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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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网络交易在我们的生活中的地位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维护网络交易的公平、合法和安全,我国制定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析,以便读者更好地了解网络交易的管理规定和措施。

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崛起,网络交易成为了人们购买商品和服务的重要途径。

然而,网络交易也伴随着一些问题和风险,例如虚假宣传、商品质量问题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于XXXX年颁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二、管理对象和范围《网络交易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主体,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网络商户以及网络消费者。

管理办法主要涉及网络交易平台的注册和备案、交易信息的公示和保护、交易纠纷的解决等方面。

三、注册和备案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需要进行注册和备案手续。

注册要求包括平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等。

备案则需要提交平台名称、经营者信息和联系方式等相关材料。

这些要求的设立旨在建立一个规范和透明的网络交易平台市场环境。

四、交易信息公示与保护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做到交易信息的公示和保护。

对于网络商户和商品信息,平台应提供真实有效的公示,包括商户名称、经营范围、产品价格、售后服务政策等。

此外,平台还要加强对交易信息的保护,严禁泄露用户的个人信息,对于涉及用户隐私的信息要加强管理和保护。

五、交易纠纷解决《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明确了网络交易纠纷的解决途径和责任。

一方面,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和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用户的投诉和纠纷。

另一方面,网络消费者在交易纠纷发生时可以向网络平台投诉,平台在收到投诉后应尽快对纠纷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向消费者提供满意结果。

六、执法和惩处为了加强对网络交易市场的管理和监督,《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了一系列的执法和惩处措施。

如果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了管理办法的规定,将会面临一定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包括罚款、网站关闭等措施。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一、总则网络交易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交易活动,包括商品交易、服务交易、知识产权交易以及其他形式的网络交易活动。

为规范网络交易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网络交易行为的规范1. 商品信息的发布(1)商品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能夸大或者虚假宣传。

(2)商品信息应当标注详细的描述、质量、品牌、价格、产地、厂商等重要信息。

(3)禁止发布非法商品或者违禁品。

(4)网络平台应当建立商品信息审核机制,对发布的商品信息进行审核。

2. 价格的公开和规范(1)网络平台应当对同一商品进行比较,公开价格及折扣情况,不得存在虚构价格、虚假折扣的情况。

(2)商品的价格应当真实、明码标价,不得存在以虚低价格吸引消费者,再加高额运费的行为。

(3)禁止设置价格歧视,同一商品应当具有相同的价格。

3. 交易方式的规范(1)网络平台应当提供便利的支付方式,不得强制消费者使用某一支付方式。

(2)网络平台应当对平台内的交易进行有效的安全措施,保障消费者的交易安全。

(3)禁止设置交易限制,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交易数量等。

4. 交易纠纷的解决(1)网络平台应当设立专门的维权机构,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2)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3)对于多次违反网络交易规范的商家或者消费者,网络平台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三、网络平台的责任1. 商品信息审核的责任(1)网络平台应当建立商品信息审核制度,审核发布的商品信息,核实商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网络平台应当对发布虚假商品信息,或者存在欺诈行为的商家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下线商品、撤销资格等。

