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国大学生资助体系与方式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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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大学生资助体系与方式的探讨

[摘要]为保证贫困大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机会的均等性,我国初步建立了以“奖、贷、勤、助、免”为主体的、多元化的大学生资助体系。而大学生资助政策的实施要取得实质上的突破,必须转变资助理念,从国家、社会、学校等多方面出发,整合社会资助资源,促进资助基金的可再生增长,不断优化资助体系内部结构,促使大学生资助体系形成良性、互动的发展。

[关键词]资助体系资助方式资助观念

从1999年开始,我国逐步建立了“奖、贷、勤、助、免”的大学生资助体系,并开始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与国家奖学金制度。笔者认为,我们需要进一步转变资助观念,不断完善资助体系与资助方式,为更多的贫困生提供资助。

一、国家资助与社会资助相结合,广泛接纳社会资助

1.加大政府对教育投资的力度。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各级政府大幅增加了对教育的投入量,财政教育经费从1978年的81.24亿元上升到1999年的2287.18亿元,财政拨款年均增长率高于10%,但相对比重却较低,财政教育经费占GDP 比重徘徊在2%~3%之间。近几年来,虽然国家财政收入总额持续上升,但政府对教育的投资并不能满足高等教育发展的需求,许多高等院校转而寻找其他的经费来源,无形中造成了高校学费上涨的现象。基于我国目前教育投入的现状,笔者认为,政府各部门应依法保证教育经费的投入,严格执行现有法律、法规对财政性教育经费增长的要求。

2.尝试对不同地区、不同学校、不同专业等实行“差别学费”。一个国家或地区内,各种课程、专业、学校之间在教育成本上差异很大,毕业生能够获得的个人回报和对社会的贡献也存在较大差异。这些差异带来了国内外高等院校学费标准及资助方式上的不同意见。以“成本——收益”为学费确定标准的观点认为,学费首先应该反映教育的直接成本,学费倾向于按不同年级和学习阶段的成本得出“差别学费”。以“个人回报率”的高低来确定学费的观点认为,“谁受益谁负担,谁负担谁受益,受益多者负担多,负担多者受益大”。即在大学生受到政府资助的前提下,收费标准要能够反映个人利益的程度,成本的最大承担度应该以保证个人回报率略高于社会回报率。在这样的理念下,名牌大学,尤其是私立名牌大学,个人回报高的专业学费就高,获得减免资助的可能性也小。笔者认为,我国可对不同地区、不同学校、不同专业适当调整收费标准,如对一些高成本专业和

个人回报率较高的专业收取较高的学费,并使贫困生有针对性地选择学校和专业,有更多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同时对高校的学科建设也大有裨益。此外,还可以尝试建立收费低廉的短期高等教育机构来吸引经济能力较差的学生,满足他们对专业学习的需求。

3.加大学费支付方式和学籍管理的弹性。从国际上来看,学费的支付方式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实时付费制、预付学费制和延迟付费制。实时付费制是指学生在每学期或每学年一次性缴纳学费;预付学费制是指在学生接受高等教育之前,就由家长按现行价格付清全部学费或者以储蓄形式为孩子预先储备学费;延迟付费制则指学生以未来的收入或服务形式来支付现期的学费,主要形式有学生贷款、毕业生税、服务合同等。目前,我国大多数高校在收费时采用实时付费制,这种制度虽然能够确保高校的经费来源,并降低成本补偿中的很多不确定因素,但也存在很多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启动预付学费制,让那些有能力支付子女全部大学费用的家长以现行的价格一次性付清所有学费,这项制度不仅可以消除学费上涨、通货膨胀等负面影响,而且还可以预先筹集资金以缓解高等教育财政的危机。当然,对于这部分家长,可以对其子女的学费给予一定的折扣。另外,在学籍管理方面,本着终身学习、终身教育的理念,应该允许并支持那些已经被高校录取但暂时无经济能力读书的学生保留一定期限的学籍,等他们有经济能力时再入校读书。这在很多国家已屡见不鲜,既可以缓解教育资源不足的困难,也可以在终身教育的体系建构过程中迈出关键的一步。

