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航主要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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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航公约

国际民航公约

日本章鱼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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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色天妇罗
刺身
• 刺身(日语音“杀西米”) 是将新鲜的鱼、贝、牛肉等原 料,依照适当的刀法加工,享 用时佐以用酱油与山葵泥调出 来的酱料的一种生食料理。 • 以前,日本北海道渔民在 供应生鱼片时,由于去皮后的 鱼片不易辨清种类,故经常会 取一些鱼皮,再用竹签刺在鱼 片上,以方便大家识别。这刺 在鱼片上的竹签和鱼皮,当初 被称作“刺身”,后来虽然不用 这种方法了,但“刺身”这个叫 法仍被保留下来。
面食
乌冬面
拉面
荞麦面 素面
なっとう 納豆
納豆は大豆を納豆菌によって発酵させた日本の食 品。 纳豆是大豆经纳豆菌发酵而成,盛产于日本的一种 保健食品。目前,全世界,尤其是整个东南亚的人 们对纳豆的作用高度认可,食用者众多。 日本人主要食用咸纳豆与拉丝纳豆,关西人喜欢前 者,关东人则爱吃后者(丝越长说明纳豆发酵的效 果越充分,质量越好)。
握寿司(江户派)
箱寿司(关西派)
寿司的两大派别
日本寿司分两大派别:
一、江户派
握寿司 二、关西派 箱寿司(在盒子里糅合各种材 料制作的寿司艺术品。大阪的最有名) 两相对比之下,握寿司更让大家青睐。因为 不使用任何模具,全靠寿司师傅手工握制而 成,这样不仅可以保证米饭的颗粒圆润,同 时也有效地保持了米饭的醇香。
樱花--日本国花
日本,被誉为“樱花之国”。蔷薇科的落叶树。四 月花开,但盛花期只有六七天。樱花在日本从南向 北陆续开放。爱花者,可以从南起伴着樱花花容向 北,赏花长达半年之久。
日本和服
• 和服指的是日本 传统民族服装, 在日语称为“着 物(Kimono)”; 因为是由中国隋 唐服式改制的, 又称吴服。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7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7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7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7(简称“附件17”)是国际民航组织(ICAO)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确保全球民航安全和航空运输的顺利进行。

附件17于2002年生效,是国际民航界的重要里程碑。

附件17主要涵盖了民航安全的各个方面,包括飞行员和机组人员的安全要求、机场和航空器的安全措施、货物和邮件的安全管理等。

这些要求和措施的实施,旨在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活动,保护乘客和机组人员的生命安全,维护全球民航的稳定和安全。

附件17规定了飞行员和机组人员的背景调查和安全审查要求。

在招募和培训飞行员和机组人员时,航空公司必须进行严格的背景调查,确保其没有犯罪记录或与恐怖主义有关的背景。

此外,附件17还要求航空公司对飞行员和机组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和评估,以确保他们具备应对各种紧急情况的能力。

附件17还规定了机场和航空器的安全措施。

机场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安全检查、安全设施和安全培训等。

航空器必须配备先进的安全设备,如防劫持系统和爆炸物探测设备,以提高飞行安全水平。

此外,附件17还要求机场和航空公司加强对乘客和行李的安全检查,以防止携带危险品和违禁品上机。

附件17还规定了货物和邮件的安全管理要求。

航空公司必须对所有运输的货物和邮件进行安全检查,以防止携带炸药、毒品或其他危险物品。

此外,附件17还要求航空公司建立货物和邮件的追踪系统,确保其安全运输和交付。

附件17的实施对全球民航安全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通过加强对飞行员和机组人员的背景调查和安全审查,附件17有效地防止了恐怖分子混入航空业。

通过加强对机场和航空器的安全措施,附件17提高了飞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通过加强对货物和邮件的安全管理,附件17防止了恐怖分子利用航空运输进行炸弹袭击等恐怖活动。

