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评标管理暂行办法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项目和服务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评标结果的客观、科学、合理。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四条评标委员会是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机构,由招标人按照法定程序组建,并对其评标活动负责。
第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并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评标规定。
第三章评标活动原则第七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标活动。
第八条评标活动应当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不得擅自改变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行使职权,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并独立提出评审意见。
第四章评标活动保密第十条评标活动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与评标活动有关的任何信息。
第十一条评标过程中涉及的文件、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或擅自复制。
第十二条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销毁与评标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保留必要的存档备查。
第五章评标活动监督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加强对评标活动的监督,确保评标活动的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评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章评标专家条件第十五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工作,提高评标质量,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评标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严格按照评标标准和评分办法进行。
第三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较高道德水平和职业操守;(二)具有与所评标的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和经济水平;(三)具备较强的分析、判断、推理能力及沟通协调能力;(四)无法满足上述条件的人员不得参与评标工作。
第四条、评标专家应当签署保密协议,并接受组织者的指导和安排,严禁私下交流、泄密、接受请托等行为。
第五条、评标专家进行评标前,应当全面阅读招标文件及其相关附件,对于任何疑问或需要更多的信息,必须向招标人咨询并得到解答。
第六条、评标专家应当认真评审、严谨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评分,不得从个人立场或利益出发进行评价。
评分过程中,评标专家应当开展充分讨论,确保评分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评标结果由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分后确定,并在评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示。
评标结果一经公示,不得更改。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应当充分考虑专业领域分布、经验水平、地区分布等因素,经组织者审核通过后方可纳入评标专家库。
第九条、评标专家库管理应当做到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动态调整。
评标专家库应当定期清理、更换不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
第十条、对参与评标的专家按照工作量和质量给予适当报酬,以激励评标专家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评标专家,组织者有权取消其评标资格,并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同时废止。
开店合作协议书甲方:(公司名称)地址:(地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乙方:(公司名称)地址:(地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鉴于甲方拥有(品牌名称)相关产品的知识产权及销售经验,乙方在市场销售上具有较强的渠道和资源优势,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一、合作期限本协议的合作期限为(自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时间不少于6个月以上),届时自动终止。
评标管理办法

孝感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办法孝建设规(〔2009〕5号)于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孝感市境内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定标活动,适用本办法,邀请招标参照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园林绿化工程。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市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建设工程招标前,建设单位必须到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二、评标委员会第五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般应由招标人从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工程专业库中随机抽取,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
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并报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开始工作之前由评标委员会推举产生一名负责人,负责协调、组织评标活动的进行,并负责评标报告的编写。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主要职责:(一)认真审核投标文件内容和资料,全面评审投标文件;(二)根据招标文件内容否决不合格投标文件或界定废标;(三)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四)建议是否重新招标;(五)完成书面评标报告并提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评标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提高评标专家的素质和水平,保证评标工作的科学、公正和公平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作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领域的评标工作。
第三条评标专家是指根据相关资质和条件,具备评审资格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评标专家库是指由具备一定条件和资质的专业人员组成的组织架构,为评标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人员保障。
第五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应遵守法律法规,保守评标工作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和数据。
第六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经验,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工作。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条件和选拔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和学历;(二)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相关资质;(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四)具备良好的沟通和表达能力;(五)能够根据评标标准和要求,科学、准确地进行评审。
第八条评标专家的选拔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包括申请、资格初审、资格审核、考试、面试等环节。
第九条评标专家的选拔应注重多元化,兼顾人才的专业性和综合素质。
第十条评标专家选拔结果应及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评标专家库的管理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库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评标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库应定期开展专业培训和能力提升,使评标专家保持专业素养和水平。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库应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对评标专家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价。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库应对评标专家的业绩进行记录和归档,作为专家评价和选拔的依据。
第四章评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第十五条评标工作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评标标准进行,确保评标工作的公开透明和公正公平。
第十六条评标工作应根据项目类型和特点,确定评审委员会和评标组成员。
第十七条评标工作应建立健全投标文件的审查和确认机制,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招标评标暂行办法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评标活动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及有关情况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择优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活动。
