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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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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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银行各类信贷业务,包括个人信贷业务和单位信贷业务。

第三条本银行信贷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分类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本银行信贷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制定信贷政策和程序,确保信贷业务合规开展;(二)开展信贷调查和评估,真实了解借款人的信贷需求和信用状况;(三)实施信贷审查和审批,合理控制信贷风险;(四)签订信贷合同,明确借款人和银行的权益和义务;(五)办理信贷发放和回收,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和有效运用;(六)进行信贷风险监控和不良贷款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信贷风险;(七)建立健全信贷管理制度,提升信贷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二章信贷组织架构和职责第五条本银行设立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全行的信贷管理工作。

信贷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和修订信贷管理制度;(二)制定信贷政策和程序;(三)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分支机构的信贷业务;(四)组织实施信贷审查和审批;(五)进行信贷风险监控和不良贷款管理;(六)组织信贷培训和宣传;(七)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本银行各分支机构设立信贷业务部门,负责本机构的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

信贷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开展信贷调查和评估;(二)提交信贷申请材料;(三)签订信贷合同;(四)办理信贷发放和回收;(五)进行信贷风险识别和报告;(六)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本银行设立信贷审查委员会,负责信贷审查和审批工作。

信贷审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查信贷申请材料,评估信贷风险;(二)审批信贷业务;(三)确定信贷额度和期限;(四)制定信贷还款计划;(五)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信贷申请与调查第八条借款人申请信贷,应当向本银行提交以下材料:(一)信贷申请书;(二)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三)收入证明和财产状况证明;(四)信贷用途说明和相关合同;(五)还款计划和保证措施;(六)本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信贷部门规章制度

信贷部门规章制度

信贷部门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信贷业务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效率,保护客户利益,现制订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信贷部门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有违规行为。

任何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将受到严肃处理。

二、信贷审批1. 信贷审批应符合我公司的信贷政策,确保风险可控。

2. 信贷审批需严格按照相关流程进行,不得越权操作。

3. 客户的信用调查必须真实可靠,不得造假。

4. 在向客户提供信贷服务前,必须对客户的还款能力进行充分评估,确保客户有足够的还款能力。

5. 信贷审批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不得提供信贷服务。

三、风险控制1. 进行信贷业务时,必须对客户的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控制。

2. 对于高风险客户,应当加强风险管控,确保资金安全。

3. 对于存在风险的信贷项目,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尽快解决风险。

4. 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确保风险可控。

四、信息保密1. 所有涉及客户信息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2. 在处理客户信息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信息安全。

3. 对于客户信息的存储和传输,必须采取加密措施,确保信息不被泄露。

五、服务质量1. 信贷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热情、耐心的为客户提供服务,确保客户满意。

2. 对于客户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应当认真听取并及时反馈,提高服务质量。

3. 在处理客户投诉时,应当及时回复客户,解决问题,确保客户满意。

六、监督检查1. 对信贷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规范进行。

2.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问题扩大。

3. 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工作人员,将予以严肃处理。

七、处罚规定1. 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工作人员,根据严重程度,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等。

2. 对于严重违规的工作人员,将给予开除处分。

3. 对于导致公司或客户经济损失的违规行为,将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为信贷部门规章制度,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加强自律,确保信贷业务的正常运转。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尊敬的领导:我根据您的要求,整理了一份关于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报告,以下是具体内容: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规范信贷业务,防范信贷风险所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这些制度旨在确保信贷业务的合规性、风险可控性以及持续盈利能力。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信贷风险评估与分类。

银行或金融机构应建立科学可行的信贷风险评估体系,并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借款用途、还款能力等因素,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

通常来说,贷款的风险分类分为优质、良好、一般、次级和可疑五个级别,不同风险等级对应不同的审查和管理要求。

其次,信贷审查与审批。

在贷款审查与审批过程中,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规定,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抵押担保品质量、还款保障措施等进行全面评估。

审批过程应该明确岗位职责和审批权限,确保审批决策的科学性和公平性。

第三,信贷业务信息管理。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信贷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对借款人的基本信息、贷款合同和还款记录等进行科学存档和查询,以便及时获取、分析和应对信贷风险。

同时,机构应建立信贷风险预警机制,及早发现和及时处理风险信号。

第四,信贷业务管控。

通过建立合理的信贷业务管控制度,金融机构可以实现对信贷业务全流程的有效管理。

这包括制定内部合规规定、完善业务流程、落实风控措施、加强内部监督与评估等。

同时,金融机构还应定期开展信贷业务审计,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最后,信贷风险监测与应对。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信贷风险监测和应对体系,及时掌握、整理和分析各类风险信息。

