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粤机编办[2008]73号)

合集下载

通知书之关于征求意见的通知

通知书之关于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征求意见的通知【篇一:关于对《(讨论稿)》征求意见的通知】施办法(讨论稿)》征求意见的通知各教育指导中心、区教育发展中心、公办中小学幼儿园:现将《白云区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讨论稿)》(以下简称“讨论稿”)发给你们征求意见。

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单位对讨论稿要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散发,不得上网。

二、各单位要组织全体教职员工认真学习、讨论,广泛收集意见,形成反馈意见的书面报告。

三、各单位反馈意见于2010年4月20日前报教育局人保科(高职中与区教育发展中心直接报人保科,其它公办学校幼儿园由各教育指导中心统一收集后报人保科)。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联系人:龙飞电话:86371576(讨论稿)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白云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全区公办中小学(含职中)、公办幼儿园、区教育发展中心、区少年宫正式工作人员。

二、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核定(一)2009年1-10月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按2009年11月实际聘用岗位对应数额总和核定。

2009年11-12月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实际聘用岗位对应数额总和,结合学校教职员配备超缺情况核定。

(二)2010年1月1日后,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实行每季度一核,以上一季度最后一个月学校实际聘用岗位对应数额总和,结合学校教职员配备超缺情况核定。

(三)区教育局对学校进行考核(含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办学绩效等),根据考核情况对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予以调整。

(四)区教育局可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中设立专项奖,奖励在某些专项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

(五)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片区和镇划拨。

三、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原则(一)按劳分配的原则。

在定编、定岗、定员、定工作量的基础上,向工作量大、责任重的人员适当倾斜。

(二)优绩优酬的原则。

根据工作人员完成任务的质量分配,坚持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评价标准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评价标准

附件1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科学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为“学校(单位)")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的在编在岗教师的职称评审。

民办中小学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办法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评审。

评审结果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以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为导向,本着客观、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

正高级教师评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高级及以下等级教师评审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一级、二级、三级教师评审由县(县级市、区,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

根据评审需要分级组建正高级、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和评委库。

各等级教师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分级管理要求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建,并指定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须符合《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有关规定要求。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由个人向学校(单位)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及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第八条中小学教师可申请跨校竞聘、申报,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粤机编办[2008]73号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

粤机编办[2008]73号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粤机编办[2008]7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核编原则本办法中的中小学是指由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学(含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含初级小学、教学点)及九年一贯制学校,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科学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员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保证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实行动态管理;二是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是以县核定,总量控制,公平配置。

二、机构设置及领导职数配备中小学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设置内设管理机构,合理配备领导职数,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具体配置参照表1、表2。

三、编制标准(一)相关概念。

中小学教职员包括教师、职员和教学辅助人员。

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包括行政管理、党群工作和教育教学管理)的人员。

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卫生保健及寄宿生生活指导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中小学教职员核定和使用事业编制。

中小学教职员编制由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构成。

(二)基本编制的核定。

中小学教职员基本编制主要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当年在校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标准核定(参照表3)。

完全中学教职员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

九年一贯制学校教职员编制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

农村教学点的编制由各县(市、区)按学生数单独核定,计入乡镇中心小学或邻近完全小学内。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5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5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5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教育厅。

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更名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负责高校党的工作,与教育厅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教育厅是主管教育事业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原高教厅承担的省属高校机构编制管理职能交给省编办。

(二)划入的职能1、原高教厅的行政管理职能和原高校工委高校党的工作职能。

2、原教育厅的行政管理职能。

(三)增加的职能1、组织评审设立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拟订成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管理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3、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的学历教育管理,由教育厅指导。

(四)转变的职能1、将高等、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考试、自学考试和高中毕业会考、初中升高中考试以及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招生等工作交给考试中心承担。

2、将组织学生外语、计算机水平考试的职能交给考试中心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教育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切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草拟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思路以及教育发展的方向、重点、结构、速度,并协调指导实施。

教育部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实施意见.doc

教育部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实施意见.doc

教育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发文单位:教育部文号:教人[2002]8号发布日期:2002-6-26执行日期:2002-6-26生效日期:1900-1-1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为切实加强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和编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抓紧做好中小学编制核定工作1.按照国办发〔2001〕74号和国办发〔2002〕28号文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中小学编制实施办法,指导、落实本地区中小学编制核定工作;要积极贯彻落实国办发〔2002〕28号文件提出的要求,抓紧做好中小学编制核定工作,并将结果报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

