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国际民航公约

日本章鱼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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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色天妇罗
刺身
• 刺身(日语音“杀西米”) 是将新鲜的鱼、贝、牛肉等原 料,依照适当的刀法加工,享 用时佐以用酱油与山葵泥调出 来的酱料的一种生食料理。 • 以前,日本北海道渔民在 供应生鱼片时,由于去皮后的 鱼片不易辨清种类,故经常会 取一些鱼皮,再用竹签刺在鱼 片上,以方便大家识别。这刺 在鱼片上的竹签和鱼皮,当初 被称作“刺身”,后来虽然不用 这种方法了,但“刺身”这个叫 法仍被保留下来。
面食
乌冬面
拉面
荞麦面 素面
なっとう 納豆
納豆は大豆を納豆菌によって発酵させた日本の食 品。 纳豆是大豆经纳豆菌发酵而成,盛产于日本的一种 保健食品。目前,全世界,尤其是整个东南亚的人 们对纳豆的作用高度认可,食用者众多。 日本人主要食用咸纳豆与拉丝纳豆,关西人喜欢前 者,关东人则爱吃后者(丝越长说明纳豆发酵的效 果越充分,质量越好)。
握寿司(江户派)
箱寿司(关西派)
寿司的两大派别
日本寿司分两大派别:
一、江户派
握寿司 二、关西派 箱寿司(在盒子里糅合各种材 料制作的寿司艺术品。大阪的最有名) 两相对比之下,握寿司更让大家青睐。因为 不使用任何模具,全靠寿司师傅手工握制而 成,这样不仅可以保证米饭的颗粒圆润,同 时也有效地保持了米饭的醇香。
樱花--日本国花
日本,被誉为“樱花之国”。蔷薇科的落叶树。四 月花开,但盛花期只有六七天。樱花在日本从南向 北陆续开放。爱花者,可以从南起伴着樱花花容向 北,赏花长达半年之久。
日本和服
• 和服指的是日本 传统民族服装, 在日语称为“着 物(Kimono)”; 因为是由中国隋 唐服式改制的, 又称吴服。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7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7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7(简称“附件17”)是国际民航组织(ICAO)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确保全球民航安全和航空运输的顺利进行。
附件17于2002年生效,是国际民航界的重要里程碑。
附件17主要涵盖了民航安全的各个方面,包括飞行员和机组人员的安全要求、机场和航空器的安全措施、货物和邮件的安全管理等。
这些要求和措施的实施,旨在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活动,保护乘客和机组人员的生命安全,维护全球民航的稳定和安全。
附件17规定了飞行员和机组人员的背景调查和安全审查要求。
在招募和培训飞行员和机组人员时,航空公司必须进行严格的背景调查,确保其没有犯罪记录或与恐怖主义有关的背景。
此外,附件17还要求航空公司对飞行员和机组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和评估,以确保他们具备应对各种紧急情况的能力。
附件17还规定了机场和航空器的安全措施。
机场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安全检查、安全设施和安全培训等。
航空器必须配备先进的安全设备,如防劫持系统和爆炸物探测设备,以提高飞行安全水平。
此外,附件17还要求机场和航空公司加强对乘客和行李的安全检查,以防止携带危险品和违禁品上机。
附件17还规定了货物和邮件的安全管理要求。
航空公司必须对所有运输的货物和邮件进行安全检查,以防止携带炸药、毒品或其他危险物品。
此外,附件17还要求航空公司建立货物和邮件的追踪系统,确保其安全运输和交付。
附件17的实施对全球民航安全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通过加强对飞行员和机组人员的背景调查和安全审查,附件17有效地防止了恐怖分子混入航空业。
通过加强对机场和航空器的安全措施,附件17提高了飞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通过加强对货物和邮件的安全管理,附件17防止了恐怖分子利用航空运输进行炸弹袭击等恐怖活动。
然而,附件17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附件17的要求和措施需要各国共同遵守和执行,需要各国加强合作和信息共享。
其次,附件17的实施需要航空公司和机场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对一些发展中国家来说可能是一个挑战。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中英文)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44年12月7日芝加哥)序言鉴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未来发展对建立和保持世界各国之间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了解大有帮助,而其滥用足以威胁普遍安全;又鉴于有需要避免各国之间和人民之间的磨擦并促进其合作,世界和平有赖于此;因此,下列各签署国政府议定了若干原则和办法,使国际民用航空得按照安全和有秩序的方式发展,并使国际航空运输业务得建立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健康地和经济地经营;为此目的缔结本公约。
