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案件境外证据的有效评判
审判参考案例李某贩卖毒品案(第821号)

审判参考案例李某贩卖毒品案(第821号) ——对被告⼈辩称受⼈雇⽤贩卖毒品的案件,如何把握死刑政策和证据标准 ⼀、基本案情 被告⼈李某,男1991年1⽉20⽇出⽣,农民。
2010年9⽉11⽇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逮捕。
被告⼈谢某,男,1966年10⽉3⽇出⽣,农民。
2010年9⽉11⽇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逮捕。
被告⼈温某,男,1981年8⽉12⽇出⽣,农民。
2010年9⽉11⽇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逮捕。
某市⼈民检察院以被告⼈李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谢某、温某犯运输毒品罪,向某市中级⼈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李某及其辩护⼈辩称,李某不是毒品所有者,其系受越南⼈“阿阮”雇⽤贩卖毒品,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请求从轻处罚。
某市中级⼈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0年8⽉4⽇13时许,被告⼈李某在⼀饭店房间内分别以⼈民币(以下币种同)26.4万元的价格向被告⼈谢某贩卖3块海洛因,以17.6万元的价格向被告⼈温某贩卖2块海洛因。
次⽇零时许,谢某、温某携带各⾃所购的毒品在搭乘长途客车返回途中被抓获。
公安⼈员从谢某的座位下查获海洛因3块,净重l 044克;从温某的座位下查获海洛因2块,净重688克。
李某在此次贩卖中,共贩卖海洛因1 732克,收取毒资44万元。
某市中级⼈民法院认为,被告⼈李某贩卖海洛因的⾏为构成贩卖毒品 77罪;被告⼈谢某、温某运输海洛因,其⾏为均构成运输毒品罪。
李某贩卖海洛因数量⼤,社会危害⼤,罪⾏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其死刑。
谢某运输海洛因数量⼤,罪⾏极其严重,鉴于其归案后坦⽩认罪,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李某,有重⼤⽴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温某运输海洛因的数量较谢某少,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李某及其辩护⼈所提李某不是毒品所有者,其是受越南⼈“阿阮”雇⽤贩卖毒品,其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的意见,经查,除李某的辩解之外,⽆其他证据佐证李某系受“阿阮”雇⽤贩卖毒品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范围的有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法证据排除范围的有关规定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法证据排除范围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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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第五⼗六条采⽤刑讯逼供等⾮法⽅法收集的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采⽤暴⼒、威胁等⾮法⽅法收集的证⼈证⾔、被害⼈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七条⼈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员以⾮法⽅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调查核实。
对于确有以⾮法⽅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四条规定的以⾮法⽅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法庭调查。
当事⼈及其辩护⼈、诉讼代理⼈有权申请⼈民法院对以⾮法⽅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申请排除以⾮法⽅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五⼗九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法庭调查的过程中,⼈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民检察院可以提请⼈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员或者其他⼈员出庭说明情况;⼈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员或者其他⼈员出庭说明情况。