2.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编制、财政部门,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实施办法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提出本地区中小学人员编制方案。

要按照精简、规范、合理、高效的原则,规范中小学内设机构名称和职责,控制中小学领导职数,合理确定教师与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的结构比例。

3.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批准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内,调控中小学班额(每班学生数)和班级数,科学确定中小学教职工工作量,采取在校学生人数、标准班额、班级数、每班教师定员等指标,区别学校层次和地域分布,计算并分配中小学校编制数额。

要根据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的情况,合理调剂学校之间编制余缺。

二、中小学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的确定4.中小学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设置管理机构,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普通中学职能机构设教导处(室)、总务处(室),重点中学和24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2个机构。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核编原则本办法中的中小学是指由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学(含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含初级小学、教学点)及九年一贯制学校,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科学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员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保证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实行动态管理;二是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是以县核定,总量控制,公平配置。

二、机构设置及领导职数配备中小学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设置内设管理机构,合理配备领导职数,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具体配置参照表1、表2。

三、编制标准(一)相关概念。

中小学教职员包括教师、职员和教学辅助人员。

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包括行政管理、党群工作和教育教学管理)的人员。

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卫生保健及寄宿生生活指导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中小学教职员核定和使用事业编制。

中小学教职员编制由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构成。

(二)基本编制的核定。

中小学教职员基本编制主要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当年在校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标准核定(参照表3)。

完全中学教职员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

九年一贯制学校教职员编制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

农村教学点的编制由各县(市、区)按学生数单独核定,计入乡镇中心小学或邻近完全小学内。

为适应我省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省内经济较发达地区可视当地财力情况,经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教育、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地级以上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后,按标准上浮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50%)核定中小学教职员基本编制。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属中小学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属中小学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4.09.01•【字号】穗教发[2004]25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属中小学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穗教发〔2004〕25号)市属中小学:为推进市属中小学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广州市属中小学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方案》,现将此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我局反映,以便进行调整。

二○○四年九月一日(联系人:谭昭,联系电话:83187809)广州市属中小学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方案为深化我市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学校内部管理机制,提高学校办学水平,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和符合中小学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市属中小学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以下简称“聘用制度意见”)、《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3〕24号)和《广州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穗人发〔2004〕3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教育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中央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决策为准则;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积极稳妥的原则,按编聘用、按需设岗、按岗取酬的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建立以聘用制为核心的岗位管理制度,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教师任用新机制,建立与聘用制度相匹配的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中小学领导严重超编

中小学领导严重超编教育部《关于贯彻〈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说道,“要严格控制中小学领导职数”,普通中学和完全小学“规模在12个班以下的配备校级领导1~2人;13~23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2~3人;24~36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3人”,“规模在36个班以上的,可酌情增加校级领导1~2人”——广东省各中小学的领导职数怎样呢?真符合教育部的规定吗?不符合的怎么办?省府恰有个“网络问政平台”,大家何妨一问。

问政方式如下:上级领导:您好,我是普宁市燎原镇泥沟中学的老师邱文权。

目前我校有学生1200人,分为19个教学班;教职工总数70,其中校领导竟占了9人——1个正校长、2个副校长、1个正主任、5个副主任,另有1个总务1个出纳(其实总务和出纳完全可精简为1人),也享受主任级优待!如此庞大的领导职数是极不合理的,教育部《关于贯彻〈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明文,“13~23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2~3人”,由此可见我校领导职数至少超编6~7人!另据《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粤机编办[2008]73号)规定,“严格控制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在学校教职员编制中所占比例,原则上专任教师占教职员编制的比例高中不低于85%,初中不低于88%,小学不低于92%”,而我校专任老师占教职员编制的比例是多少呢?全校70名教职员,减去11个领导干部,再减去3个教学辅助人员(厨师、打字员、报纸收发员),专任老师仅剩56人,56除以70,仅得80%——这比“初中不低于88%”的要求至少差了8个百分点!谁偷了?谁还上?伟大领袖毛主席教导我们:“假若我们还要维持庞大的机构,那就会正中敌人的奸计。

