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关于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监管的实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储油库、加油站油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管的通知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储油库、加油站油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7.10.27•【字号】并环发〔2017〕118号•【施行日期】2017.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储油库、加油站油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管的通知并环发〔2017〕118号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各开发区环保局,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检测中心, 各储油库、加油站: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储油库、加油站油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切实改善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法律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一百零八条第(四)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3、《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4、《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二、管理权限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检测中心(以下简称尾气中心)负责全市储油库和中石油、中石化、延长壳牌所属加油站油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各开发区环保局负责本辖区内社会加油站油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监督管理(一)严格环境准入要求新(改、扩)建加油站和储油库,必须安装油气回收治理装置或设施,符合国家油气污染排放标准要求。
(二)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各开发区环保局、市尾气中心应将加油站油气污染防治设施列入日常环境监督管理范围;要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油气回收系统运行维护和日常检查制度,建立管理台帐,确保油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环境保护现场监督检查要点见附件1)。
各监管责任单位根据管理权限,要加强现场巡查监管,每年对其负责监管的加油站或储油库巡查次数不得低于1次,覆盖率达到100%。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晋环发[2010]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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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晋环发[2010]423号)各市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规范重点行业企业的污染防治工作和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控制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确保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及地方的排放标准,我厅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制定了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各市在对煤炭、钢铁、电力、焦化、水泥、化肥行业的企业进行环境管理时参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山西省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工业企业生产过程污染防治,为企业开展污染防治工作和环保部门进行管理提供行为规定。
本规定,以企业生产达到现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前提。
今后国家和地方发布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企业应采用与之相适应的污染防治技术;国家、省列入淘汰名录的生产工艺及技术装备不适用本规定。
2.具体规定2.1工业企业应建立以企业法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目标和责任落实到各防污治污部位、各工作岗位,能够持续运行和不断改进的环境管理体系。
2.2工业企业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制定本企业的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并纳入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以及考核奖惩等企业管理制度总框架中。
2.3 工业企业环保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适应本企业环境管理及环境监测的需要。
环保专职机构的主要岗位人员应具备从事对钢铁企业进行环境管理及监测的能力和水平。
2.4 工业企业应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企业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必须经环保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方可实施和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环保部门批准,项目方可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正式生产。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的通知-晋环发〔2014〕176 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的通知
正文:
----------------------------------------------------------------------------------------------------------------------------------------------------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的通知
晋环发〔2014〕176号
各市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及《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晋政发〔2013〕38号),按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点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计划》(工信部节[2014]4号)有关清洁生产审核和技术改造的要求,推进我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工作,我厅编制了《山西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
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分年度抓好落实。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12月18日
——结束——。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24•【字号】并政发〔2014〕30号•【施行日期】2014.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14〕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现将《太原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2014年10月24日太原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和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将其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全市扬尘污染控制工作进行监督。
市住建部门负责本部门市政工程扬尘污染管控、治理,建设文明工地管理,城中村拆迁工地扬尘污染监管。
市城乡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市政工程和国有土地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管控、治理,国有土地拆迁工地扬尘污染监管。
市园林部门负责本部门园林绿化工地扬尘污染管控、治理,其他园林绿化工地扬尘污染监管。
市市容环卫部门负责建筑工地出土、渣土运输和渣土堆场扬尘污染管控、治理,道路清扫保洁。
市环境保护部门、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重点污染源扬尘污染管控、治理,加强工业堆场扬尘防治,督促市区内水泥粉磨站、焦煤发运站、大型储煤场和大型工业固废处置场所完善挡风抑尘和喷淋等扬尘防治设施;加强企业环境监管,确保环保设施稳定运行,及时防控扬尘污染行为。
市住建部门和市环境保护部门共同组织对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污染进行综合整治。
太原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太原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7.27•【字号】并环发[2011]124号•【施行日期】2011.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太原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并环发[2011]124号)各县(市)环保局、各直属分局: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实施意见根据环保部《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纲要(2010-2020年)》、《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环发〔2010〕6号)的精神和全省2011年环境监测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依据《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环发〔2007〕56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是环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公益性事业。
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是提高环境保护整体能力的需要,是加强环境监控能力建设的重要手段,是实现环境监测工作适应环境管理要求的有效途径。
环境监测工作要不断提高监测数据和监测信息的科学性、规范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为环境管理提供强大技术支撑。
在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中提高说清污染源状况的能力;在深化环境质量监测中提高说清环境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的能力;在做好应急和预警监测中提高说清潜在环境风险的能力。