通过对各类风险的分析和评估,机构可以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以减少信贷风险带来的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对于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营和风险防控具有重要意义。

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信贷管理制度,确保信贷业务的合规性和可持续发展。

谢谢您的关注,我会继续努力。

此致敬礼XXX。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经营管理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基本制度;第二条本基本制度是辖内各级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级联社及其所辖支行、信用社、分社、分理处,省联社及其办事处、市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第三条信用社信贷业务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区域产业政策,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坚持市场经济原则;坚持自主经营原则;坚持有效控制风险原则;第四条本基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表内信贷业务、表外信贷业务;第五条本基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信用社从事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人员;第二章组织结构及原则第六条信贷经营管理组织结构设置;(一)省联社及办事处市联社主要负责指导全省信用社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制定各类管理制度和办法;通过现场、非现场方式加强对信贷业务的检查监督;为法人行社提供系统平台等服务;协调各方关系,提高信用社业务发展质量和速度;对法人行社超过规定权限的信贷业务开展咨询;(二)法人行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级联社,下同信贷经营管理组织架构包括: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信贷业务前中后台部门:1.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法人行社董理事会是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最高风险管理和信贷决策机构,承担信贷经营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批准信贷工作制度、风险管理战略政策、目标计划,决定授权、奖惩等重大事项;董理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三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制定风险管理战略政策,制定相应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对本行的关联交易进行管理;三农委员会执行协调、推进全行三农金融业务的管理与发展;2.监事会监事会是法人行社的监督部门,对股东社员代表大会负责,主要职责是:全面了解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状况;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制定、执行信贷管理制度;监督高管层尽职开展信贷经营管理;对违规经营行为、经营管理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3.高级管理层高级管理层是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具体实施机构,对法人行社的发展质量和速度负有直接责任;其主要职责是执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完善信贷管理的程序和操作规程;掌握信贷管理经营状况及风险管控水平并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发展质量、速度;完成董理事会下达的经营指标;法人行社贷款审批委员会简称“贷审会”,下同是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智力支持者,在经董理事会通过的信贷制度办法和批准授权范围内,评估审批信贷业务的风险及可行性;贷审会实行法人行社行长主任负责制,对董理事会负责;行长主任或分管行长主任为贷审会主任或副主任;分管行长主任组织执行理董事会和主任有关信贷工作决策和安排,对主任行长负责;贷审会由信贷、财务、风险、稽核、发展等部门负责人等成员组成,也可吸收本单位以外的法律、财务、工程投资等专家参加;4.信贷业务前中后台部门1法人行社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设立业务发展部、信贷管理部和风险管理部;业务发展部或客户经理部,负责贷前管理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及支付审查前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负责拓展信贷客户、组织存款、营运资金;信贷管理部或计划信贷部,负责贷款日常管理负责制订信贷业务计划、制度、办法,履行支付审查、贷后检查、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等信贷日常管理职能,组织信贷人员的培训、考核、奖惩,信贷业务审批和整体风险控制;风险管理部或资产保全部,负责贷后管理承担不良信贷资产的管理处置工作,落实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监测、控制贷款到期收回率和新增不良贷款等数据指标,负责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委员会的日常事务;2分支机构支行、信用社、分社、分理处:根据服务区域和业务量大小,设立行长主任、分管信贷行长主任、客户经理、信贷内勤等岗位,分别明确岗位职责;成立贷款审查小组简称“贷审组”,下同负责本级授权权限内信贷业务的风险及可行性的评估审批、超过本机授权权限范围信贷业务的审批上报;行长主任任贷审组主任,贷审组实行主任负责制;设立信贷专柜、配备客户经理;负责信贷政策宣传;受理信贷业务申请、调查、上报审批咨询及发证年检、贷款咨询登记、报表统计等具体业务;建立和完善信贷客户经济档案和台账登记等其他工作;第七条实行信贷部门或岗位分离制度;信用社要按照合理设岗、明确职责、相互制约的原则,将调查、审查、决策、发放支付、检查、管理职能分解落实到六个相对独立的部门或岗位,即业务发展岗、审查核准岗、信贷决策岗、发放支付岗、检查监测岗、催收管理岗;业务发展岗;其主要职责是:①受理信贷业务申请;②开展调查,审查有关证明材料,对申请人信用及拟办理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进行认定;③对所辖企业准确评定信用等级,测算拟办信贷业务的风险度;④按有权审批人意见,依法合规办理信贷业务,包括信用发放、展期申请及事实认定、收回等具体工作;⑤负责资金组织、电子银行及中间业务拓展等工作;业务发展岗对事实的认定真实性、客观性负责任;审查核准岗;其主要职责是:①对业务发展岗提供的项目评估论证材料、客户的信用状况、拟办信贷业务的风险度进行完整性和可靠性认定;如果材料不齐全或有问题,有权责成上一岗重新调查;②对开展该业务涉及的政策原则、信贷结构、资金实力、单户贷款比例等进行审核认定;③提出业务办理的具体意见;审查核准岗对事实的认定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任;信贷决策岗;其主要职责是:①确认信贷业务的风险度及可行性;②负责授权权限内信贷业务的审批,给予最终办理意见;对超过本级授权权限的信贷业务,负责将拟办意见上报咨询,并落实上级咨询意见批复;③纠正信贷调查、审查环节的违规行为;信贷决策岗对信贷业务合法合规性和决策失误承担责任;发放支付岗;其主要职责是:①负责审查信贷业务前置条件的落实,确认信贷业务是否通过发放审核;②合规填制各类凭证,办理发放手续;③根据支付方式审查支付手续是否合规、完整;④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发放支付岗对信贷业务的发放、支付手续的完整、合规负责;检查监测岗;其主要职责是:①负责信贷业务合法合规性检查,配合稽核和监察部门的再监督;②对信贷资产动态及质量进行监测反映,对客户执行合同及资信情况进行评价;③对检查、监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④负责编制各种统计报表,管理信贷档案资料,配合科技信息部门做好电子化管理在信贷领域的应用和推广;检查监测岗对信贷检查负有及时、真实、准确反映的责任;催收管理岗;其主要职责是:①对责任信贷业务进行管理,正确反映,确保按期收回;②负责及时按合同清收贷款含接交的贷款到期本息,尽职清收处置不良贷款;③依法维护信贷业务债权;④负责损失类信贷业务的核销申报工作;催收管理岗对责任内信贷业务的收回和呆帐核销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第八条实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信贷业务权限是指信用社依据上期末存贷款总量、风险等级、产权形式、