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向经营性服务组织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向经营性服务组织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办经[2015]12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5.04.20

【实施日期】2015.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向经营性服务组织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创新试点工作的

通知

(农办经〔2015〕12号)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承担农业公益性服务,是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有效手段,是加快构建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支撑方式。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具有资质的经营性服务组织从事农业公益性服务。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强调,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服务。为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和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农业部决定在部分具备条件的地区组织开展政府向经营性服务组织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创新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基本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以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和农民增收为目标,以支持符合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承担农业公益性服务为重点,按照县域试点、省级统筹、行业指导、稳步推进的思路,创新农业公益性服务供给机制和实现方式,为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探索可行路径。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需求导向,因地制宜。坚持以农民需求为导向,切实解决种养业主要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一家一户的生产经营主体办不了、办不好、办了不合算的重大技术、关键环节、基础设施等成本高、效益低的服务需求难题,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改进农业生产方式,提高现代农业发展水平,增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保障能力。试点地区和具体试点内容的选择,要坚持因地制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业生产实际需要确定。

2.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配置。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既要推动各项扶持政策向有资质的经营性服务主体倾斜,又要按照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服务资源要素,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鼓励支持各类经营性服务主体公开公平竞争,积极承担政府提供的农业公益性服务,形成政府与市场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的农业公益性服务供给新机制。

3.坚持重点突破,关联互动。立足本地农业发展实际,准确把握服务需求,按照急用先行、突出重点的原则确定试点内容,着力在关键环节、重点领域取得突破。同时要注重各环节、各领域之间的关联性和整体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强化试点经验总结并予以推广。

4.坚持地方为主,行业指导。以试点地区为主,鼓励探索创新,由地方政府负责试点内容的选择、试点方案的制定以及组织实施。农业各行业部门要在试点方向、顶层设计、政策扶持、制度保障、运行管理、服务质量效果评价验收等方面加强工作指导和支持,着力解决试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形成责任明确、分工协作、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三)主要目标

通过试点,力争在试点地区实现四个发展目标:政府向经营性服务组织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逐步建立,农业公益性服务供给机制运行顺畅、持续发展;经营性服务组织快速成长,各类服务主体竞争充分、竞相发展;专项服务标准化程度明显提高,综合服务集成化水平显著提升,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农机作业服务和植保服务在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等主要环节全覆盖,先进适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先行先试、加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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