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举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人员培训班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5.30•【文号】安监总厅安健[2011]118号•【施行日期】2011.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1〕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以及《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3号)等关于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大职业健康监管人员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力度,提高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能力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水平,促进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职业健康培训是职业健康监管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的具体体现。
《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明确到2015年,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
当前,我国大多数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仍然薄弱,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接触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护意识与职业病防治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同时,不少基层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还有待提高。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大职业健康培训工作力度,推进职业健康监管,维护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
二、明确培训对象,分级分类做好培训工作职业健康培训对象包括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健康监管人员和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入职护士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入职护士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1.22•【文号】国卫办医发〔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入职护士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指导各地规范开展新入职护士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护士队伍整体素质和临床护理服务能力,我委组织制定了《新入职护士培训大纲(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医政医管局栏目下载)。
同时提出以下要求:一、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新入职护士培训工作,建立新入职护士培训制度,参照《新入职护士培训大纲(试行)》,制定本单位新入职护士培训方案,认真组织好培训工作,保证培训效果。
二、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新入职护士培训工作的指导,及时发现典型经验,予以总结推广。
《新入职护士培训大纲(试行)》执行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我委医政医管局。
联系人:医政医管局医疗与护理处孟莉联系电话:010—68792206、2208附件:新入职护士培训大纲(试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6年1月22日新入职护士培训大纲(试行)一、适用范围三级综合医院,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执行。
二、培训目标根据《护士条例》等,结合推进优质护理服务工作要求,开展新入职护士的规范化培训。
通过培训,新入职护士能够掌握从事临床护理工作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沟通交流能力、应急处理能力和落实责任制整体护理所需的专业照顾、病情观察、协助治疗、心理护理、健康教育、康复指导等护理服务能力;增强人文关怀和责任意识,能够独立、规范地为患者提供护理服务。
三、培训对象院校毕业后新进入护理岗位工作的护士。
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

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6年2月6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检测,是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进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签名识别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保证其业务能力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需要。
第四条职业卫生检测工作应当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程序和内容开展(检测工作流程见附件1),不得更改、简化程序和相关内容。
第五条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检测活动前,应当与用人单位(或委托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检测类别、检测范围、收费标准或合同价格、完成时间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前,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检测工作的来源、性质、范围和内容等,结合自身资质条件和技术能力,按要求组织开展合同评审。
第六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检测工作,因计量认证范围限制或样品保存时限有特殊要求等原因需委托其他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的,委托检测样品数量应当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的要求,且委托检测项目种类数不得超过检测项目种类总数的30%。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模板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6年2月6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检测,是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进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签名识别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保证其业务能力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需要。
第四条职业卫生检测工作应当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程序和内容开展(检测工作流程见附件1),不得更改、简化程序和相关内容。
第五条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检测活动前,应当与用人单位(或委托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检测类别、检测范围、收费标准或合同价格、完成时间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前,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检测工作的来源、性质、范围和内容等,结合自身资质条件和技术能力,按要求组织开展合同评审。
