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一、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案(一)基本案情张恩琪于2013年3月13日、10月16日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9月25日向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基金中心)邮寄信函,主要内容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对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偏低和少缴、漏缴问题进行强制征缴。
市社保局于2013年10月26日收到信函后,认为其所述问题不属于该局职责,属于市社保基金中心职责,遂将信件转至该中心办理。
该中心于2013年11月29日向张恩琪出具《关于张恩琪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主要内容为其已经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待遇均由其参保所在区的社保局审批确定,且在审批之前已经本人对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等事项进行了确认,该中心作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依据区县社保局审批结果及有关政策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退休待遇。
张思琪先是针对市社保局、市社保基金中心分别提起诉讼,因各自答辩不具备相应职责而申请撤诉,后将两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市社保局向市社保基金中心转交信件行为违法,撤销市社保基金中心上述答复,判令二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其诉求予以答复。
(二)裁判结果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市社保局具有负责全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行政职能,其于2011年10月19日向与其存在隶属关系的市社保基金中心下达文件《关于社会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受理查处职责分工的通知》,第二项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举报、投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查处,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具体程序由市劳动监察机构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
故市社保局将信件转至市社保基金中心办理并无不当。
市社保基金中心应对原告信函要求事宜作出明确处理,但其未在60天内作出答复,且在此前原告起诉该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隐瞒了市社保局下达上述文件的情况,在答辩状中否认其具备相应职责,导致原告认为起诉被告主体有误而申请撤诉,系未履行法定职责并进行推诿。
最高法行政裁决案件案例

最高法行政裁决案件案例最高法是中国的最高审判机关,其最高法行政裁决案例是指最高法根据法律规定对行政案件进行审判并作出裁决的案例。
以下是一些具有重要意义的最高法行政裁决案例。
1.重庆某公司非法排污案这是1995年最高法作出的行政裁决案例之一。
该案件涉及重庆某公司违反环保法规进行非法排污的行为,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最高法判决该公司赔偿环境损害费用,并要求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
此案判决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推动了中国环境保护法律的进一步完善。
2.新疆某地宗教自治合法性争议案这是2003年最高法作出的行政裁决案例之一。
该案件涉及新疆某地宗教自治机构的合法性争议,最高法以法律为依据,裁定该机构合法,并要求有关方面尊重和保障该机构的自治权利。
此案判决在维护民族团结、保障少数民族的宗教、文化权利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3.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欺诈案这是2009年最高法作出的行政裁决案例之一。
该案件涉及上市公司虚报财务信息,误导投资者的行为。
最高法判决该公司需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并要求有关监管部门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
此案判决在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4.重庆拆迁补偿纠纷案这是2012年最高法作出的行政裁决案例之一。
该案件涉及重庆某拆迁项目中,居民因未能得到合理的补偿而提起诉讼。
最高法判决要求有关政府部门依法进行补偿,并加强对拆迁程序的监管。
此案判决在保护民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以上案例仅是最高法行政裁决案例的一部分,通过这些案例可以看出,最高法在行政裁决方面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并推动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
2021年黑龙江省十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2021年黑龙江省十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布日期】2022.06.27•【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黑龙江省十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一、李某佳等3人贩卖、运输毒品案被告人李某佳为贩卖毒品与他人共谋向张某逵(另案处理)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并通过物流方式将毒品邮寄至吉林省舒兰市。
李某佳接收毒品进行贩卖,所得利润二人均分。
2015年11月至2017年9月间,李某佳与他人共同出资多次从张某逵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共计约35.5千克。
2017年7月至9月间,李某佳伙同被告人张某岐多次驾车将共计7.4千克甲基苯丙胺从吉林省舒兰市运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并由被告人张某伟向他人贩卖。
三人约定所贩毒品由张某岐、张某伟按每克180元的价格向李某佳支付毒资,所余利润由张某岐、张某伟均分。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某佳、张某岐、张某伟拎包内、住所和毒品藏匿地等处共查获扣押甲基苯丙胺4.176千克。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佳、张某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张某伟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李某佳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且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张某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系累犯;张某伟贩卖毒品数量大,不能如实供认犯罪,且系累犯。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张某岐、张某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被告人李某佳、张某岐、张某伟不服,提出上诉。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被告人李某佳死刑的刑事判决。
二、李某光贩卖、运输毒品案2017年4月,黑龙江省密山市居民侯某(已判刑)联系在广东省广州市的被告人李某光欲购买毒品,并于当月4日至6日通过银行ATM 机向李某光银行账户汇款158,800元毒资。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指导案例

一、指导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关键词:行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规章参照盐业管理裁判要点:1.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的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新的行政许可。
2.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没有设定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对该行为设定行政处罚。
3.地方政府规章违反法律规定设定许可、处罚的,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不予适用。
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基本案情:原告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简称鲁潍公司)诉称:被告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简称苏州盐务局)根据《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简称《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的规定,认定鲁潍公司未经批准购买、运输工业盐违法,并对鲁潍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其具体行政行为执法主体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苏州盐务局无权管理工业盐,也无相应执法权。
