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的确定性与非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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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律解释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律解释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律解释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律解释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举行了汇总,希翼可以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因此每篇文章惟独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能够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律解释的概念(一)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1.法律解释的含义。

(1)一定的人、组织以及国家机关在法律运用或实施过程中对表达法律的语言的意义的揭示、讲明和挑选。

(2)法律解释必须遵循解释的循环原理。

循环原理是指对整体的明白和把握需要建立在明白其组成部分的基础之上,而关于部门的明白和把握又只能建立在对整体的明白的基础上。

2.法律解释的特征。

(1)法律解释的对象具有制度性。

法律解释的对象是可以作为裁判案件大前提来源的文本和资料,要紧是制定法、适应等,除了适应,其它对象基本上制度性行为的结果。

(2)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紧密相关。

首XXX律解释是由有待处理的案件所引起的。

其次法律解释要将条文与案件事实结合起来举行。

(3)法律解释具有实践性和目的性。

法律解释是一具评判的过程,具有强烈的目的性。

依据法律规范评价个不案件,就成为贯彻法律意图的要紧过程。

尤其是在浮现疑难案件时,更需要法官制造性地依据法律的基本目的,对案件做出恰当地衡量。

(二)法律解释的种类二、法律解释的办法与位阶(一)法律解释的办法1.文义解释。

(1)也叫作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明白释,指按照日常的、普通的或法律的语言使用方式清楚地描述制定法的某个条款的内容,这种办法要求解释者必须对语言使用方式或规则的有效性举行证成。

(2)文义解释的特点是将解释的焦点集中在语言上,而别顾及依照语言解释出的结果是否公正、合理。

2.立法者的目的解释。

(1)又称为主观目的解释,是指依照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资料揭示某个法律规定的含义,或者讲将对某个法律规定的解释建立在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资料的基础之上。

(2)这种解释办法要求解释者对立法的目的或意图举行证成,而要完成那个任务,解释者必须以一定的立法资料如会议记录、委员会的报告等为依据。

确定性法律概念和不确定性法律概念

确定性法律概念和不确定性法律概念

确定性法律概念和不确定性法律概念王倩10法2摘要: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是客观存在的,司法过程的确定性受到法律概念确定性的影响,并且也直接影响法治建设进程,必须加以控制。

法律不确定性会因为相互矛盾的司法判决而产生乃至放大,必须要采取针对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不确定因素,而追求确定性法律概念,规范司法过程。

关键词法律概念确定性不确定性一法律概念的确定性近代法治思想起源于亚里士多德,他指出“法治优于人治”,因为法律是经过众人或众人的经验谨慎考虑后制定的;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具有公正性;法律不会说话,不能像人那样信口开河,今天这样讲明天那样讲,具有稳定性;法律借助规范形式,特别是借助文字形式来表达的,具有明确性。

此后,启蒙思想家们更是将法律的确定性推向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使之成为反对封建专制的利器。

其中,孟德斯鸠就认为法律既然制定出来了,就要保持它的尊严和相对稳定性,“如果没有充足的理由,就不要变更法度”。

但是,法律的稳定性是否等于法律的确定性?笔者认为稳定性只是法律确定性的一部分,法律的稳定性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法律的确定性。

(一)、法律概念的确定性释义法律作为社会规范,具有明确性、普遍性和强制性,在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调整人们的行为关系时,为社会生活提供的稳定性、一致性、连续性和可预见性等。

首先法律自身的确定性是指法律自身明确、稳定,具有普遍的强制效力,也即法律一旦经过立法程序制定后,就要保持稳定,如果没有充足的理由,非经法定程序就不能变更法律;要保持法律结构、内容以及法律体系的稳定性。

其次,法律一旦制定,就具有普遍和强制的效力,就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对一切人和组织发生效力,且由国家强制力保证这种普遍的效力。

最后,法律一旦制定后,通过自身的普遍效力,能为社会生活创造统一、稳定的秩序,促进社会秩序的连续性和一致性,为人们的活动和行为后果提供预期并规范人们的行为,最终促进社会的有序、安定及和谐。

