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汇总
北京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新政

北京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新政北京公积金购房贷款新政10月31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其中明确了首套住房认定标准,即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下同)在北京市无住房且全国范围内无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下同)记录的,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套住房认定标准为:借款申请人在北京市有1套住房的;或在北京市无住房但全国范围内有1笔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或在北京市有1套住房且全国范围内有1笔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执行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通知还明确了不予公积金贷款情形:借款申请人在北京市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或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2次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公积金贷款。
该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此次政策,在满足居民刚性住房需求下,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保持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性和互助性,从认本地房、认全国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下同)记录入手,优化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称,此次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后,公积金贷款在住房套数认定上不再考虑商业贷款情况。
如借款申请人在北京市无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无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如借款申请人在北京市有1套住房的,或在北京市无住房但全国范围内有1笔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或在北京市有1套住房且全国范围内有1笔公积金贷款记录,住房记录与公积金贷款记录不论是否为同一套的,执行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如借款申请人在北京市有2套及以上住房,或已使用过2次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贷款怎么贷1、贷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资料(一)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二)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常住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婚姻状况证明文件;(三)家庭稳定经济收入证明及其它对还款能力有影响的债权债务证明;(四)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等有效证明文件;(五)用于担保的抵押物、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置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六)公积金中心要求由第三方担保人做担保,并缴纳担保费用,由借款人、贷款人及第三方担保人共同签订三方合同。
北京住房公积金家庭贷款政策

北京住房公积金家庭贷款政策
北京市推出的住房公积金家庭贷款政策旨在帮助符合条件的家庭解决住房问题。
根据该政策,家庭可以向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用于购买自住房、租赁住房或改善居住条件。
根据贷款政策规定,家庭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家庭共有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0%。
贷款期限通常为最长30年,根据家庭还款能力和购房需求,还款方式可以
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或等额本金还款。
申请贷款时,家庭需满足一些条件。
首先,家庭必须是在北京市有住房公积金
缴存记录的职工或居民。
其次,申请时主贷人必须年满21周岁,年龄在65周岁以下。
此外,家庭购房的面积和价格也需符合一定的限制要求。
在申请过程中,家庭需要提交一些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明、婚姻证明、购房合
同等。
贷款审批流程一般需要一定时间,审批通过后,贷款款项将被直接支付给卖方或租赁方。
需要注意的是,家庭在贷款期间必须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否则可能会导致逾期
利息的产生,对家庭财务造成不良影响。
贷款还清后,家庭可以继续享受住房公积金提供的其他福利和政策。
总之,北京住房公积金家庭贷款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了购房和改善居住
条件的机会。
对于希望在北京安家落户的家庭来说,这一政策可以起到积极的支持作用。
然而,在申请前,家庭需要仔细了解政策规定,并确保自身符合条件,以充分利用这一机会。
北京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是什么

北京公积⾦贷款额度计算公式是什么⽬前,北京地区贷款额度取决于房屋评估价值、⽉缴存额、申请借款年限、⾸付款、建筑⾯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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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收⼊和⽉缴存额、借款年限计算贷款额度,计算⽅法如下:最...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北京公积⾦贷款额度计算公式是什么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前,北京地区贷款额度取决于房屋评估价值、⽉缴存额、申请借款年限、⾸付款、建筑⾯积等。
那么北京公积⾦贷款额度计算公式是什么呢?下⾯店铺⼩编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根据⽉收⼊和⽉缴存额、借款年限计算贷款额度,计算⽅法如下:最⾼可贷额度=/申请贷款年限的每万元贷款⽉均还款额其中,⽉收⼊=个⼈住房公积⾦⽉缴存额÷住房公积⾦缴存⽐例注:1、按照5年以上利率3.25%计算,申请贷款年限20年的每万元贷款⽉均还款额为56.72元,申请贷款年限30年的每万元贷款⽉均还款额为43.52元。
2、贷款期限:借款⼈的贷款期限最长可以计算到借款⼈70周岁,同时不得超过30年。
3、北京市住房公积⾦管理中⼼规定,2018年4⽉1⽇起,借款申请⼈每⽉的基本⽣活费标准由1092元调整⾄1204元,借款申请⼈每⽉最低⼯资标准每⽉不低于1720元。
⼆、根据⾸付款、房屋评估价值计算贷款额度⽬前北京地区⾸套房⾸付为20%,那么可以申请的贷款额度最⾼不能超过房屋评估值的80%三、根据房屋⾯积评估贷款额度⽬前,购买政策性住房或套型建筑⾯积在90平⽅⽶以下的⾸套⾃住住房的申请⼈,住房公积⾦贷款单笔最⾼额度为120万元。
购买套型建筑⾯积在90平⽅⽶以上⾮政策性住房或第⼆套住房的,贷款最⾼额度为80万元。
总结:在北京地区申请公积⾦贷款,除了根据⽉收⼊、⽉缴存额、借款年限外,同时会考虑单笔贷款最⾼限额、最低⾸付款等条件。
虽然账户余额对贷款额度没有直接影响,但是也要保证连续6个⽉缴纳公积⾦才可以申请公积⾦贷款,具体可到北京住房公积⾦管理中⼼查询》计算北京住房公积⾦贷款额度。
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汇总