第三条(评标原则)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监督)依法招标工程的评标活动必须在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进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保密规定)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交易中心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评标办法的选用)招标人应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确定具体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评标标准和方法一经公布不得随意更改,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否则,评标无效。
评标定标工作最迟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结束前30个工作日完成。
第七条(评标程序)评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1.组建评标委员会。
2.评标准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招标文件等相关文件资料,作出清标工作安排,以及对暗标进行编号。
3.采用资格后审的,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计委令第29号)、《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粤建管字〔2001〕39号)及《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于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的,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提供技术、经济评标服务的专业人才库。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在建设工程、专业工程技术和经济方面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熟悉评标业务,并被聘入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才。
第三条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评标专家库的具体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评标专家管理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二)对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候选人进行资格初审;(三)为招标单位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提供服务;(四)对专家参加评标活动进行见证和管理;(五)负责专家培训、交流;(六)负责对专家的工作进行考核,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七)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专家库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如遇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八)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专家的产生可以采用单位推荐、本人自荐(自愿申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邀请等方式,专家填写《东莞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申报表》后,经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初审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经批准的评标专家每两年审核一次;对年审不合格的,解除专家资格。
专家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申请解除专家资格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五条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年龄在65周岁以下、健康状况良好的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人员;两院院士或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可不受年龄限制;(三)熟悉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熟练掌握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方面的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胜任评标工作;(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及保密意识,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招标评标管理暂行办法

招标评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招标工作,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公司利益及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进行的招标(本办法中特指:邀请招标)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建立严格的项目招标审批制度,坚持“推荐、评标、定标三分离”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将应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公司设立招标评标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公司经营管理团队领导任主任,成员由公司经营管理团队有关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是:负责决定公司招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参预公司各类招标活动,指导和监督管理公司各项招投标活动。
公司综合办公室承担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负责委员会各项具体业务的召集、文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公司各招标部门主要职责:(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公司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二) 提出招标申请(见附件 1),报组织招标部门的主管领导批准;(三) 负责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四)负责组织招标、开标、评标等工作;(五)向委员会提交评标报告或者《招标初评汇总表》 (附件 2 );(六)根据委员会审定及委员会主任批准的定标结果,向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发中标通知书;(七)与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签订合同;(八)负责本部门中标合同的执行和检查;(九)负责对本部门招标工作数据的汇总分析。
第三章招标范围及要求第六条招标范围(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所列项目):(一)建设工程项目:1.工程土建、安装分包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 万元以上的项目;2.设备材料、工程机具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 万元以上的项目;3.建设项目的勘察、调试、保产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 万元以上的项目;4.物流、保险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 万元以上的项目。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评标工作及评标专家库管理。
第三条评标专家应遵守职业道德,严守法律法规,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履行评标职责。
第四条评标专家库应建立评标专家的管理和维护机制,确保评标专家的质量和数量。
第五条评标专家库管理主要包括评标专家注册、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条件和注册第六条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三)无犯罪记录;(四)具有独立、客观、公正的评标思维和判断能力。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向评标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提交的材料应包括:(一)个人身份证明;(二)个人学历、职称、资格证书等证明文件;(三)个人近期照片;(四)个人简历及工作经历;(五)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证明文件。
第八条评标机构应将评标专家注册信息及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审核结果。
第九条评标专家注册成功后,可作为评标专家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评标工作,并享受相应的报酬。
第三章评标专家库管理第十条评标机构应建立评标专家库,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库管理主要包括:(一)评标专家信息的录入、更新和存储;(二)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考核;(三)评标专家的奖惩措施。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库应定期更新评标专家的信息,并及时公示。
第十三条评标机构应为评标专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提升其专业知识和评标能力。
