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25•【字号】浙发改价格〔2024〕21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4〕21号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为更好发挥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作用,引导用户削峰填谷和提高电力系统运行效率,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结合我省电力供需形势变化,现就调整我省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大工业电价用户需全年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不包括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等)。
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可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选定后12个月内保持不变。
二、峰谷时段及电价浮动比例(一)统一大工业电价用户和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峰谷时段。
具体时段划分见表1。
表1 峰谷时段划分(二)试行重大节假日深谷电价。
春节、劳动节、国庆节10:00-14:00设置为深谷时段,三个节假日具体时间以国家公布为准。
(三)调整峰谷电价浮动比例,具体见表2。
浮动比例以平段电价为基础,平段电价包含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输配电价(不含容(需)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表2 峰谷电价浮动比例三、执行时间大工业电价用户于2024年3月1日起执行;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的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分阶段执行,其中1-10(20)千伏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于2024年6月1日起执行,不满1千伏的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于2024年9月1日起执行。
浙江电力现货市场运行期间,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执行环保电价及考核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执行环保电价及考核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09.30•【字号】浙价资〔2015〕201号•【施行日期】2013.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执行环保电价及考核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5〕201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环保局,省电力公司: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要求,规范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以下简称“热电机组”)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确保热电机组环保电价政策执行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环保设施经有权限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热电机组执行每千瓦时2.7分钱(含税,下同)的环保电价。
其中,脱硫电价每千瓦时1.5分钱,自2013年9月25日起实施;脱硝、除尘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1分钱、0.2分钱,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二、热电机组应按规定配备环保设施,烟气排放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浓度限值。
(一)二氧化硫。
2011年底前建成投运的,排放浓度不超过200 mg/Nm3;2012年及以后建成投运的,排放浓度不超过100mg/Nm3;位于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等重点控制区且2014年1月7日及以后新建的,排放浓度不超过50 mg/Nm3。
(二)氮氧化物。
排放浓度不超过100mg/Nm3;(三)烟尘。
位于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等重点控制区,排放浓度不超过20mg/Nm3,其他区域不超过30mg/Nm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调整或地方政府制订、执行更加严格标准时,执行环保电价应满足的考核限值相应调整。
热电机组配备的环保设施须符合国家和省的污染减排核查核算要求,应安装符合要求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环保分布式控制系统(DCS)及刷卡排污总量控制系统(刷卡排污系统),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实际年度排放总量必须控制在企业排污许可证登载的许可排放总量内。
浙江省阶梯电价标准

浙江省阶梯电价标准浙江省阶梯电价标准是指按照用电量分段计费的电价政策。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能源问题的日益突出,阶梯电价制度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电价政策,旨在鼓励节约用电、提高用电效率,促进能源的可持续利用。
下面将详细介绍浙江省阶梯电价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浙江省阶梯电价标准根据用电量的不同分为多个阶梯,每个阶梯对应一个不同的电价。
一般来说,低阶梯的电价相对较低,高阶梯的电价相对较高。
这种分段计费的方式,可以激励用户节约用电,避免浪费。
其次,浙江省阶梯电价标准的具体执行情况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一般来说,大部分地区的阶梯电价分为三至五个阶梯,用电量越高,对应的电价也越高。
这就需要用户在使用电力时,要尽量控制用电量,避免进入到高阶梯,从而节约用电成本。
再次,浙江省阶梯电价标准的实施对于用户来说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一方面,用户需要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尽量控制用电量,提高用电效率,以降低电费支出。
另一方面,对于一些高耗电行业或者企业来说,可能需要重新调整生产和运营方式,以适应新的电价政策。
此外,浙江省阶梯电价标准的实施也需要政府部门和电力部门的大力支持和监管。
一方面,需要建立健全的监测和计费系统,确保阶梯电价政策的有效执行。
另一方面,也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让广大用户了解阶梯电价政策的意义和影响,从而更好地配合政府的能源节约政策。
综上所述,浙江省阶梯电价标准是一种鼓励节约用电、提高用电效率的电价政策。
通过合理控制用电量,用户可以避免高额的电费支出,同时也有利于推动能源的可持续利用。