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汇总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由北京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托付银行向购买、建筑、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贷款。
贷款须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符合北京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要求的担保。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期限、额度规定如下:目前,1~5年期限贷款年利率为3.50%,6~30年期限贷款年利率为4.00%。
借款人的贷款期限最长能够运算到借款人70周岁,同时不得超过30年。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借款人公积金缴存额、申请借款年限、首付款金额、所购房屋建筑面积都有关系。
自2019年1月1日起,借款申请人购买政策性住房或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套自住住房,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120万元,购买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非政策性住房或第二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
贷款额度不再依据个人信用等级上浮。
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范性文件要紧有:1、《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方法》2、《关于实施〈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方法〉有关问题的通知》3、住房公积贷款操作流程4、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操作流程5、其他相关文件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方法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政策性住房信贷体系,支持北京城镇居民购买、建筑、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支持都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证体系建设,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治理,爱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依照《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 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治理的通知》、《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若干规定》、《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由北京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托付银行向购买、建筑、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贷款。
2022北京公积金最新政策内容公积金贷款新政

2022北京公积金最新政策内容公积金贷款新政◆公积金提取变化:公积金提取仅转入个人联名卡北京拟规定,缴存人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受理管理部应将所提金额划入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也就是说,本人的公积金,最终只能提取划转到本人持有的联名卡中,而不能再打入其他银行卡中。
而以往的公积金提取,还可以打入申请人提供的其他银行账户中。
假设这一拟规定正式实施,那么将进一步杜绝公积金骗提风险。
◆公积金贷款变化:非京籍可异地使用公积金购房过去,北京公积金贷款购房规定,并没有对“在北京工作且具有公积金账户的非北京籍职工”有过明确要求,但这次的征求意见稿那么首次提出了非京籍职工可异地使用公积金购房。
在北京工作且在北京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非京籍职工,在北京行政区域外购房的,只受理申请人在户籍所在省份购置的住房,除北京和原籍两地外,在其他地区购房的不予受理。
同时指出:在北京行政区域内购房的,除原有材料外,还需提供限购证明。
◆积金存缴变化:56家银行网点可办理公积金效劳北京市民提取公积金可选择就近选择银行网点办理,不用再去管理中心了。
为了便利于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银行合作,现已设有56个银行网点试点办理公积金缴存、支取、查询等效劳。
这些网点还提供免费办理公积金联名卡效劳,除了窗口办理外,现场还有一台柜员机可以自助办理,没有联名卡的缴存职工只要带上身份证,3分钟左右就可以办理好自己的联名卡。
此外,最重要的就是职工提取公积金时千万不要存有欺诈做法,一旦骗提公积金那么3年内不得申请公积金提取及贷款。
提醒: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条件一:借款申请人须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同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包括按月连续缴存、预缴、补缴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
对于经中心审批同意,处于缓缴状态的单位,其职工在满足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且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的条件下,可以申请贷款。
北京公积金贷款利率是多少2023

北京公积金贷款利率是多少2023北京公积金贷款利率2023当前北京公积金贷款首套利率为3.1%,二套利率为3.575%,公积金首套房贷最高额度为120万元(部分区域购买城六区之外的住房略有区别),二套最高贷款额度仅有60万元。
公积金商业贷款利率-现行贷款利率对比表五年以下(含五年):公积金利率2.6 商贷利率4.75 利差2.15五年以上:公积金利率3.1 商贷利率4.9 利差1.8北京历年公积金贷款利率明细表历年公积金贷款利率明细表利率调整年份利率调整时间1-5年贷款利率6-30年贷款利率20022002.02.21 3.6 4.05 20042004.10.29 3.78 4.23 20052005.03.17 3.96 4.41 20062006.05.08 4.14 4.5920072007.03.18 4.32 4.77 2007.05.19 4.41 4.86 2007.07.21 4.5 4.95 2007.08.22 4.59 5.04 2007.09.15 4.77 5.2220082008.09.16 4.59 5.132008.10.09 4.32 4.86 2008.10.27 4.05 4.59 2008.11.27 3.51 4.05 2008.12.23 3.33 3.8720102010.10.20 3.5 4.05 2010.12.26 3.75 4.320112011.02.09 4.0 4.5 2011.04.06 4.2 4.7 2011.07.07 4.45 4.920122012.06.08 4.2 4.7 2012.07.06 4.0 4.520142014.11.22 3.75 4.2520152015.03.01 3.5 4.0 2015.05.11 3.25 3.75 2015.06.28 3.0 3.5 2015.08.26 2.75 3.2520222022.10.01 2.6(首套) 3.1(首套)具备何种条件可以申请北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1)借款申请人申请时应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含)以上且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前曾经缴存过住房公积金;(2)借款申请人须具有北京市购房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付所购住房的房款;(3)借款申请人夫妻名下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政策性贴息贷款);(4)借款申请人夫妻名下已有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政策性贴息贷款)记录及本市住房情况,应符合下表要求;同时,对于离婚日期为2017年3月24日(含)以后的借款申请人,在离婚一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按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北京公积金贷款利率是多少(附商贷利率)