第六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检测工作,因计量认证范围限制或样品保存时限有特殊要求等原因需委托其他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的,委托检测样品数量应当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的要求,且委托检测项目种类数不得超过检测项目种类总数的30%。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院巡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2010年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院巡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2010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2.26•【字号】内卫发[2010]19号•【施行日期】2010.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院巡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2010年版)的通知(内卫发〔2010〕19号)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区大型公立医院的监管、促进医院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卫生部《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2009年版)》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院巡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2010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公立医院改革的任务和要求,把大型医院巡查工作作为建立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监管制度的重要形式和重大举措,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院巡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2010年版)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区大型公立医院的监管、维护公立医院公益性、促进医院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依据卫生部《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2009年版)》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2010版)。
一、工作目与原则(一)工作目的1.调查研究,掌握情况。
全面深入了解大型医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医疗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和执行卫生部、自治区卫生厅医院管理部署的真实情况。
2.总结经验,推荐先进。
发现和宣传医疗服务和医院管理的优秀典型,总结推广医院管理的先进做法和经验。
3.发现问题,促进整改。
发现大型医院在医疗服务和医院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分析原因,督促和帮助医院制定整改措施,改进医疗服务,不断提高医院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水平。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48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48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08•【字号】2021年第48号•【施行日期】2021.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48号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八个部门印发的《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29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向社会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9月9日—9月24日。
联系人:张强联系电话:0471—6944743、6944931(传真)邮箱:******************.cn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2021年9月8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0〕29号),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合理检查,降低医疗费用,切实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行为(一)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主体责任。
2021年底前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建立本机构依法执业组织管理体系和依法执业自查工作制度,依照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开展依法执业自查。
医疗机构负责医务人员依法执业培训,提升依法执业意识,将医师的依法执业情况纳入医师定期考核中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
自治区制定完善《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将医疗机构、医师的医疗检查行为纳入记分管理制度,作为医疗机构校验、医师定期考核的依据之一。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2.13•【字号】内人社办发〔2023〕204号•【施行日期】2023.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有关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各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为全面推进分类分层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体系建设,开展大规模知识更新继续教育,持续提升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内人社发﹝2017﹞3号)精神,现就做好2024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培训(一)学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参加继续教育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在自治区范围内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按照管理权限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学时后,在全区范围内认可。
2024年继续教育培训从2024年1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截止。
(二)内容和方式1.公需科目。
围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切实办好“两件大事”,在科技创新、数字经济、绿色发展及乡村振兴等领域开展培训。
公需科目实行网络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学时。
自治区本级单位培训工作由自治区人事考试院组织实施,各盟市培训工作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2.专业科目。
自治区本级单位专业科目培训内容和方式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自治区级继续教育基地根据实际需求确定,各盟市专业科目培训由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职业卫生培训计划通知
职业卫生培训计划通知尊敬的各位员工:为了进一步做好职业卫生工作,提高员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和相关知识技能,公司特别安排了一次职业卫生培训计划。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希望大家积极参与,共同提高职业卫生保健能力。
一、培训内容1.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2. 不同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护措施;3. 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和常见职业病防治措施;4. 职业卫生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
二、培训时间为了方便大家参与培训,公司将采取分批次培训的方式进行,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请各位密切关注公司通知公告。
三、培训方式本次培训将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培训形式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和公司要求予以确定。
四、培训对象全体员工,特别是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较多的岗位员工。
五、培训要求1. 培训是公司对员工的一项重要安排,每位员工都要积极参与,不得推迟、缺席或代替;2. 培训前要认真复习培训相关内容,做好笔记,积极发言与交流;3. 培训过程中要积极配合,服从培训组织的安排,不得随意离席;4. 培训结束后,每位员工需要通过考核,合格者将获得相应的证书。
六、培训收益1. 提高职业卫生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2. 掌握职业病预防知识,降低职业病危害风险;3. 为实现公司职业卫生管理目标提供坚实的基础和保障。
