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公司准备金计量若干问题
浅析新会计准则下保险合同准备金对财险公司的影响

浅析新会计准则下保险合同准备金对财险公司的影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保险行业也迎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在中国,保险行业也经历了快速增长的阶段,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数据,2019年末,中国保险业总资产达到了20.75万亿元,同比增长了15.6%。
而在这个庞大的保险市场中,财产保险是保险公司的重要业务之一,而保险合同准备金作为财产保险的核心内容之一,对于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有着重要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的出台对于保险行业来说是一次重大的变革,在新会计准则下,对保险合同准备金的计量和确认规定进行了调整,这其中也包括了对财产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相关规定。
现在,就让我们来浅析一下新会计准则下保险合同准备金对财险公司的影响。
我们来了解一下新会计准则下保险合同准备金的概念以及计量和确认规定。
根据新会计准则,保险合同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其对保险合同的未来履行义务所需的资金进行的估计,并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金额。
在新会计准则下,保险合同准备金的计量和确认规定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针对预计可能发生的赔付(包括已知的赔案和尚未发生的赔案)进行估计,形成赔付准备金;二是对于保险合同的未来履行义务所涉及的其他成本进行估计,形成其他长期债务准备金。
在新会计准则下,对于财产保险合同准备金的计量和确认规定也进行了调整。
财产保险合同准备金的计量依据预计的赔付金额、预计的风险费用和其他成本进行确定,而在确认上,新会计准则要求保险公司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根据实际发生的赔付金额和其他成本进行调整。
新会计准则下对于财产保险合同准备金的调整也将对财险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
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准备金的计量和确认规定更加科学和合理,财险公司的财务报表将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并且也将更加规范和透明。
新会计准则下保险合同准备金对财险公司的影响是全方位的。
它对财险公司的财务报表、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都将起到重大作用,促使财险公司更加科学地开展业务,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3.09.10•【文号】金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金规〔2023〕5号各监管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为完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促进保险公司回归本源和稳健运行,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差异化资本监管(一)对于财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总资产100亿元以上、2000亿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资本按照95%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征系数为-0.05;总资产100亿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资本按照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征系数为-0.1。
(二)对于人身险公司,总资产500亿元以上、5000亿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资本按照95%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征系数为-0.05;总资产500亿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资本按照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征系数为-0.1。
上述最低资本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号:最低资本》第十五条中,考虑风险分散效应和特定类别保险合同损失吸收效应后的可资本化风险的最低资本。
二、优化资本计量标准,引导保险公司回归保障本源(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剩余期限10年期以上保单未来盈余计入核心资本的比例,从不超过35%提高至不超过40%。
(四)财产险公司最近一个季度末计算的上两个会计年度末所有非寿险业务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回溯偏差率的算术平均数小于等于-5%的,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第十条至第二十条计量的保费风险最低资本总和按照95%计算,即特征系数为-0.05。
财产险公司最近一个季度末计算的上两个会计年度末所有非寿险业务再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回溯偏差率的算术平均数小于等于-5%的,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一条计量的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总和按照95%计算,即特征系数为-0.05。
保险合同准备金的计量标准是什么

保险合同准备⾦的计量标准是什么现实⽣活中分保险合同准备⾦以及保险责任准备⾦,很多⼈对⼆者区分不了,但⼜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保险。
那么,保险合同准备⾦是什么以及保险合同准备⾦的计量标准是什么?今天,店铺⼩编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能够为您答疑解惑。
保险合同准备⾦的计量标准保险合同准备⾦的计量标准需要根据计量因素进⾏计算。
保险合同准备⾦计量因素我国现⾏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准备⾦计量因素包括未来现⾦流、货币时间价值以及边际,以下将针对于其因素做出详细阐述。
1、未来现⾦流未来现⾦流包括两个部分,即由保费收⼊引起的现⾦流出和因保险事故发⽣产⽣费⽤赔偿引起的现⾦流出。
通常情况下,保险合同的未来现⾦流具有三⼤特征:⼀是仅针对于现有保险合同,与未来合同⽆关;⼆是致⼒于⽆偏的基础之上,分析现⾦流量的⾦额、时间和不确定性等相关信息;三是有效反映计量⽇所有⽽获取的信息。
2、货币时间价值货币时间价值是指在⼀定的投资时期内,货币所增加的价值。
货币时间价值⼤⼩主要取决于折现率的择选,我国现⾏保险合同折现率具有三种选择:⼀是特定资产的预期收益率。
由于相当⼀部分保险合同负债的现⾦流与特点资产收益率没有直接关系,以⾄于该⽅法难以准确反映出保险合同负债的特点;⼆是保险产品设计时的预期利率。
