。在逃是 1 立案监督 工作中存在的 问题 在
解决人 民群众 反映 强烈的执 法不公 、 司 的问题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09 1 1 (00 0 - 3 0 10 — 4 62 1 )3 9 — 2
【 收稿 日期 :00 0 - 5 2 1— 4 2
【 者简介 : 国立( 97 ) 男( 作 张 15一 , 汉族 ) 法不公问题 。其次是对严宽相济 的刑事 ,
基层植 察皖在 诟讼活动法律监督 工作 巾存在昀 问题和完善措施
摘 要 :人 民检 察 院是 国 家 的 法 律 监 督 还存 在诸 多问题 , 此 , 据 我院开 展 了“ 加 关对此监 督无据可依 ,因而对撤案实行
机关 ,有权对 国家的各 项法律 的 实施进 强诉讼法律监督工作新举措” 的谪研活 监 督目前尚无先例。二是对侦查人员违 行全 面监督 。如何全 面履行 刑事诉讼 法 动 , 结合 本院 工 作实 际 , 以下 几方 法收集证据行为实行监督难度较大。从 现 从 律 监 督 , 系到检 察 机 关 存 在 的 必 要 , 关 关 面进行 探讨 : 公安 机关移 送给检察机关 审查批捕和起 系到我 国刑事法律的正确 实施 。但在 实

对不批准逮捕案件实施侦查监督的问题及对策

对不批准逮捕案件实施侦查监督的问题及对策

对不批准逮捕案件实施侦查监督的问题及对策2019-07-31由于长时间羁押被追诉⼈并对其进⾏强制审查,逮捕这⼀最严厉刑事强制措施的积极和消极效应都展现⽆遗。

⼀⽅⾯,逮捕可以保证司法机关在较充裕的时限内从容查清案件事实,准确打击犯罪;另⼀⽅⾯,逮捕完全剥夺被追诉⼈⼈⾝⾃由,将其置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危险境地。

因此,审查逮捕成为检察机关履⾏侦查监督职能,保障公民⼈权的关键环节,⽽不批准逮捕更是由于体现控制犯罪与保障⼈权⽭盾的直接冲突⽽备受关注,成为侦、诉、辨三⽅审前博弈的焦点。

⼀、不捕退查案件的跟踪监督基于公民基本⼈权优于国家权⼒的宪政理念,作为现代法律制度之⼀,逮捕制度更多地呈现出对逮捕权⼒的限制,并以保障公民⼈⾝⾃由不受任意侵犯为⼰任。

[1]检察机关通过考量逮捕的各种条件,依法分别做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从⽽实现打击犯罪和保障⼈权职能。

不批准逮捕案件分为不构成犯罪、⽆逮捕必要和不批准逮捕退回补充侦查(简称不捕退查)三类,其中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不捕退查案件在不批准逮捕案件总数占有较⾼⽐例,且退回公安机关后普遍存在补充侦查时间长、重新移送审查逮捕率低、对犯罪嫌疑⼈变更强制措施后案件被搁置不理等问题。

如何防⽌不捕退查案件流失,防⽌侦查监督职能被虚置,是检察机关必须直⾯的现实课题。

(⼀)不捕退查案件的司法现状从案件本⾝看,不捕退查案件与不构成犯罪、⽆逮捕必要的不批准逮捕案件迥然不同。

不捕退查的本义是犯罪嫌疑⼈具有⼀定的犯罪嫌疑,但尚未达到批准逮捕的条件,因⽽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提出补充侦查意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检察机关作出不捕退查决定,并⾮彻底推翻公安机关的侦查结论,也⾮完全否定犯罪嫌疑⼈的犯罪嫌疑,更⾮就此终⽌诉讼进程,⽽是基于证据不⾜提出继续侦查和完善证据的⽅向,从⽽使有罪者被绳之以法,⽆罪者早⽇洗清嫌疑。

在应然意义上,不捕退查案件在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的可能结果有三:⼀是查明犯罪嫌疑⼈⽆犯罪嫌疑⽽撤销案件;⼆是补充新的证据后重新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或审查起诉;三是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需要继续侦查。

《论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不足与完善》范文

《论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不足与完善》范文

《论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不足与完善》篇一一、引言行政复议作为我国法治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践中,我国行政复议程序仍存在一些不足,制约了其有效发挥应有的作用。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以期为推进我国法治建设提供参考。