(二)、法律之所以具有确定性,是许多因素综合促进的结果。

法的确定性与灵活性

法的确定性与灵活性

确定性是法的灵魂和本质属性之一,法的确定性必须被信仰。

普通法系法官对于法律的解释是严格解释正是为了保证普通法的主导地位,而限制制定法的解释范围。

大陆法系法官对于法律的解释则是宽泛、扩大解释,使得制定法无所不包,强调制定法的作用和目的。

欧盟法与各成员国法的矛盾在其法律框架本身内解决且本身法律制度就预设了这种解决的可能性:普通法系则是通过司法技术,民法法系则是在立法技术、原则内解决它的二者之间的关系,都是在其法律框架内。

像我们国家红头文件政策来调整我国法律,则打破了本身的法律框架。

(社会生活的流质性和不确定性,使得法律也有了不确定性)。

大陆法系形成过程中理性主义的影响。

理性主义孕育出国家主义和民族主义、社会、立法主义。

查士丁尼《国法大全》这种大而全也终结了法以其他形式发展的可能性。

一种文明总结,会终结其他文明。

罗马法从多元到一元。

19世纪的在理性主义(永恒不变,刚性的)影响下法典编纂也终结了法的多元性。

从一定程度上,法的灵活性是为了确保法的确定性。

△●53.对法的安定性与妥当性、法的确定性与灵活性(应变性)关系的处理,是任何一种法律都必须面对的难题,可否考察一下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伊斯兰法系是怎样处理的?法的确定性与灵活性文艺复兴以来逐步形成的现代法治观念一直立基于自由主义法律理想之上,对法治的信心很大程度上源自于法的确定性的信念。

20世纪30年代,在美国出现一种被称为现实主义法学的法学理论。

他们认为法律是体现在法官的判决之中的,因此法学研究的侧重点应该从立法者创制的法律规则转向司法人员,特别是法官的实际行为。

哈特则认为法律规则的不确定性是由语言的不确定性所决定的民法法系民法法系中确定性因素和稳定性因素可以说是几大法系中最多的,这可能从它的历史源头古罗马法开始就体现出来了,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可以说是第一个确定性因素的开始。

它打破了法律神授的宗教信条,揭开了法律的神秘面纱。

保障了平民的权利,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论法律解释的不确定性

论法律解释的不确定性

系列符号经过整合, 最终成为 了被赋予一定含义 的符 号网络
四 、 论 结
根据概念整合理论 , 符号 网络语言 的意义构建过程首先基 语言 , 并且在这个过程 中符号网络语言 的意义被构建 了出来。
概念 是思维的基本形式 , 映客观 事物一般的 、 反 本质的特
也就是代表符号集和意义潜式集 的组合。意义潜式主要指一个 征 。概念是体验的, 经过心智加工的, 体验越深 , 概念 的印象就 人记忆的某一个词语 的用 法和这个人 能与该词语联系起 来的 越 深 ( 正 元 ,0 9 。 符 号 网络 语 言 的意 义 的构 建 是 概 念 整 合 王 20 )
[] 3 王正元. 概念整合理论及其应用研究 [] 高等教育 出版社,0 9 M. 20
企 业导报 21 年第 2 00 期
25 5
第一 , 解释法律。 法律解释与解释法律不是 同一个概念 。 法
而是 网本身的性质决定 了再好 的网也有且必须有般转为个 别、 由普 遍转为特殊 , 对于法律 体系 中 ( 法律解释的可能性 二)
三、 概念整合角度下符号网络语言的意义构建
的结构立即会激活 交际者记忆 中的相关文化背景知识 , 然后交
[]U :a b i g n v r i yP e s 19 . M . K C m r d eU ie s t r s. 9 7
熟语及其理解 的认知语义学研究 [] 北京: M. 军事谊文 出版社 , 似,在类 属空间中二者 的相似性使它们建立了认知上的关联 。 [] 2 张辉.
20. 0 3
组合 体 现 的是 表 征 和 所 指 的组 合 。
工, 最终形成崭新的层创结构。概念整合理论是探索人类信息 个重要理论框架 。

