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集下载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8〕43号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8〕43号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8〕43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州人民政府在《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黔东南府发〔2018〕3号)基础上,对2018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州人民政府研究,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对《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向学生收取晚自习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03〕53号)等185件规范性文件明确继续有效。

二、对《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州府发〔2002〕8号)等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三、对《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规划建设的通知》(州府通字〔2002〕第37号)等4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继续有效的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185件)2.开展修订的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21件)3.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6件)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2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185件)序号文件名称文件文号发文日期1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向学生收取晚自习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03〕53号2003.11.052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03〕57号2003.12.16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州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03〕65号2003.05.264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州级大额医疗保险补助费筹集标准的批复黔东南府函〔2005〕25号2005.04.255州人民政府关于三板溪库区水上运输市场准入条件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06〕26号2006.07.136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州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06〕41号2006.12.307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各市县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的批复黔东南府函〔2007〕136号2007.11.268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城镇退役义务兵和复员转业士官安置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07〕174号2007.12.059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城市廉租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07〕195号2007.12.2910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07〕196号2007.12.2911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黔东南府发〔2008〕5号2008.01.2112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08〕21号2008.04.011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村级森林防火制度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08〕28号2008.03.041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国土资源局州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州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08〕115号2008.08.2915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08〕186号2008.12.2216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完成我州耕地保护系统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09〕5号2009.05.0517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09〕29号2009.06.1618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黔东南州行政许可由县市实施项目目录》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09〕38号2009.08.1819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东南府发〔2009〕40号2009.08.1420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国家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09〕542009.03.2321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09〕57号2009.03.2322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09〕66号2009.12.312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合作勘查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09〕69号2009.03.312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州级事业单位开展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移交和权属变更工作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09〕107号2009.05.0425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新增耕地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09〕110号2009.05.0526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09〕231号27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09〕232号2009.12.1728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房屋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10〕30号2010.10.0929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国资委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0〕268号2010.12.2430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森林防火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11〕14号2011.03.1831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黔东南府发〔2011〕32号2011.06.0132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苗族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11.06.213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1〕122号2011.05.193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重大投资项目绿色通道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1〕173号2011.07.1535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招商引资项目全程代理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1〕176号2011.07.2536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1〕240号2011.09.2737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1〕296号2011.12.1938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2〕35号2012.03.1539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开发公益性岗位促进困难人员就业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2〕54号2012.03.2840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规定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2〕77号2012.04.1641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2〕98号2012.05.0342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州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和管理创建发展环境示范窗口的意见黔东南府办发〔2012〕152号2012.06.294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工资支付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2〕168号2012.07.1144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黔东南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13〕18号2013.11.2245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黔东南府办发〔2008〕99号文件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3〕9号2013.10.2546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黔东南府发〔2014〕9号2013.10.2447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黔东南府办发〔2012〕83号文件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4〕41号2014.09.0248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村级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4〕44号2014.09.0549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4〕91号2014.11.0750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方案(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4〕93号2014.11.2051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黔东南府发〔2015〕12号2015.12.0352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5〕1号2015.01.045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5〕4号2015.01.205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全州新增的51个中国传统村落纳入重点村寨进行消防建设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5〕5号2015.01.2155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5〕6号2015.01.2256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传统村落保护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5〕7号2015.02.2657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5〕8号2015.03.2358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5〕12号2015.04.0759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农村集中建房实施方案和黔东南州农村集中建房技术导则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5〕13号2015.04.0860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加强政府性债务风险防范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5〕14号2015.04.1661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加强招商引资签约项目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5〕15号2015.04.1662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金融助农脱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5〕16号2015.04.216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金融生态环境示范县乡村园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5〕17号2015.04.216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5〕21号2015.05.1565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5〕25号2015.06.0166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黔东南府办发〔2015〕26号2015.06.0467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债券申报发行的实施意见黔东南府办发〔2015〕32号2015.09.2368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凯里-麻江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5〕33号2015.06.1769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5〕38号2015.09.0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黔东南州新型建筑建材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5〕39号2015.09.0371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州级产业投资引导基金运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5〕40号2015.09.1772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5〕51号2015.10.317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5〕54号2015.11.107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招商引资客商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5〕61号2015.12.1575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易地扶贫搬迁贷款项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5〕68号2015.12.31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高铁沿线环境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5〕164号2015.10.2977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和黔东南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第三方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5〕189号2015.11.1378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地质灾害隐患