有关侦查⼈员或者其他⼈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经⼈民法院通知,有关⼈员应当出庭。
第六⼗条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四条规定的以⾮法⽅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六⼗⼀条证⼈证⾔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被害⼈和被告⼈、辩护⼈双⽅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查明证⼈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毒品犯罪案件中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研究

毒品犯罪案件中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研究王建华【摘要】新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技术侦查措施”一节,从程序法的高度完善了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合法化,兼顾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价值追求。
该文在总结毒品犯罪案件特点、重新界定技术侦查措施概念的基础上,对公安边防部门适用技术侦查措施侦办毒品犯罪案件的优势进行了阐述,以期更好的指导实践。
当然,《刑事诉讼法》中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并不是尽善尽美的,如何更好地完善技术侦查措施理应引起我们更多的思考。
%The new criminal law adds the chapter of measures of technical investigation, makes the investigation of the security organs legalization from the procedural law, which embodies the value pursuit of both attacking crimes and safeguarding human rights. On the basis of concluding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measures of the investigation, the article expounds the advantage of the frontier departments of the public security investigating the drug crime. Of course, the related regulations is still not perfect, so we still give more thinking on how to improve the measures of technical investigation.【期刊名称】《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5(000)002【总页数】4页(P70-73)【关键词】公安边防部门;毒品犯罪案件;技术侦查措施;适用优势;程序性制裁【作者】王建华【作者单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河北廊坊 065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8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体现了我国法治社会的巨大进步。
走私犯罪案件境外证据的适用和

走私犯罪案件境外证据的适用和转换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文/马波查明走私犯罪事实,客观、全面地收集有关犯罪证据,准确追诉犯罪嫌疑人是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任务之一。
由于走私活动是一种跨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往往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要有效打击走私犯罪活动和准确追诉犯罪嫌疑人,必然要收集境内外证据,但由于境内外司法制度不同以及我国证据立法方面不完善,境外证据如何转换,才符合刑事诉讼证据要求,目前无明确规定。
本文拟结合实践办案中遇到问题探讨境外证据适用和转换的方式。
一、境外证据概念和种类关于刑事证据的概念是,理论上历来没有形成统一的概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
"可见,境外证明走私犯罪案件真实情况一切事实,都是境外证据。
