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价格行为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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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价格违法行为违法所得研判和计算实务

常见价格违法行为违法所得研判和计算实务

常见价格违法行为违法所得研判和计算实务□ 苑 晟违法所得这一概念在法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其有无研判和数值计算,是每一起市场调节价商品和服务价格违法案件必须面对的。

现阶段,各省市做法不尽相同,有的以价格违法行为属于“行为罚”为由均按无违法所得处理,有的则按有违法所得处理,上海则是采取“折中”立场,即根据违法行为属性、证据调查实际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主要做法介绍如下:一、违法所得计算的法律依据根据《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

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

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检[2006]604号)(备注:该规范性文件虽然已经废止,但其相关条款的法理没有错误,在价格执法实践中仍然遵循适用。

同时,国家层面当前也未出台相关替代性规定)第一条,依法认定违法所得。

《处罚规定》所称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多付价款,为经营者实际执行的价格与按规定应当执行的价格之差,均属于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应当全额计算,并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

不得以退还后剩余的价款计算违法所得。

举例说明,如果通过证据调取和核实,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000元,限期内已退还消费者200元,拟按照违法所得的五倍进行行政处罚。

那么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的800元(1000元-200元=800元)价款予以没收,行政处罚金额为5000元(1000元×5倍=5000元)。

《电子商务法》立法背景及法律实物(一)

《电子商务法》立法背景及法律实物(一)

《电⼦商务法》⽴法背景及法律实物(⼀)2018年10⽉14⽇,有幸参加刘律师在张家港举办的电⼦商务法⽴法背景及法律实务讲座,收获颇丰,⼲货满满!刘律师作为《电⼦商务法》⽴法者成员之⼀,幽默诙谐、深⼊浅出的讲解了⽴法过程中法条背后的故事,并对电⼦商务法出台后有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律师有哪些发展空间,对某些重要的法条⽴法者的态度做了详细的分析。

笔者做了简要整理,以期对于电⼦商务法律师有所帮助。

听完课后,刘律师晚上在微信⾥⾯发了⼀条朋友圈,希望看到各位律师同⾏明年此时就打赢电商法重⼤诉讼的案例。

令各位听课这摩拳擦掌,跃跃欲试!由于篇幅有限,笔者分两部分整理听课感想。

⼀、电⼦商务法的⽴法背景和历史1.背景⼤约在2013年左右的时候,从企业统计的数据来看,中国的电⼦商务市场交易规模已经达到了10万亿元左右,当时参与⽹购的消费者已经达到4亿⼈,同⽐增长30%,电⼦商务从业者超过200万,间接带动⼈⼝1500万⼈。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当时国家的GDP只有59.52万亿。

正是电⼦商务的⾼速发展带动了市场经济的活⼒,同时也引发了诸多纠纷。

倒逼⽴法者不得不关注该⾏业的⽴法情况,制定相关法律去规范电⼦商务健康有序发展。

现有的⽴法有《全国⼈⼤关于维护互联⽹安全的决定》、《中华⼈民共和国电⼦签名法》、《⼴东省电⼦交易条例》、《上海市促进电⼦商务发展规定》、《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杭州市⽹络交易暂⾏管理办法》等。

其中关于《中华⼈民共和国电⼦签名法》在实践当中,法院的案判决⾥引⽤的⽐较少,主要在于该条法律的技术性⽐较强,⼤多数律师不愿以该法为依据主张当事⼈的权益,法官为避免说理性⿇烦,也很少在判决中引⽤该法条。

该法在以后的案例纠纷中,律师可以有很⼤的发展空间。

2.电⼦商务法的⽴法历史2013年12⽉27⽇,正式启动了电⼦商务法⽴法⼯作2014年4⽉杭州会议2015年11⽉南京会议2016年3⽉电⼦商务法形成草案2016年12⽉第⼀次审议2017年10⽉第⼆次审议2018年6⽉第三次审议2018年8⽉第四次审议2018年8⽉31⽇全国⼈⼤常委会审议通过,2009年1⽉1⽇实施。