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主要负责人业绩、信贷方式和客户信用等级等内容确定的权限和上级行社授权、即可开展的信贷业务的最高授信限额;最高限额是指单一客户已发放办理的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等各类信用存量和拟增加的信用额度之和;上级行社授权依据信用社资金规模、资本金实力、信贷管理水平等指标综合确定;信贷业务权限管理是省联社对其辖内法人机构实施纵向监督的一种方式,不改变法人机构信贷业务的风险责任;第九条实行客户等级评定和统一授信制度;客户信用等级是反映客户偿债能力、偿债意愿的相对尺度,主要从客户的市场竞争能力、偿债能力、管理水平、发展前景等方面进行评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采用定量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按照客户资料、信息采集→将采集到的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得出初步评级结果→审查审批人员进行评级认定的基本流程操作;统一授信制度是指信用社通过核定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控制信用社对客户办理的信贷业务总量的管理制度;第十条实行咨询制度;省联社含办事处、市联社对法人行社按规定报备的信贷业务实施咨询,下发咨询批复;信用社权限授权范围以外的信贷业务,在完成审议程序后,报上级机构审批后实施;须报省联社咨询的,经咨询批复后,由信用社有权审批人按咨询批复意见实施;未履行咨询手续或咨询批复意见没有落实的,不得实施;具体按相应的咨询办法办理;审批、咨询由各级贷审会组成员采取“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董理事长对信贷业务咨询审批查有“一票否决权”;对贷审会组未获通过的信贷业务,董理事长没有“一票通过权”;第十一条实行审批咨询时效管理;审批咨询时效是指有权最终审批人机构在下达批复到信贷业务办理的最长期限;信用社信贷业务的审批咨询时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对审批时效已经终止的信贷业务,如果仍需办理,可根据实际情况报原审批咨询机构申请延时或重新申报审批;第十二条实行驻厂场、司管理制度;对已建立信贷关系的企业,根据客户经营规模、贷款数量、管理水平等指标派驻驻厂客户经理,负责对信贷项目的监控管理;驻厂客户经理是信贷业务经营管理主责任人;第十三条实行银社团贷款管理制度;信用社在资金充裕且符合银行业监管有关限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谨慎开办社团贷款业务;具体按湖南省农村信用社银社团贷款管理办法办理;第十四条建立客户重大经营事项报告制度;对客户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等变更,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破产、发生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影响贷款质量的重大经营事项,信用社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逐级上报至该户贷款风险分类的最终决定管理层级,上一级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制定应对措施;第十五条实行尽责激励及追究制度;实行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发放支付、贷后管理各环节主责任人制度;根据主责任人尽责表现和经营业绩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追究相关责任人失职责任;第十六条实行阳光信贷制度;公开信用社的信贷业务品种、受理条件、办理方式等相关信息,限制性公开或披露客户的信用状况;第三章基本规定第一节信贷业务种类第十七条贷款是指信用社根据借款人申请,对其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一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贷款;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二贷款按用途分为个人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是指为解决借款人在正常生产经营、商品流通过程中,临时发生流动资金不足而发放的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按生产经营周期确定,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一年;固定资产贷款,是指为解决借款人新建、扩建,提高和维护再生产能力,进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购置设备以及土建工程等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固定资产贷款要从紧掌握,确需发放,主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期限一般控制在3年以内,最长不超过5年;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三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外,从严控制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信用社只发放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保证资格、资信状况等进行审查,对保证人的授信应客观公正,并签订保证合同;信用社要从严把握互保、交叉担保,防止过度担保;2.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物权法等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办理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的权属、价值、变现能力以及所设定抵押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要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抵押贷款额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值的70%;3.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物权法等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办理质押贷款,应对质物的权属、价值以及所设定质押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或移交手续;质押贷款额不得超过动产质押物变现值的70%,一般不得超过权利质押凭证面值的90%;四按贷款主体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特定贷款;1.自营贷款是指法人行社自主的贷款,其风险由法人行社承担,并由法人行社收回本金和利息;法人行社发放的贷款主要为自营贷款;2.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贷款人按约定收取不高于委托贷款额3‰的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按委托人的委托事项繁简程度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协议;除上述委托贷款外,其他方式的委托贷款一律不得办理;3.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后,责成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国务院指定由信用社承办的特定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特定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信用社承办的贴息贷款,实行商业化经营管理;第十八条商业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贴现,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并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信用社的票据行为,是信用社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承兑,是指信用社应承兑申请人的要求,对其签发的汇票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和信用社的相关条件,承诺在该商业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信用社承兑汇票承兑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第十九条信用证,是指开证信用社依据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立的、凭规定的凭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