第一部分空中航行第一章公约的一般原则和适用第一条主权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第二条领土本公约所指一国的领土,应认为是在该国主权、宗主权、保护或委任统治下的陆地区域及与其邻接的领水。
第三条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一、本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
二、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应认为是国家航空器。
三、一缔约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的许可并遵照其中的规定,不得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空飞行或在此领土上降落。
四、缔约各国承允在发布关于其国家航空器的规章时,对民用航空器的航行安全予以应有的注意。
第三条分条注: 一九八四年五月十日,大会决定修正芝加哥公约,增加第三条分条。
该条尚未生效。
一、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必须避免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如拦截,必须不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
此一规定不应被解释为在任何方面修改了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各国的权利和义务。
二、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在行使其主权时,对未经允许而飞越其领土的民用航空器,或者有合理的根据认为该航空器被用于与本公约宗旨不相符的目的,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的机场降落;该国也可以给该航空器任何其他指令,以终止此类侵犯。
为此目的,缔约各国可采取符合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包括本公约的有关规定,特别是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任何适当手段。
每一缔约国同意公布其关于拦截民用航空器的现行规定。
三、任何民用航空器必须遵守根据本条第二款发出的命令。
5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订于芝加哥]序 言鉴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未来发展对建立和保持世界各国之间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了解大有帮助,而其滥用足以威胁普遍安全;又鉴于希望避免各国之间和人民之间的磨擦并促进其合作,世界和平有赖于此;因此,下列签字各国政府议定了若干原则和办法,使国际民用航空按照安全和有秩序的方式发展,并使国际航空运输业务建立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健康地和经济地经营;为此目的缔结本公约。
第一部分 空中航行第一章 公约的一般原则和适用第一条 主权各缔约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域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第二条 领土本公约所指一国的领土,应认为是在该国主权、宗主权、保护或委任统治下的陆地区域及与其邻接的领水。
第三条 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一、本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
二、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应认为是国家航空器。
三、一缔约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协议或其它方式的许可并遵照其中的规定,不得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空飞行或在此领土上降落。
四、各缔约国承允在发布关于其国家航空器的规章时,对民用航空器的航行安全予以应有的注意。
第四条 民用航空的滥用各缔约国同意不将民用航空用于和本公约的宗旨不相符的任何目的。
第二章 在缔约国领土上空飞行第五条 不定期飞行的权利各缔约国同意其它缔约国的一切不从事定期国际航班飞行的航空器,在遵守本公约规定的条件下,不需要事先获准,有权飞入或飞经其领土而不降落,以及作非商业性降落,但飞经国有权令其降落。
为了飞行安全,当航空器欲飞经的地区不得进入或缺乏适当航行设施时,各缔约国保留令其遵循规定航路或获得特准后方许飞行的权利。
此项航空器如为取酬或收费而载运旅客、货物、邮件但非从事定期国际航班飞行,在遵守第七条规定的情况下,亦有上下旅客、货物或邮件的特权,但上下的地点所在国家有权规定其认为需要的规章、条件或限制。
第六条 定期航班除非经一缔约国特准或其它许可并遵照此项特准或许可的条件,任何定期国际航班不得在该国领土上空飞行或进入该国领土。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附件16第i卷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6第i卷1. 介绍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6第i卷(以下简称附件16-i)是国际民航组织(ICAO)制定的一项重要标准文书,旨在规范民用航空领域的运行标准和安全要求。