这里的境外是指社会主义法域的内地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既包括具有主权的其他国家,也包括在我国行使主权下实行不同法律制度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境外协助调查取证内容包括询问当事人、犯罪嫌疑人、鉴定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鉴定、检查勘验;以及搜查,扣押物证或书证和对被告人身体进行强制检查等。
可见,从协助取证内容方面看境外证据种类应涵盖以上七种证据类型,广州海关缉私局通过开展域外警务合作,也曾获取过包括视听资料在内的7种证据。
二、境外证据获取途径一是刑事司法协助模式。
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作为公安系统的组成部分,按照有关条约和协议,通过有关部门就走私犯罪案件办理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目前,我国已和14个国家签订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虽然这种方式获得证据适用范围广泛,使用限制较少,但要取决于我国与境外的国家与地区存在条约关系,并且有关方面法律限制和审批手续繁复影响,来源于此种途径的境外证据很少。
最高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501-600号指导案例争议焦点

最⾼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501-600号指导案例争议焦点张帅岭律师,专做刑事业务,因为专业,所以卓越。
-183********[第501号]⾼国亮、李永望等贩卖、制造毒品案——加⼯、⽣产混合型毒品“⿇古”的⾏为能否认定为制造毒品罪[第502号]张威同挪⽤公款案——个⼈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没有谋取个⼈利益的不构成挪⽤公款罪[第503号]王桂平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销售伪劣产品、虚报注册资本案——向药品⽣产企业销售假冒的药品辅料的⾏为如何定性[第504号]冯留民破坏电⼒设备、盗窃案——结合司法解释看破坏电⼒设备罪与盗窃罪的竞合[第505号]尚知国等重⼤劳动安全事故案——重⼤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重⼤责任事故罪出现竞合时应如何处理[第506号]赵东波、赵军故意杀⼈、抢劫案——预谋并实施抢劫及杀⼈灭⼝⾏为的应如何定性[第507号]王⽴刚等故意伤害案——如何区分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聚众⽃殴罪[第508号]范军盗窃案——偷配单位保险柜钥匙秘密取⾛柜内的资⾦后,留⾔表明⽇后归还的⾏为仍然构成犯罪[第509号]夏某理等⼈敲诈勒索案——拆迁户以举报开发商违法⾏为为⼿段索取巨额补偿款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第510号]马平华挪⽤公款案——国有企业改削过程中,原国企中国家⼯作⼈员的主体⾝份如何认定[第511号]张俊杰故意杀⼈案——同事间纠纷引发的杀⼈案件应慎⽤死刑[第512号]杨飞故意杀⼈案——对于被告⼈拒不认罪且⽆⽬击证⼈的案件,如何运⽤间接证据定案[第513号]程⽂岗等故意伤害案——共同犯罪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与部分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的如何处理[第514号]陆振泉强奸案——如何认定强奸致被害⼈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第515号]徐通等盗窃案——先前宣告的数个缓刑均符合撤销条件的,审判新罪的⼈民法院可以同时撤销缓刑[第516号]刘宏职务侵占案——⽤⼯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合同的情况下,原单位⼯作⼈员是否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第517号]张彪等寻衅滋事案——以轻微暴⼒强索硬要他⼈财物的⾏为如何定性[第518号]达⽡加甫⾮法出售珍贵、濒危野⽣动物制品案——出售野⽣动物保护法实施前已持有的雪豹⽪如何定罪处罚[第519号]李宁侵犯商业秘密案——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经营信息与重⼤损失[第520号]李洪⽣强迫交易案——使⽤暴⼒强⾏向他⼈当场“借款”并致⼈轻伤的如何定罪处罚[第521号]王乾坤故意杀⼈案——聚众⽃殴既致⼈死亡⼜致⼈轻伤的.