该⽅法极易造成保险合同准备⾦负债与公允价值计量资产错配,究其原因在于其负债不能够随着市场利率发⽣变化;三是当前市场可观测的市场利率。
该⽅法不仅与现值计量属性保持⼀致性,⽽且还有效缓解了上述两种⽅法的薄弱环节,但在该⽅法使⽤过程中,应切实防⽌折现出现锁定⾏为。
3、边际边际是指为确保保险合同准备⾦计算项⽬的平衡,⽽附加和调整的项⽬。
现⾏保险公司具有两种边际,即风险边际和剩余边际。
(1)风险边际。
为了补偿保险⼈承担的估计现⾦流低于最终现⾦流的风险,保险公司开展风险边际。
现⾏保险公司的三种风险边际⽅法,即置信区间法、分位数法以及资本成本法,此三种⽅法均在不同程度上推进了风险边际⽬标的实现。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产品精算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产品精算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2.26•【文号】保监发[2008]123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产品精算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8〕123号)各财产保险公司:为加强对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产品的监管,强化准备金评估工作,及时准确反映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产品的经营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以及保监会有关规定,现就加强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产品精算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产品分为预定收益型产品和非预定收益型产品,其中预定收益型产品又分为固定收益型产品和利率连动型产品。
固定收益型产品在保险合同中事先约定固定的收益率;利率连动型产品在保险合同中事先约定随银行存款利率浮动的收益率。
二、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产品可以收取以下几种费用:(一)保单获取费用,即获取保单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二)风险保费,即保单风险保额的保障成本,风险保费应通过扣减收入的方法收取;(三)保险管理费,即为维护保险合同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收取的管理费用,保险管理费可以是一个与投资账户资产净值无关的固定金额,也可以按照投资账户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四)投资管理费,按照投资账户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五)账户管理手续费,保险公司可以在提供账户设立、账户转换等服务时,收取用以支付相关成本的管理费用;(六)退保费用,即保单退保或部分领取时保险公司收取的费用,用以弥补尚未摊销的保单获取成本;(七)买卖差价,即投保人买入和卖出投资单位份额时价格之间的差额;(八)监管部门允许收取的其他费用。
三、保险公司应当在非预定收益型产品的保险合同中列明各项费用,产品存续期间需变更费用的,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变更收费水平的方式方法。
浅析新会计准则下保险合同准备金对财险公司的影响

浅析新会计准则下保险合同准备金对财险公司的影响随着中国新会计准则的发布,保险公司的会计规则也发生了变化。
其中,保险合同准备金是一个重要的会计科目,新会计准则下对保险合同准备金的计提和公允价值的确认要求更加严格,这对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都会产生影响。
1. 计提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变化根据新会计准则,保险公司需要按照合同履行的概率和损失的大小来计提保险合同准备金,即使目前尚未发生保险索赔也需要计提。
与此前的做法相比,新准则更加注重对未来风险的预测和评估,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约束更加严格。
这将导致保险公司需要增加保险合同准备金的计提额度,进而影响公司的净利润和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指标。
2. 公允价值的确认新会计准则规定保险合同准备金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而非以成本计量。
这意味着保险公司需要根据市场上同样类型的合同数据和风险参数,按照公允价值的方法来计算保险合同准备金。
同时,新规定也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公允价值的方式调整保险合同准备金的余额,在财务报表中反映出来。
公允价值的确认将直接影响公司的负债水平和净资产,尤其在资产波动大的情况下,会影响公司财务稳定性。
例如在公允价值下计算时,跌倒意外风险的评估值将相应上升,这将导致保险公司的风险暴露增加。
3. 附带保费收入的计算方式在新会计准则下,保险公司需要将附带保费收入(包括利息、手续费等)与相应的合同进行匹配,并按照匹配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这一计算方式相比较以往要更为准确和严谨。
在实际操作中,财产保险公司需要对自身的保险产品结构和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调整,以适应新会计准则的要求。
这也将要求公司加强对经营风险的预测和管理,进一步提升经营稳健性。
总之,新会计准则对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准备金计提和公允价值的确认要求更加严格,将对公司的财务稳定性和盈利能力产生一定的影响。
因此,财产保险公司需要加强对经营风险的预测和管理,积极应对新规定带来的挑战,同时不断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保险准备金计提标准

保险准备金计提标准
保险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履行保险合同中的赔偿责任而提取的资金。
保险准备金的计提标准是保险公司制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它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资金安全和偿付能力。
为了规范保险准备金的计提,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保险准备金计提标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合理计算保险准备金的计提额度。
具体来说,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其承保的不同险种和责任,按照相应的计提比例计提保险准备金。
例如,对于人身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一定比例计提相应的人身保险准备金;对于财产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一定比例计提相应的财产保险准备金。