根据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国家取消了工业盐准运证和准运章制度,工业盐也不属于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
《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与上述规定精神不符,不仅违反了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而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简称《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属于违反上位法设定行政许可和处罚,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苏州盐务局作出的(苏)盐政一般[2009]第001-B号处罚决定。
被告苏州盐务局辩称: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第四条和《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苏州盐务局有作出盐务行政处罚的相应职权。
2015年黑龙江省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15年度黑龙江省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编二〇一六年五月目录1.卢某某诉泰来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 (2)2.陈某某诉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案 (4)3.井某某诉饶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 (6)4.刘某某诉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8)5.芦某某诉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案 (10)6.王某某诉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治安行政处罚案 (12)7.肖某某诉泰来县人民政府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 (14)8.路某某诉牡丹江市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17)9.祝某某诉林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案 (19)10.黑龙江省某房地产公司诉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21)卢某某诉泰来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基本案情】2011年3月5日,泰来县发展和改革局立项,对13号地段进行棚户区改造,建设住宅商服,需要进行房屋征收,卢某某在征收范围内有房屋一处。
因卢某某与泰来县征收办未达成补偿协议,泰来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7月6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卢某某不服该补偿决定,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补偿决定。
卢某某未对补偿决定进行诉讼。
因卢某某拒绝搬迁,2013年4月19日,泰来县人民政府向泰来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补偿决定。
泰来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5日作出准予执行裁定,由泰来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2013年9月27日,泰来县人民政府对房屋实施强制拆迁。
卢某某不服该强拆行为,以强拆行为违法,给其造成了财产损失为由,向泰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泰来县人民法院认为,卢某某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卢某某的起诉。
卢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卢某某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等规定,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一、机关违法行使权力案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关违法行使权力的案件。
该案的被告是黄某,他担任某地方政府的规划局局长。
黄某在审批工程项目时故意违反规定,越权批准了一个环境污染严重的工程项目。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黄某的行为构成了机关违法行使权力,最终判决黄某有罪并处以刑罚。
此案为打击机关违法行使权力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
二、行政不作为案最高人民法院曾审理了一起行政不作为的案件。
该案的原告是李某,他是某市某社区的居民。
社区交通相当混乱,而社区居委会没有采取实质性行动来解决交通问题,导致居民的出行安全受到威胁。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社区居委会存在行政不作为行为,判决要求社区居委会采取相应措施来解决交通问题。
此案为打击行政不作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违法集资案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违法集资案。
该案的被告是王某,他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高利转贷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王某存在违法集资行为,判决其犯罪事实成立并处以刑罚。
此案对打击违法集资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
四、环境污染案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多起环境污染案件,其中一起典型案例是某工业企业排放废气严重超标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该企业存在环境污染行为,并判决其停产整顿,同时处以巨额罚款。
此案为保护环境、打击污染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五、征地拆迁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征地拆迁案。
该案的原告是村民小组,他们认为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判决政府补偿原告并重新进行有关程序。
此案为维护征地拆迁过程中农民利益提供了法律支持。
六、行政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行政复议案。
该案的原告是某公司,他们不满于某地方政府的行政决定,并申请行政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某地方政府在做出行政决定时存在违法行为,判决行政决定无效,要求政府重新作出合法决定。
最高院公布十大不作为案例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15日下午举行新闻通气会,首次通报人民法院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表示,此次通报的案例旨在通过法院行政审判提供司法监督和司法审查,治理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现象。
十大案例具体如下:1.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案2.张风竹诉濮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案3.彭某诉深圳市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行政不作为案4.钟华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行政不作为案5.王顺升诉寿光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6.沈某、蔡某诉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不作为案7.兰州宏光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诉兰州市城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不作为案8.赵永天诉凤阳县武店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9.艾立仁诉沈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不作为案10.张美华等五人诉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行政不作为赔偿案一、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案(一)基本案情张恩琪于2013年3月13日、10月16日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9月25日向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基金中心)邮寄信函,主要内容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对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偏低和少缴、漏缴问题进行强制征缴。
市社保局于2013年10月26日收到信函后,认为其所述问题不属于该局职责,属于市社保基金中心职责,遂将信件转至该中心办理。