保证,是信用社有条件的付款承诺;第二十条保函,是指法人行社根据委托人申请开具的,向受益人承诺当保函约定事项发生后由信用社在保函所保的金额内承担连带责任,代为偿付债务或违约金的书面保证;第二十一条各法人行社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客户需求,稳健开发、开办表内外信贷业务;开办新业务要做到制度先行、风险可控、预先向省联社报备;第二节信贷产品的定价第二十二条信用社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的市场利率,并在贷款合同和相关凭证中载明;第二十三条信用社可根据贷款品种、贷款期限、客户信用等级、所属行业、担保方式、客户贡献度、与信用社业务往来时间长短等指标,结合当地同业竞争状况,对不同客户实行差别化利率定价;第二十四条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可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计息,其余贷款原则上实行按季结息或按月结息;按季结息的,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按月结息的,每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第二十五条短期贷款按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息;贷款合同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中长期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第二十六条经信用社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贷款;提前归还贷款,应当按实际借款的时间计收利息,如合同另有约定,可从其约定;第二十七条贷款展期利率按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期限利率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执行;第二十八条对计收的利息,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应纳入当期会计报表表内、表外科目核算,并计收复利;复利计收方法为:按计息时的利率,自应收息发生起到利息收回止,按实有天数计算;第二十九条票据贴现按协定的利率计算贴现息,并在贴现当日从贴现额中收取贴现息;第三十条法人行社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第三十一条保函业务收费;法人行社和申请人签署出具保函协议书后,在保函开具前,应按下列标准向申请人一次性收取费用:一有保证金部分:无论期限长短,按‰-5‰计收;对全额保证金保函收费按最低标准计收;二无保证金部分:期限一年以内,1000万元以内,按5‰-2%计收;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3‰%计收;期限超过一年的,根据上述标准按年计算,半年以内折半计收,半年以上不足一年按一年计收;三原则上投标保函收费单笔最低不少于300元,其他保函单笔最低不少于500元;四换开保函的,除根据调整后的担保额度按上述规则调整收费外,应加收手续费300元;第三十二条法人行社根据所提供的保理服务项目收取保理融资利息、保理咨信调查费、应收账款管理费、坏账担保费、发票处理费、逾期罚息等各项利息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保理业务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三条其他信贷业务产品定价按照具体的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规定执行;第三节借款人保证人第三十四条借款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含外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在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2.借款人及其主要关联人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借款人的配偶、法人的控股股东和主要管理人员原应付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完毕;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无不良嗜好;3.借款用途明确、合法;4.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还款来源充足;5.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贷款卡;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企业没有不正常信息;7.申请中、长期贷款的,企业法人的所有者权益,一般不得低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30%-50%;8.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高于此比例应从严掌握;高于85%,原则上不再新增贷款,并且对原有贷款实行严格监控;9.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有营业执照,经法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可以申请贷款;10.法人行社要求的其他条件;二借款人的义务1.遵循诚信申贷原则,真实、完整、有效地提供向贷款人所要求的资料,如实反映资产负债情况,积极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2.应按贷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在合同中约定可以从指定账户扣收贷款利息、本金;3.自愿配合信用社进行贷后检查;如实反馈使用信贷资金的情况和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关联交易等情况;定期向贷款人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有关资料;4.自愿承担贷款发放、管理过程中所需的登记、公证、评估、保险、诉讼、执行等费用;5.因实行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改造、分离、被兼并或合并、对外投资及其他原因而改变经营方式或产权组织形式时,应事先就债务落实和还款措施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方可实施;6.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三对借款人的限制1.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2.不得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或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3.各级政府、村委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信用社申请贷款;。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信贷管理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信贷管理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结合**银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信贷管理制度体系由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制度、单项信贷产品制度组成。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制度由总行统一制定,单项信贷产品制度由总行、支行共同制定,支行可以制定当地单项信贷产品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条信贷经营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支行对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进出口押汇、贴现、透支、保理等表内信贷业务以及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贷款承诺、信贷证明等表外信贷业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贷款人是指办理信贷业务的**银行所辖的支行。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借款人是指在**银行所辖的支行办理信贷业务的客户。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指支行信贷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信贷业务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信贷业务实施、贷后经营管理等各环节的经办人员和管理人员。