2. 交易安全的责任(1)网络平台应当建立安全措施,保证消费者交易过程的安全性。

(2)当发生交易纠纷时,网络平台应当及时介入并处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投诉处理的责任(1)网络平台应当设立专门的维权机构,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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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杂
网络交易涉及的主体多,关系复杂,交易 流程也较为复杂,导致风险来源和表现形 式多样化。
多样
网络交易涉及的领域广泛,包括支付、物 流、产品质量、信息安全等,每个领域都 有各自的风险点。
风险评估的方法和步骤
定性评估
通过专家意见、用户反馈等方式 ,对网络交易过程中的风险进行 评估。
混合评估
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两种方法, 以提高评估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监管的具体措施和方法
建立网络交易监管平台
建立全国性的网络交易监管平台,实现 网络交易的信息公开和透明化,方便工 商部门进行监管。
推行诚信经营承诺制度
建立网络经营者自我约束机制,推行诚 信经营承诺制度,提高经营者的诚信意 识。
加强日常检查和专项整治
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对网络交易的日常 检查和专项整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 时处理,净化网络交易环境。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contents
目录
• 引言 • 网络交易概述 • 网络交易管理的范围和对象 • 网络交易的监管体系 • 网络交易的风险评估与安全管理 • 网络交易的规范与法律责任 • 网络交易的未来发展
01
引言
背景与意义
1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交易日益普及, 已成为重要的商业模式。
2
网络交易带来诸多便利,但也存在诸多问题, 如信息不对称、诚信缺失等。
网络交易的监管内容
主体监管
01
对网络交易的经营者进行监管,包括对经营者的登记、备案、
审核等,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行为监管
02
对网络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包括对销售商品或服务的监管、对
网络广告的监管等,确保其合法合规。
资金监管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交易成为人们购物的一种常见方式。

然而,网络交易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虚假宣传、假冒伪劣商品以及物流问题等。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良性竞争,各国纷纷制定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一、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交易迅速发展起来。

人们可以通过电脑或手机在家里轻松购物,也可以跨越国界购买海外商品。

然而,网络交易也存在一些问题。

虚假宣传、商品质量问题以及物流配送延误成为消费者们普遍关心的问题。

二、网络交易管理的重要性网络交易管理的出发点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购买商品时,依靠的是卖方提供的信息,而这些信息的真实性非常关键。

虚假宣传不仅欺骗了消费者,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因此,制定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加强对虚假宣传的监管是非常必要的。

另外,网络交易涉及到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等问题。

不少消费者在线购买商品时遭遇到伪劣产品或售后服务困扰。

因此,网络交易管理办法需要规定卖方必须提供真实的商品信息,并明确售后服务义务。

此外,物流配送问题也是影响网络交易的重要因素之一。

消费者对于物流配送时间有着合理的期望,如果物流配送不及时往往导致消费者的不满。

因此,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制定需要对物流配送进行规范和监管。

三、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内容为了规范网络交易,各国制定了相应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虚假宣传的禁止: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明确禁止卖方进行虚假宣传,要求卖方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不得进行虚构、夸大宣传。

2. 商品质量保障: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要求卖方提供真实的商品信息,确保商品质量符合标准,并明确卖方承担售后服务义务。

3. 第三方平台监管: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了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责任,要求平台方建立完善的信息审核机制,加强对卖方的资质审核,确保平台上的商品信息真实可信。

4. 物流配送规定: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物流配送进行规范,要求卖方提供快速、准时的物流配送服务,同时鼓励卖方与物流公司加强合作,提高物流效率。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全文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全文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全文《网络交易管理》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于2014年1月26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文件发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

第四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五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

第六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

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应当遵守的规定
遵守法律法规
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应当遵 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建立诚信体系
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建立完善的 诚信评价体系,保障消费者合
法权益。
信息公示
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及时公示交 易商品或服务的名称、价格、 质量等信息,并建立投诉举报
遵守交易规则
遵守平台制定的交易规则,不进行 不正当竞争、欺诈交易等行为。
保障消费者权益
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负责,保障消 费者合法权益。
配合监管
配合政府部门的监管和调查,提供 必要的交易数据和信息。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责任
保障安全
保障信息真实
网络交易经营者需确保商品或服务的安全性 ,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 。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平、诚信、安全的 原则,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02
网络交易平台的特别规定
网络交易平台的设立与运行
设立条件
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具备法人资 格、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 设施设备、健全的管理制度以 及符合相关规定的注册资本。
设立申请
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符 合规定的申请材料。
机制。
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督与法律责任
监督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督和管理。
法律责任
网络交易平台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等行政处罚措施。
03
网络交易经营者的经营规范
网络交易经营者的注册和信息披露
注册
网络交易经营者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

第四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五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