该中心于2013年11月29日向张恩琪出具《关于张恩琪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主要内容为其已经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待遇均由其参保所在区的社保局审批确定,且在审批之前已经本人对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等事项进行了确认,该中心作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依据区县社保局审批结果及有关政策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退休待遇。
张思琪先是针对市社保局、市社保基金中心分别提起诉讼,因各自答辩不具备相应职责而申请撤诉,后将两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市社保局向市社保基金中心转交信件行为违法,撤销市社保基金中心上述答复,判令二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其诉求予以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暨东北三省行政审判典型案例(2015-2020.06)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暨东北三省行政审判典型案例(2015-2020.06)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10•【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暨东北三省行政审判典型案例(2015-2020.06)自2015年1月31日正式挂牌成立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一直扎根东北黑土地,坚守法治初心,践行改革使命,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充分发挥东北三省老百姓“家门口的最高法院”职能作用,致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推进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
为充分发挥巡回法庭推进法律统一适用职能,加强对下指导,第二巡回法庭对2015年以来本庭及东北三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分析,编写了《东北三省行政审判白皮书(2015-2020)》。
2020年12月10日,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了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暨东北三省法院行政审判新闻通气会,第二巡回法庭分党组成员、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梁凤云出席并发布《东北三省行政审判白皮书(2015-2020)》,同时通报了15起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现将该批15起案例予以刊发,以飨读者。
目录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行政审判典型案例1.农机公司诉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2.金某、崔某诉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协议案3.李某诉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政府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案4.沈水湾公司诉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案5.绿盾公司诉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东北三省行政审判典型案例6.韩国会社诉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行政允诺案7.鸿亿公司诉辽宁省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政府土地出让行政协议案8.便当公司诉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9.恒佳公司诉辽宁省大连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10.海歌公司诉吉林省松原市民政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案11.吴某诉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案12.鑫蕾公司诉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13.天阳公司诉原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土地矿业权储备交易中心解除探矿权出让协议案14.刘某诉黑龙江省泰来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案15.南京钛能公司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行政审判典型案例一、农机公司诉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一)基本案情2011年9月29日,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白山市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对农机公司及周边地块的房屋进行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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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二〇一七年十二月目录1.刘某某诉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2)2.牡丹江某食品公司诉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5)3.管某某诉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答复及行政复议案 (8)4.范某某诉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 (10)5.柴某某诉大庆市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12)6.刘某某诉富裕县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 (14)7.张某某诉哈尔滨市双城区房产住宅局房屋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案 (16)8.于某某诉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出具测绘报告案 (18)9.崔某某诉甘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20)10.贺某某诉齐齐哈尔市工商管理局铁锋分局、齐齐哈尔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工商登记及行政赔偿案 (23)刘某某诉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基本案情】刘某某系大庆某石化公司职工。
2016年1月20日早8时10分左右,刘某某下早班后从单位去医院护理病危的岳母,途中被货车撞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在事故中无责任。
2016年3月18日,刘某某的妻子向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刘某某为工伤。
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刘某某下班后前往医院不属于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并且刘某某下班后不是以最终回到居住地为目的,不是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刘某某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裁判结果】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工作地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刘某某早上8点下班,在8点10分即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在合理时间内。
刘某某下班后从单位直接到医院护理病危的岳母,且其岳母于当日去世,属于突发事件,是从事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亦符合人之常理,应当认定为合理路线。
因此,刘某某所受损伤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所致,故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明显不当。
判决撤销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其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重新作出决定。
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提出上诉,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典型案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一直存在争议,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该问题做了进一步解释,规定了符合“上下班途中”的四种情形,法院应予认定。
结合本案,刘某某早上8点下班,8点10分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合理时间范畴。
刘某某去岳母所住医院虽不是往返工作地与住所地之间,但因其岳母病危住院,刘某某下班后从工作单位到医院去护理,属于“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即在特定条件下的生活之所需,符合人之常情、事之常理,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
