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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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1.29•【文号】财农〔2016〕177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推动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的有效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部对《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4〕90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定后的《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16年11月29日附件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农综改资金)管理,推动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的有效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等有关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综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由中央统一领导和部署,具体工作由地方开展,支出责任主要在地方,中央财政结合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予以适当支持引导。

第四条农综改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管理规范、力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农综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央确定开展的农村一事一议公益性项目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等工作,以及其他需要推动落实的农村改革发展事项。

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楼堂馆所建设等与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不相关的支出。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4.29•【文号】财农〔2021〕36号•【施行日期】2021.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财政部对《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农〔2019〕17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政部2021年4月29日附件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开展相关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实施期限至2023年,届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农村综合改革情况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三条财政部负责编制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分配下达预算和工作任务,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的分解下达、审核拨付、使用监督、预算绩效管理以及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并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开展相关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用于支持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和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等工作。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实施期限至2023年,届时根据农村综合改革情况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三条财政部负责编制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分配下达预算和工作任务,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的分解下达、审核拨付、使用监督、预算绩效管理以及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并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四条各地应创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投入和使用方式,积极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先建后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五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因素法分配。

采用的因素及权重为:乡村人口(40%)、村个数(10%)、绩效评价结果(20%)、其他因素(30%)。

第六条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将当年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提前下达比例不低于70%。

相关转移支付预算下达文件抄送各地财政部派出机构。

财政部在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时一并下达各省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和绩效目标。

第七条省级财政部门接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将预算分解下达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将转移支付分配结果抄送属地财政部派出机构。

2024年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项目实施方案

2024年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项目实施方案

2024年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项目实施方案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一、项目背景近年来,我国农村改革持续推进,为了更好地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改善农民生活,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对农村综合改革的支持力度。

转移支付项目是政府为帮助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所提供的一种财政支持政策。

2024年,我国将继续推动农村综合改革,其中转移支付项目将发挥关键作用。

本方案旨在明确2024年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项目目标1. 支持农村产业发展。

通过转移支付项目,推动农业现代化、农村产业多元化发展,提升农村经济发展水平。

2. 促进农村社会保障。

借助转移支付资金,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提升农民生活水平,增强农村社会稳定性。

3. 打造宜居乡村环境。

通过转移支付项目,改善农村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提升农村居民生活品质。

三、项目内容1. 支持农村产业发展:加大对农村产业发展的资金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农产品加工、特色产业等。

通过产业扶持政策,激发农村居民的生产积极性,提升农村经济效益。

2. 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加强对农村医疗、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通过转移支付项目,提高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实现社会公平。

3. 改善乡村环境:加大对农村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重点解决农村饮水安全、农村道路交通等问题,提升农村居民生活环境。

四、项目实施1.资金安排:明确2024年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项目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各级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文件,确保转移支付项目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2. 项目监测评估:建立健全项目实施监测评估机制,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并取得预期效果。

各级政府要定期发布项目实施情况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3. 政策配套: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项目的有效实施保障机制。

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项目有序推进。

五、项目效果通过2024年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项目的实施,预计将实现以下效果:1. 农村产业发展持续增长,农民收入明显提高。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5.17•【文号】财办农〔2021〕24号•【施行日期】2021.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24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开展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和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有关部署,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编制2021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深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有关要求,以探索创新推动乡村全面振兴的机制为根本任务,加快推动农村改革扩面、提速、集成,在总结2017年以来试点试验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基础上,继续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以下称试点试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的有关部署,支持试点试验地区持续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强化改革政策集成,加强农村改革成果利用,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因地制宜探索乡村全面振兴的示范样板。

坚持党的领导。

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大力推动乡村组织振兴,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力,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根基。

