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算所得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
公司清算实例分析

公司清算实例分析
⼀、案情介绍
东⽅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6⽉16⽇向股东会提交了公司解散申请书。
股东会于18⽇作出决议,决议公司于6⽉30⽇解散,于7⽉1⽇开始清算。
之后,公司发现,该年1⽉到6⽉,公司预计盈利100万。
此时,公司尚未公告,也未进⾏纳税申报。
股东会做出决议将公司解散⽇期推迟⾄7⽉20⽇,于7⽉21⽇开始清算。
在7⽉1⽇到7⽉20⽇期间,公司⼜发⽣费⽤160万。
清算所得90万元。
下⾯对公司推迟解散时间的决定做税负分析:
在7⽉1⽇开始清算的情况下,公司该年度1-6⽉为⼀个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为100*25%=25万元。
清算所得90-160=-70万元。
即亏损70万元,不必纳税。
在推迟到7⽉21⽇开始清算的情况下,公司该年度1-7⽉20⽇为⼀个纳税年度,该年度盈利100万元,费⽤160万元,亏损60万元。
清算所得90万元,在弥补上⼀年度60万元亏损后,清算应纳税额为(90-60)*25%=7.5万元。
因此,股东会的这个推迟解散⽇期的决定可以为公司减轻税负25-7.5=17.5万元。
⼆、案情分析
本案利⽤我国采取的两段期间论,通过改变清算期间的⼿法来改变清算所得,从⽽达到合理避税⽬的。
企业在公司解散中,可能⽤到的税务筹划⼯具主要有:改变清算期间和改变清算所得额。
这个案例⽐较成功运⽤了这些⼯具,值得公司管理者学习借鉴。
企业所得税年末汇算清缴案例

企业所得税年末汇算清缴案例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计小伙伴们通常都有收入、扣除、资产、特别事项、税收优待、境外所得、申报表填报等等疑难问题,会计网我来给大家说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那些事儿,并附上具体的案例解析哦!首先,先来看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基本概念。
基本概念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依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供应税务机关要求供应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对象依据现行所得税法的规定,凡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帐目清晰,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齐全,核算规范,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经税务机关认定适用查帐征收的企业,均应当在年终进行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的对象有两个:一、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企业。
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是否在减免期内,均应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进行汇算清缴。
工作步骤1、汇算。
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的基础上,自行计算确定全年应缴、应补及应退税款。
2、申报。
填写并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供应的其他资料。
3、缴纳。
企业的纳税年度正常状况: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特别状况: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终止,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汇算清缴时间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次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比如,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2023年1月1日至5月31日。
大多数企业都是每年3-5月集中申报,税局集中在5月底进行扣款。
一、【政策】如何应对2023汇算清缴?对于企业而言,要做好汇算清缴,该如何应对呢?提示,要做好汇算清缴,有5个政策重点要关注。
企业清算涉税事项(七):一个清算的综合案例

企业清算涉税事项(七):一个清算的综合案例案例:甲公司由A有限责任公司、B合伙企业(两名自然人合伙人各出资25万元成立)、C自然人共同投资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A出资100万元拥有50%股权、B出资60万元拥有30%股权、C股东出资40万元拥有20%股权。
2017年3月,甲公司经股东大会同意,决定自3月31日起停止经营,清算解散。
4月1日,甲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开始清算。
2018年6月5日,甲公司清算结束,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清算所得税。
具体情况如下:1.甲公司拥有经营用房产一套,系甲公司2014年3月购入,购入价格300万元,到2017年3月31日,已计提折旧45万元。
清算期间,甲公司将该房产作为清算剩余财产,作价600万元清偿给A公司,约定A公司先期支付200万元,清算结束后,按A公司最终分得剩余资产份额多退少补给其他股东。
(甲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过户时,甲公司不能向税务机关提供评估价格)2.甲公司停止经营后,尚结余存货50万元(不含税),该项存货由公司在清算期内(2017年底前)全部销售清理完毕,取得收入70万元。
甲公司2017年3月份增值税申报表列留抵进项税额20万元。
3.甲公司2017年4月纳税申报后,银行存款24万元。
4.甲公司截至2017年3月31日,尚有应付账款48万元未支付,因对方单位原因无法支付。
另有2015年某企业拖欠货款30万元未收回,多次催收无果。
5.甲公司2017年3月资产负债表记载,股本200万元,未分配利润100万元,盈余公积50万元。
6.主管税务机关记录,公司2016年5月欠税10万元,于2018年1月5日清缴欠税、滞纳金。
企业发生清算费用45万元。
问题:假定公司无其他清算事项,公司清算应纳税款,分配剩余资产并说明股东如何纳税。
一:处置资产应纳税(一)处置房产1.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600-300)÷(1+5%)×5%=14.26万元,不参与进项抵扣2.增值税附加税费(不考虑水利基金):14.26×(7%+3%+2%)=1.71万元3.印花税: 600×0.05%=0.3万元4.土地增值税。
企业清算所得税业务案例分析

企业清算所得税业务案例分析蓝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星公司,于2005年6月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中星集团出资600万元~占60%,自然人王某出资400万元~占100万元。
由于公司生产环节污40%,~截至2009年9月30日~累计留存收益8染严重~环保部门要求该企业关停~股东会于2009年9月30日决定解散并注销蓝星公司。
2009年9月30日~蓝星公司资产负债表如下:单位:万元资产金额负债金额货币资金 550 短期借款 100应收账款 350 应付账款 200其他应收款 100 应付职工薪酬 50存货 2 600 应交税费 150固定资产 6 000 其他应付款 100可供出售金融400 负债总额 600资产所有者权益 9400实收资本 1000资本公积 300留存收益 8100资产总额 10000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10000公司于2009年10月8日~成立清算组~并对外公告~同时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10月15日~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现金补交所得税20万元。
主管国、地税分局于10月18日到蓝星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检查期限为2005年6月至2009年9月。