本制度所指信贷部门包括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资产风险管理部门和其他从事信贷业务的相关部门。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架构第八条各支行设立信用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审定并监督执行信用风险限额、资产组合、政策制度、基本授权、产品创新等重大信用风险管理事项。

第九条各支行设立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作为信贷业务决策的集体议事机构,负责评价和审议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风险,对有权审批人进行智力支持和权力制约。

贷审会设委员若干,主任委员由支行分管中、后台业务副主任(副行长)担任,负责主持召开贷审会。

第十条信贷管理实行审贷分离制度。

支行设立前台客户部门、中台信贷管理部门和后台资产风险管理部门。

客户部门承担产品营销、业务受理、贷前调查(评估)、信贷政策制度制定和贷后管理职责,信贷管理部门承担信贷政策制度制定、信贷业务审查审批、信贷风险监控等职责,资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信贷资产风险管理。

信贷基本管理制度

信贷基本管理制度

信贷基本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信贷业务管理,保障金融机构利益,有效防范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信贷组织架构1.设立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信贷业务管理工作,包括信贷审批、风险控制、贷后管理等。

2.设立信贷审批委员会,负责审批信贷业务,对重大信贷业务实行集体审批。

3.设立信贷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监测信贷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保障信贷业务的安全和合规。

4.设立信贷贷后管理部门,负责对信贷业务进行监管,及时发现并解决信贷风险。

5.设立信用管理部门,负责对客户信用情况进行评估,建立客户信用档案。

6.设立风险防范部门,负责对信贷风险的预警和预防工作。

三、信贷业务管理1.信贷审批(1)信贷审批委员会依据公司信贷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审批信贷业务。

(2)严格执行审批权限制度,确保信贷审批程序合规、透明。

(3)对重大信贷业务,应进行风险评估、综合分析,确保审批决策科学、合理。

2.风险控制(1)建立风险分类制度,对不同信贷业务进行分类管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2)建立不良资产处置机制,及时处置不良资产,减少资产损失。

(3)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警,有效防范风险。

3.信贷营销(1)建立营销渠道,开展信贷业务推广和宣传工作,增加信贷业务量。

(2)建立客户资料档案,做好客户信息管理,为信贷业务提供有效支持。

4.贷后管理(1)建立贷后管理制度,对信贷业务实施跟踪管理,确保贷款资金使用情况。

(2)对信贷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定期进行贷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建立不良资产管理制度,对逾期和不良资产进行处置,保障资产质量。

四、监督检查1.建立信贷内部控制制度,对信贷业务的内部流程和控制进行规范和监督。

2.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对信贷业务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3.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对信贷业务的风险进行评估,确保风险可控。