4.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在学校设立助困奖学金。高等学校有着科技、人才优势,在为社会提供科学技术和输送人才的同时,必然会得到社会的回报。学校应加强与用人单位、科技转化合作单位及毕业校友的联系,争取让他们在学校设立助学金和奖学金。此外,还可以设立“服务契约奖学金”。20世纪90年代以后,一些西方国家设立了“服务契约奖学金”,意在使受资助者接受指定的培训,毕业后从事指定的工作,作为对出资者的回报。这种方法非常值得借鉴,它一方面可以帮助贫困生完成学业,另一方面还减轻了就业压力。例如,广州军区在武汉大学招收国防生,每年提供给他们一定的资助,还设立了国防奖学金,定期对他们进行军事训练,要求他们毕业后到部队工作。

5.充分发挥学科优势,建立校外勤工助学基地。吸纳校外资助不仅是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学校还应该发挥大学生自身的优势,组织学生在校外设立勤工助学基地,鼓励学生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社会的资助。

6.国家对于积极参与高校助困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国家相关部门要制定各项政策,对于社会各界和个人积极捐资助学,或者提供勤工俭学岗位者,予以减税、签证或者再发展等方面的政策优惠。企业、社会集团和个人对贫困大学生进行资助,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向高等学校提出自己的特定要求,以满足他们对人才的特殊需求。同时,积极在企业文化塑造和个人情操培养活动中倡导“扶危助困,回报社会”的社会主义新风尚。

二、有偿资助与无偿资助相结合,注重资助资金的再积累

随着高等教育扩招和收费制度的实施,对贫困生实行大批量的无偿资助已经不太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转变观念,实现无偿资助与有偿资助的结合,注重资助资金的再积累,以便在更大范围内解决贫困生的经济困难。

1.国家贴息的助学贷款是有偿资助与无偿资助结合的重要途径。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由借款学生全部自付。其中在校期间的政府贴息是对贫困生的一种无偿资助,学生偿还贷款则是一种有偿资助,而且毕业后附带的利息,可以扩大资助资金的积累,如此一个周期下来,将会有更多的贫困生能够接受资助。因此,国家贴息的助学贷款,既是有偿资助与无偿资助结合的重要途径,同时也达到了资助资金再积累的目的。

2.经营性勤工助学基地是高校资助资金再积累的重要补充。激励、维护和帮助贫困大学生创业,开设立足校园内外、为同学服务的基地,例如,资源回收、二手市场、爱心超市、特色书屋等,由勤工助学部门管理,贫困生协助经营,所获得的资金作为助困资金发放给参与经营的勤工俭学学生,并能为尽可能多的贫困生提供经济资助。同时,通过促进助学基地可持续发展,鼓励学生创业有成“反哺”助学基地等形式,实现资助资金自我产生、发展和循环,为更多的贫困大学生提供岗位和资助。而贫困大学生在此过程中收获的创业理念、自信自强的精神、适应社会的能力等,为其实现“思想”和“经济”的双重脱贫提供了切实的解决途径。

三、优化资助体系内部结构,强化育人功能

为充分发挥资助体系在解决高校贫困生经济困难中的作用,满足贫困大学生发展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需要,高校还应理顺资助体系中各个项目的关系,优化其内部结构,强化育人功能。对大学生的经济资助要与其身心的健康发展、知识水平的提高、各种能力的培养、社会责任感的加强等紧密相连。

1.坚持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培养大学生的责任意识。高等教育不是义务教育,高校资助体系要以“有偿的”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因此,对于在经济上需要资助的学生,无论是用于“济困”,还是用于“济学”,都要坚持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的原则。这不仅有利于优化资助体系的内部结构,而且有利于强化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育人功能。大学生在经济上遇到困难时,必须树立自立、自强的精神,以自己的信用为担保申请助学贷款,再通过自己的努力学习、勤奋工作还清贷款。坚持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的高校资助体系,有利于培养学生的信用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自强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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