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陕西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陕西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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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名中医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名中医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名中医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中医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8.09•【字号】陕人发[2007]138号•【施行日期】2007.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名中医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人发〔2007〕138号)各市(区)人事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人劳局、社会事业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为贯彻落实吴仪副总理提出的名院、名科、名医的“三名”战略和《陕西省发展中医条例》的有关规定,更好地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药学,调动广大中医药工作者的积极性,向社会推出一批医德高尚、中医药理论功底深厚、中医药临床诊疗技术精良、人民群众公认的名中医,为社会提供优质的中医药服务,促进我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省人事厅、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制定了《陕西省名中医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名中医评选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中医管理局二〇〇七年八月九日陕西省名中医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促进我省中医药事业快速发展,向社会推出一批医德高尚、医术精湛、中医药理论功底扎实、患者和群众普遍认可的中医临床专家,根据《陕西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我省将开展陕西省名中医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选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由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省人事厅共同组织,省中医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评选类别名老中医和名中医两个类别。

第二章申报对象与遴选条件第四条申报对象在本省从事中医(含中西医结合)的专业技术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第五条名中医遴选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医德医风高尚,致力于发展中医药事业,未发生过医疗事故;(二)在国内、省内或当地群众中享有较高声誉,在临床诊疗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危重症方面有独特的中医诊疗技术和方法。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字号】陕卫办监督发[2014]20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通知(陕卫办监督发〔2014〕208号)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局,省卫生监督所:为深入贯彻《卫生部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卫监督发〔2011〕82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加强综合监督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监督发〔2013〕40号)文件精神,落实《陕西省2011年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指导方案》、《陕西省卫生监督协管项目考核方案》相关要求,进一步做好全省各级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作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内容。

全面推进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是有效解决基层卫生监督工作相对薄弱问题的重要契机。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发挥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把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纳入本地区重点卫生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明确目标、任务,分级负责,落实责任,确保卫生监督协管项目顺利实施。

二、进一步完善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机制各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卫生监督协管相关文件,明确各项服务工作内容的内涵外延,所涉及到的工作,必须全面开展,按要求完成,切实解决部分地区工作开展不全面的问题。

完善本地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管理机制,以推广《陕西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指导手册(试行)》为契机,落实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工作范围,建立起规范的服务流程,要梳理、明确不同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及时准确上报信息至上级相关部门,保障服务质量。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12.31•【字号】陕卫规发[2012]471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卫规发〔2012〕471号)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卫生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央补助地方卫生项目资金管理、预算管理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卫生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陕西省卫生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陕西省卫生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厅卫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高专项资金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央补助地方卫生项目资金、预算管理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厅机关各处室和厅直预算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各处室单位)申请和使用通过部门预算安排的省级财政卫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专项资金)和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专项资金包括用于省级预算管理单位的卫生预算支出和转移支付地方(省级以下,不含省)的卫生预算支出。

第四条加强专项资金管理,遵循明确责任、分工负责、科学规划、依法依规、预算执行与预算安排挂钩的指导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各处室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主要负责:拟订与本处室单位业务相关的省级专项资金预算申请、制定年度预算执行计划和具体预算执行意见;拟订中央专项资金的使用初步意见、制订并印发项目实施方案、负责项目实施管理。

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

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

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和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妇幼卫生【发文字号】陕人口发[2007]35号【发布部门】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7.04.28【实施日期】2007.04.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和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陕人口发[2007]35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人口计生委(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陕西省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和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已经省人口计生委、省卫生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八日陕西省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和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正常的出生人口性别比,规范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和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购置、使用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设备,必须取得相应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有关场所应当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醒目标志。

第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应将所购置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设备的类型、数量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管理使用制度。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5.06•【字号】陕环发[2011]52号•【施行日期】2011.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环发〔2011〕52号)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卫生局: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污染防治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前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做好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监管与处置利用工作,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进一步加大危险废物监管力度,规范利用处置行为,环境保护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针对“十二五”期间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从环境信息建设、企业规范化管理、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医疗废物处置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和目标任务。