4.建立监督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机构报告信贷业务的经营情况和风险情况。

五、处罚与奖励1.对违反信贷管理制度的行为,依照规定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降职或解雇等处罚。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结合**银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信贷管理制度体系由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制度、单项信贷产品制度组成。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制度由总行统一制定,单项信贷产品制度由总行、支行共同制定,支行可以制定当地单项信贷产品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条信贷经营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支行对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进出口押汇、贴现、透支、保理等表内信贷业务以及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贷款承诺、信贷证明等表外信贷业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贷款人是指办理信贷业务的**银行所辖的支行。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借款人是指在**银行所辖的支行办理信贷业务的客户。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指支行信贷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信贷业务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信贷业务实施、贷后经营管理等各环节的经办人员和管理人员。

本制度所指信贷部门包括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资产风险管理部门和其他从事信贷业务的相关部门。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架构第八条各支行设立信用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审定并监督执行信用风险限额、资产组合、政策制度、基本授权、产品创新等重大信用风险管理事项。

第九条各支行设立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作为信贷业务决策的集体议事机构,负责评价和审议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风险,对有权审批人进行智力支持和权力制约。

贷审会设委员若干,主任委员由支行分管中、后台业务副主任(副行长)担任,负责主持召开贷审会。

第十条信贷管理实行审贷分离制度。

支行设立前台客户部门、中台信贷管理部门和后台资产风险管理部门。

客户部门承担产品营销、业务受理、贷前调查(评估)、信贷政策制度制定和贷后管理职责,信贷管理部门承担信贷政策制度制定、信贷业务审查审批、信贷风险监控等职责,资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信贷资产风险管理。

信用社(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信用社(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信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经营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信贷业务是指县级联社(含合作银行,下同)、基层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承兑、贴现、保函等业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指省农村信用社所有从事信贷业务操作、经营和管理的人员。

第二章组织体系第六条实行审贷分离制度(不含信贷员受权额度内的农户贷款)。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核准)、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七条省联社、市联社、市办事处、县级联社要设立信贷管理部,信用社相应设立信贷部门或信贷岗位负责辖内信贷管理工作。

第八条省联社、市联社、市办事处信贷管理部门设审查岗位,负责审查下级机构上报核准的信贷业务,核定下级机构信贷业务经营权限。

县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分别设立信贷业务调查岗、信贷业务审查岗。

信贷业务调查岗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业务审查岗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

基层信用社管户信贷员即为信贷业务调查岗,主管信贷业务副主任为审查岗,主任为审批岗。

第九条实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小组)制度。

省联社、市联社、办事处、县级联社设立信贷审查委员会(简称贷审会,下同),基层信用社设信贷审查小组(简称贷审小组,下同)。

贷审会(小组)是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贷审会(小组)审议的事项,对有权审批(核准)人(指各级机构行政主任或被授权人,下同)进行制约及专业支持。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一、总则1.本制度是为了规范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工作,确保信贷活动合规、风险可控,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而制定的。

2.本制度适用于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各级分支机构的信贷管理工作。

二、信贷授信审批1.农村信用社应建立完善的信贷审批流程,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进行审批。

2.授信审批应以风险控制为前提,根据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

3.农村信用社应建立信用管理机构,负责对信贷审批过程进行内部审核,确保审批程序合规、审批结果合理。

三、信贷合同签订1.农村信用社信贷合同应当详细记录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借款金额、借款利率、还款方式等条款,确保借款人和信用社的权益受到保护。

2.合同签订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借款人和信用社的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农村信用社应对借款人提供的担保物进行评估,确保担保物能够覆盖借款金额和利息,并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条款。

四、贷后管理1.农村信用社应建立健全的贷后管理机制,对已发放贷款进行跟踪管理、督促还款。

2.农村信用社应定期进行贷后检查,对借款人的用款情况、还款情况等进行核实,确保贷款资金用于合法用途并按时还款。

3.对于存在违约行为的借款人,农村信用社应采取相应的违约处理措施,并向有关机构报告。

五、信贷风险防控1.农村信用社应根据信贷风险防控要求,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措施,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2.农村信用社应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对信贷申请人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抵押物价值等进行评估,并据此确定贷款金额、利率等参数。

3.农村信用社应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应对信贷风险,减少信贷损失。

六、监督检查与违规处理1.农村信用社应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2.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农村信用社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进行严肃问责。

七、附则1.本制度由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总行负责编制和修订,各级分支机构应按照总行的要求进行执行。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信贷管理的一般规定(对借款人)
企事业法人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环保政策、发展 规划的要求,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规、合法; (二)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并经年检合格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特殊行业还须持 有有权机关核发的从业许可证,并在税务机关办理了《税 务登记证》; (三)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年检合格的《贷款卡》 以及质量监督部门颁发并经年检合格的《组织机构代码 证》; (四)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五)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和资产负债率;
信贷管理的一般规定(对借款人)
3. 贷款前要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兼职情况进行调查。 对于一人兼任多个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关联企业的贷款, 要对其关联企业进行审查,防止其为无贷款能力的关联 企业进行融资。 4.审查贷款时,必须以借款人的资格、条件、经营 状况、还款能力、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品质等为依据,不 得因借款人的政治身份,如“劳动模范”、“先进分 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为依据,降低贷 款条件或不按规章制度发放和管理贷款。
信贷管理的一般规定(贷款分类)

