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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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村级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村级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村级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黑农改办〔2004〕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维护村级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级财务管理坚持“三个不变”的原则。

即村级资金的权属不变,县对村级附加及补助既得财力总量不变,村级财务审批权不变。

第三条村级资金属于全体村民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平调、截留、挪用和占用。

第四条村级资金管理和财务核算实行“村财民理乡代管”制度。

第五条村级财务管理实行“三统一”,即村级资金管理统一实行预决算制度,村级自行组织的收入统一纳入乡镇财政“村级集体收入专户”,村级资金的会计核算统一由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代理。

第六条村级组织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管好用好集体资产,保障资产保值增值。

应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实行民主理财。

民主理财小组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5至7名村民代表组成,组长由民主理财小组选举产生。

村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参加民主理财小组。

第二章收支范围第七条村级收入包括:(一)财政转移支付补助;(二)经营收入;(三)发包及上缴收入;(四)耕地占用补偿费;(五)资产变价收入;(六)国家专项投资;(七)扶贫救济款;(八)“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九)其它收入。

第八条村级支出包括:(一)财政转移支付补助支出:1、村干部固定补贴和误工补贴支出;2、五保户供养支出;3、村办公经费支出。

(二)经营支出;(三)管理费;(四)福利费;(五)其它支出。

第三章管理职权第九条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的职责:(一)编制和汇总村级资金(含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预决算;(二)负责村级资金的财务管理监督并代理会计核算;(三)组织村级收入入库并对村级资金收支活动进行监督;(四)组织督促村级债务的化解。

第十条乡镇财政所的职责:(一)编制村级财政转移去付补助资金预决算;(二)开设和管理“村级集体收入专户”;(三)按规定支付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并监督其使用;(四)对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代理的村级财会业务进行监督。

黑龙江省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根据2019年修订的《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2019年10月31日黑龙江省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边境事务管理,促进边境地区各项社会事业和谐发展,进一步规范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是由中央设立的支持边境地区用于陆地边境和海洋事务管理、改善边境地区民生、促进边境贸易发展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分配和下达第四条省级财政按因素法,主要选取贸易额、区划面积、总人口、边境线长度、边民人数和护边员人数等因素,分配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

用公式表示为:某地区转移支付应补助额=陆地边境事务补助+边民、护边员补助+口岸运转补助+边贸能力建设补助+特殊因素补助特殊因素补助,主要考虑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对特定事项或区域给予的定额补助或据实结算补助。

第五条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重点向边境形势复杂、管理事务繁重、资金使用绩效水平高的地区倾斜。

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接到财政部下达的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后30日内下达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提前下达边境地区转移支付预计数30日内,提前向市县财政部门下达下一年度边境地区转移支付预计数。

第七条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将省级财政部门提前告知的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全额列入年初预算,并按办法规定的使用方向,及时拨付资金。

第八条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不要求县级财政配套。

第三章资金管理和使用第九条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用途包括:(一)建立边民补助机制。

边境市县要按照中央有关要求,统筹上级补助和自身财力,对在边境一线地区居住时间长达半年以上的边民予以补助。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开展相关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用于支持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和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等工作。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实施期限至2023年,届时根据农村综合改革情况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三条财政部负责编制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分配下达预算和工作任务,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的分解下达、审核拨付、使用监督、预算绩效管理以及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并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四条各地应创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投入和使用方式,积极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先建后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五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因素法分配。

采用的因素及权重为:乡村人口(40%)、村个数(10%)、绩效评价结果(20%)、其他因素(30%)。

第六条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将当年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提前下达比例不低于70%。

相关转移支付预算下达文件抄送各地财政部派出机构。

财政部在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时一并下达各省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和绩效目标。

第七条省级财政部门接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将预算分解下达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将转移支付分配结果抄送属地财政部派出机构。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3.24•【文号】财农〔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等三项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我们对2017年发布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2号)、《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农〔2017〕43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此前印发的三个办法及《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农〔2019〕9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3.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4.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5.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6.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财政部农业农村部2020年3月24日附件1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1.29•【文号】财农〔2016〕177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推动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的有效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部对《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4〕90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定后的《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16年11月29日附件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农综改资金)管理,推动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的有效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等有关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综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由中央统一领导和部署,具体工作由地方开展,支出责任主要在地方,中央财政结合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予以适当支持引导。

第四条农综改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管理规范、力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农综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央确定开展的农村一事一议公益性项目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等工作,以及其他需要推动落实的农村改革发展事项。