为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不断加大全省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环境监管力度,现将《陕西省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市(区)将本地贯彻落实方案于6月10日前报省环境保护厅和省卫生厅。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陕西省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固体废物基础建设,努力提升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监管能力,确保环境安全,现就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有效控制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为目标,以危险废物全过程规范化管理为抓手,以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单位为监管重点,以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为根本,按照《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不断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并通过行政、经济、技术等措施严抓细管,保障危险废物环境安全。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发行陕西省社会公共服务卡(居民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发行陕西省社会公共服务卡(居民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发行陕西省社会公共服务
卡(居民健康卡)工作的有关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陕卫信息发[2014]326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4.10.16
【实施日期】2014.1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发行陕西省社会公共服务卡(居民健康卡)工作的有
关通知
(陕卫信息发〔2014〕326号)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卫生局,委直委管各单位:
2014年10月9日,省卫生计生委召开了陕西省社会公共服务卡(居民健康卡,以下简称“居民健康卡”)项目试点建设启动会,标志着我省居民健康卡项目建设工作正式展开,并计划11月20日进行首发。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发行居民健康卡工作的认识
居民健康卡是我省乃至国家“十二五”卫生信息化规划的重要内容,是我省“数字陕
西?智慧城市建设”的核心内容,是推进深化医改、优化服务流程、改善。

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7.24•【字号】陕卫办发[2011]351号•【施行日期】2011.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陕卫办发〔2011〕351号)各设区市卫生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现将《陕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陕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的指导意见为推进基本公共卫生逐步均等化,加强对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落实,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陕卫办发〔2011〕350号)和《陕西省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指导方案》(陕卫办发〔2011〕349号),现就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考核目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考核制度,指导和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含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认真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二、考核原则(一)属地管理,分级考核原则。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行属地管理,以县(区)为考核主体,重点加强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

强化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中的主体作用,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的考核、指导。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公立医院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试点工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公立医院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试点工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公立医院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廉政【发文字号】陕卫纠发[2011]521号【发布部门】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11.12.19【实施日期】2011.12.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公立医院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陕卫纠发〔2011〕521号)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厅直厅管各医疗卫生单位,各试点医院:《陕西省公立医院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卫生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各试点医院按《方案》要求,积极开展此项工作;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重点抓好对试点医院的指导,对未列入试点范围的,有条件的可参照先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陕西省公立医院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试点工作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精神,按照卫生部在公立医院试点推行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的工作要求,结合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实施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决定在全省公立医院逐步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

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是指在各部门、各单位通过廉政风险排查和评估,确定廉政风险点及其风险等级,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有效防范和控制不廉洁行为发生的工作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以规范权力运行为核心,以制约监督为手段,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着力构建医院权力运行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置有机结合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不断提高预防腐败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积极构建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新机制,促进全省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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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陕西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建立陕西省住院医师规范化
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卫科教发[2015]153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6.18
【实施日期】2015.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陕西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陕西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
(陕卫科教发[2015]153号)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局(卫生局)、编办、发展改革(计划)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医药管理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培养合格临床医师的必经途径,是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
高医疗质量和水平的治本之策。

为加快建立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培养和建设高素质临床医学人才队伍,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7部委《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和教育部等6部委《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教研〔201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学教育改革的总体部署,遵循医学教育和医学人才成长规律,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行业牵头,医教协同,完善政策,立足省情,建立健全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

坚持统筹规划、需求导向、统一标准、规范管理,积极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2015年全面启动,到2020年基本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所有新进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师必须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从根本上提高我省临床医师队伍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为建设人民满意的卫生计生事业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二、建立规范化培训体系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指医学专业毕业生在完成医学院校教育之后,以住院医师的身份在认定的培训基地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性、标准化、规范化培训。

(一)培训对象。

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二)招收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各级医疗机构(包括社会办医疗机构)委派的培训对象,由各设区市和省直省管医疗机构制订本地区、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对符合条件尚未从事临床工作的毕业生,由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公室(下称“省规培办公
室”)负责组织报名并制订培训计划。

每年7月底前,各地、各委直委管单位和培训基地报送年度培训计划和接收容量,由省规培办公室审定后统筹下达年度培训任务,9月初进入基地接受培训。

培训基地根据各专业培训容量,依照公开公平、择优录取、双向选择的原则,通过考试形式招收培训对象。

优先安排全科以及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培训,并适当加大招收规模。

(三)培训期限。

主要采取“5+3” 培训模式,即完成5年医学类专业本科教育的毕业生,在培训基地接受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已具有医学类相应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的人员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医师参加培训,由培训基地根据其临床经历和诊疗能力确定接受培训的具体时间及内容。

(四)培训基地。

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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