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5〕210号2015.12.1279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5〕212号2015.12.1280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5〕216号2015.12.2381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5〕220号2015.12.2382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5〕222号2015.12.3083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16〕1号2016.01.2984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投融资平台公司整合转型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16〕3号2016.02.2485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黔东南府发〔2016〕10号2016.04.2986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16〕11号2016.02.0387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苗侗民族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黔东南府发〔2016〕14号2016.05.2688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黔东南府发〔2016〕18号2016.07.0889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州级土地资产处置登记颁证等管理权限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16〕19号2016.07.1990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托养补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16〕22号2016.08.2091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推进中医药民族医药改革发展实施意见黔东南府发〔2016〕23号2016.09.1992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税收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16〕27号2016.11.0293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实施意见黔东南府发〔2016〕28号2016.11.1894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东南府发〔2016〕29号2016.09.27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公立医院人员编制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黔东南府发〔2016〕35号2016.12.2796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自然灾害防范与民政救助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1号2016.01.0597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州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3号2016.01.0798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中小学生失学辍学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17号2016.02.2699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工作顾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20号2016.03.28100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25号2016.05.0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屠宰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27号2016.04.25102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债券融资主承销商比选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33号2016.05.2310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36号2016.05.2810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州直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37号2016.05.31105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黔东南州关于加快中药材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39号2016.06.03106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州级基金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46号2016.07.22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48号2016.08.04108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49号2016.08.02109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黔东南州工业电费调节资金池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50号2016.08.05110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和《黔东南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53号2016.08.10111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大力加强乡村两级医疗卫生人才综合培养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55号2016.09.10112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产业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57号2016.10.1311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的实施意见黔东南府办发〔2016〕58号2016.10.1611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61号2016.10.21115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62号2016.10.28116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加快培育发展特色民宿产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63号2016.11.10117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64号2016.11.16118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预)算审计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65号2016.11.16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66号2016.10.10120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67号2016.10.10121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69号2016.11.21122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提高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医疗救助保障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78号2016.12.2912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6〕3号2016.01.0712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6〕12号2016.01.19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进一步促进邮政及快递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6〕51号2016.03.10126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开展农村“两保一孤”特困人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6〕69号2016.04.10127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6〕88号2016.04.29128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提请州政府研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工作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6〕107号2016.05.03129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工业电费调节资金池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6〕159号2016.08.05130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6〕163号2016.08.11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6〕182号2016.08.26132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6〕205号2016.09.2313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民政保障配套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6〕207号2016.09.2613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创业就业保障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和黔东南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险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6〕218号2016.10.12135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6〕220号2016.10.20136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基本流程规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6〕263号2016.12.05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州旅游资源统筹管理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6〕265号2016.12.09138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6〕272号2016.12.18139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引雁归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6〕275号2016.12.26140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6〕279号2016.12.26141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名校长名教师名班主任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黔东南府发〔2017〕5号2017.04.14142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有平台企业转型升级提升竞争实力的实施意见黔东南府发〔2017〕8号2017.05.12143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17〕10号2017.05.18144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17〕11号2017.05.16145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招商引资社会引资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17〕13号2017.06.16146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黔东南州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更新成果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17〕14号2017.06.27147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对黔东南府发〔2017〕14号文件有关数据的更正通知黔东南府发〔2017〕17号2017.08.05148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省政府取消、下放部分省级行政许可事项承接落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17〕19号2017.08.23149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17〕21号2017.09.23150黔东南州关于加强城市设计彰显民族文化特色风貌的指导意见黔东南府发〔2017〕24号2017.10.31151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东南府发〔2017〕25号2017.12.21152黔东南州人民政府森林防火通告黔东南府发〔2017〕26号2017.12.2215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规范重大合同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7〕4号2017.02.2315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民生资金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7〕11号2017.03.26155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7〕18号2017.05.12156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7〕20号2017.05.23157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群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7〕25号2017.06.22158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江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7〕36号2017.08.07159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关于进一步做好新一轮退耕还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7〕42号2017.09.20160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工信委等五部门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黔东南府办发〔2017〕46号2017.10.14161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政府服务效率的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7〕47号2017.09.30162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8﹞41号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8﹞41号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正文:----------------------------------------------------------------------------------------------------------------------------------------------------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8﹞4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州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和州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以来,州人大代表、州政协委员和参加州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州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共向州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和提案604件,其中:州人大代表建议270件,州政协提案334件。