然而,附件17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附件17的要求和措施需要各国共同遵守和执行,需要各国加强合作和信息共享。

其次,附件17的实施需要航空公司和机场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对一些发展中国家来说可能是一个挑战。

1919年国际民航公约

1919年国际民航公约

第19号国际民航公约是由联合国空中运输委员会(IATA)发布的一部规章制度,其目的在于规范国际航空公司的航空安全行为、服务质量及现代化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
1、航空公司的安全标准:航空公司应当对所有有关的安全设施进行管理、维护和审查,以确保它们的安全性。

2、服务质量标准:航空公司应当按照确立的标准提供客户服务。

3、现代化管理标准:航空公司应当采取现代化的管理方法来实施服务和经营活动,确保公司的高效管理。

4、经济性标准:航空公司应当确保最大的经济性,实施有效的经营活动,避免损耗,并努力保持竞争力。

5、社会责任标准:航空公司应当向社会作出贡献,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在社会和环境上做出有意义的贡献,保护客户的权益。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至18)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至18)

国 际 民 用 航 空 公 约 ______________________附件 1 至 18国际民用航空组织附件1人员执照的颁发附件2空中规则附件3国际空中航行气象服务附件4航图附件5空中和地面运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附件6航空器的运行附件7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附件8航空器适航性附件9简化手续附件10航空电信附件11空中交通服务附件12搜寻与援救附件1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附件14机场附件15航空情报服务附件16环境保护附件17保安:保护国际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附件18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人员执照的颁发》只要航空旅行离不开飞行员和其他空勤及地面人员,他们的资格、技能和培训仍然会是高效和安全运行的基本保证。

进行适当的人员培训和执照颁发也在各国之间注入了信心,使人员资历和执照得到国际承认和接受,并使旅客对航空具有更大信任。

向飞行机组成员(飞行员、飞行工程师和飞行领航员)、空中交通管制员、航空站经营人、维修技术员和飞行签派员颁发执照的标准和建议措施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中作了规定。

有关的培训手册向各国提供了关于培训课程的范围和深度的指南,以确保对安全的空中航行的信心得到维持,这正是《公约》和附件1的意图。

这些培训手册还为其他航空人员的培训提供了指南,如机场应急人员、飞行运行官员、无线电话务员和其他有关领域的人员。

当今的航空器运行是如此复杂多样,必须对由于人的失误或系统组件故障导致的整个系统失效的可能性进行防范,而无论这种可能性是多么遥远。

人是航空器运行环节中关键的一链,而同时由于其本性决定也是最灵活和多变的。

有必要进行适当培训,以把人的失误减至最少,并提供有能力、有技能、熟练的和合格的人员。

附件1和国际民航组织培训手册描述了在各工种中精通业务所需的技能,从而有助于胜任工作。

附件的体检标准,要求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可能的造成能力丧失的体格状况提供了早期警报,有助于飞行机组和管制员的总体健康。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附件18简介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附件18简介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附件18简介(1)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44年12月7日订于芝加哥,1947年4月4日生效。

缔约目的:26个缔约国为使国际民用航空按照安全和有秩序的方式发展,并使国际航空运输业务建立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健康地和经济地经营而缔结此公约。

公约内容:共22章96条。

(分四部分)第一部分空中航行(第一章---第六章)第二部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第七章---第十三章)第三部分国际航空运输(第十四章--第十六章)第四部分最后条款(第十七章--第二十二章)十八个附件附件 1 人员执照的颁发附件 2 空中规则附件 3 国际空中航行气象服务附件 4 航图附件 5 空中和地面运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附件 6 航空器的运行附件 7 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附件 8 航空器适航性附件 9 简化手续附件 10 航空电信附件 11 空中交通服务附件 12 搜寻与援救附件 13 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附件 14 机场附件 15 航空情报服务附件 16 环境保护附件 17 保安:保护国际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附件 18 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2)附件 18《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简介世界上各种运输形式所承运的货物,有一半以上是危险品—爆炸物、腐蚀物质、易燃物质、毒性物质,甚至放射性物质。