二、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现状及不足(一)程序不够完善当前,我国行政复议程序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诸多不足。

首先,行政复议的程序性规定较为笼统,导致实际操作中缺乏明确性。

例如,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受理范围、审理期限等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给实际操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二)公正性有待提高公正性是行政复议程序的核心。

然而,由于部分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不够强,容易受到外部因素的干扰,导致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受到影响。

此外,部分行政复议人员素质不高,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能力有限,也影响了行政复议的公正性。

(三)效率性有待提升在现实中,行政复议的效率性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由于程序繁琐、审理周期长等原因,申请人往往需要等待较长时间才能得到结果。

这不仅影响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降低了行政复议制度的权威性。

三、完善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建议(一)完善程序性规定首先,应制定更为详细、明确的行政复议程序规定,使实际操作更具可操作性。

例如,明确规定申请条件、受理范围、审理期限等具体内容,确保行政复议程序的有序进行。

(二)提高公正性为提高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应加强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使其能够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

同时,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

此外,还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行政复议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其公正、公平。

(三)提升效率性为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性,应简化程序、缩短审理周期。

例如,可以引入电子化手段,实现网上申请、在线审理等便捷方式。

同时,加强行政复议机关的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此外,还可以建立快速处理机制,对紧急、重要的案件进行优先处理。

减少不捕案件、提高办案质量的思考及对策

减少不捕案件、提高办案质量的思考及对策

审查逮捕工作是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不捕率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一个敏感数字。

不捕包括绝对不捕、相对不捕、存疑不捕。

绝对不捕指的是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不捕;相对不捕指的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和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不捕类型;存疑不捕是指在审查批捕工作中,有一定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的嫌疑存在,但是相关证据又达不到刑诉法规定的批捕标准的不捕情况。

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不捕案件较以前确实上升了,特别是存疑不捕案件,且个别地方上升幅度较大。

为此,笔者有针对性地对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对去年全年不捕案件的情况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注意从中发现问题。

现就调查结果作如下分析:一、不批准逮捕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3年,龙安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报捕案件137件207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14件177人,不批准逮捕23件30人。

不批准逮捕的件数和人数分别占受案总数的16.8%和14.5% ,与2002年不捕案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相比,分别上升了8.3%和6.3%,幅度较大。

二、不批准逮捕案件的特点(一)不捕案件数量增多。

去年龙安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案件共有23件30人,而前年不批准逮捕案件12件19人,相比之下,件数和人数分别比前年增长了91.7%和57.9%,上升幅度较大。

(二)在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中,涉案罪名以盗窃案件所占比例最大。

在不批准逮捕的30人中,盗窃案件为11人,仅此类案件就占不批准逮捕案件总数的36.7%。

(三)不批准逮捕案件涉及罪名较过去更为广泛。

在不批准逮捕的23件中,即有常见的盗窃、故意伤害、强奸罪,也有生产销售假药案、贩毒案、猥亵妇女案、组织介绍容留妇女卖淫案、收购赃物等案件,涉案罪名在总体上比过去广泛得多,而且有一定的时代特征。

逮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逮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为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逮捕工作,有效解决逮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严格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6年8月联合部署开展了对2005年逮捕工作的专项检查。

从检查情况看,逮捕工作中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一、部分案件公安机关报捕质量不高。

2005年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不捕率达9%,而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的占不捕人数的5.7%,检察机关经复议复核改变原决定的占复议复核人数的12.9%,说明公安机关报捕案件质量不高。

究其原因:一是有的公安干警证据意识不强,没有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及时、有效地收集和固定证据,重破案,轻取证;重言词证据,轻其他证据;重有罪证据,轻无罪证据;重单个证据收集,忽略证据间的关联性。

二是有的公安机关为了缓解社会压力、转移矛盾,对一些明知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向检察机关报捕,既加重了检察机关的工作负担,加大了诉讼成本,也使不捕率居高不下。

三是公安机关预审部门撤销后,缺乏对错案有效的审查、纠正机制,报捕案件质量普遍下降。

四是有的地方公安机关的量化考核机制不科学,将破案率、逮捕人数作为重要量化指标。

二、部分案件检察机关掌握逮捕条件过严或过宽。

2005年经复议复核改变原不批捕决定的占12.9%,反映出在办案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检察院以起诉条件代替逮捕条件的问题。