法律解释的方法

法律解释的方法

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规定的含义和适用范围进行解释和说明的过程。

在司法实践中,对法律的正确解释至关重要,因为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判决结果。

法律解释的方法有多种,下面将就几种常见的法律解释方法进行介绍和分析。

首先,文字解释是一种常见的法律解释方法。

文字解释是指根据法律条文的文字表达来确定其含义和适用范围。

在进行文字解释时,需要对法律条文的语言文字进行分析和理解,找出其内在的法律意义。

文字解释的优点在于能够直接依据法律条文的措辞来确定其含义,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和确定性。

但是,文字解释也存在着局限性,因为有些法律条文可能存在歧义或者不够明确,这就需要借助其他的法律解释方法来进行补充和解释。

其次,历史解释是另一种重要的法律解释方法。

历史解释是指根据法律条文的制定背景、历史演变和相关的历史文件来确定其含义和适用范围。

通过对法律条文的历史背景和演变过程进行分析和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本意和目的,从而正确解释其含义。

历史解释的优点在于能够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来龙去脉,有助于准确把握其含义和适用范围。

但是,历史解释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因为有些法律条文的历史背景可能已经较为模糊,或者与当下的社会现实存在一定的脱节,这就需要结合其他的法律解释方法来进行综合分析和解释。

再次,制度解释是法律解释的又一种重要方法。

制度解释是指根据法律制度的整体框架和基本精神来确定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在进行制度解释时,需要将法律条文置于整个法律体系中进行分析和理解,从而找出其与其他法律规定的关系和相互作用,进而确定其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

制度解释的优点在于能够帮助人们更好地把握法律条文的整体意图和基本原则,有助于准确解释其含义和适用范围。

但是,制度解释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因为有些法律条文可能存在于特定的法律制度之中,其含义和适用范围可能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制约,这就需要综合考虑其他的法律解释方法来进行全面分析和解释。

法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的对立统一

法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的对立统一

法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的对立统一作者:胡凌云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5期摘要围绕法的确定性不断出现争论。

确定性与不确定性是否不相容,法律是否必须以牺牲不确定性为代价换取确定性。

这是当代法学理论与实践的重大命题。

本文认为:法的确定性为非确定性判断提供了一个视角和参照,但不能一概反对法的确定性,应在法律的确定性中寻求不确定,在不确定中寻求确定性,法的确定性是必要和根本的,法的不确定性是客观实在的必需。

不确定性不但是必然存在的,而且它是确定性必要有益的补充。

确定性与不确定性是对立统一的。

关键词法律确定性不确定性对立统一作者简介:胡凌云,江夏学院(原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学基础教研室,讲师,硕士,研究方向:法理学。

著名科学哲学家波普尔在他的代表作《猜想与反驳》一书中,曾提出一个十分重要且具启发性的思想,由于所有科学理论都是可误的,所以理论之间无真假之分,只有优劣之别。

区分优劣标志之一的理论所包含的经验内容是否更加丰富。

如果为避免矛盾和歧义而一时地追求确定性,牺牲完全性,还包括不确定性,那么科学的内容会变得干瘪贫乏。

而法律作为一门科学,同样面临这样的尴尬状况:面对经验材料大幅度缩减,任何理论都只能渐进描述对象从而出现两难局面:一方面人们为了追求确定性,不得不大量裁剪经验对象,另一方面,人们为了使理论的涵盖面变宽,又必须最大限度地容纳来自对象的信息。

自从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提出“法律生活不是逻辑,而是经验的著名判断以来,围绕法的确定性就不断出现争论。

法律自身追求确定性已被人们作为不言而喻的事实所接受、然而法律自身要求不确定性吗?如果确定性与不确定性不相容,那么,法律是否必须以牺牲不确定性为代价换取确定性。

这是当代法学理论与实践的重大命题。

笔者认为:法的确定性为非确定性判断提供了一个视角和参照,所以,关于法的不确定性的各种观点都是在确定性的框架内展开的是从对法的确定性的怀疑开始的。

但不能一概反对法的确定性,应在法律的确定性中寻求不确定,在不确定中寻求确定性,应该肯定的是:将不确定性视角引入法学理论,实际上是开拓了确定性法学理论研究的范围,把法学理论研究引退到一个更高、更广、更新的境界上。