如何定罪处罚[第522号]翁见武故意杀⼈案——被告⼈报警后⼜继续实施犯罪⾏为的,是否构成⾃⾸[第523号]陈⾦权故意杀⼈案——故意杀⼈案件能否由⼈民法院作为⾃诉案件直接受理李⼭中[第524号]索和平故意伤害案——故意伤害致死尊亲属的如何量刑[第525号]王秋明故意伤害案——被告⼈在案发后电话报警的⾏为是否成⽴⾃⾸[第526号]⽑君、徐杰⾮法侵⼊住宅案——⼊户盗窃财物数额未达到盗窃罪定罪标准,严重妨碍他⼈的居住与⽣活安宁的,可以按⾮法侵⼊住宅罪定罪处罚[第527号]詹伟东、詹伟京盗窃案——通过纺织品⽹上交易平台窃取并转让他⼈的纺织品出⼝配额牟利的⾏为如何定罪[第528号]武汉同济药业有限公司等四单位及孙伟民等⼈贩卖、运输、制遣、转移毒品案——不明知他⼈购买咖啡因是⽤于贩卖给吸毒⼈员的情况下,违规⼤量出售咖啡因的⾏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第529号]吴杰、常佳平、信沅明等贩卖毒品案——如何区分贩毒⽹络中主要被告⼈的罪责[第530号]侯占齐、李⽂书、侯⾦⼭等⼈⾛私、贩卖毒品案——对家族式毒品共同犯罪中作⽤相对较⼩地位相对较低的主犯,可酌情从轻判处刑罚[第531号]赵扬运输毒品案——如何把握运输毒品罪适⽤死刑的⼀般标准[第532号]吉⽕⽊⼦扎运输毒品案——如何把握运输毒品案件中毒品数量与死刑适⽤的关系[第533号]李补都运输毒品案——被告⼈运输毒品数量⼤,但不排除受⼈雇佣的,如何量刑[第534号]王丹俊贩卖、制造毒品案——如何把握新型毒品案件的法律适⽤标准[第535号]李昭均运输毒品案——如何把握运输氟胺酮犯罪的死刑适⽤标准[第536号]赵敏波贩卖、运输毒品案——未进⾏毒品含量鉴定的新类型毒品案件应如何量刑[第537号]王佳友、刘泽敏贩卖毒品案——对有特情介⼊因素的案件如何量刑[第538号]申时雄、汪宗智贩卖毒品案——如何认定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数量引诱[第539号]马良波、魏正芝贩卖毒品案——被告⼈提供的在逃犯的藏匿地点与被告⼈亲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该⼈的实际地点不⼀致的,能否认定为⽴功[第540号]张树林等⾛私、贩卖、运输毒品案——对有重⼤⽴功表现但罪⾏极其严重的被告⼈如何量刑李睿懿[第541号]吴乃亲贩卖毒品案——罪⾏极其严重,虽有重⼤⽴功,但功不抵罪,不予从轻处罚[第542号]贺建军贩卖、运输毒品案——保外就医期间再犯毒品犯罪的应当认定为毒品再犯[第543号]龙从斌贩卖毒品案——对毒品犯罪数量接近实际掌握的死刑适⽤标准,⼜系毒品再犯的,如何体现从重处罚[第544号]呷布⾦莫贩卖毒品案——对贩卖毒品数量刚达到死刑适⽤标准,但系毒品惯犯酌;如何量刑[第545号]依⽕挖吉、曲莫⽊加、俄⽊阿巫贩卖、运输毒品案——审理先归案被告⼈过程中,在逃的共同犯罪嫌疑⼈归案的,应如何处理[第546号]王会陆、李明等⼈贩卖、运输毒品案——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但系毒品再犯的,亦应从严惩处[第547号]冯忠义、艾当⽣贩卖、运输毒品案——对同时为⾃⼰和他⼈运输毒品的被告⼈,应如何量刑[第548号]李良顺运输毒品案——被告⼈以⾼度隐蔽的⽅式运输毒品,但否认明知的,如何认定[第549号]龙正明运输毒品案——被告⼈到案后否认明知是毒品⽽运输的,如何认定其主观明知[第550号]周桂花运输毒品案——被告⼈以托运⽅式运输毒品的,如何认定其主观明知[第551号]闵光辉、马占霖、帕丽旦⽊·买森⽊贩卖毒品案——如何确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第552号]胡元忠运输毒品案——⼈“货”分离且被告⼈拒不认罪的,如何运⽤间接证据定案[第553号]李陵、王君亚等贩卖、运输毒品,⾮法买卖、运输枪⽀、弹药案——被告⼈到案后不认罪的,如何认定其犯罪事实[第554呼]房国忠故意杀⼈案——醉酒状态下实施犯罪,量刑时可否酌情考虑导致⾏为⼈醉酒的原因[第555号]胡忠、胡学飞、童峰峰故意杀⼈案——如何确定雇凶者与受雇者的罪责[第556号]刘宝利故意杀⼈案——如何认定被害⼈过错[第557号]林燕盗窃案——保姆盗窃主⼈财物后藏于房间是否构成盗窃既遂[第558号]李富盗窃案——开庭审理后发现检察机关起诉的案件系⾃诉案件的应当如何处理[第559号]贾志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虚假地震信息能否认定为虚假恐怖信息[第560号]卞长军等盗掘古墓葬案——盗掘古墓葬罪中主观认知的内容和“盗窃珍贵⽂物”加重处罚情节的适⽤[第561号]姚乃君等⾮法⾏医案——对罪证不⾜的刑事附带民事⾃诉案件可不经开庭审理直接驳回起诉[第562号]梁晓琦受贿案——收受⽆具体⾦额的会员卡、未出资⽽委托他⼈购买股票获利是否认定为受贿[第563号]张群⽣滥⽤职权案——国家机关⼯作⼈员以单位名义擅⾃出借公款给其他单位使⽤造成巨⼤损失的⾏为如何定罪[第564号]周新桥等⾮法经营案——刑法修正案颁布实施前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法经营期货业务的⾏为是否构成⾮法经营罪[第565号]闫光富故意杀⼈案——犯罪嫌疑⼈在公安机关通知后到案,但在公安机关掌握部分证据后始供述的,不能认定为⾃⾸[第566号]⼘⽟华、郭⾂故意杀⼈、抢劫案——共同抢劫中故意杀⼈案件的认定和处理[第567号]陈玲、程刚故意伤害案——⽗母为教育孩⼦⽽将孩⼦殴打致死的如何定罪量刑[第568号]张化故意伤害案——聚众⽃殴致⼈死亡的应如何定罪[第569号]韩霖故意伤害案——如何认定防卫过当[第570号]⽩宇良、肖益军绑架案——绑架罪未完成形态的区分[第571号]李彬、袁南京、胡海珍等绑架、⾮法拘禁、敲诈勒索案——帮⼈“讨债”参与绑架,与⼈质谈好“报酬”后将其释放,事后索要“报酬”的如何定罪处罚[第572号]⼨跃先抢劫案——死刑案件如何切实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