假若我们缩小自己的机构,使兵精政简,我们的战争机构虽然小了,仍然是有力量的;而因克服了鱼大水小的矛盾,使我们的战争的机构适合战争的情况,我们就将显得越发有力量,我们就不会被敌人战胜,而要最后地战胜敌人。

教师工资改革最新消息:广州给民办教师放水从教月津贴最低600元

民办教师每年将有500个⼊户⼴州的名额,同时,从2015学年开始,符合条件的民办教师将会获得每⽉600-1200元的从教津贴。

南都记者昨天从⼴州市教育局获悉,该局⽇前出台了《关于进⼀步加强民办义务教育分类扶持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中对民办教师的福利待遇进⼀步明确。

⾼收费民校不纳⼊扶持之列 ⾼收费的民校不在此次政府扶持之列。

市教育局表⽰,根据《⼴州市⼈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对年收费标准不⾼于⼴州⽣均公共财政预算教育事业费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进⾏分类扶持。

同时,重点和优先解决长期在⼴州市从事民办教育、业绩突出、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现任教师⼊户的问题。

计划每年做好500名民办学校教师⼊户⼴州的⼯作。

设民办教师最低薪酬指导标准 此次市教育局也明确提出,要设⽴民办学校教师最低薪酬指导标准,为⼴州市企业职⼯最低⼯资标准的2倍。

从2015学年开始,建⽴民办学校教师从教津贴和教师职业年⾦制度,按照实有专任教师⼈数,以每⼈每⽉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数上限按照《⼴东省中⼩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粤机编办〔2008〕73号)的编制标准计算。

经费每年按12个⽉计发。

补助资⾦由市区两级财政负担 民办学校申领政府经费补助后,对符合条件的教师发放从教津贴每⽉600-1200元,以及按照不低于财政核拨经费20%的⽐例按时为教师购买年⾦。

发放从教津贴和年⾦补贴后,民办学校不得降低或抵扣教师原有⼯资福利待遇。

据悉,政府补助资⾦由市和区财政按如下⽐例负担:越秀、海珠、荔湾区按市、区5:5⽐例负担;天河、黄埔、番禺、花都区按市、区4:6⽐例负担;从化区按市、区8:2⽐例负担;⽩云、增城区按市、区6:4⽐例负担;南沙、萝岗区由区全额负担。

今后新的黄埔区财政负担⽐例按照新的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执⾏。

如有不⾜,由民办学校⾃⾏解决。

教育部关于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84]教计字239号

教育部关于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正文:---------------------------------------------------------------------------------------------------------------------------------------------------- 教育部关于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84]教计字239号1984年12月27日教育部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教育局:为改进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管理工作,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以适应四化建设对普通教育事业发展和提高的要求,我们曾于去年召开的全国普教工作会议上起草了一个中师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讨论稿。

该讨论稿经多方征求意见,研究讨论,终因中小学量大面广,地区间差别较大,难以确定能够适应这种差别的编制标准而没有颁布。

因此,关于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自行确定并报部备案。

现将《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参考表》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供各地研究制定编制标准时参考。

一、中等师范学校和普通中学的机构,一般设置教导、总务两处。

规模较大的中师、完中(或高中),教导处也可以分开,设教务处和政教处。

规模小的不设处,只配备各职能人员。

普通小学一般可设教导主任和职能人员,规模大的可设总务主任。

二、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以校为单位按班计算(包括单设和合设),其编制标准参看《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参考表》。

规模大、条件好的学校要适当紧些;规模小、条件差的学校要适当宽些。

实验中、小学可根据实验项目适当增加。

有条件的地区应按学校规模等,规定不同职能教职工的定员标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
(粤机编办[2008]7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核编原则
本办法中的中小学是指由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学(含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含初级小学、教学点)及九年一贯制学校,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科学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员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保证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实行动态管理;二是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是以县核定,总量控制,公平配置。

二、机构设置及领导职数配备
中小学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设置内设管理机构,合理配备领导职数,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具体配置参照表1、表2。

三、编制标准
(一)相关概念。

中小学教职员包括教师、职员和教学辅助人员。

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包括行政管理、党群工作
和教育教学管理)的人员。

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卫生保健及寄宿生生活指导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中小学教职员核定和使用事业编制。

中小学教职员编制由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构成。

(二)基本编制的核定。

1
中小学教职员基本编制主要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当年在校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标准核定(参照表3)。