其次,保险公司在计提保险准备金时,应当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不得擅自调整计提比例或挪用保险准备金。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保险准备金的计提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当加强对保险准备金的监管和使用,确保保险准备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最后,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对已计提的保险准备金进行评估和检查,确保其充足性和合理性。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保险准备金的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保险准备金不足或风险较大的问题。
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当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保险准备金的相关信息和报表,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总之,保险准备金的计提标准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关系到保险公司的资金安全和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保险准备金的计提和管理,确保保险准备金的充足性和安全性,为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和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障提供有力支持。
保险公司采用哪些方法评估赔款准备金

保险公司采用哪些方法评估赔款准备金大家应该对各种的保险比较陌生,今天主要是说的是健康保险公司,其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以及医疗意外保险等。
作为保险公司是要准备赔款准备金的。
那么,保险公司采用哪些方法评估赔款准备金?下面就由我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保险公司采用哪些方法评估赔款准备金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险种的风险性质和经验数据等因素,至少采用链梯法、案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B-F 法、赔付率法中的两种方法评估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并选取评估结果的最大值确定最佳估计值。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19.12.1实行)第四十九条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公司应当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险种的风险性质和经验数据等因素,至少采用链梯法、案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B-F法、赔付率法中的两种方法评估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并选取评估结果的最大值确定最佳估计值。
保险公司应当详细报告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基础数据、计算方法和参数设定,并说明基础数据来源、数据质量以及准备金计算结果的可靠性。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判断数据基础不能确保计算结果的可靠性,或者相关业务的经验数据不足3年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该会计年度实际赔款支出的1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什么是赔款准备金赔款准备金指在每一财务年度决算以前,保险人对已经索赔尚未赔付的保险赔偿或给付,或者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尚未索赔的保险赔款或给付所提存的资金准备。
提存足够未决赔款准备金,关系到保险人的赔付能力,也与广大被保险人利益密切相关。
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以及一年期的人身保险业务均应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以上就是法律网我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险种的风险性质和经验数据等因素,至少采用链梯法、案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B-F法、赔付率法中的两种方法评估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并选取评估结果的最大值确定最佳估计值。
保监发201219-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12]19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为规范保险公司对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管理,督促公司加强准备金评估的内部控制,提高准备金计提的充足性、合理性与科学性,促进公司审慎经营、防范风险,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三月一日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加强准备金评估的内部控制,提高准备金计提的充足性、合理性与科学性,促进保险公司审慎经营、防范风险,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与《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保监发[2010]69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包括偿付能力报告中的准备金与财务报告中的准备金。
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包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与未决赔款准备金,其中未决赔款准备金包含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及理赔费用准备金。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内部控制包括准备金基础数据的内部控制、准备金精算评估的内部控制以及准备金核算的内部控制三个部分。
第三条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管理工作由保险公司董事会或同等权力机构承担最终责任。
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准备金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准备金基础数据真实性以及对准备金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实施、维护与监控由保险公司总经理负责。
第四条为确保准备金充足、合理、科学的计提及相关信息准确的披露,保险公司应建立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流程,加强管理。
保险公司管理层、精算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准备金管理过程中应分级授权,权责分明,分工合作,相互制约:(一)保险公司负责精算工作的部门应作为准备金评估的职能部门,应负责牵头研究确定年度准备金评估的假设、方法、模型,选取恰当的发展因子与边际水平,提出准备金评估结果初步意见,并作为发起部门将准备金评估相关事项会签相关部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东方企业文化・公司与产业 2013年2月