《2024民法典协议编:法律实务解析》

《2024民法典协议编:法律实务解析》

《2024民法典协议编:法律实务解析》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名称及定义1.2 乙方名称及定义1.3 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二条:合同标的2.1 标的物名称、数量和质量2.2 标的物的交付方式和时间2.3 标的物的价格和支付方式第三条:合同的履行3.1 甲方履行合同的义务3.2 乙方履行合同的义务3.3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4.1 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4.2 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4.3 合同变更和解除后的法律责任第五条:违约责任5.1 甲方违约的责任5.2 乙方违约的责任5.3 因不可抗力导致违约的责任减轻或免除第六条:争议解决6.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解决方式6.2 争议解决的适用法律和管辖法院第七条:保密条款7.1 双方对合同内容和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7.2 保密义务的期限和范围第八条: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8.1 合同的生效条件8.2 合同的终止条件8.3 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第九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9.1 合同适用法律9.2 争议解决方式第十条:其他条款10.1 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10.2 合同的修改和补充方式第十一条:附件11.1 合同附件的名称和内容第十二条:签字盖章12.1 甲方签字盖章12.2 乙方签字盖章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日期13.1 合同的生效日期第十四条:合同的份数14.1 合同正本份数及各方留存份数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3 本合同所述的甲方和乙方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

第二条:合同标的2.1 标的物名称、数量和质量2.1.1 标的物名称:指本合同双方约定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

2.1.2 标的物数量:指本合同双方约定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

2.1.3 标的物质量:指本合同双方约定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服务品质等。

人民大2024电子商务法律实务第四版PPT单元2 电子商务经营者法律实务 第4版陈

人民大2024电子商务法律实务第四版PPT单元2 电子商务经营者法律实务 第4版陈
经营业务属于需取得行政许可才能经营的,如从事食 品、药品销售的,需要取得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 从事医疗器械销售的,应取得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 证件或者备案凭证等。
市场准入与资格审核
仅开展网络经营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 可以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 同一经营者有两个以上网络经营场所的,应一并登记。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网店经营者一般只需向登记机关提 交所在平台出具的网络经营场所证明(包含经营者姓名、身份证 号、网络经营场所网址三项基本信息,同时加盖平台公章)即可 办理相应营业执照。
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仅可通过 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其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 下生产经营活动并应做出相关承诺。
在侵权责任意义上,电商经营者往往会被认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 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应当承担责任。
在合同法意义上,合同的履行一般涉及主义务和附随义务。 鉴于要求顾客举证电商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很困难,电商法 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电商经营者,要求电商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 和交易记录(《电商法》第62条)。
电子商务经营
者概述
模块一
电子商务 经营者法
模块二
律实务
电子商务平台
经营者
导入:严查“三无”外卖、“三假”直播,浙江专项整治网络市场
2022年9月,浙江省市监局联合省委网信办等12部门部署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确定 从9月到11月,在全省范围集中整治网络市场存在的6个方面突出问题,规范竞争秩序,优化 消费环境。 一是严禁网售禁限售商品。 二是治理“三无”外卖。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证照与实际不符、未依法公示相关信息行为, 把好外卖入网经营关。 三是整治“三假”直播。严打 假人气、假优惠、假商品等直播乱象。 四是严厉打击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网售违法行为。 五是严查网售“一老一小”用品质量违法问题。 六是规范重要节点网络集中促销活动。以“双11”等网络集中促销活动为重点,突出对主 要网络交易平台及投诉多的网店、农村电商、跨境电商、在线旅游、开具发票、用能(用水) 产品能效(水效)标识展示信息不规范等的监督检查,坚决打击各种违法侵权行为。

《电子商务法》规制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不足与解决

《电子商务法》规制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不足与解决

《电子商务法》规制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不足与解决吴太轩 /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赵致远 / 西南政法大学中国市场经济法治研究中心摘要:在滥用优势地位理论影响下制定的《电子商务法》第35条规制“二选一”行为存在以下不足:优势地位与滥用行为认定标准主观性较强,执法实践中法律适用混乱;个案合理分析模式超出基层执法部门能力范围,加重执法负担;过度干预与执法漏洞并存,架空《反垄断法》。