10月20日检查结束~国税查补税款200万元、加收滞纳金20万元、罚款40万元,地税查补税款300万元、加收滞纳金30万元、罚款30万元。
企业会计处理为: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 200 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 000 000——应交营业税等 3 000 000其他应交款——滞纳金、罚款 1 200 000清算期间共发生清算费用,不含相关税费,80万元。
资产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处置收入、应纳税费如下表列示:单位:万元资产账面计税处置应纳备注价值基础收入税费货币资金 550 550 550 0应收账款 350 320 300 0 发生坏账损失50万元~符合税前扣除条件。
其他应收款 100 100 0 不符合坏账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0存货 2 600 2 590 3 200 598.4 增值税544万元~地税54.4万元。
公司清算的法律实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公司经营状况逐年恶化,截至2019年,公司已累计负债1000万元,无力偿还。
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对公司进行清算。
本案涉及公司清算的法律实务问题,包括清算程序的启动、清算组的组成、债权申报、资产处置、债务清偿等。
二、案件经过1. 清算程序的启动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可以依法进行清算。
XX科技股东会决议进行清算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了清算申请书,并提交了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2. 清算组的组成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司清算应当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清算组的组成。
XX科技股东会决定成立由三名股东代表和一名债权人代表组成的清算组。
3. 债权申报清算组成立后,依法发布了债权申报公告,要求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债权。
公告期间,共有15名债权人申报了债权,涉及金额共计500万元。
4. 资产处置清算组对公司的资产进行了清查,发现公司现有资产包括现金30万元、房产一处、设备若干。
清算组决定将房产公开拍卖,设备折价变卖。
5. 债务清偿拍卖所得款项首先用于支付清算费用,剩余款项按照债权申报的先后顺序和比例进行清偿。
经清算,XX科技共偿还债权人450万元,剩余50万元因财产不足未能清偿。
三、法律分析1. 清算程序的合法性XX科技股东会决议进行清算,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了清算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程序合法。
2. 清算组的组成清算组的组成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决定清算组的组成,并邀请了债权人代表参与,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 债权申报清算组依法发布了债权申报公告,并按照公告要求进行了债权申报,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4. 资产处置清算组对公司的资产进行了清查,并依法进行了拍卖和折价变卖,保证了资产处置的公开、公平、公正。
一道清算所得计算例题解析

一道企业清算所得典型案例分析A公司2006年8月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B股东投资800万元,占80%股权比例,已达到控制,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
2011年,经营期满,股东会决定解散,于2011年8月31日终止经营活动。
2011年8月28日成立清算组,2011年9月15日报送了1月1日至8月31日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现金交税35万元。
2011年10月31日清算完毕,11月1日上报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并清缴了全部税款,办理注销登记,11月2日办理注销工商登记。
清算所得税申报表日期为清算期间2011年9月1日(本应为8月28日,但企业当时经营没结束)至-2011年10月31日。
企业资产账面价值7000万元=负债1000+留存收益4900+资本公积及实收资本1100资产计税基础6890,资产处置收入9030,缴纳税款394,清算费用56万元,国地税于9月18日-20日对成立以来纳税情况清查补税罚款滞纳金:国税180地税140.一、清算所得计算公式表示:税务口径清算所得1775=全部资产处置收入9030-资产计税基础6890-清算费用56+确实无法偿还的债务45-无法收回的债权损失+企业作为损失处理但不符合税法确认条件的坏账40 +尚未确认的递延收益-尚未扣除的税前允许扣除的待摊支出已在税前扣除而不再实际支付的预提性质的支出-清算收入纳税(营业税金及附加394不包括可以抵扣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商誉-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
标注部分为债务清偿损益,注意:1、应收账款是债权,不是债务;2、清偿损益是负债计税基础-负债偿还支出。
企业终止持续经营,应把清算期间作为独立的一个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时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但亏损弥补时候上查四个公历年度。
清算所得税的计算:清算所得税443.75=清算所得额1775×25%。
由于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清算过程中处置一切资产产生的所得均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案例解析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案例解析案例鸿兴公司为生产企业,是甲企业的全资子公司,鸿兴公司2009年2月委托某税务师事务所对其2008年度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审查。
经审查发现,该企业2008年度共实现会计利润20万元,已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4万元。
在审查中发现如下业务:审查“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贷方发生额。
1月1日,该企业与购买方签订分期收款销售A设备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的收款总金额为80万元,分4年于每年底等额收取。
按会计准则规定,以商品现值确认收入70万元。
结合“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借方发生额中反映1月1日分期收款销售A设备一套结转设备成本50万元。
进一步审查“财务费用”明细账,贷方发生额中反映12月31日结转当年1月1日分期收款销售A设备未实现融资收益2.5万元。
2.审查“销售费用”明细账。
5月2日,预提本年度销售B产品的保修费用21万元。
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为3年。
3.审查“财务费用”明细账。
12月31日支付给关联方甲企业500万元债券2008年度利息50万元。
甲企业在鸿兴公司的股本为100万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7%。
4.审查“投资收益”科目。
2008年10月21日,从境内上市公司乙企业分得股息20万元,该10000股股票是鸿兴公司2008年3月10日购买的,购买价格为每股5元,2008年10月21日当天的收盘价为7.2元。
11月10日,鸿兴公司将乙企业的股票抛售,取得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为8万元,存入银行。
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80000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50000投资收益30000。
5.审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明细账。