第六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

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1. 引言网络交易已经成为现代商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网络交易行为,加强网络交易管理,促进网络交易健康发展,针对网络交易中的一些常见问题和风险,制定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2. 定义网络交易是指在互联网上基于平台提供的服务,通过买卖双方之间的虚拟交互,实现商品或服务的交换行为。

网络交易平台是指为进行网络交易而设立的机构、组织或平台。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交易平台包括商-to-consumer (B2C) 平台、consumer-to-consumer (C2C) 平台和business-to-business (B2B) 平台等。

3. 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对参与网络交易的主体进行身份验证,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交易主体的真实性;- 提供明确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包括价格、规格、质量、数量等相关信息,并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将其个人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建立安全交易环境,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交易过程的安全;- 提供便利的投诉处理方式,及时解决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

4. 消费者的权益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享有以下权益:- 获得明确、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或服务信息;- 享有商品或服务质量保证,包括退换货、维修、赔偿等权益;- 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权;- 公平的交易环境和诚信的交易主体;- 提出投诉和索赔的权利。

5. 网络交易风险防范为了防范网络交易中的风险,消费者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注意保护个人信息,不轻易泄露个人身份信息、账号密码等重要信息;- 在选择交易平台时,要选择有信誉、口碑好的平台,并查看其他用户的评价;- 在进行交易前,需仔细阅读商品或服务的详细信息,确认清楚价格、质量、退换货政策等;- 在支付时,选择可信赖的支付渠道,避免使用不安全的支付方式;- 注意防范网络欺诈和虚假宣传,谨防网络诈骗等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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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编辑锁定《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是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与经营者得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与《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办法》经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于2014年1月26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文件发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10年5月31日发布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9号《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1]。

《办法》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鲜活易腐、定作等四类商品除外。

消费者得网购“后悔权”将在法律与部门规章层面都获得支持。

[2]部门规章目录1. 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2. 2网络交易管理办法1. ▪第一章总则2. ▪第三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3. ▪第四章法律责任4. ▪第五章附则5. 3《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得政策解读1. ▪《办法》得出台背景2. ▪《办法》得具体政策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编辑《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3]局长张茅2014年1月26日[4]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编辑(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与经营者得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与《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律、法规与本办法得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就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得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就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

第四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得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与公序良俗。

第五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

第六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2]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与有关服务经营者得义务【第二章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得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得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

具备登记注册条件得,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得经营者销售得商品或者提供得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得,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得法人、其她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得,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得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得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得电子链接标识。

第九条网上交易得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得规定。

法律、法规禁止交易得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第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得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得数量与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与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与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二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得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得费用。

第十三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得,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

电子化得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得依据。

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得,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十四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供得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与虚假表示。

第十五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得规定,不得侵犯她人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

第十六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得;(二)鲜活易腐得;(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得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得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消费者退货得商品应当完好。

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得商品价款。

退回商品得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得,按照约定。

第十七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得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得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得条款,并按照消费者得要求予以说明。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得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第十八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得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得目得、方式与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得规定与双方得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得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商业秘密得数据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她人提供。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与其她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得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得,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第十九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得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她经营者得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得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得域名、名称、标识,与她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二)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得虚假宣传;(三)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得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得限额;(四)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她人提升商业信誉;(五)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得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得商业信誉;(六)法律、法规规定得其她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对竞争对手得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

第二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得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统计资料。

【第二章第二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得特别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就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得企业法人。

前款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就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得信息网络系统。

第二十三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得法人、其她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得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与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得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得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得电子链接标识。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得自然人得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与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得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得主页面醒目位置。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审查与登记时,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提请对方注意义务与责任条款。

第二十四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与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得经营者订立协议,明确双方在平台进入与退出、商品与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得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其与平台内经营者得协议、交易规则,应当遵循公开、连续、合理得原则,修改内容应当至少提前七日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

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协议或者规则修改内容、申请退出平台得,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允许其退出,并根据原协议或者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

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与保存。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得技术手段与管理措施保证平台得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得交易环境与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第二十六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得经营者及其发布得商品与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得行为得,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得行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得,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平台内得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得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得其她不正当竞争行为得,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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