国家环保部为了更好地推进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制定并印发了《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环发〔2007〕56号),要求各级环保部门根据该建设标准的总体要求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我市要按照“功能建站”、“质量强站”、“分类指导”的原则,以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为核心,认真组织和落实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工作,切实提高我市环境监测能力水平。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并政办发〔2017〕37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并政办发〔2017〕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20日(此件公开公布)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保部等四部委及六省市政府联合印发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全面推进2017年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好转,2017年PM2.5平均浓度达到54微克/立方米。
市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和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省下达的任务。
二、重点任务以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为重点,多措并举,强化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全面降低污染排放负荷。
(一)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取得实质性进展1.加大化解过剩产能力度。
提前完成化解钢铁过剩产能任务。
焦化行业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及我省焦化产能置换政策实施关停淘汰。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各县(市)政府2.推进重污染企业关停搬迁。
对市区范围企业全面从严整治,停备太原第一热电厂,对晋机铸造车间、新华活性炭生产线等居民举报投诉强烈的污染企业或工序实施停产整治。
对污染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运行,无组织排放污染严重及连续超标排放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太原市施工工地扬尘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太原市施工工地扬尘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9.09.10•【字号】并环发[2009]128号•【施行日期】2009.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太原市施工工地扬尘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并环发[2009]128号)局机关有关处室、各有关单位:随着我市环境质量的逐步改善,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加强建筑工地环境管理,实施排污收费,已迫在眉睫。
现下发《太原市施工工地扬尘收费工作方案》,请各参加单位及人员要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坚定信心,认真做好此次工作。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太原市施工工地扬尘收费工作方案随着我市环境质量的逐步改善,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
对施工工地扬尘实施排污收费,利用经济杠杆作用,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环境管理,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措施。
为做好施工工地收费的前期工作,特提出如下方案:一、时间安排时间:2009年9月1日-2009年12月1日二、组织机构成立太原市施工工地扬尘收费工作领导组及工作组。
领导组组长:陈继光、梁丽明成员:刘福、梁建中、许德茂、孔向明、李锦、戈新文、孙占良、王安才工作组组长:许德茂副组长:武元原、施艾伟、谢宇琪成员:安海明、温彦平、车东、李滨、王爱军、王翔,相关单位(处室)负责人工作组下设综合组:组长:谢宇琪成员:局相关处室人员监测组:组长:李滨成员:姚清晨白晓亮市环科院、分局监测站人员宣传组:组长:温彦平成员:宣教中心、局系统各有关单位人员技术组:组长:车东副组长:王爱军成员:王翔、义学全、吴敏、袁英、宁继革三、工作内容(一)制定工作方案1、制定太原市施工工地扬尘系数测算收费工作方案。
(监察支队 2009年8月27日-2009年9月1日)(已完成)2、制定太原市施工工地扬尘系数测算工作的监测方案。
(监测中心站2009年8月27日-2009年9月5日)3、制定太原市施工工地扬尘系数测算工作的宣传方案。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0•【字号】并政办发[2012]23号•【施行日期】2012.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12〕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市环保局关于《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市环保局)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杜绝各类环境违法事件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根据省政府关于组织开展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一)全面检查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情况未经环评审批违法建设或投运的项目,一律责令停止建设和生产;违法试生产和未按环评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一律责令停止生产。
(二)全面检查企业排污情况检查环保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情况,排污申报、自动在线监测设备运行联网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和超总量排污行为、私设排污暗管旁路和故意停用污染防治设施恶意偷排行为、有害于环境安全的排污隐患,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是否淘汰。
(三)加强环境安全监管对辖区范围内所有生产、储存、使用、转运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排查,重点检查企业危险化学品管理、应急处置措施、重大环境安全隐患。
对辖区范围内所有放射源及射线装置使用单位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储存场所安全防护措施,相关管理制度及废旧放射源处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放射源防盗、防泄漏、防非法转移使用情况。
(四)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和超总量排污的,一律限期治理,限产限排;经限期治理仍无法稳定达标的,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实施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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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关于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
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并环发[2007]26号
【发布部门】太原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7.03.08
【实施日期】2007.03.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关于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并环发[2007]26号)
各县(市)环保局,各直属环保分局,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民营经济开发区环保局:
为推动我市“蓝天碧水工程”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市2007年环保工作要点,切实加大对三县一市、大运高速公路、汾河干流沿线两侧环境的监管力度,特制定《关于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监管的实施方案》,现将方案下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三月八日
关于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环境监管的实施方案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蓝天碧水工程”的决定》有关要求,为推动我市“蓝天碧水工程”的建设,加速改善我市环境质量,推动绿色转型,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结合我市2007年环保工作要点,切实加大对三县一市的环境监管力度,确保我市全年环保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和省市九次党代会精神,以实施“蓝天碧水工程”为龙头,以绿色创建为载体,突出抓好“6613”工程,深入开展三县一市的环境监察,进一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为市民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
二、工作目标
1、市区大气、水体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消减,扬尘得到控制,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
2、三县一市的重点企业申报登记率达90%以上;排污费征收率达85%以上;重点污染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转率达到90%以上,运转合格率达到95%以上;
3、三县一市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达100%;焦化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排污费足额缴纳;
4、取缔和关闭大运高速公路两侧规定范围内重点污染企业,建设清洁优美的绿色环保走廊。
5、以清查影响汾河水体环境功能的排污企业为重点,彻底排查与清理汾河干流(上游3公里和中、下游2公里内、区分以太原市三给村为界)及主要支流沿线的排污企业,确保汾河水质环境安全。
6、严禁土小企业死灰复燃;杜绝影响和破坏生态环境及水质的资源开发活动;
7、完善各县(市、区)的环境应急处置体制,提高对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8、大力加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县、区大队力争50%达到二级标准、80%达到三级标准,切实提高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立健全环境监察考核机制,推动环境监察能力整体提升。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