按会计核算归属分为表内和表外信贷业务。表内业务包括贷款、
商业汇票贴现等;表外业务包括银行承兑、保函、信用证、贷 款承诺等。

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
信贷管理的一般规定
(六)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 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 公司章程,且具有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授权或决议;
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2006年公司法修订以前规 定“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累计对外投资额不 得超过净资产的50%。”公司法修订后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 资,但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公司向 其他企业投资,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 司净资产的70%。修改理由:在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 全的前提下,应当便利公司的投融资活动,适应放宽对公司对外投资 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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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德县众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促进信贷业务有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公司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信贷经营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坚持收益有效覆盖风险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公司对客户提供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信贷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信贷业务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报备、信贷业务实施、贷后经营管理等各个环节的经办人员和管理人员。

公司根据本制度的基本机理并结合区域和“三农”信贷业务特点,建立针对区域和:“三农”信贷业务的政策制度体系,明确适应区域及“三农”信贷业务要求的组织、流程和管理内容。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五条公司设立贷款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依据贷款评审委员会制定的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和目标,研究审定并监督执行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战略目标、风险限额、政策制度、基本授权、等重大信用风险管理事项。

贷审会作为信贷业务决策的集体议事机构,评价和审议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风险,对有权审批人进行智力支持和权力制约。

第六条公司按照审贷分离原则,设立财务部门、信贷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

信贷部门承担信贷产品营销、业务受理、贷前调查(评估)和贷后管理职责,风险管理部门承担信贷业务审查审批、信贷风险监控等职责。

各部门之间应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第七条公司其它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为信贷经营管理提供支持和监督。

财务部门负责经济资本配置管理、信贷资产规模管理、风险定价标准制定和绩效考核管理;综合管理部门与信贷部门、财务部门共同建立信贷经营管理激励约束机制;财务部门负责配合信贷部门做好信贷业务实施和账户监管工作,负责对信贷业务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第三章信贷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八条在公司办理信贷业务的客户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九条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二)企业法人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合法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应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合法有效的事业单位登记证;其他组织应持有有权机关的核准登记文件;按规定持有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特殊行业还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按规定需取得环保许可证明的,还应获得有权部门出具的环保许可证明;(三)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通过年检的贷款卡(按规定不需要持有贷款卡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除外),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四)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造成且已归还;(五)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信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到期偿还本息的能力;(七)自愿接受公司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八)申请贷款用途合法合规;(九)经有权人批准可采用信用方式贷款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第十条自然人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二)具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工作单位,或稳定的经营场所;(三)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造成且申请本次贷款前已全部偿还(四)收入来源稳定,具备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五)申请贷款用途合法合规;(六)经有权人批准可采用信用方式贷款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申请个人经营类贷款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行业、环保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二)具有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批准、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按规定不需取得的除外),从事特种行业的,具备有权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三)有合理生产经营计划。

第十一条严禁对下列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客户提供贷款:(一)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经营的;(二)其主要产能已纳入国家淘汰产业目录的;(三)未按国家规定取得项目批准文件、环保批准文件、土地批准文件或其他按国家规定需具备的批准文件的;(四)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或客户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

第十二条严禁对下列自然人提供信用:(一)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二)担任或曾经担任有逃废债务行为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且对公司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三)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但过失犯罪除外;(四)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

第十三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

第四章信贷业务种类第十四条信贷业务按贷款对象可以分为法人客户(含其他组织,下同)类信贷业务和自然人客户(个人客户)类信贷业务。

第十五条信贷业务期限应控制在12个月内、第十六条信贷业务按是否提供担保可分为抵(质)押方式办理的信贷业务和担保方式办理的信贷业务。

严格掌握信用方式办理信贷业务的客户准入条件。

信贷业务担保方式分为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

可采取两种以上组合担保方式。

第五章信贷业务基本流程第十七条信贷业务基本流程应遵循:“审贷分离、权限制约、权责对称、清晰高效、”的基本原则。

所有信贷业务应按流程、按权限运作。

第十八条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是:客户申请与受理(评估)信贷业务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信贷业务实施信贷业务发生后管理贷款收回。