第573号]刘珍⽔侵占案——涉众型刑事⾃诉案件可以进⾏合并审理[第574号]杨培珍挪⽤公款案——利⽤职务便利将关系单位未到期的银⾏承兑汇票背书转让⽤于清偿本单位的债务,同时将本单位等额的银⾏转账⽀票出票给关系单位的⾏为,不构成挪⽤公款罪[第575号]杨辉、⽯磊等破坏电⼒设备案——盗窃电⼒设备过程中,以暴⼒⼿段控制⽆抓捕意图的过往群众的不构成抢劫罪[第576号]刘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的应依何标准进⾏处罚[第577号]谭某合同诈骗案——业务员冒⽤公司名义与他⼈签订合同违规收取货款的⾏为如何定性[第578号]沈容焕合同诈骗案——涉外刑事案件中境外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第579号]吴⾦义故意杀⼈案——物证提取不全或来源不清案件的证据审查[第580号]虞正策强奸、抢劫案——在⼊户强奸过程中临时起意劫取财物的,能否认定为“⼊户抢劫”[第581号]龚⽂彬等抢劫、贩卖毒品案——诈骗未得逞后以暴⼒⼿段取得财物的如何定性[第582号]杨聪慧、马⽂明盗窃机动车号牌案——以勒索钱财为⽬的盗窃机动车号牌的如何定罪处罚[第583号]杨飞侵占案——如何理解和认定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他⼈财物”[第584号]周⼩华受贿案——特定关系⼈在受贿案件中的认定问题[第585号]蒋勇、唐薇受贿案——如何认定国家⼯作⼈员与特定关系⼈的共同受贿⾏为[第586号]孙伟铭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案——醉酒驾车连续冲撞致多⼈伤亡的,如何定罪处罚[第587号]李跃等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在城市主⼲路采⽤故意驾驶机动车撞击他⼈车辆制造交通事故的⼿段勒索钱财的⾏为如何定罪[第588号]胡斌交通肇事案——超速驾车撞死⼈⾏道内⾏⼈的如何定罪量刑[第589号]冯⽀洋等嫖宿幼⼥案——对嫖宿幼⼥罪如何进⾏审查认定[第590号]张世明抢劫案——⾮同案共犯供述的证明⼒认定[第591号]王微、⽅继民诈骗案——将他⼈⼿机号码⾮法过户后转让获取钱财⾏为如何定性[第592号]许实义贩卖、运输毒品案——毒品犯罪被告⼈主观明知的认定[第593号]彭佳升贩卖、运输毒品案.——因运输毒品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罪⾏不构成⾃⾸[第594号]廖常伦贪污、受贿案——村民⼩组长在特定情形下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员”[第595号]张留群受贿案——村民组组长依法从事公务的认定[第596号]法院裁定终结执⾏被执⾏⼈龙⾦罚⾦案——刑法第五⼗三条规定的罚⾦减免程序如何操作[第597号]訾北佳损害商品声誉案——如何认定损害商品声誉罪中的“他⼈”[第598号]张东⽣故意杀⼈案——被告⼈具备⾃⾸要件,其亲属不配合抓捕的不影响⾃⾸的成⽴[第599号]杨淑敏故意杀⼈案——在被告⼈翻供的情况下如何根据供证关系定案[第600号]闫⼦洲故意伤害案——将正在实施盗窃的犯罪分⼦追打致死的⾏为如何量刑。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理解与适用来源:说刑品案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改革要求,严格落实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等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程》)。
《非法证据排除规程》共计36条,重申中央改革文件对非法证据范围的规定,重点针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适用中存在的启动难、证明难、认定难、排除难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规则和流程,有助于审判人员进一步树立规则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一、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方式1.明确被告人供述的排除规则。
对被告人供述合法性的认定是目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问题。
《非法证据排除规程》重申中央改革文件对非法证据范围的规定,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收集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同时,《非法证据排除规程》重点强调了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及两种例外情形: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主动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2.明确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的排除规则。