完全中学教职员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

九年一贯制学校教职员编制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

农村教学点的编制由各县(市、区)按学生数单独核定,计入乡镇中心小学或邻近完全小学内。

为适应我省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省内经济较发达地区可视当地财力情况,经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教育、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地级以上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后,按标准上浮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50%)核定中小学教职员基本编制。

(三)附加编制的核定。

中小学附加编制总额不得超过其教职员编制总额的10%。

具体可参考以下标准核定:
1、民族班,每班可增加0.5名编制。

2、学生数低于本地区小学定编标准学生数的教学点,可增加1名编制;每个年级只有1个班且平均班额低于30人的偏远地区农村小学,可增加3—4名编制。

3、负责全乡镇小学、幼儿园业务指导与行政管理工作的乡镇中心小学,其所在乡镇人口5万人以下的可增加3名编制,5—10万人的可增加4名编制,10万人以上的可增加5名编制。

4、在校学生规模达到1000人的中、小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在校寄宿生达到200人以上的中小学,以及学生规模达到500人的中小学分校,可增加1名专职心理教师编制。

5、有省级、市级教育部门正式文件委托、承担示范和实验项目的中学可增加2—3名专任教师编制,小学可增加1—2名专任教师编制。

(四)因教师脱产进修、长期病假、产假、支教等需要安排教师的中小学,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不超过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员总数5%的原则提出临时聘请专任教师的工作方案,经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财政和人事部门批准后,由教育部门统筹使用并实行实名制
管理。

临时聘请的专任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所需人员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核拨。

(五)人员结构比例。

严格控制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在学校教职员编制中所占比例,原则上专任教师占教职员编制的比例高中不低于85%,初中不低于88%,小学不低于92%。

(六)中小学后勤服务实行社会化。

学校的厨工、清洁工、花工、木工、电工、门卫、收发员、学生宿舍服务人员等后勤服务人员不占用事业编制,按不超过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员总数的15%聘请后勤服务人员,并实行合同制管理,人员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核拨。

现已在编在岗的后勤服务人员,严格实行实名制管理,按“老人老办法”原则,做到身份不变、待遇不变、拨款渠道不变,原使用的编制另列,随自然减员和机械减员逐步收回。

学校实习工厂(场)生产人员及其临时聘用人员不列入学校教职员编制,实行自收自支管理。

(七)根据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学要求,综合考虑学校校舍、教师数量等条件安排班额和班级数量,原则上每班学生不能超过50人。

四、编制管理
(一)各地级以上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会本级教育、财政部门逐县(市、区)核定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总额,并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在市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提出本地区各中小学教职员编制分配方案,由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商财政部门审核下达。

各级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人员编制,核拨中小学教职员人员经费。

(二)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变化等情况,各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总额,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

由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表4要求,向地级以上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三)中小学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各地不得突破市核定的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总额。

学校在本实施办法规定外需增设机构和增加领导职数的逐级上报各地级以上市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下发文件、部署工作等不得有涉及学校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的内容。

(四)普通高中、初级中学、小学,城市、县镇、农村中小学教职员编制原则上不互相挤占。

但情况特殊,确因工作需要,经地级以上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也可在县(市、区)范围内作适当调整。

(五)建立中小学教职员编制年度报告制度。

各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会同本级教育、财政、人事部门,将所辖中小学在校学生人数、编制总额和教职员
情况,按照表5要求,于每年9月底前上报各地级以上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各地级以上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表6要求汇总后,于10月底前上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并抄送省教育、财政部门。

(六)中小学在核定的教职员编制范围内要按照职位分类合理配备教职员,严格按照教师资格条件聘任专任教师。

(七)各县(市、区)应在核编过程中做好中小学教职员的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工作,引导教职员从城镇学校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学校和缺编学校合理流动。

(八)积极推进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精干教职员队伍,辞退不合格教师,压缩非教学人员,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九)清理各种形式占用的中小学教职员编制。

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员编制。

(十)编制下达到学校后,各县(市、区)应按规定及时配备教职员,不得出现空编不配而又长期另请代课教师的现象。

(十一)对于超编的中小学教职员,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机关工作人员分流政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稳妥做好分流安置工作。

(十二)综合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加强中小学人员编制管理,形成学校自律机制。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应当责令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者给予处分。

五、其他
(一)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员编制标准另行制定。

(二)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粤机编办[2003]124号文件同时废止。

(三)本实施办法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