附件16-i对飞机发动机的噪声排放进行了规范,旨在保护居民和环境免受过度噪音的侵扰,并促进航空运输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附件16-i的背景、主要内容和影响等方面进行介绍和分析。
2. 背景航空业的快速发展,虽然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便利和效益,但也带来了噪音污染等一系列环境问题。
特别是在机场周边地区,飞机起降所产生的噪音污染严重影响了当地居民的生活质量。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民航组织于1971年颁布了《关于飞机发动机噪声标准的决议》,并于1977年首次正式发布了《附件16-第一卷》(Aircraft Noise - Volume I - Aircraft Noise)和《附件16-第二卷》(Aircraft Noise - Volume II - Aircraft Engine Emission Standards),统一规范了飞机发动机的噪声排放标准。
3. 主要内容附件16-i是对附件16-第二卷的修订和更新,旨在更加符合当今国际航空业的发展需求和环保要求。
附件16-i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3.1 噪声标准附件16-i对飞机发动机的噪声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不同类型和规模的飞机在起飞、降落和滑行过程中的噪音限制要求。
通过科学严格的测量和评定,确保飞机发动机的噪音排放符合国际标准,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机场周边地区和居民的噪音干扰。
3.2 排放标准除了噪音标准外,附件16-i还对飞机发动机的气体排放标准进行了规定。
通过限制飞机发动机的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和颗粒物等排放,控制飞机在起飞、巡航和降落过程中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这些排放标准不仅有助于净化机场周边地区的空气质量,还为全球环境保护作出了重要贡献。
3.3 实施和监督附件16-i要求各成员国制定与本附件相一致的国家法规和标准,并建立起相应的监测和评估机制,对飞机发动机的噪音和排放进行定期监测和检查,确保飞机制造商和航空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和要求。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四 第九版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四第九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四第九版》是国际民航组织(ICAO)制定的文件,用于规范国际民用航空界的标准和规则。
附件十四主要关注航空安全,包括航空器运行的各个方面,如飞行员训练、飞机维护、航空器操作等。
附件十四第九版于2019年生效,是该附件的最新版本。
这个版本的发布主要是为了适应航空业的快速发展和技术的进步。
该附件总结了过去几年内发生的航空事故和事件,并通过更新和完善规则,提高飞行安全性和运营效率。
第九版的附件十四对航空器运行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首先,附件十四规定了飞行员的训练和认证要求。
这些要求包括基本技能、专业素质和经验等方面的要求,确保飞行员具备足够的知识和技能来应对各种飞行任务。
此外,附件十四还对机组人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进行了规定。
这是为了确保机组人员在长时间飞行中保持良好的身体和精神状态。
根据这些规定,航空公司应该对机组人员的工作时间和值勤情况进行合理的安排,以避免过度疲劳和工时超标。
附件十四还包括对航空器维护和修理的规定。
这些规定要求航空公司建立和实施严格的维护标准和程序,确保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保持良好的状态,并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问题。
此外,该附件还规定了飞行员在操作中应遵守的规则和程序。
这些规定包括起飞和降落操作、高度和速度限制、紧急情况下的应急程序等。
这些规则和程序的目的是确保飞行操作的安全性和一致性。
总而言之,《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四第九版》是航空业中非常重要的一份文件,对航空器运行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
通过遵守这些规定,可以提高航空安全性,减少事故和事件的发生,并确保航空运营的高效性和可持续发展。
国际民航主要公约

《反破坏公约》
1971年
《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1980年
《日内瓦公约》
1948年
《关于国际承认航空器权利的公约》
1948年/2000年
《罗马公约》
1952年
《关于外国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公约》
1958年
《蒙特利尔议定书》
1978年
《修改1952年10月7日在罗马签订的关于关于外国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公约的议定书》