北京公积金贷款利率是多少(附商贷利率)
【导语】:借款人在贷款发放后,可以办理提前还清全部贷款、调整月还款额、偿还逾期等贷款业务,公积金贷款利率、商贷利率已公布。
北京公积金贷款利率是多少
点击图片查看大图(图片来源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从2022年10月起,北京市管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已下调0.1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降至2.6%和3.1%。
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保持不变,即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不低于3.025%和3.575%。
1、北京市管首套房住房公积金已执行5年以下(含5年)2.6%的利率,5年以上执行3.1%的利率。
2、缴存职工新购房,可按新利率执行。
3、市管存量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将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前还款怎么办理?方法汇总。
北京公积金贷款二套房认定标准

北京公积金贷款二套房认定标准
根据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北京公积金贷款二套房认定标准如下:
1. 购买二套住房的申请人必须是北京市户籍居民,且在北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年。
2. 申请人及其配偶在购买二套住房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没有其他住房;
- 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没有商业性贷款;
- 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没有其他单位提供的住房保障。
3. 申请人及其配偶在购买二套住房时,必须符合以下面积限制:
- 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 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套内建筑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标准仅适用于北京市公积金贷款二套房认定,具体的贷款额度和利率等还需根据个人情况和银行政策来确定。
建议您咨询相关银行或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取更详细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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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汇总住房公积金贷款概述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贷款。
贷款须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符合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担保。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期限、额度规定如下:目前,1~5年期限贷款年利率为3.50%,6~30年期限贷款年利率为4.00%。
借款人的贷款期限最长可以计算到借款人70周岁,同时不得超过30年。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借款人公积金缴存额、申请借款年限、首付款金额、所购房屋建筑面积都有关系。
自2015年1月1日起,借款申请人购买政策性住房或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套自住住房,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120万元,购买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非政策性住房或第二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
贷款额度不再依据个人信用等级上浮。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范性文件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1、《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2、《关于实施〈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3、住房公积贷款操作流程4、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操作流程5、其他相关文件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文件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政策性住房信贷体系,支持北京城镇居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支持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贷款须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符合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担保。
第四条贷款的办理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有关各方:委托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受托人:承办贷款业务的银行;借款人:申请贷款的自然人;抵押人: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抵押权人:受托人或委托人认可的第三人;出质人: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质权人:受托人;保证人: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第三人。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
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或其他符合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而确认的借款人。
第七条贷款条件。
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有效身份;(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五)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六)符合委托人规定的有关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七)提供委托人认可的担保;(八)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九)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第八条贷款金额。
贷款实行限额管理。
每笔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一)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一定比例;(二)不得超过单笔贷款最高限额。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中的比例与单笔贷款最高限额由委托人公布。
具体贷款金额根据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及信用等级确定。
第九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商定,最长不得超过 30 年。
第十条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贷款程序第十一条贷款程序。
贷款实行逐笔审批方式。
基本贷款程序:(一)借款申请人向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机构提出申请;(二)委托人及其指定的机构对借款申请人进行审查;(三)填写并签订相关合同、单据;(四)发放贷款。
具体贷款程序由委托人制定。
第五章个人信用评估和抵押物评估第十二条个人信用评估。