为认真做好2018年州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根据建议提案办理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办理工作责任办理建议提案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内容,是政府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的重要途径,是政府依宪施政、依法行政、以科学民主决策回应社会关切和服务人民的重要体现。

各承办单位要坚持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承办科室负责及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不断健全完善办理工作台账,对各个环节和各项任务定人员、定时限、定标准,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全年办理工作。

二、严格时限程序,有力有序推动工作(一)按时答复。

各承办单位要于2018年6月30日前答复代表或提案者。

对个别情况比较复杂一时难以办复的,经商州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州政协提案委员会同意,可适当延期,最迟不得超过9月30日。

(二)及时公开。

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提案,各主办单位要按照“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于办理复文形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同形式进行主动公开,确保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2018年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2018年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2018年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6.25•【字号】•【施行日期】2018.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2018年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8〕103号各县(市)人民政府,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黔东南州2018年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25日黔东南州2018年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8﹞15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质量强州战略,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党对质量工作的领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紧紧围绕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大力推进“质量强州”发展战略,在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的攻坚战方面取得扎实进展。

全面提升我州工业产品、食品药品、建设工程、服务及生态质量水平,为实现我州跨越式发展奠定质量基础。

二、质量目标(一)工业产品生产领域监督抽查合格率达到94%以上;州内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监督抽查合格率达到96%以上;州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监督考核合格率达到97%以上;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总体合格率达到98%以上。

(责任单位:州质监局、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州农委)(二)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质量均达到国家标准或规范要求,大中型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100%,其他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推进5G建设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20〕6号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推进5G建设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20〕6号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推进5G建设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推进5G建设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20〕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黔东南州推进5G建设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19日黔东南州推进5G建设发展实施方案为推进我州5G建设,加快5G全面商用步伐,进一步促进全州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5G建设发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9〕1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推进5G通信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9〕8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州省5G发展领导小组的通知》精神,结合黔东南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主体、部门协同、市场参与”,加快推进5G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不断促进5G试验应用创新,深化5G场景融合应用,培育5G新产业新业态。

2020年至2022年,全州5G建设投资累计完成7.5亿元,5G基站规模累计达到5451个。

其中:新建基站440个,原址改造5011个。

2020年,基本实现凯里市主城区5G网络连续覆盖和规模商用,融合应用场景进一步丰富,为5G产业化、集群化打下基础。

2022年,力争实现县级以上主城区5G网络连续覆盖和全面商用,5G新型基础设施基本建成,基本形成网络建设、融合应用、产业发展三位一体协同推进的5G发展总体格局。

二、重点任务(一)加强5G网络建设统筹规划。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东南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04•【字号】黔东南府办发[2004]99号•【施行日期】2004.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04〕99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各科室:《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已经秘书长办公议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八月四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为切实加强办公室内部管理,建立健全高效优质的运行机制,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使办公室工作更加适应于新形势下政府工作的需要,更好地服务于全州各项建设事业,特制定以下工作规则。

一、会议制度(一)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会议制度1、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会议(简称办公室党组会议)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组成,必要时综合科、政保科主要负责人列席。

会议由办公室党组书记主持。

会议定期或根据情况临时召集。

2、会议任务。

①研究州政府办公室机构设置、人事问题和对工作奖惩;②研究党务工作;③召开民主生活会。

3、与会人员要注意保密,不得泄漏会议研究事项和与会人员意见。

4、坚持按管理权限和正常程序办事,民主决策,实事求是。

对重大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5、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要形成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或由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签发。

(二)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制度1、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每月举行一次,由正、副秘书长出席,必要时办公室有关科室负责人列席。

会议由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秘书长外出,由在家主持工作的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2、会议议题。