在政府部门和广大用户的共同努力下,相信浙江省阶梯电价标准的实施将取得良好的效果,为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作出积极贡献。
全国各省区销售电价表

全国各省区销售电价表 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全国各省区电价表2017年8月18日目录1.脱硫燃煤标杆电价6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取消、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52号)文件,提出: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向发电企业征收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各降低25%,腾出的电价空间用于提高燃煤电厂标杆电价。
燃煤标杆电价上调省份至今,已经有22个省份陆续公布了本省的燃煤标杆电价和销售电价的调整情况。
这22省的燃煤标杆电价提高了分/kWh,如下表所示。
燃煤标杆电价未上调省份未调整省份的燃煤标杆电价,如下表所示。
2.销售电价自2017年7月1日起,部分省份的销售电价有所调整,调整电价省份见下表。
截止到目前(8月17日)未调整销售电价省份见下表。
新疆2015年4月14日,新疆发改委发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全疆工商用电同价有关事宜的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5〕610号)。
自2015年4月15日执行。
青海青海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6〕7号)。
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甘肃甘肃省发改委发布《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甘发改价管〔2016〕510号)。
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江苏江苏省物价局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7]124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内蒙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7]954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注:1.上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3分钱。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地方公用小水电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地方公用小水电上网电价有关事项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4.10.20
•【字号】浙价商〔2004〕269号
•【施行日期】2004.10.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地方公用小水电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价商〔2004〕269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舟山市除外):
为规范小水电价格管理,完善小水电价格政策,促进小水电的健康发展,现就小水电上网电价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0年底以前投产的地方公用小水电机组最高上网电价调整为0.36元/千瓦时,自2004年11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二、省物价局、省经贸委、省电力工业局《关于欠发达地区地方公用小水电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商[2001]354号)的各项规定,2004年继续执行。
三、各级供电企业收购地方公用小水电上网电量应严格按价格权限部门批准的上网电价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降低和提高上网电价。
凡目前未按规定上网电价执行的,应立即纠正。
四、各级供电企业对小水电上网电量应严格按照产权分界点表计所示度数进行结算,不得以扣“线损”等名目变相降低上网电价。
五、各级价格部门应加强对小水电上网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以维护电价政策的严肃性。
浙江省物价局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日。
国家电网浙江调价通知公告

国家电网浙江调价通知公告
各工商业电力用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1] 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 809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1]406号)、《2022年浙江省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浙发改能源[2021] 426号)等有关要求,经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监办备案,我公司就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7月30日代理购电价格进行调整。
湖南省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调整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湘价重字第49号
湖南省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调整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调整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湘价重字第49号2000年3月6日)各市、州物价局、电业局: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1999)2246号《关于调整湖南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下达的《湖南电网销售电价表》转发给你们。
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999年电价调整是在整顿电价秩序、取消随电价加收的各种乱加价乱收费的基础上,按总体上不增加用户负担的原则进行的,主要是解决1997年下半年到1998年底新投产机组、电厂送出工程、电网联络线还本付息以及葛洲坝上网提价对电力成本的影响。
二、核定省电网1997年下半年到1998年新投产的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分别为:湘潭电厂1、2号机每千瓦时0.362元,凌津滩1号机、大源渡1号机和朗江电厂每千瓦时0.348元。
三、为解决华能岳阳电厂增值税提高的因素,将其上网电价每千瓦时调整为0.36元。
四、为增加电价透明度,将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列入销售电价,现行征收标准和征收及使用办法不变。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未开征的地区不得征收,电价标准按附表一执行。
已开征的地区征收标准统一为:大工业及非普工业用电每千瓦时0.7分,居民生活、非居民照明、商业用电每千瓦时2分,趸售县和农业用电不征收,电价标准按附表二执行。