根据附属限制理论,合法的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应提前征得商户明确同意,具有合法的主目标与效果,且“二选一”是实现该合法主目标与效果的合理必要方法。

《电子商务法》与竞争法具有制度价值的同一性与实现机制的互补性。

根据电商平台相对于商户具有天然优势的特点,《电子商务法》应摒弃优势地位要件,规定原则性的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禁止条款,要求合法“二选一”行为应提前征得商户同意并以行政处罚保障实施,未单独提示、说明的“二选一”格式条款视为未征得商户同意。

借鉴垄断协议豁免条款,并增加概括性条款与要求合理必要方法的一般性条款,以明确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豁免的实质要件,增强《电子商务法》“二选一”条款的可预见性与可操作性。

关键词:电商平台;“二选一”;滥用优势地位;电子商务法;垄断协议一、引言电商市场包括商户与消费者直接在电商平台内交易的外卖市场、综合性电商市场等多边市场。

电商平台内的商户(以下简称电商商户)是平台经营的必要资源。

电商平台上的商户越多,消费者就越可能使用该电商平台,因此电商平台都想尽可能获取商户在其平台经营。

但由于电商商户相较于传统市场中的商户而言,经营面向的地域范围更广,经营所需的门面费、服务费等也更低,加之在比价网站、较小的转移成本作用下,消费者通常选择最好的商基金项目:本文是2020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疑难问题研究》(20BFX147)与2020年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互联网平台企业滥用杠杆优势的法律规制”(CYB20123)的阶段性成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实务纪要——信息网络犯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实务纪要——信息网络犯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实务纪要——信息网络犯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6.09•【分类】会议纪要正文信息网络犯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今天(6月9日)下午,上海一中院举办“信息网络犯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来自最高法院研究室、上海市检察院、上海检察一分院、上海社科院、华东政法大学、同济大学、上海律协以及上海三级法院等单位的专家、学者60余人参加会议。

会议由上海一中院刑事庭庭长余剑主持,与会人员围绕四个议题、结合典型案例展开充分讨论。

PART 01领导致辞上海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黄祥青在致辞中对各位专家、同仁参与研讨表示感谢。

黄祥青副院长指出,面对网络犯罪衍生的各类新类型问题,一是需要专家群策群力发挥集体智慧。

研讨既能凝聚共识,更有利于形成统一的裁判思路,期待专家和与会人员就各议题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并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讨论,为各个疑难法律问题达成司法共识提供智力支持。

二是专题研讨要聚焦解决司法工作中的真问题。

及时梳理理论和实务中的疑难、复杂问题,在讨论中要清晰展示各类分歧意见及其理由,通过多方论证、深入探讨来消除分歧、形成共识,为司法实践提供高质量、有成效的解决方法。

三是注重对犯罪行为的核心要素进行准确把握。

比如对虚拟财物的讨论,关键在于确定刑法中财物的基本特征,再检视虚拟财物是否符合这些特征,其价格认定要符合损失填平原则。

对涉第三方支付侵财犯罪的处理,要在找准受损法益主体的基础上,分析主要取财行为的性质。

对网络刷单炒信中物流端的处理,要考虑行为的实质社会危害性。

对网络开设赌场行为的规制,要切实把握开设赌场社会危害性的实质要素。

PART 02专题讨论目录01 非法获取游戏币、道具等虚拟财物的行为定性02 利用第三方支付获取他人银行卡内资金、借贷资金的行为定性03 网络刷单炒信链条中空包物流端的行为定性04 利用网络棋牌软件组织他人赌博的行为定性议题一:非法获取游戏币、道具等虚拟财物的行为定性第一个议题围绕“非法获取游戏币、道具等虚拟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如果构成侵财类犯罪,犯罪数额如何认定?”等问题展开讨论。