由主持人确定,副秘书长可以提出会议议题建议。

会议任务:传达贯彻州委、州政府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落实州政府领导的工作指示;研究公务员年度考评和办公室其它重大工作事项;研究州政府办公室与有关部门重要协调工作。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黔东南府发[2010]7号【发布部门】黔东南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10.03.10【实施日期】2010.03.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10〕7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黔东南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实施方案(2009-2011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日黔东南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实施方案(2009-2011年)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黔府发〔2009〕32号)精神,结合实际,提出我州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一)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三年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城乡全体居民。

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率,2009年分别达到75%、70%、94%,2010年分别达到85%、80%、95%,2011年分别达到90%、90%和95%。

2009年基本解决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和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问题。

2010年统筹解决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及其他各类关闭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问题,参保资金筹集由地方各级政府负主要责任,企业所属同级财政补助大部分、中央补助资金调剂一部分、有部分缴费能力的企业缴纳一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调剂一部分。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29•【字号】黔东南府办发〔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22〕1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黔东南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29日黔东南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个人账户第三章门诊共济保障待遇第四章服务与结算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更好解决我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1〕27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坚持保障基本、平稳过渡、协同联动、因地制宜的基本原则,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保障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我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

第二章个人账户第四条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计入。

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余下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第五条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8.24•【字号】•【施行日期】2018.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8〕142号各县(市)人民政府,贵州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黔东南州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24日黔东南州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8〕85号)精神,进一步提升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促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更加透明、更有效率,充分发挥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助推作用,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省代表团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统一安排部署,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期盼,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东南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03•【字号】黔东南府办函〔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21〕19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黔东南州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3日(此件公开发布)黔东南州2021 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黔府办函〔2021〕39号)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化政务公开,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法治化、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助力深化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助推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结合黔东南州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紧扣“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深化政务公开(一)主动公开各类规划信息,推动规划更好落实1.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直各有关部门要依托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主动公开“十四五”规划和专项规划、空间规划、区域规划等,做好历史规划(计划)的归集整理和公开工作,充分展示党和政府“一张蓝图绘到底”的接续奋斗历程。

(牵头单位:州发展改革委,相关规划编制牵头部门,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2.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适当方式归集整理各级各部门主动公开的规划,更好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规划实施工作。

(牵头单位:州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相关规划编制牵头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二)做好市场规则标准和监管执法信息公开,持续优化营商环境3.全面提升网上政务服务能力,推进全州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一网通办”,以“办成一件事”为目标,实现全州政务服务事项100%网上可办。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2020年质量提升推进计划的通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2020年质量提升推进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东南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08•【字号】黔东南府办函〔2020〕49号•【施行日期】2020.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2020年质量提升推进计划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20〕49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黔东南州2020年质量提升推进计划》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8日黔东南州2020年质量提升推进计划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黔东南州委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党发〔2018〕20号)要求深入推进“质量强州”战略,推动我州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2020年质量提升推进计划。

一、质量目标(一)州内工业产品、药品、食品生产领域监督抽查合格率分别达到95%、98%、96%以上。

完成省下达的药品、医疗器械抽检任务。

(责任单位: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二)州内种养殖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督抽查合格率达到98%以上;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总体合格率达到98%以上;完成省下达的安全监测任务。

(责任单位:州农业农村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三)全年在建项目监督覆盖率、大型项目一次验收合格率达100%;中型项目、小型项目一次验收合格率分别达98%、90%。

(责任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四)农村公路路面技术状况指数(PQI)值65%以上;公路工程交工验收一次合格率100%。

(责任单位:州交通运输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五)大中型、小型水利工程项目一次性验收合格率分别达100%、98%;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85%以上。

(责任单位:州水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六)全州城市(县城)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地表水水质优良比例分别保持在95%、92%以上;县城及以上、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分别达100%、95%以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黔东南州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第十三届州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19日黔东南州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和《中共黔东南州委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动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黔东南党发〔2015〕17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发展大会精神,按照省、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以提高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能力建设为重点,以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分级诊疗为突破口,完善服务网络、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综合运用医疗、医保、医药联动,引导优质资源下沉,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科学合理的就医秩序,逐步建立符合我州的“小病在基层,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分级诊疗就医格局。

二、基本原则基层首诊。

坚持群众自愿、政策引导,鼓励并逐步规范常见病、多发病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对于超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的疾病,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诊医疗机构根据诊疗常规以及转诊流程选择诊疗方式或转诊。