1955年
《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
1975年
《蒙特利尔公约》
1999年
全面取代《华沙公约》,全称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2005年
《东京公约》
1963年
《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行为的公约》
1978年《反劫机公Fra bibliotek》1970年
《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2.领空主权原则的确立
3.空域管理的原则
4.空域管理的内容
公约
签署年份
名称与内容
我国加入时间
《芝加哥公约》
1944年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与此共同签署的还有另外四个公约,分别是《国际民用航空临时协定》、《国际航班过境协定》《国际航空运输协定》《国际民用航空会议最后议定书》
1974年
《华沙公约》
1929年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1958年
《海牙议定书》
------------
《开普敦公约》
2001年
《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
2009年
《蒙特利尔公约》需要了解的内容包括: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介内容

一、背景介绍《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国际民航组织(ICAO)的主要成文法规,被视为国际民用航空领域内最具权威性和影响力的文件之一。
《公约》于1944年在芝加哥通过,并于1947年4月4日生效。
旨在确立国际民用航空的基本原则,促进全球民航安全、效率和可持续发展。
二、《公约》主要内容1. 开放性原则《公约》第1条规定,“民用航空应开放给全世界所有国家的飞机,而不受特别限制”。
这一原则促进了国际民用航空的普遍发展和合作,有助于减少国际航空运输的政治干预,促进了国际间的通联和交流,为全球发展提供了便利条件。
2. 航空器国籍《公约》规定,每架民用航空器必须注册在一个国家,并且该国家对该航空器行使有效的和实际的管辖权。
这一规定确保了对民用航空器的有效管理和监管,也保证了民用航空器在国际空域内的合法地位。
3. 航空器检验《公约》对航空器的检验和证明了具有国际性的指导规定,包括航空器的适航要求、航空器设备的使用、机上人员的资格和执照、航空器的司法管辖等方面内容。
这些规定为各缔约国确立了普遍的标准和程序,有利于促进各国在民用航空领域内的合作与交流。
4. 空域管理《公约》还规定了缔约国在开放式空域内的管理,包括了通信设备和程序、雷达监控、空中交通管制等方面。
这些规定的制定,为全球航空安全和高效率的实现提供了有力保障。
5. 航线和机场《公约》对国际航线和国际机场的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了规定。
对国际航线的开放、安全、通畅和有效的利用提供了规范,有助于全球航空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
6. 避障和救援《公约》规定了对于航空器的救援和搜索以及对于航空器和乘客的安全探测的规定。
这些规定保证了航空器在空中和地面上遇到困难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援助和救济。
三、《公约》的影响和意义《公约》作为国际民航组织最重要的法规文件之一,对于全球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和安全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它促进了不同国家之间的合作和交流,提高了国际航空安全水平,促进了全球民用航空事业的繁荣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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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研习重点《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是1944年11月在美国芝加哥召开的国际民用航空会议上签订的一个重要国际公约,它取代了1919年《巴黎航空公约》成为现代国际航空法的基础。
学习中应重点掌握的内容包括:第一章——公约的一般原则和适用;第二章——有关在缔约国领土上空飞行的各种规定;第三章——航空器的国籍;第四章——便利空中航行的措施;第七章——有关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一般规定。
2.法律文件节选前言鉴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未来发展对创造和保持世界各国和人民间的友谊和谅解大有帮助,但其滥用足以威胁普遍安全;又鉴于有需要避免各国和人民间的摩擦并促进其合作,世界和平有赖于此;下列签字各国政府为此协议若干原则和办法,使国际民用航空按照安全和有秩序的方式发展,并使国际航空运输业务能够建立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健全地和经济地经营;为此目的缔结本公约。