上述基金和附加由电力企业收取后专户存储,不得在价外另行收取。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九五”期间继续对部分高耗电产品减免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湘政办发(1996)53号)规定免征电建基金产品的生产用电,在新目录电价的基础上,继续按原规定的减免办法执行。
浙江省阶梯电费电价详情峰谷电
电费电价详情Q1:什么叫阶梯电价?A1:“阶梯电价”全名为“阶梯式累进电价”,是指把户均用电量设置为若干个阶梯,第一阶梯为基数电量,每千瓦时电价相对较低,80%的家庭月均用电量在该基数电量以内;第二阶梯电量电价相对高一些,第三阶梯电量电价进一步提高。
因此,随着户均消费电量的增长,每千瓦时电价逐级递增。
阶梯电价执行方式: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2〕169号)精神,2012年7月1日起对我省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进行调整。
实行按年实施的阶梯电价政策方案,即新居民阶梯电价政策中的各档阶梯电量从现行按月用电量实施调整为按年用电量实施,阶梯级数仍为三档。
阶梯累进加价标准:第一档电量(年用电量2760度及以下)不提价,仍为每度电0.538元;第二档电量(年用电量2761-4800度)加价5分钱,为每度电0.588元;第三档电量(年用电量4800度以上)加价0.30元,为每度电0.838元。
峰谷分时电价仍由客户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计量表计由供电部门免费安装。
其中第一档电量峰、谷电价仍按每度电0.568元、0.288元执行,第二、三档电量峰、谷电价均同步提高5分钱、0.30元。
执行周期:浙价资〔2012〕169号规定:安装“一户一表”的居民用电户,阶梯电价按年为周期执行。
新装或变更用电的居民用户,当年实际用电时间不足一年的,分档电量标准按全年分档电量标准和实际用电月份数折算,实际用电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算。
解读:居民阶梯电价按年为周期执行,这里的年指的是电费结算年,即以供电部门抄表例日为准,跨度为12个用电月为一个电费结算年。
当年分档电量标准在本电费结算年内有效,在当年最末一期电费结算后重置,余额部分不结转至下一个电费结算年。
例:某非峰谷电价普通“一户一表”低压居民客户,抄表例日为每月7日,2012年7月1日之后折算成调价后的用电量为2000度,计算7月电费。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电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5〕94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电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电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5〕94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各省统调燃煤发电企业,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8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降低火电企业上网电价(一)省统调燃煤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27分钱(含税,下同)。
调整后,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4453元(含环保电价);未安装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的机组,相应扣减上网电价每千瓦时1.5分钱、1分钱和0.2分钱。
调整后的省统调燃煤电厂上网电价详见附件1。
(二)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27分钱。
调整后,安装脱硫设施的非省统调热电联产发电机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5238元;未安装脱硫设施的机组,扣减上网电价每千瓦时1.5分钱。
(三)垃圾焚烧发电上网电量,其电价仍按每千瓦时0.65元执行;其余上网电量,其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5238元。
(四)分布式光伏自用有余上网电量,其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4453元。
(五)非省统调公用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上网电价不作调整。
经权限部门认定的各投产时间段发电机组在其认定有效期内上网电价水平详见附件2;未经权限部门认定的,其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0.55元执行。
(六)自备电厂自发自用有余倒送大网的电量,其上网电价从每千瓦时0.431元调整到0.4183元。
(七)关停小火电机组发电量指标转让价格每千瓦时降低1.27分钱。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
发改价格[2011]110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各区域电监局、省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三峡集团公司:为补偿火力发电企业因电煤价格上涨增加的部分成本,缓解电力企业经营困难,保障正常合理的电力供应,经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一)重点提高山西等15个省(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综合考虑煤炭价格上涨对火电成本的影响及发电设备利用情况等因素,对山西等15个省(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适当提高。
具体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山西3.09分钱、青海3分钱、甘肃2.68分钱、江西2.62分钱、海南2.53分钱、陕西2.52分钱、山东2.45分钱、湖南2.39分钱、重庆2.28分钱,安徽、河南、湖北各2分钱,四川1.5分钱、河北1.49分钱,贵州1.24分钱(其中0.46分钱用于提高脱硫加价标准)。
上述省市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
甘肃、陕西、安徽三省高于标杆电价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具体调整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二)对上述15个省(市)以外的其余省(区、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小幅提高,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
其中,广西、云南省(区)燃煤发电企业脱硫加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5分钱和0.3分钱;北京、上海、江苏、浙江4个省(市)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1分钱、3.6分钱、3.6分钱和3.6分钱;青海、广东、福建省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暂不调整。
其他省(区、市)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价标准与当地燃煤发电企业相同。