关于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多收价款的实务解读

关于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多收价款的实务解读

关于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多收价款的实务解读□ 苑 晟为解决基层执法疑惑的问题,进一步规范价格执法行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于2020年6月制发《关于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程序有关问题的解答》,针对当前执法实践中两种“告知方式”进行了阐述。

上海市采取“第一种告知方式”,结合现阶段基层执法过程中常见的业务咨询,现就相关实务性操作介绍如下:一、责令退款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

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

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限期退还的时间要求现行有效的价格法律法规文件中,对责令退还期限没有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当前,执法实践要求坚持“合理把握”原则,一般为7日(含周末和节假日),可以视情缩短或放宽。

比如确定无法退款的,可以缩短至5日;确有退款可能性但需要时间的,遇较长节假日等可以放宽至10日,但最长一般不超过15日。

三、《责令退款通知书》制发流程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完成后,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进行听证的,或者经过陈述申辩、听证程序后,需要退还多收价款的,办案人员应当依据事先告知时确定的数额,制作《责令退款通知书》。

四、责令退款的具体操作步骤(一)制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退款相关文字表述如下:经检查,你公司开展的“越夜越疯狂”促销活动(活动时间为2019年8月22日06:30-24:00)中存在以下价格行为:经营场所内的“8月22日越夜越疯狂折扣信息”公示牌标示:全场花生(特价商品除外)全场7.5折。

电子商务法律实务(第三版)习题答案7

电子商务法律实务(第三版)习题答案7

第三版单元二实训任务一、名词解释1.电子商务经营者解析: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知识点:电子商务经营者难度级别:12.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解析:如淘宝、京东等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知识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难度级别:13.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解析:如在淘宝、京东等电子商务平台上开店的商家,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知识点: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难度级别:14.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规则解析:电商交易平台提供者是一种新型的民事主体,它提供一个开放的平台,不接触商品也不参与结算。

一般情况下,在电商交易平台上发生的违约、侵权责任,商品、服务的销售者是直接的责任主体,只有在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时候,电商交易平台提供者才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知识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难度级别:15.网络市场监管专项整治行动解析:电商交易平台在市场中发挥独特作用,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特点,成为社会生活和市场经济的一部分,其发展必须朝着规范、有序的方向。

始自2016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每年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

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了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网信办、邮政局等八部委开展这项活动,对规范电商交易平台发展。

2019年1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召集京东、快手、美团、拼多多、苏宁、阿里巴巴等20多家平台企业参加“规范网络经营活动行政指导座谈会”,对规范网络经营活动提出具体要求。