这些危险物品对全球多种工业、商业、医疗以及研究的需要和过程至关重要。

由于航空运输的优势,这些危险品的很大部分是由航空器承运的。

国际民航组织承认此类货物的重要性,并采取了各种步骤,以便确保能够安全承运此类货物。

做法是通过了附件18,以及相关的文件《危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指南》。

对于管理危险品的航空承运存在其他规则,但没有在国际上适用,或者很难在国际上实施,并且,他们与其他运输形式的相应规定也不一致。

附件18 规定了需要遵守的广泛标准和建议措施,以便安全承运危险品。

附件包含了相当稳定的材料,利用通常的附件修订过程只需要偶尔进行修订。

附件还使技术指南的各项规定对各缔约国具有约束力,其中包含了正确处理危险品的非常具体和必要的大量指南。

10国际民航公约及其附件

10国际民航公约及其附件
? SARPs: Standard and Recommended Practices and Procedures+associated documents
2020/7/22
? 十三、审议空中航行委员会有关修改附件的建议, 并按照第二十章的规定采取行动;
25
适航维修基础知识
定义及地位
机务培训中心
成立及成员国 宗旨和目的
1.2.2 机构及其职责
总部 组织机构图及职责 地区活动及 COSCAP-NA
2020/7/22
8
机务培训中心
适航维修基础知识
成立及成员国
机务培训中心
ICAO: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成立
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二部分第 43条 时间: 1947 年4月4 日正式成立 联合国负责处理国际民航事务的一个专门机构
2020/7/22
23
适航维修基础知识
定义及地位
机务培训中心
? 第三十七条 国际标准及程序的采用 (续)
? 为此,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应根据需要就以下项目随 时制定并修改国际标准及建议措施和程序:
? 七、气象资料的收集和交换; ? 八、航行记录簿; ? 九、航空地图及图表; ? 十、海关和移民手续; ? 十一、航空器遇险和失事调查;
总部
欧洲地区 中东地区
北美、中美 和加勒比地 区
西非和中非 地区
南美地区
亚太地区
东非和南非 地区
2020/7/22
19
适航维修基础知识
机务培训中心
1.3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 件
1.3.1 附件概述
1.3.2 附件1、6、8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附件16第i卷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附件16第i卷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6第i卷1. 介绍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6第i卷(以下简称附件16-i)是国际民航组织(ICAO)制定的一项重要标准文书,旨在规范民用航空领域的运行标准和安全要求。

附件16-i对飞机发动机的噪声排放进行了规范,旨在保护居民和环境免受过度噪音的侵扰,并促进航空运输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附件16-i的背景、主要内容和影响等方面进行介绍和分析。

2. 背景航空业的快速发展,虽然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便利和效益,但也带来了噪音污染等一系列环境问题。

特别是在机场周边地区,飞机起降所产生的噪音污染严重影响了当地居民的生活质量。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民航组织于1971年颁布了《关于飞机发动机噪声标准的决议》,并于1977年首次正式发布了《附件16-第一卷》(Aircraft Noise - Volume I - Aircraft Noise)和《附件16-第二卷》(Aircraft Noise - Volume II - Aircraft Engine Emission Standards),统一规范了飞机发动机的噪声排放标准。

3. 主要内容附件16-i是对附件16-第二卷的修订和更新,旨在更加符合当今国际航空业的发展需求和环保要求。

附件16-i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3.1 噪声标准附件16-i对飞机发动机的噪声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不同类型和规模的飞机在起飞、降落和滑行过程中的噪音限制要求。

通过科学严格的测量和评定,确保飞机发动机的噪音排放符合国际标准,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机场周边地区和居民的噪音干扰。