自主选择。

首诊医疗机构引导转诊时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权,认真介绍可转往的医院及其专科技术情况,最终由患者或患者家属自主选择是否转诊及转往的医院。

双向转诊。

坚持科学就医、方便群众、就近转诊、提高效率,完善双向转诊程序,建立健全转诊指导目录,重点畅通慢性期、恢复期患者向下转诊渠道,逐步实现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的有序转诊。

急慢分治。

明确和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急慢病诊疗服务功能,完善治疗-康复-长期护理服务链,为患者提供科学、适宜、连续性的诊疗服务。

急危重症患者可以直接到二级及以上医院就诊。

分级诊疗。

根据疾病的发病率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间服务能力的差异以及手术分级等相关规定,常见病、多发病以及一类手术主要由基层医疗机构诊疗,二级医疗机构重点开展二、三级手术和急诊及重大疾病诊治,三级医疗机构重点开展三、四级手术和急危疑难疾病诊治,各级医疗机构首诊的疑难危重疾病则根据病情实施转诊;经上级医院诊断明确、治疗后病情稳定、进入恢复期或符合相关转诊条件的病例,则转回基层医疗机构接受康复、护理支持与管理。

上下联动。

引导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建立目标明确、权责清晰的分工协作机制,以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为重点,推动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和纵向流动。

资源共享。

医疗机构应根据患者病情合理开展各项检验、检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医疗机构间要大力推动医疗质量控制工作,努力实现同级医疗机构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同时通过医师多点执业、城乡对口支援以及远程会诊等形式,加强上下级医疗机构间的技术合作和人才的有效交流,促进卫生资源合理利用。

三、工作目标2016年底,在全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民营医疗机构)全面开展分级诊疗工作,重点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等病种的分级诊疗,探索建立双向转诊机制。

2017年底,进一步扩大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心脑血管疾病为重点的病种范围,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诊疗和管理率达到40%以上;由二、三级医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诊人数年增长率在10%以上,实现预约转诊占公立医院门诊就诊量的比例提高到20%以上,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逐步建立完善双向转诊机制。

到2020年底,基本实现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全覆盖,各县(市)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以上,分级诊疗服务能力全面提升,保障机制逐步健全,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层级优化、职责明晰、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医疗服务体系基本构建,实现县域内城乡居民大病不出县的目标,基本建立符合我州实际的分级诊疗制度。

四、主要工作任务和措施(一)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的分级诊疗模式。

1.推行基层首诊。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完善功能、定位清晰、任务明确、规模适当的医疗服务体系基本构建,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

坚持群众自愿、政策引导、以患者病情为基础、充分尊重患者自主选择权,加强相关政策宣传。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实行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的分级诊疗制度,州域内参保就医患者原则上首选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计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其它非公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一级)诊治,超出诊治范围的转诊到二级医院;原则上能在二级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诊治的,一般不到三级医疗机构诊治;原则上能在州内三级医疗机构诊治的,一般不到省级和省外诊治。

就医患者根据病情需要转上级医院诊治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转院手续。

经上级医院诊断明确、治疗后病情稳定、进入恢复期或符合相关转诊条件的患者,则转向下一级医疗机构接受治疗。

(责任单位:州卫生计生委)2.探索建立双向转诊机制。

各医疗机构按照科学就医、方便群众、就近转诊、提高效率的原则,逐步建立完善双向转诊程序,实现不同级别和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的有序转诊,接受转诊患者的医疗机构对转诊患者优先安排就诊。

重点畅通常见病、多发病患者和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康复期患者向下转诊。

每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县级医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与2 所及以上的上级医院签订双向转诊协议。

协议双方明确转诊流程以及双方责任和义务,以保持双向转诊通道顺畅有效,为患者提供连续、有效及安全的医疗服务。

(责任单位:州卫生计生委)3.建立特殊情况就医机制。

特殊人群(65岁以上老年人、0-6岁婴幼儿、重度残疾人、高危孕产妇等)按照“就近就医”的原则,自主选择医疗机构进行诊治。

突发急、危、重症患者按照“就近就急”的原则进行抢救和住院治疗。

经接诊的医疗卫生机构确认必须向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转诊的按程序转诊。

报销待遇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患者因某一疾病经县级医院转诊到上级医院住院治疗,办理出院手续后,如经原治疗医院确定为同一种疾病需再次住院治疗、复查等,可在医保管理部门备案后直接在原治疗医院诊治,诊治医院应简化程序优先安排住院。