究其原因:一是有的检察院在不诉率、判无罪率等量化考核指标及国家赔偿的压力下,人为提高逮捕门槛,造成一些案件该捕不捕。

二是有的公安机关对批捕案件往往不再继续侦查,而直接移送审查起诉,使有的检察院认为若不在审查逮捕时从严掌握,会导致捕后不诉、判无罪,因而提高了逮捕标准。

三是个别检察干警存在怕办错案的思想顾虑,自觉不自觉地把逮捕标准等同于起诉标准。

而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环节把关不严的问题也同样存在,在2005年捕后未追究刑事责任(包括捕后撤案、不起诉、判决无罪等)的案件中,确实有一部分是根据审查逮捕时的证据情况就不应当作出批捕决定的案件。

刑事审判质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刑事审判质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刑事审判质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刑事审判质效不断受到社会关注和批评。

虽然我国的刑事审判工作在不断完善,但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阻碍了刑事审判的公正、高效与公信力。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刑事审判质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探讨。

二、问题一:审判程序不完善在刑事审判中,审判程序是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公正的重要保障。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地方存在着审判程序不完善的现象,例如庭审不及时、不充分等问题。

这样会导致案件审理时间过长,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等待和成本,也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三、问题二:证据收集不规范在刑事审判中,证据是判决结果的重要依据。

有些案件中存在着证据的收集不规范的问题,导致了一些案件无法有效审理或者判决结果失去说服力。

证据的收集方式也影响到法官的判断,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结果。

四、问题三:法官素质不高法官是刑事审判中的主要执行者,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刑事审判的质效。

但是在一些地方,由于法官素质不高,审判过程中存在主观臆断、不理性等问题,导致了判决结果的不公正,也影响到了判决的效力和公信力。

五、问题四:司法资源配置不均衡司法资源的配置不均衡也是刑事审判质效存在问题的一个方面。

在我国一些地方,由于司法资源过度集中,导致了一些地区的审判效率低下,案件审理时间过长。

而一些地方的司法资源又相对充裕,导致了审判速度过快,影响了案件审理的质量。

六、问题五:司法透明度不足在刑事审判中,司法透明度是保障刑事审判公正的一个重要环节。

然而在现实操作中,司法透明度不够,审判过程缺乏公开、透明,导致了一些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信任度不高,也增加了司法公信力的问题。

七、问题六:司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司法监督机制是刑事审判质效的一个重要保障,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司法监督机制不健全的问题。

一些地方的司法监督机构缺乏独立性,审理案件时存在被干扰的情况,导致了司法裁判的不公正。

八、问题七:律师参与程度不够律师是司法活动中的一个重要参与者,其参与度直接影响到刑事审判的公正与公信。

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我国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立法缺陷及理论研究

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我国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立法缺陷及理论研究

「内容提要」刑事证据收集规则是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目前我国立法的相关规定很不完善,存在缺陷。

我国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现状:(一)立法方面。

1、实体性规则和实施性规则均不完善,立法粗疏,缺乏可操作性;2、公、检、法司法解释中的程序立法违背了程序法定原则。

(二)理论研究方面。

1、对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研究未给予足够重视,尚有欠缺;2、混淆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刑事证据收集规则;3、理论研究有脱离实际之嫌。

笔者力图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反思以寻求更为合理的规则。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刑事证据收集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证据收集规则,属于程序性规则,是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乃至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侦查中刑事证据收集活动的准则。

其功能在于规范和约束侦查活动,使证据的收集合法化、程序化,保证收集到的证据的合法性,避免侵犯人权,防止侦查权的无限扩张。

然而目前我国的刑事证据收集规则很不完善,现有的收集规则零散分布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

学术界对此问题也较少涉及。

笔者力图通过对我国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反思探寻更为合理的规则。

一、我国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立法现状及反思我国现代证据立法吸取了大陆法系证据立法的有益成分,在诉讼法内以专章对证据制度的有关内容作了规定。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证据也有专门规定。

然而,关于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法律规定却不甚完善,存在立法缺陷。

(一)立法现状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对刑事证据收集规则作出了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该法第89条至第118条、第131条关于侦查的规定中也包含有刑事证据收集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刑事诉讼法中不批捕复议复核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刑事诉讼法中不批捕复议复核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刑事诉讼法中不批捕复议复核存在的问题及完善2012级法硕(非法学)2班孙海波 2012281060276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的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制约,互相配合”的原则,确立了履行侦查职能的公安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以及履行审判职能的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相互制衡的关系,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最能体现检警配合、制约关系的当属审查逮捕及其复议、复核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存在着随意启动复议、复核程序的现象,徒然增加了诉讼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