2008年6月30日,企业盘盈固定资产一台,重置完全价值100万元,七成新。
会计处理为:借:固定资产100贷:累计折旧30以前年度损益调整7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70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70。
6.审查“在建工程”明细账。
2008年6月25日,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B产品一批,成本价80万元,同类货物的售价100万元。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例分析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例分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对当年度经营所得进行汇算和清缴的过程。
对于纳税人来说,汇算清缴是一项重要的税务工作,能够准确计算并交纳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避免后续罚款和纠纷。
下面将通过一个实例来分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具体操作流程。
假设企业的纳税年度为2024年,以下是该企业的相关数据:-营业收入:1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税率:25%-当年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00万元首先,我们需要计算出该企业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根据上述数据,应纳税额=500万元×25%=125万元。
接下来,我们需要根据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应纳税额来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金额。
汇算清缴金额的计算公式为:汇算清缴金额=应纳税额-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根据上述数据,汇算清缴金额=125万元-100万元=25万元。
在提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时,纳税人还需要填写其他相关信息,如企业经营期限、税务登记号、纳税人识别号等。
此外,如果该企业存在其他应纳税项目(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还需要在申报表中进行相应的汇算清缴。
最后,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和相关材料提交给当地税务机关,完成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
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需要注意一些细节问题。
首先,应提前了解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和要求,以确保按时完成申报。
其次,纳税人应留存好相关的票据和财务凭证,以备税务机关的核实和审查。
此外,纳税人还应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计算过程进行核对,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对当年度经营所得进行汇算和清缴的过程。
纳税人需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计算应纳税额并准确填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最终完成税款的清缴工作。
这一过程需要纳税人仔细核对数据的准确性,并留存好相关的票据和财务凭证,以备税务机关的核实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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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所得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企业清算所得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原文地址:企业清算所得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2)(原创)作者:一只兔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税法对企业清算所得的税务处理有严格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一、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情形财税[2009]6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企业应进行所得税的清算处理: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公司法》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情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而人民法院进行了受理准备解散的情形。
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应该注意的是税务注销中有的情形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比如企业因为搬迁,导致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变更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企业没有终止持续经营假定,不需要对企业进行清算所得税的处理。
二、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的内容根据财税[2009]60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1、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3、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4、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5、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6、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三、企业清算所得的计算财税[2009]60号第四条规定,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用公式表述如下:清算所得=(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其它所得或支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企业的资产可变现价值是指企业清理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完成清算后,所剩余的全部资产折现计算的价值。
如果企业剩余资产能在市场上出售而变现,则可以其交易价格为基础。
用公式表述如下: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货币资金+清理债权的可收回金额+存货的可变现价值+固定资产的可变现价值+非实物资产的可变现价值2、资产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
即该项资产在未来使用或最终处置时,允许作为成本或费用于税前列支的金额。
用公式表述如下:资产的计税基础=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某一资产负债表日资产的计税基础=资产账面价值-以前期间已税前列支的金额例如:某项机器设备,原价为1,500,00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会计处理时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税收处理允许加速折旧,企业在计税时对该项资产按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0。