知识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难度级别:1二、判断题1.《电子商务法》颁布实施后,在淘宝等电子商务平台,不再可以以个人身份证开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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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现在较少
图展:真实“原价”商品
4月7日开展活动,交易记录 证明3月37日-4月6日,实际 成交价为158,与划线价一
致,“原价”真实
图展:天猫对“原价”的管理
搜索不到“原价”商品,价格 法律并未禁止“原价”使用,
只是不能乱用和滥用。
怎么做
做不到真实原价的,就做实划线价,不标原 价,不上传有原价字眼的图片。怎么做实划 线价在第三篇价格比较里讲解。
无产地
有标注产地
有产地
怎么做
1、商品产地应当以生产最终的制作地、加工地或者 组装地作为产地。进口商品,在国际贸易中是指产 品的原产地、原产国。 2、产地需标注到地级市,也可标注到县一级。如浙 江温州、浙江桐庐。 3、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个直辖市及各省会城 市可以直接标明省会城市就可。如浙江杭州可直接 标注杭州。 在商品说明或宝贝详情里按上述要求进行标注
原价的主要两种表现形式
一、直接标示“原价”、使用图片形式标示 “原价”或者链接至其他平台标示“原价” 。 二、划线价。无任何说明,无法提供来源和 依据证明,以划线价体现,让消费者误认为 “原价”,视为“原价”。
图展:原价=专柜价=吊牌价?
构成上述虚构原价的 第三种情形
图展:“原价”图片
目前主要问题出在自行上传图片上标 注“原价”,还有一种是在宝贝评价 和确认订单信息里显示“原价”,这
“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 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 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 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国家发展 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 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检【2006】 623号。
虚构“原价”主要情形
1、经营者所标示原价不是在本次降价前七日 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 易价格;2、经营者所标示原价不是在本交易 场所的交易价格,为其他交易场所的成交价格 ;3、经营者所标示原价为供货商提供的报价 或指导零售价等; 4、经营者所标示原价为经 营者自定的销售价格;5、经营者不能提供或 者提供虚假的降价前交易票据。
二、误导性宣传类
2014年,杭州地区网络交易价格投诉举报件 中,举报价格方面“误导性宣传”违法达 22.2%。今年以来,此类投诉举报更是呈现 递增趋势。
价格法律规定之误导性宣传
目前价格欺诈的主要表现
一、虚构“原价”
二、误导性宣传
三、虚假折扣
四、低标高结
五、质价不符
较少
六、不履行价格承诺
七、价格对比无依据和来源(放在第三篇讲 解)
一、虚构“原价”类
2014年,杭州地区网络交易价格投诉举报件 中,举报“原价”(包括价格对比无依据无 来源,几乎一查一个准)违法达70%。
“原价”规定
网络交易价格行为法律实务
2016
主要的价格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3、《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4、《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5、《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比较重要的相关法律规定
6、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7、浙江省商业零售促销价格行为指南 就网络交易而言,上述法律上次已作重点讲解,不
无促销活动时间
限时抢购等可认定 促销,活动时间未
找到
有促销活动时间
有活动结束时间
怎么做
法律规定的是期间,故应该有起止期限,既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始时间和结束时间,规范标注应该是XXXX 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日。尤其是无结束时 间的活动,投诉件非常多,投诉非涉及明码 标价,而是价格欺诈方面。
未标准产地
图片查找问题
明码标价错误地方
促销原因不真实 促销期限无说明 规格不准确,应
为英寸? 无产地
明码标价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 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篇
价格欺诈常见问题解读
价格欺诈的概念
价格欺诈行为的法定概念: 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 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 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 行交易的行为。价格欺诈属于“行为犯”,只要 经营者实施了欺诈的行为,不管经营者是否因该 欺诈行为获利、消费者是否因该欺诈行为利益受 损,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都属于既遂。无论交 易是否完成不影响价格欺诈的认定。(根据国家 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 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检【2006】 623号)
2、《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经 营者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如实说明降 价原因、降价期间,并使用降价标价签。
明码标价主要问题
1、未说明促销原因 2、未标明促销期间 3、未标产地
促销活动原因不详
举行该活动的原 因是什么?
说明促销活动原因
活动原因:夏装换 季清仓
怎么做
平台举办的活动,一般平台会进行说明,如“双 11”,举办双十一狂欢节,以及家装节等,主要问 题出在非平台统一举办,店家在平时自行开展的活 动,消费者无法判断,店家告知消费者便宜、打折 、优惠等等,但是为了什么原因?这就要求店家在 进行活动,一定要真实说明,比如节日到了,进行 春节促销、国庆促销等,如商品断码了,断码促销 ,如夏季过了,夏装怎么办,进行换季促销,如商 品断码了,断码清仓等,自行进行活动又不说明, 易导致消费者误判和消费争议。
再重复,建议有需要的回去学下,重点是上面的 1.3.4.6.7
目前现状
1、当前网络交易中存在的明码标价不规范、模糊标 价、虚构原价、虚假折扣、价格承诺不履行或不 完全履行等行为频发,导致价格投诉举报不断增 加。
2、经营者的价格法律意识极度缺乏与消费者价格维 权意识的提高不成正比,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
3、消费者主要诉求:退一赔三,并赔偿打印费、公 证费、律师咨询费、邮递费、精神损害费,要求 价格部门立案查处,并要求奖励。
学法 守法 用法
第一篇
明码标价主要问题解读
明码标价法律规定
1、《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三 条: 从事零售业务的,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 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对于有 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格、等 级、质地等项目。标价签由指定专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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