关键字:刑事诉讼法不批捕复议复核非诉讼化所谓不批捕复议是指人们检察院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对本院所作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依法重新进行审议,一决定是否改变原决定的一种诉讼活动。

所谓不批捕复核是指人们检察院根据下级公安机关的提请,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批准逮捕决定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改变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一种诉讼活动。

近年来,在全国检察机关受理的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中,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虽然所占比例不大,但是公安机关因不服人民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决定而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复核要求的情况却呈现上升态势,作为具体体现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关系的一项制度,复议复核制度其实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通过赋予公安机关复议复核权,从程序上对检察机关行使不批捕权加以制约,有利于防止该捕不捕而放纵犯罪,保证不捕决定的正确性和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1同时,这一规定体现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之间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案件,有效地打击犯罪。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事诉讼法中不批捕复议复核存在的问题及完善2012级法硕(非法学)2班孙海波 2012281060276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的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制约,互相配合”的原则,确立了履行侦查职能的公安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以及履行审判职能的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相互制衡的关系,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最能体现检警配合、制约关系的当属审查逮捕及其复议、复核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存在着随意启动复议、复核程序的现象,徒然增加了诉讼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

关键字:刑事诉讼法不批捕复议复核非诉讼化所谓不批捕复议是指人们检察院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对本院所作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依法重新进行审议,一决定是否改变原决定的一种诉讼活动。

所谓不批捕复核是指人们检察院根据下级公安机关的提请,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批准逮捕决定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改变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一种诉讼活动。

近年来,在全国检察机关受理的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中,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虽然所占比例不大,但是公安机关因不服人民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决定而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复核要求的情况却呈现上升态势,作为具体体现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关系的一项制度,复议复核制度其实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通过赋予公安机关复议复核权,从程序上对检察机关行使不批捕权加以制约,有利于防止该捕不捕而放纵犯罪,保证不捕决定的正确性和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1同时,这一规定体现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之间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案件,有效地打击犯罪。

2另一方面,实践中,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决定要求复议复核的随意性,及造成了司法资源的不必要浪费,也因行政权对司法权的不正当干预而影响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逮捕权的权威性。

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现行立法中的不批捕复议复核制度加以反思和进行重构。

一、与不批捕决定的复议复核有关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1杨诚铭主编《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操作规范全书》上卷,中国知识出版社,2005年,第90-91页。

2胡康生、李福成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6年6月,第84页。

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比武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零五条:对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另行指派审查逮捕部门办案人员复议,并在收到提请复议书和案卷材料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零六条对公安机关提请上一级别人民检察院复核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的十五日以内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如果需要改变原决定,应当通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撤销原决定,另行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

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条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并将执行回执在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对已被拘留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补充侦查、要求复议或者提请复核的,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需要复议的,应当在五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

如果意见不被接受,认为需要复核的,应当在五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一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二、不批捕决定的复议复核程序(一)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的程序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需要向人民检察院要求复议的时候,应当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5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

如果要求复议的意见不被接受,公安机关认为有复核必要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书后的五日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连同《复议决定书》一起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提请复核意见书》是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意见未被同级人民检察院接受,并认为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有错误时,为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说明理由,请求对案件重新复核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二)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复议、复核的程序1.对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另行指定审查逮捕部门办案人员复议,并在收到提请复议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的7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另行指定办案人员复议的目的,是为避免审查批捕和审查复议由同一人进行,使复议形同虚设的情况。

2.对公安机关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的不批准逮捕案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的15日以内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如果需要改变原决定,应当通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撤销原决定,另行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

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1]三、提请复议、复核的原因1、对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上的理解上存在偏差,特别是在有无逮捕必要上常会因认识不同而对同一案件上造成不同的处理结果,特别是检察机关将不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予以逮捕的案件是视为逮捕有瑕疵的案件的。

2、对案件在证据的准确把握度上存在差距。

侦查机关在刑事案件的侦查中,因种种原因常缺乏证据链条意识,重口供,在对案件证据上把握准确度上存在欠缺,在侦查过程中,一旦获得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便放松了警惕,常常忽视了对相关证据的收集,忽视了对相关证据之间是否能相互印证、是否存在矛盾点及矛盾点能否合理排除等一些关键问题的分析、论证。