也就是说,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是认定属于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情形必不可少的时空概念,在对合理路线作出判断时,应综合考量合理时间内劳动者所处的境况,进而对合理路线作合情、合理、合法的解释。
法院的裁判对于还原工伤保险立法本意、准确理解“上下班途中”的内涵与外延、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均具有积极意义。
牡丹江某食品公司诉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基本案情】牡丹江某食品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日期是2009年2月10日,经营范围为销售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
黑龙江某啤酒公司于2016年2月1日授权牡丹江某食品公司在牡丹江行政管辖区内代理××牌啤酒等产品,有效期一年。
牡丹江某食品公司经销的啤酒有黑龙江某啤酒公司的购货凭证和商标注册证。
2016年7月11日,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案外两公司投诉,称牡丹江某食品公司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
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立案后经过调查核实,认定牡丹江某食品公司销售的××牌啤酒属侵权商品,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牡丹江某食品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牌啤酒。
牡丹江某食品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本案中,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具有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
但牡丹江某食品公司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所经销的××牌啤酒具有黑龙江某啤酒公司在牡丹江行政管辖区代理授权书及销售凭证。
且上述两种产品具有商标注册证、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因此其经销的产品来源合法。
故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产品”行政处罚属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是规范行政机关如何正确适用法律的典型案例。
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商标侵权问题屡见不鲜,市场管理部门如何正确适用商标法处理纷繁复杂的商标侵权案件,是摆在执法者面前的严峻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对商标侵权的处罚分为两个层次,一是针对生产领域规定了较为严重的处罚方式,二是对于在流通环节能够证明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处罚相对较轻。
本案中,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认定存在商标侵权后,适用生产领域的法律条款对处于流通环节的牡丹江某食品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判决撤销了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维护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法院裁判对行政机关错误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了纠正,对于规范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提升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养起到了积极作用。
管某某诉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答复及行政复议案【基本案情】管某某因在住院治疗期间服用盘龙七片后出现脚肿胀数月的症状,向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设部门稽查支队举报,称其服用的盘龙七片系假药,请求对医院销售的假药予以查处。
接到举报后,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支队开展相关调查,并向陕西省商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支队发函,请求对相关问题予以协查。
经调查,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支队认为医院所使用的盘龙七片药品进货渠道合法,是合法企业的合法注册产品,依法不能定性为假药,遂就此向管某某作出答复。
管某某不服,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答复。
管某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答复及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接到管某某的举报后,履行了受理、调查、答复的法定程序,调查后作出的答复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管某某要求认定医院销售的盘龙七片为假药,事实依据不足。
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
依法判决驳回管某某的诉讼请求。
管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食药监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典型案例。
当前,食品药品安全是广大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
对食药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
对于权利人提出的投诉举报申请,具有相应职权的行政机关,应依法履行相应的受理、调查、答复等职责。
本案中,管某某认为其服用的药品系假药,向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举报,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投诉举报后,依法予以受理,履行了相应的调查职责,根据相关事实得出管某某举报的药品并非假药的结论,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了书面答复。
在整个行政程序中,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举报非常重视,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高度关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全面及时地履行了法定职责,体现了行政机关在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进程中的积极作为。
范某某诉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基本案情】2013年6月27日,范某某购买了鸡西市恒山区和兴小区一套商品房。
因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房产证,范某某于2016年10月31日向鸡西市恒山区房地产管理局书面申请公开鸡西市恒山区和兴小区楼盘的登记备案信息。
鸡西市恒山区房地产管理局作出书面答复,告知范某某和兴小区没有向鸡西市恒山区房地产管理局申报相关材料,没有办理初始登记,具体信息不详。
因范某某所购房屋是经济适用房,恒山区人民政府是经济适用房主管单位,范某某遂向恒山区政府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恒山区和兴小区楼盘的初始登记信息及相关审批手续。
恒山区人民政府签收后未予公开,故范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恒山区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公开恒山区和兴小区房屋开发单位开发资格及建设审批相关手续。
【裁判结果】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某系恒山区和兴小区购房者,因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证,向房屋开发主管单位恒山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公开恒山区和兴小区房屋相关信息。
该房屋信息与范某某有切身利益关系,范某某享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
恒山区和兴小区是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政府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恒山区人民政府负有公开义务,且不属于法定不公开范围。
恒山区人民政府收到范某某书面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予以公开。
判决恒山区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对恒山区和兴小区楼盘的初始登记信息及相关审批手续向范某某作出书面答复予以公开。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是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典型案例。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利害关系人基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权向相应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