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doc
商务部就《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征意见(全文)

商务部就《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征意见(全文)2011年11月23日 11:5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3) 【字体:↑大 ↓小】中新网11月23日电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促进反腐倡廉,商务部今日就《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重点发卡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未按规定变更、注销的,由所在地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促进反腐倡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业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业企业是指从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商业企业以预收款形式发行的,在本企业(集团)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兑付商品和服务的信用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以及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本办法所称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品牌连锁企业是由品牌授权主体授权开展直营连锁经营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包括用于一次性兑付200元以下指定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包括预付卡发行、受理、服务、资金结算和管理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记名卡是指发卡企业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记名卡是指发卡企业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商业企业。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发卡企业是指:年营业收入批发和零售业在5000万元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在2000万元以上,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在500万元以上,以及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发卡企业。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
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
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万元以上;(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信息咨询和宣传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备案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
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
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万元以上;(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信息咨询和宣传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备案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

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
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
一、总则
单用途预付卡是一种可以预存资金且仅在指定商户使用的消费卡,由个人或单位购买,用于特定场景下的消费。
为了规范单用途预付卡的发行和使用,以下是管理办法:
二、发卡机构的责任
1. 发卡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单用途预付卡业务,确保发卡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2. 发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和风险评估制度,确保开卡用户的身份合法且无违法记录。
3. 发卡机构应当定期对预存资金进行核查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稳定。
三、持卡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1. 持卡用户有权根据发卡机构制定的规则在指定商户使用预付卡,享受相应的优惠和服务。
2. 持卡用户应当妥善保管预付卡,如遗失或被盗应及时向发卡机构报告挂失。
3. 持卡用户有义务确保预存资金来源合法,并且在消费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商户规定。
四、资金监管
1. 发卡机构应当将预存资金存放在与运营资金相分离的独立账户中,确保资金安全。
2. 发卡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资金清算和核对,及时发现资金异常情况并处理。
五、风险防范
1. 发卡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安全和防范措施,确保用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的安全性。
2. 发卡机构应当建立风险识别和防范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风险。
六、监督管理
1.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单用途预付卡业务的监管和检查,确保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2. 发卡机构应当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核查工作,提供相关业务数据和信息。
经过上述管理办法的规范,单用途预付卡业务将更加透明、合法和安全,为用户提供更好的消费体验。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1.doc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发布日期】2012-09-21【实施日期】2012-11-0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2012年9月21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
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
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商务部有关负责人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商务部有关负责人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是商务部制定的一项新的管理措施,旨在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发行、销售、运营和管理等多个环节,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预付卡市场的健康发展。
下面是商务部有关负责人就该管理办法谈话的内容,总计超过1200字。
商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是为了解决目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市场存在的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不负责任的发行、销售和管理方式导致了消费者利益受损的情况出现。
其次,预付卡市场发展较快,但管理体系不完善,监管力度不够,对市场的良性发展形成了一定的制约。
该管理办法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市场进行规范。
首先,加强发卡机构的监管和资质审核,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营。
发卡机构应具备一定的经营实力和资金实力,并向商务部备案,以确保其在合法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
其次,要求发卡机构对预付卡的销售、使用等环节进行明确规定,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发卡机构应当告知消费者预付卡的使用规则和方式,并提供便利的查询和查询预付卡余额的途径,确保消费者能够及时了解预付卡的使用情况。
再次,要求发卡机构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预付卡资金的安全性。
发卡机构应当建立资金专户,将从购卡人那里获得的资金记入专户,并按规定用于预付卡相关的支付、结算业务。
此外,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发卡机构应当加强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并规定了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的相关措施。
这一管理办法的出台将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在市场规范的环境下,消费者对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信任度将得到提升,进一步促进市场的发展。
其次,定期的审核和监管将有效提升发卡机构的经营能力和整体水平,推动行业的良性竞争。
最后,这一管理办法还将有效防范市场上的不良现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商务部相关负责人也表示,该管理办法的实施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商务部有关负责人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商务部有关负责人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据商务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预付卡行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商业预付卡是由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商业企事业单位等发行和销售,并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卡片,包括实体卡和电子卡。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和消费需求的升级,预付卡作为一种便捷的支付工具得到了广泛应用,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赠送销售模式、不实名注册等导致的卡片被滥用或冻结、兑付难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和市场的秩序。