(三)酌情提高部分省(市)经营困难的统调电厂上网电价。
对吉林等部分省(市)低于当地标杆电价的统调电厂上网电价适当多调。
广东省云浮、韶关、坪石电厂上网电价提价标准最高不超过每千瓦时1.5分钱,具体由广东省物价局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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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11.30•【字号】浙价资[2011]382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1〕382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22号)精神,现就调整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适当疏导燃煤发电企业因煤价上涨引起的电价矛盾,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省电网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平均提高3.4分钱,其中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提高至每千瓦时0.8分钱(对居民生活用电仍维持原标准每千瓦时0.1分钱)。
二、进一步完善销售电价结构。
将非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用电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
符合大工业用电容量规定的商业用户,可选择执行大工业用电分时电价。
各类用户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及分类说明详见附件1、2。
其中,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暂不调整,阶梯电价具体调整方案由我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组织价格听证后实施。
三、继续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
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黄磷、锌冶炼、水泥、钢铁等8个高耗能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实行差别电价。
对上述行业中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其电价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的电价执行;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其电价在《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10元和0.30元执行。
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
其中,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的,比照限制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
各市政府经省政府授权后可制定标准更高的惩罚性电价加价标准。
四、分时电价执行范围为居民生活用电,除中小化肥、电解铝以外的大工业用电以及除中小化肥、部队狱政以外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大工业用户(含选择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的商业用户)一律执行分时电价。
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可选择执行分时电价或电度电价,选定后在12个月之内应保持不变。
五、以上电价调整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其中,电力用户12月1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力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得到贯彻落实。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1.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2.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分类说明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附件1: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注:1.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中的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1.436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以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0.5分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和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中小化肥用电外,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余各类用电0.8分钱;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上表所列的分类电价降低1.7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
2.居民生活用电分时电价时段划分:高峰时段8:00-22:00,低谷时段22:00-次日8:00。
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六时段分时电价时段划分:尖峰时段19:00-21:00;高峰时段8:00-11:00、13:00-19:00、21:00-22:00;低谷时段:11:00-13:00、22:00-次日 8:00。
3.居民1-10千伏“一户一表”用户用电价格在不满1千伏“一户一表”居民用电价格基础上相应降低2分钱执行。
4.不满1千伏大工业用电价格在1-10千伏大工业用电价格基础上相应提高3.8分钱执行。
附件2: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分类说明浙江省电网销售用电分为四大类,具体为居民生活用电、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农业生产用电。
现将分类及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居民生活用电居民生活用电指城乡居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指楼道灯、住宅楼电梯、水泵、小区及村庄内路灯、物业管理、门卫、消防、车库)等生活用电;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中(普通高中、成人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初中(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小学(普通小学、成人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的学校教学用电和学生生活用电;敬老院、孤儿院、救助管理站等提供住宿的收养、收容服务场所用电;农村公用变压器(原农村综合变压器)以下的路灯、自来水及非赢利性公共活动场所用电;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公益性服务设施用电。