3.2 排放标准除了噪音标准外,附件16-i还对飞机发动机的气体排放标准进行了规定。

通过限制飞机发动机的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和颗粒物等排放,控制飞机在起飞、巡航和降落过程中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这些排放标准不仅有助于净化机场周边地区的空气质量,还为全球环境保护作出了重要贡献。

3.3 实施和监督附件16-i要求各成员国制定与本附件相一致的国家法规和标准,并建立起相应的监测和评估机制,对飞机发动机的噪音和排放进行定期监测和检查,确保飞机制造商和航空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和要求。

国际民航三大公约

国际民航三大公约

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它行为的公约(东京公约)(一九六九年十二月四日起生效)本公约缔约国协议如下:第一章公约的范围第一条一、本公约适用于:甲:违反刑法的罪行;乙:危害或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无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

二、除第三章规定者外,本公约适用于在缔约一国登记的航空器内的犯罪或犯有行为的人,无论该航空器是在飞行中,在公海上,或在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其他地区上。

三、在本公约中,航空器从其开动马力起飞到着陆冲程完毕这一时间,都应被认为是在飞行中。

四、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军事、海关或警察用的航空器。

第二条在不妨害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下,以及除非出于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需要外,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被解释为准许或要求对政治性刑法或对以种族或宗教歧视为基础的刑法的犯罪,采取某种措施。

第二章管辖权第三条一、航空器登记国有权对在该航空器内的犯罪和所犯行为行使管辖权。

二、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在本国登记的航空器内的犯罪和行为,规定其作为登记国的管辖权。

三、本公约不排斥根据本国法行使刑事管辖权。

第四条非登记国的缔约国除下列情况外,不得对飞行中的航空器进行干预以对航空器内的犯罪行使其刑事管辖权。

甲、该犯罪行为在该国领土上发生后果;乙:犯人或受害人为该国国民或在该国有永久居所;丙:该犯罪行为危及该国的安全;丁、该犯罪行为违反该国现行的有关航空器飞行或驾驶的规定或规则;戊、该国必须行使管辖权,以确保该国根据某项多边国际协定,遵守其所承担的义务。

第三章机长的权力第五条一、除航空器前一起飞地点或预定的下一降落地点不在登记国领土上,或航空器继续飞往非登记国领空,而罪犯仍在航空器内的情况外,本章规定不适用于航空器在登记国领空、公海上空或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其他地区上空飞行时,在航空器内所发生或行将发生的犯罪和行为。

二、虽然有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本章中,航空器从装载结束、机舱外部各门关闭时开始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的任何时候,应被认为是在飞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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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
《反破坏公约》
1971年
《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1980年
《日内瓦公约》
1948年
《关于国际承认航空器权利的公约》
1948年/2000年
《罗马公约》
1952年
《关于外国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公约》
1958年
《蒙特利尔议定书》
1978年
《修改1952年10月7日在罗马签订的关于关于外国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公约的议定书》
1955年
《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
1975年
《蒙特利尔公约》
1999年
全面取代《华沙公约》,全称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2005年
《东京公约》
1963年
《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行为的公约》
1978年《反劫机公Fra bibliotek》1970年
《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2.领空主权原则的确立
3.空域管理的原则
4.空域管理的内容
公约
签署年份
名称与内容
我国加入时间
《芝加哥公约》
1944年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与此共同签署的还有另外四个公约,分别是《国际民用航空临时协定》、《国际航班过境协定》《国际航空运输协定》《国际民用航空会议最后议定书》
1974年
《华沙公约》
1929年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1958年
《海牙议定书》
------------
《开普敦公约》
2001年
《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
2009年
《蒙特利尔公约》需要了解的内容包括:
1、赔偿限额方面的“双梯度原则”和“限额复审制度”
2、管辖权限方面的“第五管辖权”
从《华沙公约》到《蒙特利尔公约》,关于旅客人身损害赔偿限额的规定变迁:
第二章:空气空间的法律制度
1.空气空间法律制度的五个学说及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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