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楼堂馆所建设等与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不相关的支出。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4.29•【文号】财农〔2021〕36号•【施行日期】2021.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财政部对《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农〔2019〕17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政部2021年4月29日附件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开展相关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实施期限至2023年,届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农村综合改革情况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三条财政部负责编制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分配下达预算和工作任务,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的分解下达、审核拨付、使用监督、预算绩效管理以及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并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28•【字号】黑办发[2002]18号•【施行日期】2002.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黑办发[2002]18号)各市(地)、县(市)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责任制》、《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宣传工作方案》、《黑龙江省关于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作为全省农村税费改革的配套文件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2年7月28日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责任制为保证中央和省委制定的各项政策在我省农村得到全面落实,特对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过程中领导干部应负的责任规定如下:一、总体要求按领导干部分工负责制的原则,各地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当地的党委书记,各政府的“一把手”为主要责任人,其他领导按其分工,分别为分管工作的责任人。

农村税费改革涉及到的部门主要领导为部门责任人。

各责任人负有对本地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部署、宣传、检查、落实和总结的责任。

二、责任制的内容为保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要针对每个阶段的不同任务和要求,坚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环节,做好全面工作。

特别要注意把好“十个关口”,以保证改革的平稳进行。

(一)严把组织机构关。

按中央和省委的要求,各市(地)、县(市)、乡(镇)都要成立以党政主要领导为正副组长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全责。

建立起层层有组织、事事有人抓,下级对上级负责的领导责任制。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8.21•【字号】黑财规审〔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0〕18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现将《黑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对实际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

黑龙江省财政厅2020年8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分工第三章规划编制及项目库建设第四章项目申报及审核第五章项目实施第六章项目验收和管理第七章监督与绩效管理第八章附则黑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含美丽乡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程,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改〔2011〕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1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是指在国家和省现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框架内,省、市(地)、县(市、区)、乡(镇)和行政村对财政奖补项目规划、申报、审批、实施、验收、管护、资金拨付、监管及绩效管理。

第三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应全面规范、简便易行,确保尊重农民意愿,议事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农村实际,有利于促进农村公益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实施对象为,经确定保留的行政村。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实施范围为,行政村内的道路、边沟、桥涵、绿化、亮化、文化休闲广场、村容村貌改造等项目;农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需要兴办的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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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
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9.09.29
•【字号】黑财规审〔2019〕11号
•【施行日期】2019.09.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
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财规审〔2019〕11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
现将《黑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实际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9年9月29日黑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按照财政部关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有关规定,设立用于对地方开展相关工作给予适当补助的专项资金,列专项
转移支付项目。

用于支持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等。

第三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投入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应当明确管理主体,及时移交产权,确定运行管护责任。

上级财政直接投入的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除拨款时明确产权的以外,原则上归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在集体组织和成员之间量化的可按股权比例量化。

第四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分配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

对保留的行政村、基础设施薄弱村、文化旅游村、古村落,给予重点支持。

(二)多元投入。

组织动员农民筹资、筹劳,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形成多元化投入格局。

(三)广泛覆盖。

合理确定项目,广泛覆盖受益群体,优先支持村级急需建设的小型基础设施项目。

(四)专款专用。

财政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补助,不得用于村办公场所建设、弥补村办公经费、村干部报酬等支出。

(五)制定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制定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效益。

第五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使用范围。

行政村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包括:道路、边沟、绿化、亮化、文化广场、村容村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农民广泛受益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农民庭院内的建设项目,不列入财政补助资金范围。

第六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实行分级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农村综合改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政策,对市(地)、县(市)分配下达转移支付资金。

市(地)、县(市)财政部门根据确定的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
法》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分解下达、审核拨付、使用监督、预算绩效管理以及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并对资金使用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七条各地应创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投入和使用方式,积极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八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采用因素法分配。

采用的因素和权重为乡村人口(40%)、村个数(30%)、绩效评价结果(10%)、支出进度(10%)、按时完成统计报表(10%)。

第九条省级财政部门在每年收到财政部提前下达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计数后,及时将资金提前下达市(地)、县(市)财政部门。

省财政厅在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时一并下达各市(地)、县(市)农村综合改革年度绩效目标。

第十条省级财政部门接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将预算分解下达市(地)、县(市)财政部门,同时,将转移支付分配结果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应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本地农村综合改革实际情况等,加大现有资金整合力度,与中央下达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统筹使用,确保开展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资金需要。

安排用于20个国家贫困县脱贫攻坚期内开展整合试点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按照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市(地)、县(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规划要求,做好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规划,加强与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和有关工作任务的衔接。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自觉依法接受审计和财政监督。

第十四条市(地)、县(市)财政部门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并于次年2月底前,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区域绩效目标,对本地上一年度资金使用、项目建设、农村综合改革进展等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结果上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将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绩效评价,并对绩效评价结果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各地财政部门应在资金分配、竞争立项等工作中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加强资金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执行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省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市(地)、县(市)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工作实际,制定有关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7〕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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