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28•【字号】齐管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齐管规〔2020〕1号各有关单位:现将《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5月28日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管理,保证资金安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建规范〔2020〕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发放给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一种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条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贷款政策的审批和确定。
管委会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受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
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贷款的管理运作。
公积金中心应建立健全公积金贷款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强化风险防控,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公积金贷款工作管理和服务水平。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5.12•【字号】辽住建金﹝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辽住建金﹝2017﹞9号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行业分中心、东电管理部:为支持全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异地购买住房的需求,促进房地产行业快速健康发展,我省于2008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缴存职工反应良好,有效支持了职工异地购房的需求。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文件要求,各地应在原有省内异地贷款业务的基础上,开通全国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支持职工在全国范围内异地购房需求,保障缴存职工权益。
目前,在具体业务办理中,仍有少数中心对异地贷款政策尚未落地、对部文件理解不到位、信息核实不顺畅等问题。
为全面落实异地贷款政策,保障缴存职工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开通省外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住建部文件中已经明确了工作职责分工、办理流程等工作要求,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各地应出台工作细则,对各项要求不折不扣落实。
在保持省内异地贷款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没有开通省外异地贷款的中心要立即开通。
如当地资金紧张,贷款需轮候的,异地贷款职工应与本地贷款职工一并轮候。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1•【字号】怀政办发[2011]17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怀政办发〔2011〕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委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5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
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资性和投机性购房。
二、保持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借款人(包括共同借款人,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
三、办理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四、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停止向本市范围以外的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中职工家庭住房套数认定,以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为依据。
具体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家庭中任何一人均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属于首套房贷款;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家庭中有任何一人已经有且仅有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属于第二套房贷款;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家庭中累计已经有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记录的,则认定为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
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韶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定》的通告

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韶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定》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10•【字号】韶公积金委〔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韶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定》的通告《韶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定》已经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韶关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审查号:韶法审〔2024〕5号,现予以发布。
特此通告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4年4月10日韶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条件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四章贷款程序第五章贷款担保第六章贷款偿还第七章贷款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是指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以归集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管理。
第三条公积金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运作,委托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受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
第四条公积金中心应规范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委托授权管理,强化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积金贷款管理。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六条贷款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的时限,且缴存状态正常的缴存人;(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具备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家庭符合首套或第二套住房贷款政策,且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四)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担保;(五)申请人购买住房的,已签订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已获得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批准;(六)申请人购买住房的,已向售房人支付符合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已向施工单位支付符合规定比例的工程款;(七)符合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8.17•【字号】区直房委会字〔2023〕18号•【施行日期】2023.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区直房委会字〔2023〕18号各有关单位:《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2023年8月17日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等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直中心)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贷后等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
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在南宁市所辖城区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可向区直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临时性和弹性工作及其他在南宁市灵活就业居住的各类人员(含港澳台人员、符合自治区和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引进政策的海外人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广西区直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在南宁市所辖城区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并能在南宁市房产管理部门及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下统称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自住住房。
银发98号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98号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银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进一步完善个人住房信贷政策,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满足居民家庭改善性住房需求。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组合贷款,支持居民家庭购买普通自住房。
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
二、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三、加强政策指导,做好贯彻落实、监督和政策评估工作。
人民银行、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按照因地施策,分类指导的原则,做好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工作,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辖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密切跟踪和评估住房信贷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有效防范风险,促进当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外资银行、村镇银行。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12.23•【字号】黑建金〔2015〕21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黑建金〔2015〕21号各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农垦、电力分中心: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住建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联系,联系电话:*************。