论法律概念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统一

论法律概念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统一

论法律概念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统一从逻辑学角度看,概念是思维形式中最基本的结构单位,是其他两种思维形式--判断和推理的构成要素,可视之为思维的"细胞";从法律角度看,概念是法律规范的核心,是理解和说明法律规范的关键,为了研究在法律的确定性,首先必须弄清楚法律概念的确定性问题。

一、模糊概念的定义和概念的相对确定性(一)模糊概念模糊,是侧重表达的对象的不确定性,留给听众一个可供领悟、体会、选择的弹性空间的一种言语技巧。

①对模糊概念的界定是:从动态和静态结合出发,把抽象概念划分为专业性抽象概念和各专业共用的抽象概念,即模糊概念。

模糊概念是指在该门学科出现、在其他学科中也出现的一些概念和用语,其所指对象和涵义或部分相同,或者完全不同。

也就是说,其外延、内涵或者部分相同或者完全不同。

概念在边界上的模糊性体现了概念的不确定性。

(二)法律概念确定性的相对性。

英国学者哈特在他的巨著《法律的概念》中反复强调,法律的不确定性仅存在于涉及词汇边缘含义的疑难案件,而法律概念的核心意义都是明确的。

也就是说,概念的核心是确定的,边缘是不确定的。

这句话向我们指出,概念是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统一。

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概念最基本的逻辑特性,它们是衡量概念是否确定的尺度。

所谓概念的确定就是指一个概念的内涵是确定的,外延也是确定的,即它所反映的对象有哪些特性或本质,它所适用的对象有多大范围这两个方面都是清楚的。

概念的不确定性也就是其内涵或外延具有不确定性。

根据法律概念在确定程度上存在的差异,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内涵和外延都很确定。

如概念"公民""法人"等,它们的内涵和外延有关法律条文都作了明确的界定,在理解中很少有歧义。

但是,这样的概念并不多,大部分法律概念均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

二是外延清晰但内涵不确定。

如"父母",我国继承法规定,"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但是并未给出这一概念的确切内涵。

法律解释的一般原理

法律解释的一般原理

法律解释的一般原理法律解释是指由一定的立法者对法律规范作出说明,以阐明其含义和意义的活动。

法律解释具有三种基本功能:确定性,补充性和发现法律漏洞的功能。

确定性是指解释的结果必须使所作的解释符合法律的精神实质,体现立法目的;补充性是指当法律条文有漏洞或欠缺时,只有通过法律解释才能弥补;发现漏洞的功能是指法律条文在逻辑结构上的矛盾会导致法律关系的不正常状态,通过解释使法律关系回到正常状态。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进行的某些法律解释活动就属于发现法律漏洞的功能。

在对法律的理解上,法律解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解释指对法律规范及其条文的内涵和外延所作的理解与说明,包括历史的考察,现实的分析,人际的调查等,而狭义的解释仅指法律条文本身的理解。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将法律解释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一般认为,法律解释有四个方面的功能:(1)阐明法律条文的原意;(2)评价法律条文的适用;(3)论证立法原意;(4)检验法律原则或者法律规则。

2、法律解释的一般原理是指在一般情况下,从事法律解释活动时必须遵循的解释基本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任何解释都应当以法律为依据;(2)在未做出新的立法的情况下,不得做出超越法律的解释;(3)在没有相反的规定时,对同一法律规范的不同解释,如果不会导致矛盾,就是允许的;(4)如果社会公众对同一法律规范的不同解释,如果有利于国家和社会,就是允许的。

此外,法律解释还存在着以下两个特殊原则:一是最密切联系原则,二是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3、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立法机关在对某项立法进行解释时,必须符合该项立法的基本精神和目的,只能根据该项立法的原意和整体规定进行解释。

4、遵守法定程序原则,是指解释权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任何人不得任意干预。

司法解释权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为统一司法机关对某类案件的司法尺度而制定、发布的解释性规定,它既不同于立法解释权,也不同于行政解释权,因此,是一种介于立法和行政之间的一种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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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的确定性与非确定性
1.对法律解释确定性的理论冲击。