第十九条公司实行信贷部门分离和岗位分离相结合的审贷方式。

或其他有效的制约形式。

第二十条对符合规定条件、时间要求紧迫、同业竞争激烈、正常业务程序无法满足客户需求的优质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可通过特事办等方式适当简化业务流程。

第二十一条公司信贷部门负责受理信贷业务的申请,认定客户是否具备申请信贷业务的基本条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的信贷业务。

第二十二条信贷业务调查(含评估,下同)。

信贷业务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等分析手段获取真实、全面、客观的客户及担保信息,提出信贷业务实施的可行性意见和建议,为信贷业务审查、审议、审批提供基本依据。

第二十三条信贷业务审查。

信贷业务审查以信贷部门移交的基本资料为基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环保政策、公司业务经营规划、风险战略以及信贷政策制度等,通过财务分析与非财务分析等手段,对信贷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安全性、效益性进行复核和审查,充分提示信贷业务风险,并提出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为信贷审议和审批提供依据。

第二十四条信贷业务审议。

通过贷审会集体评议的方式,全面、客观、准确评价信贷业务风险与收益,为有权审批人审批信贷业务提供智力支持和权力制约。

第二十五条信贷业务审批。

有权审批人在书面授权范围内审批信贷业务,不得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信贷业务。

审批应按规定程序进行,不得违反程序、减少程序或逆程序审批信贷业务。

第二十六条信贷业务报备。

信贷业务审批后实施前应按规定向上一级领导履行报务程序。

报备否决的信贷业务,不得实施。

第二十七条信贷业务实施。

信贷业务审批后,信贷部门应依据审批意见落实限制性条件,签订相关合同、协议、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落实必要的保险手续,办理权证类资料入为手续,核对印鉴,发放贷款。

在未落实全部限制性条款之前,不得向客户提供任何贷款。

第二十八条信贷业务发生后管理。

信贷业务发生后应通过资金账户监管、贷后现场检查、抵质押物定期核保、对客户和信贷业务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及处置手段,持续监控和管理信贷风险。

第二十九条信贷业务到期处理。

信贷业务到期前信贷员应按规定通知客户及时准备资金按期足额偿还公司贷款。

根据合同约定或经公司同意,客户可以提前偿还我公司贷款。

贷款到期时客户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但因客户生产经营周期与贷款期不匹配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可以办理展期。

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第六章信贷管理基本内容第三十条授权管理。

公司建立授权管理制度,按规定对人员和岗位进行权限管理。

授权人根据受权人的风险管理能力、合理确定授权权限。

受权人应在授权权限内办理信贷业务,严禁任何形式的越权行为。

第三十一条担保管理。

信贷业务担保遵循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原则。

担保的范围包括信贷业务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的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综合考虑保证人的发展前景、经营期内可用于代偿债务的现金流量、或有负债的风险状况等因素。

合理核定保证人的担保额度。

严格控制关联企(事)业担保和企(事)业间相互担保和循环担保。

对抵质押物按规定进行评估,合理确定抵质押物价值。

根据抵质押物稳定性和变现能力确定合理的抵质押率。

严格按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

建立定期核保制度,保证人保证能力下降或抵质押物价值减少,不足以保障我公司信贷债权的,应要求借款人偿还贷款或补充有效担保。

第三十二条定价管理。

公司根据人民银行利率(费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弥补资金成本、操作成本、税负成本及风险溢价的基础上,结合同业定价水平和与客户的合作关系,合理确定信贷业务的利率和费率。

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应按合同约定计收利息或违约金。

第三十三条建立行业信贷政策目录,根据国家产行业政策、行业发展变化及时制定并调整行业风险管理政策。

第三十四条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根据客户生产经营周期、预期现金流、信用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对于短期贷款原则采取一次还本付息、对于超过一个月贷款采取一次还本、分期付息还款方式。

第三十五条合同管理。

按规定使用公司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

对有特定要求的,也可按规定程序核准后,与客户签定非制式合同文本。

合同应明确约定当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签订合同要保证合同文本之间的法律衔接,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

第三十六条信贷档案管理。

信贷档案是公司提供、管理、收回信用全过程的真实记录,包括客户及担保人的原始资料档案和信贷内部运作档案。

第三十七条构建以风险暴露、违约率、违约损失率为核心参数的内部评级法体系,并依托内部评级法进行经济资本管理、信贷结构调整、信贷决策、风险定价、准备金计提、风险预警和绩效考核第七章信贷风险分类、监控、报告和责任追究第三十八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

公司实行统一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

根据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核心定义及标准,准确划分信贷资产形态级次,提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同时为计提损失准备金、风险管理、绩效考核等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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