而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时更注重对全案证据是否具有“三性”,即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分析,如证据链条存在缺陷,一旦犯罪嫌疑人在审查逮捕环节翻供则常会造成不捕,不可避免的导致案件处理结果分歧的产生。

[2]五、不批捕复议复核中存在的问题(一)现行法律没有就申请复议、复核需具备的条件作出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赋予侦查机关对检察机关的不捕决定有申请复议、复核权,但没有规定侦查机关申请复议、复核的条件。

如果将没有规定简单的理解为不需要任何原因,不需要任何理由,似乎有违法律的严肃性。

在司法实践中,正是由于这种限制条件的缺失,增大了复议、复核程序启动上的随意性。

(二)在公安机关提请复议时,在检察机关存在着走过场现象。

当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出了复议、复核后,虽然《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对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另行指派审查逮捕部门办案人员复议,但是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案件,都是通过科室集体研究讨论,主管检察长决定的或者在科室研究不能决定时提交检委会研究决定甚至是向上一级检察院汇报由上一级检察院决定的,那么在公安机关提请复议时,在检察机关存在着走过场现象,因为即便换了办案人员进行复议审查,其往往也是参加过案件研究讨论的,并且对于复议的这种自己监督自己、自己纠正自己的制度,和复议、复核制度的类似于行政性质的非诉讼化的特点,决大多数机关都不会改变自己原来作出的决定的。

[3](三)作为一种解决是否羁押嫌疑人的制度,复议复核应当以诉讼的方式运行,然而在实践中,复议复核“非诉讼化”的不合理性却存在。

这是主要的问题所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证。

1、在我国,检察机关被定位为司法机关,其所行使的权力被定位为一种司法权。

所以检察机关所行使的批捕权是一项司法权,应该说是没有什么疑义的。

陈瑞华教授认为,司法权在程序方面有被动性、公开和透明性、多方参与性、亲历性、集中性、终结性六个特征。

3而复议复核程序由公安机关背着嫌疑人秘密提起,检察机关秘密受理、秘密审查、秘密决定。

这样的复议复核程序显然不符合司法权的特征。

这样,由于复议复核不是以诉讼的方式进行,而是按照行政权的行使方式进行,导致复议复核程序“异化”为公检两家在互相制约的幌子下共同对付嫌疑人的行政治罪程序,而检察机关的复议复核审查则完全“异化”为一种行政活动,检察机关的这一项司法权也就沦为一种行政权。

[4]2、复议复核“非诉讼化”违反刑事诉讼的程序参与原则,使复议复核程序异化为专权的行政治罪程序。

刑事诉讼中的程序参与原则是指程序所涉及其利益的人或者他们的代表,能够参加诉讼,对自己的人身、财产等权利相关的事项,有知悉权和发表意见权;国家有义务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

4但是,在我国的复议复核程序中,复议复核是检察机关根据公安机关单方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单方的间接书面审理,当事人甚至不知道复议复核程序被启动,更谈不上参与并向检察机关陈述自己的意见、观点和主张以及提供相应的支持本方主张的证据与反驳不利于本方的证据。

由于复议复核程序没有遵守程序参与原则,事实上剥夺了嫌疑人在决定自己人身自由时的参与权,使检察机关成为单方面决定是否剥夺嫌疑人较长时间人身自由的机关,复议复核程序异化为专权的行政治罪程序。

3、复议复核“非诉讼化”具有“双重危险性”,使复议复核程序沦为随意处置嫌疑人利益的专权程序。

人民检察院不批捕的决定直接导致嫌疑人从原来的待确定状态变成一种确定性状态。

维持原决定的复议复核结论的实质性效果是进一步确认嫌疑人的非羁押状态,对于曾经被认定为无罪的人也是进一步的确认。

但也说明嫌疑人曾经陷于危险,因为国家机关曾经秘密意图对其定罪,秘密意图剥夺其人身自由。

复议复核“非诉讼化”导致的这种“今天放,明天抓”、“今天定无罪,明天定有罪”使嫌疑人以及与之相关的社会关系在短期内处于一种反3陈瑞华著:《问题和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7月,第12-26页。

4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第106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