主观说也好,客观说也罢,二者虽然各执一端,但是,二者在追求确定性方面都有共同之处,即都相信有一个确定的法律意旨存在,通过解释可以达到这个目标,这是其合理性。

然而,这种相信法律有一个确定的规范意旨的主张却受到了一些学说的冲击。

其一,语言哲学的解构。

语言哲学主张放弃对语言意义的追求,强调对语言用法的考察,提倡不要想,只要用,认为“一个词的含义是它在语言中的用法”。

理解语言的关键在于使用,只有在语境中,才能理解语词的指涉对象。

强调语言游戏的多样性,认为现实生活并不存在本质或统一性,只存在多样性、差异性,以此来消解和否定传统哲学本质主义的追求。

以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为分析工具,苏力先生认为人们无法根据解释方法获得一种众口称是的关于法律文本或条文的“解释”,指出“司法的根本目的并不在于搞清楚文字的含义是什么,而在于判定什么样的决定是比较好的,是社会可以接受的”。

波斯纳也以语言的模糊性为武器指出法律及其解释的不确定性。

其二,哲学诠释学的挑战。

主观说与客观说都没有考虑解释主体的的因素,似乎解释者只是一个完全被动的接受主体,解释者在法律适用中不带有任何“偏见”(伽达默尔所说的偏见),其作用就在于机械地接受、反映立法者之意旨或文本意旨,法律意旨这种相对客观的东西是全然独立于解释主体的。

这种只见物不见人的认识方式显然与法律的实践理性特征严重相悖,忘记了法官等法律职业者的个性,抛弃了他们的历史、经历、背景、性格、习俗、文化、语境以及法律的价值,所以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这两种观点都存在着严重的理论缺陷。


律的生命在于理解、诠释与应用,法律的任务决定了法律必须与其所欲调整的行为相结合,而这一结合的过程就是法律主体理解、诠释法律的过程,法律的适用更主要的在于它是解释主体的参与过程。

按照伽达默尔的说法,主体的理解能力在于前见、前有、前识,真正的理解不在于摆脱传统,而是立足传统之中。

在理解的过程中,文本与解释主体是相互开放的,“法律作为一种文本,在其被制定出来以后,就成了被理解的文本范畴”。

“理解本身就是一种视界融合,作为理解的偏见与理解者当下情景的结合”,“理解是作为前见的历史、文化、传统的视域的融合——即历史的视域与现实的视域和谐地融合在一起,由此融合的理解既不是诠释原来的先见,也不是理解主体对当前境况的反映,它是理解者新添的东西,属于当前境况和偏见融合所衍生的第三者”。

而真正的理解肯定会存在偏见,这就需要排除盲目偏见,形成合法偏见。

哲学诠释学的理论虽然使我们认识到了法律解释应当是主客观二者的结合,但也对法治的客观性、确定性提出了挑战,因为只要有理解,便会有不同,对同一法律文本不同解读者会作出不同的解读。

但是我们应当正确地认识这种不同,因为这种“不同”只是指不存在完全相同的理解,并没有排斥交流意义的共通性,法律语言虽有模糊性,但并不排斥语意的大致固定性及我们与文本的沟通,并达到理解。

2.法律解释的确定性。

指出了法律解释两种理论的不足,是否意味着法律解释成了没有必要没有可能的行为,是否意味着法律解释的确定性根本就难以实现?显然,推出这样的结论,更不符合我们的法治要求。

虽然在我们的法律实践中确实存在着对法律的不同理解,但是,我们同样也发现,大多数案件还是得到了大致一致的判决。

这表明,法律解释有其确定性,法律解释之所以有它的确定性,原因在于,第一,现代社会法律多以文字表达,文字是克服语言的模糊性、易逝性和随意性,实现清晰、稳定和确定的机制,“因为有了文字,才使得法律的明确性、稳定性、预测性、规范性和利益性有了更加标准和确定的效力工具”。