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和异地务工、就读参保人员,实行备案制管理,经参保机构同意,可在异地居住地就医,不需要再办理转诊手续,就医时首选政府举办医疗机构,并在5日内向参保机构电话报批,如需往上级医院转诊治疗的,按转诊程序规定向上级医院转诊,出院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尚未完成县级中医院建设的县,病人需要中医诊疗的,可选择在就近的州内县级中医院或上级中医院就诊,无需转诊或采取备案制。

(责任单位:州卫生计生委、州人社局、州发改委,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4.构建急慢分治的服务功能定位。

城市三级综合医院主要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诊疗服务;城市三级中医医院主要是充分利用中医药(含民族医药,下同)技术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中医诊疗服务和中医优势病种的中医门诊诊疗服务。

二级综合医院主要接收三级医院转诊的急性病恢复期患者、术后恢复期患者及危重症稳定期患者,提供县域内常见病、多发病诊疗,以及急危重症患者抢救和疑难病转诊;二级中医医院主要是充分利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提供区域内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中医诊疗,危急重症患者的抢救,疑难复杂疾病向上转诊服务;基层医疗机构、康复医院、护理院等承担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疗服务,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慢性病患者、康复期患者、老年病患者、晚期癌症患者等提供治疗、康复、护理和临终关怀服务,向上级医院转诊超出自身服务能力的常见病、多发病及危急和疑难重症病人,传染病发现及转诊服务,以及提供妇幼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责任单位:州卫生计生委)(二)建立双向转诊流程。

5.完善双向转诊程序。

患者上转:经基层首诊医疗机构首诊处置后,根据就医患者病情需要,符合上转条件的,应履行告知义务,在征得患者同意后,遵循自主选择、方便快捷、全程无缝及区别对待的原则,由医院填写转诊单,按程序向上级医院转诊。

转出县域外的须在医保管理部门备案。

对于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应征得其法定监护人同意。

转诊范围包括:(1)涉及医疗服务内容超出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2)依据《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不具备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资质或手术资质的;(3)各种公共突发事件伤情严重或较重,处理能力受限的;(4)各种急性中毒(毒物、毒气、毒品等)症状严重或较重者;(5)慢性病急性发作期或急、慢性疾病患者病情较危重以及需要进行高压氧等特殊治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6)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能明确诊断的疑难复杂病例,需进一步诊治的;(7)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转入专业防治机构治疗的;(8)精神障碍疾病的病情不稳定患者或病情基本稳定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处理无效的;(9)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况。

患者下转: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医患者,经诊治处置后,符合下转条件的,应履行告知义务,在征得患者同意遵循自愿、方便、安全的原则,按照双向转诊制度,由医院填写转诊单,按程序将患者转往下级医疗机构治疗或管理,上级医院应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对于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应征得其法定监护人同意。

转诊范围包括:(1)普通常见病、多发病,急、慢性病缓解期,下级医疗机构有能力诊治的;(2)诊断明确的患者,处理后病情稳定,已无需继续住院或特殊治疗,但需长期管理的;(3)各类手术后病情稳定,仅需康复医疗或定期复诊的;(4)各种疾病晚期仅需保守、支持、姑息治疗或临终关怀患者,患者或家属自愿转诊的;(5)急性传染病症状已控制并渡过传染期的;(6)老年护理病例;(7)病情稳定的精神障碍患者;(8)自愿转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9)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况。

双向转诊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疾病诊疗范围、诊疗技术规范、双向转诊程序、服务流程、诊疗服务功能定位和《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开展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工作,严格掌握转诊标准,保障科学合理的就医秩序。

各医疗机构要做好转诊患者转出、转入信息登记工作,并利用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和远程医疗系统等信息化手段,统一管理患者就医信息,为其提供整体、连续的医疗卫生服务。

就医患者上转、下转转诊到所需医院住院治疗时,尊重患者自主选择权,按照转诊程序要求,不受任何医疗机构限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