第一部分空中航行第一章公约的一般原则和适用第一条主权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上空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第二条领土本公约所指—国的领土,应认为是在该国主权、宗主权、保护或委任统治下的陆地区域及与其邻接的领水。
第三条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一、本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
二、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应认为国家航空器。
三、一缔约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的许可并遵照其规定,不得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空飞行或在此领土上降落。
四、缔约各国约定在发布关于国家航空器的规章时,对民用航空器的航行安全予以适当的注意。
第四条民用航空的滥用缔约各国同意不将民用航空用于与本公约的宗旨不相符的任何目的。
第二章在缔约国领土上空飞行第五条非航班飞行的权利缔约各国同意其他缔约国一切不从事国际航班飞行的航空器,在遵守本公约规定的条件下,不需事先获准,有权飞入或飞经其领土而不降停,或作非运输业务性降停,但飞经国有权令其降落。
为了飞行安全,当航空器所欲飞经的地区不得进入或缺乏适当航行设备时,缔约各国保留令其遵照规定航路或获得特准后方许飞行的权利。
此项航空器如为取酬或出租而载运客、货、邮件但非从事国际航班飞行,在遵守第七条规定的情况下,亦有装卸客、货或邮件的特权,但装卸地点所在国家有权规定其认为需要的规章、条件或限制。
第六条航班飞行国际航班飞行,非经一缔约国特准或给予其他许可并遵守此项特准或许可的条件,不得在该国领土上空飞行或飞入该国领土。
第七条国内载运权缔约各国有权拒绝准许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为取酬或出租在其领土内装载前往其领土内另一地点的乘客、邮件和货物。
缔约各国承允不缔结任何协议在排他的基础上特准任何其他国家或任何其他国家的空运企业享有任何此项特权,也不向任何其他国家取得任何此项排他的特权。
第八条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驾驶而能飞行的航空器,未经一缔约国特准并遵守此项特准的规定,不得无人驾驶而在该国领土上空飞行。
缔约各国承允对此项无人驾驶的航空器在向民用航空器开放的地区内飞行时,一定加以管制,以免危及民用航空器。
第九条禁区一、缔约各国由于军事需要或公共安全的理由,可以一律限制或禁止其他国家的航空器在其领土内的某些地区上空飞行,但对该领土所属国从事国际航班飞行的航空器和其他缔约国从事同样飞行的航空器,在这一点上不得有所差别。
此种禁区的范围和位置应当合理,以免空中航行受到不必要的阻碍。
一缔约国领土内此种禁区的说明及其随后的任何变更,应尽速通知其他各缔约国及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二、在非常情况下,或在紧急时期内,或为了公共安全,缔约各国也保留暂时限制或禁止航空器在其全部或部分领土上空飞行的权利并立即生效,但此种限制或禁止应不分国籍一律适用于所有其他国家的航空器。
三、缔约各国可以依照其制定的规章,令进入上述第一款或第二款所指地区的任何航空器尽速在其领土内一指定的航站降落。
第十条在设关航站降停除按照本公约的条款或经特许,航空器可以通过一缔约国领土不降停外,每一航空器进入一缔约国领土,如该国规章有规定时,应在该国指定的航站降停,以便进行海关和其他检查。
当离开一缔约国领土时,此种航空器应从同样指定的设关航站离去。
所有指定的设关航站的详细情形,应由该国公布,并送交根据本公约第二部分设立的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以便通知所有其他各缔约国。
第十一条空中规章的适用在不违反本公约各规定的条件下,一缔约国关于从事国际飞行的航空器进入或离开其领土或关于此种航空器在其领土内操作或航行的法律和规章,应不分国籍,适用于所有缔约国的航空器,此种航空器在进入或离开该国领土或在其领土内,都应该遵守此项法律和规章。
第十二条空中规则缔约各国承允采取措施以保证在其领土上空飞行或在其领土内运转的每一航空器及具有其国籍标志的每一航空器,不论在何地,应遵守当地关于航空器飞行和运转的现行规章。
缔约各国约定关于这方面的本国规章,在最大可能范围内,应与根据本公约随时制定的规章相一致。
在公海上根据本公约制定的规则即为有效的规则。
缔约各国承允对违反适用规章的一切人员起诉。
第十三条入境及放行规章一缔约国关于航空器的乘客、空勤人员或货物的入境或离境的法律和规章,如关于入境、放行、移民、护照、海关及检疫的规章,应由此种乘客,空勤人员或货物在进入,离开或在该国领土内时遵照执行或由其代表遵照执行。
第十四条防止疾病传播缔约各国同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经由空中航行传播霍乱、斑疹伤寒(流行性)、天花、黄热病、鼠疫、以及缔约各国随时规定的其他传染病。
为此,缔约各国将与管理航空器卫生措施国际规章的有关机构保持密切磋商。
此种磋商应不妨碍缔约各国所参加的有关此事的任何现行国际公约的适用。
第十五条航站费用和类似费用一缔约国对其本国航空器开放的公用航站,在遵守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下,应按统一的条件对所有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开放。
缔约各国航空器使用一切航行设备,包括为飞行安全和便利而可能提供公用的无线电和气象服务,均应适用此种统一的条件。