计提了2年的折旧后。
请分别计算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
则:账面价值=1,500,000.00-600,000.00=900,000.00(万元)计税基础=1,500,000.00-500,000.00-400,000=600,000.00(万元)3、清算费用是指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与清算业务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清算组组成人员的报酬,清算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的评估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以及为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4、清算税金及附加是指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5、负债清偿损益是指纳税人在清算期间清算债务的所得或损失,即纳税人全部负债按计税基础减除其清偿金额后确认的负债清偿所得或损失金额。
此处清偿金额是指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各项负债的实际清偿或者确认清偿的金额。
负债清偿损益:指纳税人各项负债计税基础减除其清偿金额的余额。
6、其他所得或支出是指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取得的其他所得或发生的其他支出。
7、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指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纳税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8、清算所得税额=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税率(25%)四、剩余财产的计算和分配财税[2009]60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剩余财产用公式表述如下:剩余财产=资产可变现价值-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清算税金及附加-清算所得税额-以前年度欠税-其它债务1、职工工资是指纳税人清算过程中确认偿还的职工工资。
2、社会保险费用是指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偿还欠缴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用。
3、法定补偿金是指纳税人清算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的法定补偿金。
4、清算税金及附加(同前解释)5、清算所得税额是指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应缴的清算企业所得税金额(同前解释)。
6、以前年度欠税额是指纳税人以前年度欠缴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一般以企业帐记应交税金贷方余额为准,按规定计算税收滞纳金,在清算确认时,以前年度欠税额大于帐记金额,从企业角度即增加企业负债。
7、其他债务是指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偿还的其他债务,不包括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前年度欠税额。
股东分配剩余财产的计算公式表述如下: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金额=剩余财产x持有清算企业权益性投资比例确认为股息金额=(累计盈余公积+累计未分配利润)x持有清算企业权益性投资比例1、剩余财产是指纳税人全部资产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清算税费、清算所得税额、以前年度欠税和企业其他债务后的余额。
2、持有清算企业权益性投资比例是指清算企业的各股东持有清算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比例,即各个股东投资额占股东投资总额之比。
3、累计盈余公积是指纳税人截止开始分配剩余财产时累计从净利润提取的盈余公积金额。
4、累计未分配利润是指纳税人截止开始分配剩余财产时累计的未分配利润金额。
5、分配的财产金额是指清算企业的各股东从清算企业剩余财产中按照其持有的清算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比例分得的财产金额。
6、确认为股息金额是指清算企业的各股东从清算企业剩余财产分得财产中,相当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照其持有清算企业权益性投资比例计算确认的部分。
包括清算企业的法人股东和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自然人股东取得的股息金额。
五、企业清算所得的税务案例分析某企业B成立于1995年,实收资本500万元,是由法人股东甲占比50%,法人股东乙、自然人丙分别占比25%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截至2008年5月31日,企业账面亏损额为810000元。
根据股东会决议,企业准备注销。
2008年5月31日的资产负债情况如下:(一)经营期企业所得税的申报1、持续经营期企业所得税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
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股东同意企业提前解散的股东会决议签署日期是2008年5月31日,并在当日成立清算组。
则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为经营期未满12个月的一个纳税年度,按规定进行经营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08年1月至5月企业会计利润总额为-563000元(未经过纳税调整的会计利润。
因此其未分配利润余额借方累计达到810000元),企业应按规定以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这一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假定经过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为-110000元,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可以弥补亏损额的确定。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五条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以及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B企业情况如下。
假设2003-2007年纳税年度,税务确认的可弥补亏损额为280000元(其中2003年纳税年度,税务机关确认的可以弥补亏损额为20000元),因此以连续5年计税,可以弥补亏损额的纳税年度为2004-2007年四年和2008年1-5月纳税年度,即5年内累计可弥补亏损额为280000-20000+110000=370000元。
税法规定,清算所得税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其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弥补以前连续5年(纳税年度)的亏损额。
(二)清算期企业所得税的申报2008年6月1日为清算期开始之日,2008年12月20日申请税务注销,即清算期为2008年6月1日至2008年12月20日,这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清算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注意,这里企业清算期即使跨越到2009年,比如到2009年2月15日结束清算,也不受公历年度影响,只能是企业所得税的一个纳税年度。
1、资产可收回金额(或者称可变现金额)为5650000元,其中:货币资金:2850000元;应收账款:470000元(部分货款无法收回);其他应收款:230000元(部分押金无法收回);存货:110000元(变卖价值);固定资产:40000元(变卖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