七、其他事项1. 在培训过程中,公司将提供相应的培训材料和工具,并提供专业的培训师资力量;2. 培训结束后,公司将为合格的员工颁发相应的证书,作为员工个人的学习成果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种表彰。
以上是本次职业卫生培训计划的通知,希望全体员工能够积极参与,共同提高职业卫生保健水平。
在此恳请各位领导和员工们的关注和支持,相信本次培训一定会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和员工的职业保护工作注入一股强大的动力。
特此通知!公司职业卫生培训领导小组日期:XXXX年XX月XX日。
2024年科教科工作计划模版(三篇)
2024年科教科工作计划模版为确保我院____年度科教工作的高效推进,提升医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培养终身学习的理念,特制定以下年度科教工作计划:一、全院继续教育管理工作1. 持续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
与人事部门协同合作,依托双卫网平台,鼓励全体职工积极参与学习,确保每位员工均能满足年度学分要求。
2. 严格执行全院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分审核。
按照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相关要求,完善继续医学教育体系,严格审查技术人员学分,确保达标。
二、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及业务学习1. 各科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并通过定期考试的方式,对学习效果进行评估和审核。
2. 进一步强化医务人员必须掌握的共同培训内容,涵盖法律法规知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学基础知识及基本操作等。
3. 推动医务人员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
____年,我院将积极参与各类医疗、护理专业进修学习,提升技术人员专业素养,并加强外部交流和学习。
4. 加强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和联系,为村所提供必要的知识培训。
5. 与医务科、护理部紧密合作,加强医护人员培训管理,积极开展“三基三严”训练,定期进行基本技能和基础理论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个人档案。
三、强化教学质量监控在教学活动中,重点监控教学质量,确保教学常规环节的落实、检查和改进。
1. 积极组织教师进行讲课活动,提升教师在授课技巧和教学方法上的专业水平,加强教学基本功训练。
2. 定期开展教学查房和教学病例讨论,将此活动纳入科室日常管理。
在病例采集方面,注重影像资料、视频等规范化要求,确保教学工作的连贯性和真实性。
3. 加强对规范化培训及试用期人员的日常管理,定期组织座谈会和培训,强化科室业务知识和技能考核。
四、加强职工论文管理鼓励医务人员积极参与科研活动,撰写并发表医学论文,特别是原创论文,以激发科研热情。
2024年科教科工作计划模版(二)本市将学科建设作为推动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关键举措,旨在引领全市医疗卫生学科向前发展。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职称评审工作进一步激发专业技术人员活力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职称评审工作进一步激发专业技术人员活力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4.07•【字号】豫人社办〔2024〕27号•【施行日期】2024.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职称评审工作进一步激发专业技术人员活力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组织人社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部门,省管企业和高等院校人事部门: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两个确保”“十大战略”决策部署,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共河南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营造最优人才“小气候”的若干举措》等有关要求,充分发挥职称评审工作在人才资源开发评价利用中的功能和作用,现就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符合现代化河南建设需要的职称评价制度体系(一)动态调整职称评审专业。
建立职称评审专业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并动态调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主动对接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产业发展需要和河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需求,探索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主导产业等新领域合理增设职称评审专业。
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发展实际,随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调整评审专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公布一次调整情况。
探索开展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数字化管理、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虚拟现实、区块链、集成电路、技术经纪、创意设计等新职业职称评审。
全面下放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职称评审权,扩大创新龙头企业、新型研发机构职称自主评审范围,对符合条件的省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创新龙头企业适时下放主体系列职称评审权。
围绕河南产业集群和重点产业链设立特色评审专业,开展专项评审,通过“一产一策”“一链一策”,实现产业链人才链创新链制度链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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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举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人员培训班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9.10.09
•【字号】内卫监字[2009]891号
•【施行日期】2009.10.09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监督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举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人员培
训班的通知
(内卫监字〔2009〕891号)
各盟市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内蒙古自治区2009年卫生监督工作要点》的安排,为全面提高全区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自治区卫生厅决定于10月上旬举办全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人员培训班,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1.《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
2.常见职业病危害的现场检测、采样及仪器设备实际操作;
3.采样布点与数据分析;
4.《尘肺病诊断标准》的使用;
5.职业病诊断程序和步骤;
6.职业病诊断、记录与报告中存在的问题;
7.职业健康监护评价报告的编制;
8.常见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
;
二、培训人员
1.自治区、各盟市、旗县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责人;
2.各盟市、旗县区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有关人员;
3.拟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有关单位的技术服务人员。
三、培训地点及时间
另行通知。
四、其他
1.培训班委托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承办,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2.请各地及各有关部门,将参会人员回执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职业卫生监督科。
联系人:尹建新
联系电话:************、4922030(传真)
电子信箱:*****************
二〇〇九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