按照委托人规定,需要对借款人进行个人信用评估的,借款人须向委托人认可的个人信用评估机构申请个人信用评估,并由其出具个人信用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抵押物评估。
按照委托人规定,需要对借款人申请贷款所购和拟抵押房屋进行评估的,借款人应向委托人认可的评估机构申请评估,并由其出具抵押物评估报告。
第六章贷款担保第十四条贷款可以采取保证、抵押、质押、抵押加保证、抵押加保险等担保方式。
委托人应根据借款人情况确定贷款担保的具体方式。
第十五条保证。
(一)保证人应具有法人资格、符合提供保证担保的其他法定条件并且应该经过委托人认可;(二)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担保为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委托人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三)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
委托人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四)办理完毕保证担保的有关手续及相关贷款手续后方可发放贷款;(五)受托人与保证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保证人发生变更或撤销等情况时,保证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认为需要提供新的担保的,借款人须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抵押。
(一)抵押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包括法人、自然人);(二)抵押的财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抵押财产范围限于:1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2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
(三)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抵押物的价值;(四)借款人以其贷款所购房屋抵押的,应当以该房屋价值全额作贷款抵押;(五)抵押物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应高于贷款期限三年(含)以上;(六)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七)抵押登记办理完成并办理完毕相关贷款手续后,方可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八)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九)抵押权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消灭。
第十七条质押。
(一)本办法所称质押为权利质押。
出质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包括法人、自然人);(二)用于质押的权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
出质的权利的范围限于:1 、银行定期存单且限定于此项贷款受托人签发的且不自动转存的银行存款单;2 、凭证式国债且限定于此项贷款受托人代理发行并兑付的国家债券;3 、委托人认可的其他权利。
(三)权利凭证载明的兑现日不得先于贷款到期日;(四)质权设定并办理完毕相关贷款手续后方可发放贷款;(五)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移交权利凭证手续。
移交的权利凭证为银行定期存单的,受托人应当核押;(六)质权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消灭。
第十八条抵押加保证。
(一)抵押加保证的两种方式:1 、抵押加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
抵押加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指抵押登记完成前,以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作为贷款的担保,在抵押登记完成后,保证责任解除,以抵押作为贷款担保的分阶段担保方式;2 、抵押加一般保证。
抵押加一般保证指在抵押登记完成前,以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作为贷款的担保,在抵押登记完成后,以抵押作为贷款的担保,同时保证人对处置抵押物不足清偿债权的部分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共同担保方式。
(二)保证与抵押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六项除外)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抵押加保险。
(一)抵押加保险指抵押登记办理完成前,由借款人购买符合委托人要求的保险,在抵押登记完成后,以抵押作为贷款担保的方式;(二)抵押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六项除外)规定执行;(三)采取抵押加保险的,保险合同生效并办理完毕相关贷款手续后方可发放贷款。
第七章贷款偿还与回收第二十条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贷款的偿还采用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贷款的偿还方式为:(一)等额均还方式。
贷款期间,借款人每月均以相等的偿还额足额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计算公式如下:其中: R —月还款额;P —贷款本金;I —贷款月利率;n —贷款年限(年)。
(二)等额本金方式。
贷款期间,借款人每月偿还相等的贷款本金,利息逐月递减。
计算公式如下:每月还款额 =P/ ( n × 12 ) + 剩余贷款总额× I其中: P —贷款本金;I —贷款月利率;n —贷款年限(年)。
(三)自由还款方式:自由还款方式是指委托人在与借款人协商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后,确定贷款每期的最低还款额度,借款人在不低于最低还款额度情况下自由选择每月的还款额度。
月最低还款额的计算公式:1 、贷款期限在五年(含)以内的月最低还款额计算公式:其中: R —月最低还款额 ( 保留到元,全部向上取整 ) ;P —贷款本金;I —贷款月利率;n —贷款年限(年)。
2 、贷款期限在五年(不含)以上的月最低还款额计算公式:借款人月最低还款额=贷款到期日(不含)前至少应偿还的贷款本金按照等额月均还款方式每月还款额 + 最后一期应偿还的贷款本金每期产生的利息其中: R —月最低还款额 ( 保留到元,全部向上取整 ) ;P —贷款本金;P 0 —根据房屋折旧情况,最后一期前应偿还的贷款本金;I —贷款的月利率(该利率在计算月最低还款额时使用);n —贷款年限(年)。
注: P 0 是在综合考虑房屋折旧率、贷款风险度、利率风险等几项因素基础上确定的。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额度偿还贷款本息的,对逾期部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委托人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可以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到期还款日前提前还款,但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通知委托人,并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提前偿还的部分按原贷款期限的利率和实际贷款的时间计息。
第二十四条贷款偿还,原则上采取委托代扣的方式划收。
第八章借款合同第二十五条借款人须与受托人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十六条借款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借款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方式、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等事项。
担保条款可以并入借款合同,或单独制定担保合同。
第二十七条借款合同签订后,合同各方应当认真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依法进行并签订相关协议。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