采取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仅严重损害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而且通过非法取证所刻意制造的虚假印证,极易导致冤假错案。
《非法证据排除规程》明确,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刑事案件证据证明标准解析

刑事案件证据证明标准解析作者:付斌高玉蓉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7年第01期摘要:证据规则是一门典型的交叉学科,以“非法证据排除”为代表的证据能力规则是浅显易懂并便于执行的,但以“证据确实、充分”为要求的证明标准因其高度的主观性、抽象性而让人难以掌握。
特别是在毒品案件中,证据种类少、环境证据缺乏、言词证据印证难、可信度低,这就要正确理解证明标准,摒弃对“排除合理怀疑”的机械解读。
“排除合理怀疑”之关键是甄别“合理”怀疑,而不是“一切”怀疑。
怀疑是否合理,要靠经验和常识判断。
关键词:毒品犯罪证明标准举证责任分配经验法则[案例一]张某驾驶小轿车遇警察示意其靠边,其未停车反而加速驶离,后被警察追赶拦停。
随后警察在其轿车扶手盒内查获“麻果”一包,并抓获张某。
该案证据:张某父亲名下的轿车,包装严密且市场卖价为1万余元的麻果,麻果为毒品甲基苯丙胺的鉴定意见,麻果包上张某的指纹,张某关于“陌生男子租车且在路途中以上厕所之名消失并留下了该包物品、没有看到警察拦车”的供述,两名执勤警察关于“已站到张某车前拿指挥棒指挥其停车,其却踩油门忽然加速驶离”的证言,张某的毒品犯罪前科材料。
[案例二]李某与妻子曹某同住两室一厅私房。
一日陈某在该私房以100元购得两颗麻果,离开不久即被警察抓获。
随后警察在该私房卧室床头柜内、客厅冰箱上、客厅茶几上的铁盒内查获“麻果”及“冰毒”若干,并抓获曹某、李某。
该案证据:麻果、冰毒实物及相关鉴定意见,李某关于“自己贩卖麻果,但妻子不参与贩卖也不知道自己贩卖”的供述,曹某关于“不知道丈夫李某贩卖毒品,自己也没有贩卖毒品;案发当日陈某过来给了100元并要东西时,自己猜是桌上的东西(麻果)就随手递给了他”的供述;陈某关于“经常过来找李某买麻果,今天自己递给曹某100元,曹某拿出两颗麻果给自己”的证言,余某关于“经常来找李某买毒品,有时买了就在卧室和李某一起吸食,曹某就在家里忙其他的,门开着也不知道她看见没有”的证言,李某与曹某的子女证实二人一直住在一起的证言。
刑事犯罪事实认定中的证据评价

刑事犯罪事实认定中的证据评价在刑事审判中,对于被告人的罪责认定是一个核心问题。
而要确定一个人是否犯罪,至关重要的就是对相关证据的评价。
证据评价是刑事审判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围绕刑事犯罪事实认定中的证据评价展开探讨。
一、证据的合法性首先,评价证据的合法性是刑事犯罪事实认定的基础。
合法的证据是指依法采集、保存和使用的证据,包括相关的物证、书证、视听证据、证人证言等。
在评价证据的时候,要首先关注其来源的合法性,即证据是经过合法途径获取的。
例如,警方在采集证据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不能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此外,还要查明证据在保存和运输过程中是否受到污染或篡改,是否因为技术原因导致证据的真实性受到质疑。
只有确保证据的合法性,才能使其在案件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证据的可信度其次,评价证据的可信度对于刑事犯罪事实认定至关重要。
可信度是指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在刑事审判中,证人证言是一种常见的证据形式。
对于证人证言的可信度评价,一般要考虑证人的能力、机会、动机和内外一致性等方面因素。
比如,证人的能力指证人是否具备正常的观察力、记忆力和回忆能力;证人的机会指证人是否在事发时刻确实有机会亲眼目击事件的发生;证人的动机指证人是否存在欺诈、虚假证言等不正当目的;内外一致性指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是否相互印证,是否与事实情况相符合等。
在评价物证可信度时,也要考虑物证的获取、保存和提取过程是否规范,是否受到了外界干扰。
同时,科学技术的进步也为评价证据的可信度提供了更多的手段,如DNA鉴定、图像分析等。
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对证据的鉴定,可以更客观、准确地评估证据的可信度。
三、证据的充分性除了可信度外,证据的充分性也是刑事犯罪事实认定中的重要因素。
充分的证据是指证据的数量和质量足以推翻疑点或证实事实。
在评价证据的充分性时,要综合考虑所有证据的矛盾、印证、权威性等因素。
有时候,一项证据可能单独看并不足以推翻疑点,但多项证据的交叉印证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从而使得事实得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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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案件境外证据的有效评判