现代社会,法律多以文字书写,语言一经书写,其含义相对凝固、确定,文字本身意义的确定性为以文字来解释法律的确定性创造了基本的前提和条件;第二,文字有其中心意义,法律文本本身是以文字为根据的意义组合,所以其意义在文本上显得再模糊,也不会完全失去其中心意义;第三,法律解释的目的,不是为了使法律的意义变的更加复杂、模糊和不确定,而是追求解释结果的客观性和确定性;第四,法律解释本来出于社会主体对其行动和生活安定性的期望,要满足人们的社会安定和心理安定的需要,在法律解释中,不论每个个体阅读法律的动机是什么,阅读结果是多么复杂多样,人们都是围绕着一种对秩序雕内心期望与追求去阅读法律的,阅读中不同读者所呈现的不同法律理解,并不是对法律秩序的背弃,而是在法律秩序中阅读的具体、生动的表现;第五,法律解释的确定性还在于法律解释是一种“对话性诠释”,是哈贝马斯所说的“沟通理性”,即法官判决应当倾听大众的呼声,各种法律解释都必须经过对话、交流、商谈、沟通,都必须经过质证与辩护,达到沟通与理解,“法律的不同读者及他们对法律的不同意义的领会,还需要最后还原到法律的客观性中去解决”。

第六,司法判决的核心在于其正当性,而正当性的实现需要法官对其法律判决进行合法性论证,任何解释与适用法律不应违背法律正当性的确定价值。

3.德沃金法官关于法律解释确定性的理论。

在法律解释是否存在客观性、确定性问题上,德沃金法官给予了很好的论证,捍卫了法律的客观性与确定性。

德沃金认为,法律不仅包括规则,还包括原则与政策,法律是一种“整体性的法律州。

法律可以分为“明确法律”与“隐含法律”。

法官面对案件时,若无明确法律,则可以通过法律发现,发现存在于官方制定法之外的其他法源——隐含法律。

隐含法律虽然是不明确的,但不明确并不意味着不确定。

法律原则、政策、道德及普遍接受的信仰、学说、观念都是发现法律的地方。

法律是一个诠释性概念,规则、原则、政策都是法官进行法律诠释的根据。

司法中,如果一个案件找不到可用的规则,则法官便须寻找一个道德立场或道德理论,并由此推导出法律原则进而以此做出判决。

然而这一道德理论并不是法官凭一己之好恶随便找出的,法官有义务去检验这个道德理论及以此推导出的价值原则是既有法制一向遵循的原则,如何检验这个道德理论及法制原则,德沃金认为关键是用此道德理论及价值原则能够解释得通过去此类案件中的一切判例(至少是大多数判例)。

“法官的判决——他的后阐释性结论——必须尽可能来自和尽可能适合并证明以往的论证为正当的阐释州,“‘原则’代表法制传统一贯秉持不渝、而持恒加以实践的道德价值;当然,此道德理论已是被‘制度化’、纳入法律体系的价值,已具有法律身份”,“基于法律的‘原则’所下达的判决,无疑地是依法的判决,而且是发扬法的安定性的判决”。

依据此法律原则法官可以求得法律的“惟一正解”,而所谓正解就要求解释要符合前述解释体制。

当然德沃金也承认疑难案件确实可以被不止一个道德理论解释得通,但法官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思选择自己认为最佳的道德理论,用来解释过去的司法实践,最关键的是看哪个解释理论能解释得通更多的判决。

这样,在没有法律规则时,法官作出判决依然是依法判决,只不过这里的法律是隐含法律——“法律原则”。

通过视角的转换,德沃金消解了法律认识上主客观对立的问题,从而提示我们在法律解释中,存在着一个“惟一”法律正解,“作为整体性的法律拒绝接受法律疑难案件中不存在惟一正确答案的这种普遍的观点”,而这“惟一正解”奠基于法律意义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应当特别指出的是,法官适用法律中追求惟一正解不同于数学家通过数学公式计算后得出的惟一正解,原因在于,法官适用法律虽然要追求法律的普遍性,但是又必须追求法律的公正性、正当性,探求法律理性,看守法律的价值,追寻法律的意义,权衡各种利益与利弊得失。

“如果一味恪守条文死扣文字眼,他就可能永远无法达到法律追求的公正目标,或者面对纷繁复杂的世界一筹莫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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