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发放给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一种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审批和确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运作。
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管委会指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贷款条件的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期限和利率等问题的通知-银传[1999]4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期限和利率等问题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期限和利率等问题的通知(银传[1999]45号199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天津、沈阳、上海、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委(建设厅):为进一步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给予城镇购房居民更大的政策优惠,促进住房消费,带动经济增长,中国人民银行和建设部决定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期限和利率。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延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用公积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最长期限由现行20年延长到30年。
二、降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水平。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现行按在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改为:5年以下(含5年)按年利率4.14%执行;5年以上按年利率4.59%执行。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仍实行一年一定,于每年1月1日,按相应档次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水平。
三、调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沉淀资金利率。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委托银行专户中的沉淀资金,比照结息日挂牌公告的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利率计息,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居民个人的公积金存款,当年归集的,仍按结息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仍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个人公积金存款按年结息,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异地贷款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异地贷款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6.03.04•【字号】杭公积金〔2016〕10号•【施行日期】2016.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异地贷款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杭公积金〔2016〕1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杭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杭房公委〔2016〕2号),现就调整放宽住房公积金个人异地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杭州市域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杭州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向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异地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异地贷款的贷款条件、贷款额度、办理程序等执行杭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规定。
职工申请时,另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见附件1);(2)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职工近12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或明细对账单;(3)缴存地、户籍地、购房地所属房管部门出具的职工家庭(含未成年子女)房产查档证明。
三、杭州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向外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异地贷款的,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至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办理网点见附件2)。
附件:1.《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2.异地公积金贷款缴存证明办理网点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6年3月4日附件1: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编号:______ 中心:我中心缴存职工________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如下。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单位名称个人公积金账号开户时间年月账户状态□正常□封存□欠缴□其他缴存基数(大写)元缴存比例单位:%个人:%月缴存额(大写)元缴存余额(大写)元最近连续缴存时间年月- 年月该职工公积金贷款记录情况□无贷款记录□仅有一次贷款记录且贷款已结清公积金贷款城市贷款金额(大写)元我中心保证以上信息真实准确。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娄公积金发〔2019〕5号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正文:----------------------------------------------------------------------------------------------------------------------------------------------------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娄公积金发〔2019〕5号各管理部、中心各科室: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现对部分贷款政策进行如下调整:一、将《职工个人贷款变更担保人操作程序》(娄公积金发〔2017〕52号)第三条中“新担保人在原《借款合同》上签字、按手印,并注明担保日期,划去解除担保的担保人姓名”的规定修改为:“审批后,属等额变更的,借款人、新担保人及解除担保的担保人,必须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在《担保人身份证粘贴处》(附三)处签字、按手印;属于减少担保的,借款人及原所有担保人必须携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在附三处签字、按手印。
以上均须注明担保变更日期,同时所有附件须粘贴在《借款合同》后,一并生效。
”二、取消《关于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的通知》(娄公积金发〔2016〕15号)第二条第五款“加强固定贷款期限的弹性。
借款人可根据自身还款能力申请延长原有贷款期限,但不得超出政策允许期限。
”的规定,不再受理延长贷款期限的业务。
三、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在我中心正常缴存、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或首次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在异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我中心可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异地贷款)的职工,无论贷款是否已结清,我中心不出具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也不受理该类职工的异地贷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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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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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住房于公盒个积人房贷住款政策关有题问通的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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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型房套
建筑面积在9方(米以下)平0合
合理确定住公房金积个人住房贷最款额度,并报高级省住房城乡建
设政、民、银行、监部门备财人银
规为范房住公积金个人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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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型套筑建面积在900方平米以上的款,首付款比不例得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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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政策,据《公积金房管理根住条例国》务院于关坚决遏部制和《城市分价过快房上涨的知》通国发([001120号])的有规定关,国务经院
意,同就有现问题通关知如:下~
案直。
辖、市疆新产生建设兵团
住房公积金人个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报房城乡建住设部、政部民、财人行银和银会监备。
案六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心中
三、二住套房积公金个住第房人贷的款放发象对,限现于人有仅住均房筑建面积低于地当平均平水的缴存工职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善改居条住件的普自通住房。
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首款款付比例得低不于5,%0款利贷不率得于低同期首套住房
、
住房公积金个住人房贷款
和
受托委银要采行有效取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审核、、放押、抵发回收等工作,
实加强贷款切风管险,障理资金保安全。
公积金房理管中心会要同住有关管部主门,紧立建息共信享抓机制,范防骗住取房积金公个人住房款贷等行为。
同时,化简理办要
续,高手服务水平。
提
只
用于能缴职存购工买、建造、翻建、修普通住自房,大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
严使用住禁房公金积个
人
房贷款住进行机投性房购。
、二持缴存职工家庭(括保包
借人款、及偶未成年子女,同)配下
使用房住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自通住房政策的续连性公积金个住人房贷款利的率11.
倍。
四、止向购买第套三以及停
住上房公
市人城政民府要结合当地实
,抓际紧制落定实本通知精神的
金理管
具体措施,积做好政极策解释
工当
住地均住房
面积和公积金
作。
各省、治自区辖、市人民政直
府新和疆生产设建兵团有关门部要加强工指作导加,大监督检
查力度。
政策执行中有关题,问时
报及房住乡城建设部政、部、民财
发人展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