近年来,跨国跨境毒品犯罪案件频频爆发。
如5月20日上午,湖北警方与缅甸警方在边境完成交接,打掉一个家族式跨国贩毒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8月20日,广西警方捣毁一个跨国贩毒网络,抓获贩毒嫌疑人2名,缴获毒品海洛因8千克。
就跨国跨境毒品犯罪案件而言,有些证据、证人可能在一国境外。
因此,在调查取证中需要相关国家给予司法协助,包括代为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及其他犯罪嫌疑人,代为进行搜查、扣押、勘验、检查,代为送达诉讼文书,移交物证、书证及赃款赃物等活动。
此外,还包括为侦破跨国跨境毒品犯罪进行的联合调查、执法合作等措施。
那么,如何对境外证据进行有效质证就成了辩护律师的一个难点。
专注毒品犯罪辩护的罗小柏律师认为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评判:
一、了解国家毒品犯罪刑事司法政策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主权国之间依照有关国际条约或双向互惠原则,协助或代为履行一定的刑事诉讼程序或实现刑事实体权力的活动。
我国刑诉法第17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截至2017年2月,我国已与71个国家缔结司法协助条约。
其中,民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项,已全部生效;刑事司法协助条约40项,32项生效。
东南亚国家中缅甸不在其中。
内地与港澳之间尚未签署刑事司法制度性协议,仍然遵循个案协查、警务
合作、高层协商的模式。
我国加入的国际禁毒条约主要有《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等。
二、把握执法主体合法原则
在涉外毒品犯罪刑事案件中,由于案件当事人涉及外国人,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地或结果地、刑事证据所在地、证人所在地可能在境外,则不可避免的会发生司法机关、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境外取证,有些证据在我国境外形成的事实。
但,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国家的刑事侦查行为都是该国家应有的行使主权的一部分。
所以,侦查人员在他国执法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三、遵循程序合法原则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70条规定,需要请求外国警方提供刑事司法协助或者警务合作的,应当按照有关国际条约、协议的规定提出刑事司法协助或者警务合作请求书,所附文件及相应译文,经省级公安机关审核后报送公安部。
《刑诉法(司法解释)》第405条规定,对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对材料来源、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提起人、提起时间等进行审查。
经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提供人或者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对材料的使用范围有明确限制的除外;材料来源不明或者其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司法实践中,对跨国犯罪案件的证据,特别是跨国毒品犯罪案
件,要重点审查证据的来源是否正当、合法,尤其是相关国家提供的证据材料。
对于通过司法协助渠道由被请求国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
如在邵春天制造毒品案中,一部分证据包括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是在我国境内由我国司法机关收集的,而查获的物品清单、毒品性质鉴定等部分证据则由菲律宾警方提供。
根据菲律宾毒品法执行署向我国公安部禁毒局、福建省公安厅出具的函件,这部分证据材料是菲律宾警方应我国公安部禁毒局去函提供的,而我国公安机关也出具材料证实,这些材料是菲律宾毒品法执行署当场交付我国公安人员的。
这些证据材料来源正当合法。
证据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确认案件事实的基础。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当审查公安是否遵守上述程序请求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因为这关系到提供、收集证据的法定程序问题,公安在请求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工作中,应当遵循程序合法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