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年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项目实施方案

2024年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项目实施方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项目背景和目标:明确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项目的背景,如
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农村民生等,并设定具体的项目目标,如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村产业升级等。
2.实施范围和内容:确定项目的实施范围,如涉及哪些地区、哪
些农村综合改革领域等,并明确具体的实施内容,如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农村产业升级等。
3.资金安排和使用:明确项目的资金来源和安排,如中央财政转
移支付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等,并规定资金的使用方式和监管措施,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4.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制定具体的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如项
目启动、资金拨付、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等,确保项目能够按计划有序推进。
5.监督和评估:建立项目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对项目的实施过程
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能够按照预期目标顺利推进,并对项目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和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9.12•【字号】浙财基〔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24〕1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81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24年9月12日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各地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运用“千万工程”蕴含的发展理念、工作方法、推进机制,促进我省乡村全面振兴,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8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对各地开展相关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资金,适用本办法。
(三)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实施期限遵照财政部规定,至2028年,届时根据财政部相关工作部署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四)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实行分级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及时分解下达中央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编制并分配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下达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任务,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设区市财政局负责推动本辖区资金监管工作,督促下辖县(市、区)合理合规安排使用资金,有序推进项目实施。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开展相关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用于支持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和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等工作。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实施期限至2023年,届时根据农村综合改革情况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三条财政部负责编制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分配下达预算和工作任务,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的分解下达、审核拨付、使用监督、预算绩效管理以及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并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四条各地应创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投入和使用方式,积极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先建后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五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因素法分配。
采用的因素及权重为:乡村人口(40%)、村个数(10%)、绩效评价结果(20%)、其他因素(30%)。
第六条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将当年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提前下达比例不低于70%。
相关转移支付预算下达文件抄送各地财政部派出机构。
财政部在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时一并下达各省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和绩效目标。
第七条省级财政部门接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将预算分解下达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将转移支付分配结果抄送属地财政部派出机构。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12.22•【字号】皖财农〔2023〕1448号•【施行日期】2023.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省监狱局、省农垦局:为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的部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安徽实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研究制定了《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12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三章资金测算分配第四章预算下达第五章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第六章附则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的部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安徽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支持各地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4.29•【文号】财农〔2021〕36号•【施行日期】2021.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财政部对《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农〔2019〕17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政部2021年4月29日附件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开展相关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实施期限至2023年,届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农村综合改革情况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三条财政部负责编制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分配下达预算和工作任务,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的分解下达、审核拨付、使用监督、预算绩效管理以及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并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1.16•【字号】皖自然资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4〕1号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为加强我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项目管理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1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入库审查第三章项目设计审查第四章资金分配下达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六章项目验收与后期管护第七章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项目管理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10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南(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是指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牵头监管的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等省级资金支持的工程项目。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7.07•【字号】财预〔2016〕1002号•【施行日期】2016.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002号省委有关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有关人民团体,各市、县(区)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相关规定,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要求,我厅制定了《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2016年7月7日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中央、省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无偿给予市县政府,由接受转移支付的政府按照中央、省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省级专项转移支付)。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条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五类。
委托类专项是指属于中央、省事权,中央、省委托市县实施而相应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共担类专项是指属于中央、省与市县的共同事权,中央、省应分担部分委托市县实施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省安徽总体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省安徽总体方案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省安徽总体方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14年12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个部委联合印发了《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方案》,并将我省列为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省。
为扎实推进新型城镇化试点省建设,现将《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省安徽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2015年2月8日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省安徽总体方案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中发〔2014〕4号)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委《关于开展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14〕1229号)要求,结合安徽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试点目标(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和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精神,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提升质量为关键,坚持尊重规律、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推进原则,围绕“人、地、钱、规划、建设、管理”,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产城融合发展,增强要素保障能力,形成有利于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制度体系,走出一条高质量、可持续、广包容的城镇化道路。
(二)具体目标。
到2017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4%,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30%左右;到2020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8%,力争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35%,初步建立比较完善的新型城镇化体制机制,全省城镇化水平和质量有较大幅度提高。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3.07•【字号】皖财教〔2020〕176号•【施行日期】2020.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0〕176号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21号)精神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0年3月7日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31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21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财教〔2019〕1142号)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称补助经费),是指中央和省财政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补助经费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财政部关于印发《2016年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1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2016年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2016年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转移支付分配、使用和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我们制定了《2016年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现予印发。
附件:2016年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2016年9月9日附件2016年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引导地方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生态功能重要地区所在地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中央财政设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以下简称转移支付)。
第二条转移支付支持范围包括:(一)《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限制开发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京津冀协同发展、“两屏三带”、海南国际旅游岛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所属县(包括县级市、市辖区、旗等,以下统称为重点生态县域)。
(二)《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禁止开发区域。
(三)其他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和在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方面开展相关工作的地区。
中央财政根据有关规划制定和财力情况,加大转移支付支持力度,并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建立转移支付范围动态调整机制。
第三条转移支付资金按以下原则进行分配:(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选取客观因素进行公式化分配,转移支付办法和分配结果公开。
(二)分类处理,突出重点。
综合考虑生态指标、财力水平、贫困状况等情况对补助县市实施分档分类的补助机制,在补助力度上体现差异,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和脱贫攻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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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
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9.12.10
•【字号】
•【施行日期】2019.1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2019年12月10日安徽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中央补助我省以及省级财政
安排的,用于市县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补助资金。
主要用于支持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扶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和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等工作。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编制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分配下达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及工作任务,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县(含市、区,下同)财政部门负责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统筹安排、使用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并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四条各地应创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投入和使用方式,积极采取以奖代补、民办公助、先建后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五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因素法分配。
采用的因素及权重主要包括:乡村人口(40%)、村个数(10%)、绩效评价结果(20%)、其他因素(30%)。
第六条省财政厅于每年收到中央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30日内,将预算下达市、县财政部门。
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于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30日内,将预算下达到市、县财政部门。
相关转移支付分配结果抄送财政部安徽监管局。
省财政厅在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时一并下达各市、县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和绩效目标。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市、县财政部门应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本地农村综合改革实际情况等,安排本级相关资金,与中央和省级下达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统筹使用,确保开展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资金需要。
安排用于贫困县脱贫攻坚期内开展整合试点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按照贫
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规划要求,做好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规划,加强与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以及有关工作任务的衔接。
第九条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对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进行监管。
市、县财政部门应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资金使用管理,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规和有效。
第十条市、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项目管理,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并于次年1月底前,根据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办法,对本地区上一年度资金使用、项目建设、农村综合改革进展等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结果上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绩效评价,并对绩效评价结果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市、县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有关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财政
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改办〔2017〕1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