一缔约国对任何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使用此种航站及航行设备可以征收或准许征收的任何费率:一、对不从事国际航班飞行的航空器,应不高于从事同样飞行的本国同级航空器所缴纳的费率;二、对从事国际航班飞行的航空器,应不高于从事同样国际航班飞行的本国航空器所缴纳的费率。
所有此类费率应予公布,并通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但如一有关缔约国提出意见,此项使用航站及其他设备的收费率应由理事会审查。
理事会应就此提出报告和建议,供有关的一国或几国考虑。
任何缔约国对另一缔约国的任何航空器或航空器上所载人员或财物不得仅因给予通过或进入或离去其领土的权利而征收任何费用、税款或其他费率。
第十六条对航空器的搜查缔约各国的有关当局有权对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在降停或飞离时进行搜查,并查验本公约规定的证件和其他文件,但应避免不合理的延误。
第三章航空器的国籍第十七条航空器的国籍航空器具有其登记的国家的国籍。
第十八条双重登记航空器在一个以上国家登记不得认为有效,但其登记可由一国转移至另—国。
第十九条管理登记的国家法律航空器在任何缔约国登记或转移登记应按该国的法律和规章办理。
第二十条标志的展示从事国际飞行的每一航空器应带有适当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第二十一条登记的报告缔约各国承允,如经要求,应将关于在该国登记的任何个别航空器的登记及所有权情况提供给任何另一缔约国或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此外,缔约各国应按照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制定的规章,向该组织报告有关在该国登记的经常从事国际飞行的航空器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可以提供的适当资料。
如经其他缔约国要求,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应将所得到的资料供给共他缔约国。
第四章便利空中航行的措施第二十二条简化手续缔约各国同意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通过发布特别规章或其他方法,以便利航空器在缔约各国领土间的航行,特别是在执行关于移民、检疫、海关、放行等法律时防止对航空器、空勤人员、乘客和货物造成不必要的延误。
第二十三条海关和移民程序缔约各国承允在可行的情况下,根据本公约随时制定或建议的措施,订定有关国际飞行的海关和移民程序。
本公约的任何规定不应解释为妨碍豁免关税的航站的设置。
第二十四条关税一、航空器到达、离开或飞越另一缔约国领土时,如不违反该国海关规章,应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一缔约国的航空器在到达另一缔约国领土时所载的燃料、润滑油、备换零件,正常设备及航空供应品,在该航空器离开该国领土时,如仍留置航空器上,应免纳关税、检验费或类似的国家或地方税款和费用。
此种豁免不应适用于卸下的任何数量或物品,但按照该国海关规章须受海关监管的不在此例。
二、运入一缔约国领土的备换零件和设备,如为装配从事国际飞行的另一缔约国的航空器或供其应用,应准予免纳关税,但须遵守有关国家的规章,此种规章可以规定上项物品应受海关监督和管制。
第二十五条航空器遇险缔约各国承允对在其领土内遇险的航空器,在其认为可行的情况下,采取援助措施,并在本国当局管制下准许该航空器所有人或该航空器登记国的当局采取情况所需的援助措施。
缔约各国搜寻失踪的航空器时,应在按照本公约随时建议的各种协同措施方面进行合作。
第二十六条失事调查一缔约国的航空器如在另一缔约国的领土内失事,致有死亡或严重伤害或表明航空器或航行设备上有重大技术缺陷时,失事所在地国家应在该国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照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建议的程序,着手调查失事情形。
航空器登记国应有机会指派观察员在调查时到场,而主持调查的国家,应将关于此事的报告及判断,通知航空器登记国。
第二十七条不因专利权要求而扣押航空器—、一缔约国从事国际飞行的航空器,被准许进入或通过另一缔约国领土时,不论降停与否,另一缔约国,不得以该国名义或以该国任何人的名义,基于航空器的构造、机制、部件、附件或操作有侵犯航空器进入国依法发给或登记的任何专利权、设计或模型的情形,而扣押或扣留该航空器,或对该航空器的所有人或经营人提出任何赔偿要求,或进行任何其他干涉。
缔约各国并同意在任何情况下,航空器进入国对航空器的免予扣押或扣留,不需缴付保证金。
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也适用于一缔约国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航空器备换部件和备换设备的存储,以及使用并装置此项部件和设备以修理航空器的权利,但此项存储的任何专利零件或设备,不得在航空器进入国国内出售或散发,也不得作为商品输出该国。
三、本条的权益只适用于参加本公约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国家:(一)已参加国际保护工业专利权公约及其任何修改案:(二)已经制定专利法,对本公约其他参加国国民的发明予以承认并给予适当保护。
第二十八条航行设备和标准制度缔约各国承允在它认为可行的情况下:一、根据本公约随时建议或制定的标准和措施,在其领土内提供航站、无线电服务、气象服务及其他航行设备,以便利国际空中航行。
二、采取和实施根据本公约随时建议或制定的有关通信程序、简码、标志、信号、灯光的标准制度,及其他操作规程和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