以上用电均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电。
二、大工业用电1、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且受电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用电,以及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自来水厂用电、污水处理厂及其泵站用电、船舶修理厂用电均执行大工业电价。
自来水厂用电和污水处理厂及其泵站用电是否执行分时电价由用户自行选择,选定后在12个月之内应保持不变。
中小化肥用电:指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具有生产许可证、单系列合成氨年生产能力为30万吨以下(不含30万吨)的化肥企业生产用电,以及磷肥、钾肥、复合肥料企业的用电,但不包括上述企业生产中小化肥以外的用电。
电解铝生产用电:指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的电解铝企业生产电解铝的用电。
氯碱生产用电:指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经济规模,即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生产氯碱的用电。
符合大工业用电容量规定的商业用户,可选择执行大工业用电分时电价,选定后在12个月之内应保持不变。
2、大工业用户基本电费按变压器容量计算或按最大需量计算。
基本电费的计费容量按受电装置上直接连接的变压器容量和不通过该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核定。
计费方式,在不影响电网和受电变压器安全经济运行的前提下,由用户提前一个月申请,经供用双方充分协商后确定,在12个月之内应保持不变。
凡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最大需量由用户申请,供电企业确认。
用户未申请的,需量按该用户上一月申请的需量进行计算,直至用户申请变更为止。
用户申请最大需量,不得低于变压器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和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的40%。
实际计收需量,在超过确认数15%和低于确认数10%幅度之间的,按实际抄见千瓦数计收基本电费;超过确认数15%以上的,超过部分加倍计收基本电费;低于确认数10%以上的,按确认数的90%计收基本电费,但低于变压器容量和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的40%时,则按容量总和的40%计收基本电费。
为简化手续,最大需量可按月申请、确认,也可将当年每个月不同的最大需量一次申请、确认。
三、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主要包括:1、普通工业用电: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且受电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在315千伏安以下或低压受电的用电,以及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自来水厂用电、污水处理厂及其泵站用电、船舶修理厂用电。
自来水厂用电和污水处理厂及其泵站用电是否执行分时电价由用户自行选择,选定后在12个月之内应保持不变。
中小化肥用电:指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执行范围同大工业用电中的中小化肥用电。
2、商业用电:指从事商品交换、提供有偿服务等非公益性场所的用电,主要包括:(1)服务业:如宾馆、饭店、旅社、酒店、咖啡厅、茶座、美容美发厅、浴室、洗染店、彩扩、摄影等;(2)商品销售业:如商场、商店、交易中心(市场)、超市、加油站、房产销售经营场所等;(3)文化娱乐、健身、休闲业:如收费的旅游点、影剧院、录像放映厅、游艺机室、网吧、健身房、保龄球馆、游泳池、歌舞厅、卡拉OK厅、高尔夫球场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4)金融交易业:如证券、信托、租赁、典当、期货、保险和银行、信用社等;(5)商务服务业:如法律服务、咨询与调查服务、广告服务、中介服务、旅行社、会议及展览服务、其他经营性的商务服务等;(6)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7)其他服务业:如修理与维护业、清洁服务业等。
3、非工业用电。
主要包括:(1)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医院、研究机构、宗教场所等用电。
(2)铁道、地铁、邮政、管道输送、航运、电车、电视、广播、仓库(仓储)、码头、车站、停车场、飞机场、下水道、路灯、广告(牌、箱)、体育场(馆)、市政公共设施、公路收费站、农贸市场等用电。
(3)临时施工用电。
(4)邮政、自来水、管道煤气(天然气)、有线电视等单位的营业厅用电。
部队、狱政用电:指部队用电(包括武警部队用电)、狱政用电(包括劳改、劳教单位用电),但上述各类用电不包括其所办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电,其所办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电按规定的分类用电价格执行。
为残疾人办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且380/220V供电的用户),其生产用电价格也执行此类电价。
除居民生活用电、大工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外的其他用电,均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
四、农业生产用电农业生产用电是指蔬菜、果树、茶、桑、花卉、苗木等种植业用电;各种畜禽产品养殖、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等养殖业用电;农户家庭炒茶用电;日晒原盐用电;粮食烘干机械用电。
农业排灌、脱粒用电指粮食作物排灌、脱粒及农业防汛、抗旱临时用电。
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指省确定的享受贫困县扶持政策的农业排灌用电。
五、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及标准1、仍按原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83)水电财字215号《关于颁发<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通知》和原华东电业管理局(84)华东电供字第204号通知附件《关于〈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实施说明》执行。
2、农业生产用电的功率因数考核标准统一为0.80。
3、销售电价内包含的国家规定的农网还贷资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不列入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计算。
4、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含居民生活用电的合表用电,计算功率因数时均包括居民用电的有功电量、无功电量,但居民电费不列入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