36
财产保险公司准备金计量若干问题探讨
李 扬 雷 佳
(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北京,100081)
摘 要:对财产保险公司来说,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相关规定相比原会计准则最大的变化是准备金计量的变化;新准备金计量办法明确应从负债的角度对未来义务进行合理估计,考虑预估未来现金流所采用精算方法存在的不确定性,要求提取边际来确保准备金计量符合谨慎性原则的要求。
以负债的方式计量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支出,较好地解决了财产保险公司收入与费用、赔付成本的匹配问题,提高了财产保险行业会计报告与其他财务报告的可比性。
但由于保险合同新规实施时间不长,准备金计量从理论到实务操作均不尽完善,仍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结合工作实际,探讨解决办法,以提高新准备金计量的科学性和操作性。
关键词:准备金计量 存在问题 改进建议
中图分类号:F8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3)02—0036—01
2009年12月22日,财政部下发了《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保险合同会计处理新规),对保险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准备金计量进行了规范,并要求各保险公司在当年年报中采用新规定。
至此,我国保险企业会计准则全面趋同于国际准则,并实现了香港和内地会计报告的相互认同及数据一致性问题。
对财产保险公司来说,保险合同会计处理新规中最大的变化是准备金计量的变化。
一、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对准备金计量的要求 1、对准备金计量的总体要求
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计量保险合同准备金,以如实反映保险合同负债。
非寿险合同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本金、未决赔款准备金。
2、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的基本要求
保险人在确定保险合同准备金时,应当将单项保险合同作为一个计量单元,也可以将具有同质保险风险的保险合同组合作为一个计量单元。
计量单元的确定标准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保险合同准备金应当以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相关义务所需支出的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进行计量。
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相关义务所需支出,是指由保险合同产生的预期未来现金流出与预期未来现金流入的差额,即预期未来净现金流出。
保险人在确定保险合同准备金时,应当考虑边际因素,并单独计量。
保险人应当在保险期间内,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将边际计入当期损益。
保险人在确定保险合同准备金时,应当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
原保险合同现金流量和与其相关的再保险合同现金流量应当分别估计,并应当将从再保险分入人摊回的保险合同准备金确认为资产
二、新准备金计量的主要变化及影响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量的变化
法定准则主要要求准备金与保险期限的匹配,新规定侧重于未来现金流出的估计,更真实反映了准备金负债,且更符合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定义。
法定准则下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方法为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或二十四分之一法,计量的基础为保费收入;新准则下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评估方法是在合理预计未来现金流出的基础做出,评估的基础为保费收入减去首日费用。
在保费充足的情况下,新规定下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金额比法定准则下少。
2、未决赔款准备金计量变化的主要方面
未决赔款准本金计量的主要变化是风险边际和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
保险合同会计处理新规要求,理赔费用准备金、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采用原办法评估出合理估计金额,并明确要求在评估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时需考虑边际因素。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准备金不得贴现,新办法明确规定保险人在确定保险合同准备金时,应当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
3、准备金计量新规的积极影响
从以上财产保险公司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计量的变化可以看出,本次准备金计量的变化主要围绕如何客观、公允地反映准备金负债进行的,体现了会计基本原理与准备金评估、计量的结合。
三、财产保险公司新准备金计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建议
1、分出业务准备金评估问题
当再保摊回分保费用率大于原保险合同的首日费用率时,以原保险合同的首日费用作为再保险合同的首日费用率;当再保摊回分保费用率小于原保险合同的首日费用率时,以再保摊回费用作为再保险合同的首日费用率。
2、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披露问题
目前,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利润表中列示在营业收入项下,实际上作为保费收入的调整项。
但从以上分析可知,保险合同会计处理新规实施后,未到期责任准反映的是保单未了责任的未来现金流出的估计值,相当于保费收入中未过保险期限部分的赔款支出。
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赔款支出应披露在利润表的支出项下,为保持一致性,笔者认为,反映未满期保费责任的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也应披露在支出项下。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 2009. 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2009.
[2] Should Reserves Include Risk Margin?---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s By Glenn Meyers http :///.
[3] 财政部. 2006. 《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4.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