加强政策集成。

按照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有关要求,坚持与时俱进,加强人才、土地、资金等政策支撑,激发资源要素活力,坚持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和乡村治理一体推进,着力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持续探索行之有效的乡村发展和乡村治理新模式。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1.03•【字号】黑财规〔2023〕30号•【施行日期】2023.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2023〕30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81号)要求,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管理,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2023年11月3日黑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三章资金测算分配和下达第四章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对市县开展相关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实施期限至2028年,届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以及农村综合改革情况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三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实行分级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分配下达预算和工作任务,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根据确定的项目,负责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的分解下达、审核拨付、使用监督、预算绩效管理以及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并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资金使用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24年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2024—2026年支出规划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24年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2024—2026年支出规划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24年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2024—2026年支出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9.08•【字号】琼财资〔2023〕855号•【施行日期】2023.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24年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2024—2026年支出规划的通知省直各有关预算部门(含单位,下同):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琼府〔2009〕48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编制省本级2024年部门预算和2024—2026年中期财政规划的通知》(琼财支审〔2023〕525号)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规定,现就2024年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2024—2026年支出规划编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2024年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编制要求(一)收入编制范围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范围为省直各预算部门及其下属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出资人或投资创办的一级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不包括一级企业再投资创办的二级企业、三级企业等。

(二)收入收缴标准1. 省属国有独资企业2023年度实现净利润,按四档超额累进比例收取国有资本收益。

具体收取比例是:(1)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10%比例收取;(2)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按15%比例收取;(3)实现净利润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部分,按20%比例收取;(4)实现净利润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部分,按25%比例收取。

2.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股2023年应分得的股息、红利和股利全额上缴。

经股东大会决议不分配的,不上缴。

3. 国有企业2023年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扣除相关成本及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后剩余部分全额上缴。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海南省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操作办法》的请示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海南省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操作办法》的请示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海南省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操作办法》的请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9.05•【字号】琼财库〔2024〕848号•【施行日期】2024.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海南省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操作办法》的请示省政府:《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规定:“省级财政部门开展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行定期存款,应当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

2020年,报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印发《海南省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操作办法》(琼财库〔2020〕939号,以下简称《办法》),并相继开展了11期资金存放。

为更充分调度各类银行积极支持海南经济发展,拟扩大参与银行范围,并修订部分条款。

具体情况请示如下:一、当前省级社保资金竞争性存放操作的主要做法及基本情况海南省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以下简称社保资金竞争性存放)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由省财政厅联合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省医疗保障局、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共同组成评审小组,采取综合评分法确定各银行存放额度。

评分指标包括经营状况、贡献度、利率水平和服务质量等4类一级指标,下设若干二级指标,所有指标均为客观分。

同时,参照财政部国库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引入存款比例控制机制,避免单家银行中标比例过大。

此外,中标银行需提供国债或地债质押,从均衡性和安全性方面分散和控制风险。

2020年至今,共操作规模合计1017.5亿元,其中,1年期188亿元、2年期239.5亿元、3年期590亿元,预计产生利息70.5亿元。

二、《办法》修订内容及主要考虑(一)扩大参与银行范围目前,我省省级社保资金竞争性存放对象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在海南的省级分行,以及在海口辖区内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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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农村综合改革转移
支付资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3.12.04
•【字号】琼财农〔2023〕1314号
•【施行日期】2023.1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
金的通知
各市县(不含三沙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89号)要求,为支持做好2024年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结合你市(县)实际情况,现提前下达你市(县)2024年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详见附件1),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2024年收入科目列“1100313农林水”,支出功能科目列213类07款相关项(详见附件1),待2024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及时拨付使用。

二、请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农〔2023〕81号)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和项目安排、分解下达等相关工作,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18号)要求,现将你市(县)2024年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区域
绩效目标一并下达(详见附件2)。

请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加强全过程绩效管理,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四、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重点支持通过民主程序议定的“村内户外”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优先支持纳入和美乡村建设的村。

红色美丽村庄试点资金支持海口市琼山区长泰村、龙华区仁里村,琼海市嘉积镇椰子寨村、万泉镇罗凌村、阳江镇老区村,万宁市和乐镇六连村、五指山市毛阳镇毛贵村、临高县临城镇昌拱村、定安县翰林镇中瑞农场居、白沙县元门乡向民村、儋州市东成镇迈格村等11个村进一步巩固提升红色美丽村庄试点成效,每个村补助资金100万元。

海口市琼山区要扎实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试点试验工作,规范使用试点资金,不得违规举债建设,防止增加地方政府性债务,严防产生村级债务。

附件1: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分配表附件2:2024年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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