针对这些问题,商务部会同国家发展委、银保监会等部门制定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并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
该办法将进一步加强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市场的监管,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首先,明确预付卡的定义和分类。
预付卡根据使用范围、结算方式等分类,包括购物卡、消费卡、旅游卡等。
办法对不同类型的预付卡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以满足不同消费场景的需求。
其次,规范预付卡的发行销售。
发行机构需要依法办理预付卡业务,切实履行开办许可、备案、实名注册等义务。
同时,要求发行机构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等制度,加强对预付卡发行、销售的监督管理。
再次,加强预付卡资金管理。
发行机构需要设立专用账户,将预付卡的资金与自有资金进行隔离管理。
预付卡资金不得用于发放贷款、进行投资等非法经营活动,确保预付款项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此外,办法还对赠送销售模式进行了限制,明确不得以冲正、退货、赠送等方式折价销售预付卡。
禁止在预付卡中设置兑换、赠与、抵用等限定条件,确保消费者享有真正的预付权益。
最后,加强监管协调机制。
商务部将与相关部门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行业协作,强化对预付卡市场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处置异常情况。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的实施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预付卡行业的健康发展。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
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
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信息咨询和宣传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备案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1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促进反腐倡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业企业是指从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商业企业以预收款形式发行的,在本企业(集团)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兑付商品和服务的信用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以及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本办法所称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品牌连锁企业是由品牌授权主体授权开展直营连锁经营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包括用于一次性兑付200元以下指定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包括预付卡发行、受理、服务、资金结算和管理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记名卡是指发卡企业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记名卡是指发卡企业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商业企业。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发卡企业是指:年营业收入批发和零售业在5000万元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在2000万元以上,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在500万元以上,以及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发卡企业。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集团控股企业是指年营业总收入5亿元以上、统一实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结算和管理的集团的控股企业法人。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所预收的与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
第十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发卡企业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发卡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30日内向工商注册地的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重点发卡企业向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非重点发卡企业向县级(或直辖市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登记。
集团控股企业向工商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发卡企业书面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发卡企业可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备案登记表》(样式附后),或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
(二)发卡企业按《备案登记表》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并确保所填写内容完整、准确、真实;同时认真阅读《备案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三)发卡企业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1.《备案登记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商务部或备案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四)除前述材料外,重点发卡企业另行提供:
1.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
2.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实体卡的卡面基本信息(正反面)、虚
拟卡所记载的信息;
3.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章程;
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卡章程、协议格式条款;
5.备案登记机关认可的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评估报告;
6.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第十三条集团控股企业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书面备案登记材料:
(一)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加盖公章);
(二)集团内发卡企业股权关系证明;
(三)对集团内发卡企业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履约担保证明;
(四)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结算和管理办法;
(五)预收资金存管协议,包括资金支付指令、限额要求、数据核对方式、企业与银行的责任等内容;
(六)备案登记机关认可的预付卡业务风险评估报告;(七)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第十四条已备案的重点发卡企业由备案登记机关授予全国统一的重点发卡企业备案编号和备案标识,并在商务部和备案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同时提供公众查询服务。
已登记
的非重点发卡企业由备案登记机关采用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重点发卡企业和集团控股企业应在完成书面备案后的5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完成网上备案程序。
第十六条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终止时,发卡企业和集团控股企业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注销备案登记手续。
第三章发行与服务
第十七条发卡企业应对购卡人购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时间、地点、卡号、金额等信息进行逐笔登记。
对购买(充值)记名卡和一次性购买(充值)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单位或个人,发卡企业应进行实名登记。
对个人购卡(充值)的,发卡企业应核对购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充值)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及联系方式;对单位购卡(充值)的,应核对单位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单位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对代理购卡(充值)的,应核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及联系方式。
对通过合法支付机构为购卡人开立的网络实名账户购卡(充值)的,应留存支付机构名称和网络实名账户账号。
合法支付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机动车驾驶证。
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十八条对单位一次性购卡(充值)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充值)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发卡企业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不得收取现金;同时应核对转出账户所有人和购卡人身份信息的一致性,并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第十九条发卡企业应保存上述登记信息5年以上。
发卡企业应对购卡人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有关部门提供上述资料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