第十四条评标机构应定期对评标专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评标专家可以继续参与评标工作。
第四章评标工作的实施第十五条评标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十六条评标机构应根据评标工作的需要,确定评标专家的评标范围和标准,并将其告知评标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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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评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招标工作,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公司利益及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进行的招标(本办法中特指:邀请招标)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建立严格的项目招标审批制度,坚持“推荐、评标、定标三分离”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将应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公司设立招标评标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公司经营管理团队领导任主任,成员由公司经营管理团队有关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是:负责决定公司招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公司各类招标活动,指导和监督管理公司各项招投标活动。
公司综合办公室承担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负责委员会各项具体业务的召集、文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公司各招标部门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公司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二)提出招标申请(见附件1),报组织招标部门的主管领导批准;(三)负责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四)负责组织招标、开标、评标等工作;(五)向委员会提交评标报告或《招标初评汇总表》(附件2);(六)根据委员会审定及委员会主任批准的定标结果,向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发中标通知书;(七)与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签订合同;(八)负责本部门中标合同的执行和检查;(九)负责对本部门招标工作数据的汇总分析。
第三章招标范围及要求第六条招标范围(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所列项目):(一)建设工程项目:1.工程土建、安装分包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2.设备材料、工程机具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3.建设项目的勘察、调试、保产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4.物流、保险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固定资产投资或改造项目比照建设工程项目单项合同要求执行;(三)研发装备、计算机、打印机、电脑耗材、图纸等,釆购资金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四)日常维修、物业、建筑装饰装修单项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五)临时性的大宗釆购,计划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六)办公用品、办公家具、汽车年釆购资金在5万元以上的;(七)员工保险等。
第七条凡在上述第六条所列招标范围之外的项目,可不进行招标,由各釆购部门采取议标的方式操作(原则上不少于3家),议标过程参照招标流程执行。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不进行招标,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釆取定向议标方式操作,议标过程参照招标流程执行:(一)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或分供商名单少于三家或实际供货商只有三家以下或延续已有合同执行或与原合同谈补充价格相同前提下追加标的物的釆购活动,可釆取定向议标方式;(二)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三)对于上级单位有要求需要从集团内部单位采购的项目,按照上级单位的要求执行。
有条件的应邀请两家以上集团内部单位参与招标或议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招标釆购部门分工:(一)釆购部负责工程设备材料、研发装备、计算机、打印机、图纸、电脑耗材等物资的采购;(二)设计管理部负责项目设计分包的采购;(三)项目管理部负责项目保险服务的采购;(四)物流部负责项目物流服务的采购;(五)工程服务部负责项目调试服务、保产服务的采购;(六)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各类保险服务的采购;(七)综合办公室负责办公用品、办公家具、车辆等的采购;(八)党群工作及法律事务部负责日常维修,物业等服务或产品的采购;(九)纪检监察部、审计部负责对招标采购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工程服务部、物流部、采购部、项目管理部应根据各自部门的职责分工,对具体的采购和分包流程进行规定。
第四章招标前期工作管理第十一条招标申请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由负责招标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包括招标项目内容、招标方式(邀请招标或定向议标)、拟邀请投标单位、标段划分、招标工作组成员等,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放招标文件由招标部门组织编制。
招标文件必须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其技术部分可由有关设计部门协助编写并签字确认,商务部分由负责招标部门或由费控部门协助编写并签字确认。
招标文件经部门领导、公司主管领导逐级签字审批后,方可对外发放。
需要设置标底的招标,由费控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编制标底,标底的计价内容、计价依据应与招标文件完全一致。
标底在开标前密封保存,不得泄露。
第十三条投标人的确定(一)由招标部门根据公司技术导则及项目具体技术、商务要求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后将其列入公司合格供应商名单,从合格供应商名单中应选择不少于三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厂商参与投标。
(二)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资质状况,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3.与公司合作履约情况,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4.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重要招标项目新入围厂商,招标部门、审计、纪检监察或法务部门应联合对其工厂或项目工地进行考察,对其是否作为合格供应商的能力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发标招标文件可以釆用电子邮件、传真件或文本的方式发放。
对外发放招标文件由招标部门专人负责,做好发放记录。
标书费用、投标保证金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在开标前由财务部负责收取。
第五章开标、评标、定标第十五条开标招标项目开标由公司负责招标部门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举行开标会议时,当众检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由工作人员拆封技术标,验证投标资格、记录。
商务标不拆封,由招标部门负责人负责接收。
第十六条评标评标分为审标、评标、定标三个步骤。
(一)审标审标原则:1.投标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条件;2.投标文件的签署是否合法;3.是否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4.在审标过程中,投标人可以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和说明。
澄清和说明要做书面记录。
澄清和说明时不得修改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评标1.评标在开标后立即进行。
评标由评标工作组负责进行。
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各自独立评标。
所有招标人员严格执行公司竞争和阶段性保密原则,严禁透露公司内部与招标有关的信息。
2.技术标程序工程设备和材料釆购技术评标小组由项目设计经理、专业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釆购经理、采购工程师组成,由釆购经理担任组长,技术评标人员不得少于3人。
工程分包技术评标小组由部门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业务主管等组成,由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技术评标人员不得少于3人。
技术评标小组组长收到技术标后,组织进行技术评审。
如有必要,协调安排投标人和技术评标小组进行技术标澄清,并记录技术澄清纪要。
如果技术澄清需要投标人做技术上的变化和修正,应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向招标部门递交修正后的技术标或技术文件,同时密封递交对应技术修正的商务报价。
技术评标小组对各投标人的技术澄清和谈判进行合格性评定,确定投标人技术标是否合格并经技术评标小组组长最终确认。
技术评标小组需对投标厂商能力、产品符合性等给出明确的评价结论,并小组每位成员对评价结论书面签字确认。
凡通过技术标的投标人进入商务评标程序。
3.商务标程序商务评标由招标部门负责人组织招标部门及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商务标的开标、评标等活动由招标部门负责人主持。
商务标一般不釆取公开唱标方式。
由商务组评标人员统一启封密封的商务标书,按照报价情况,书面评分和对投标人排序。
是否需投标人多次报价,由商务评标小组决定。
当出现评审意见不统一时,则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初步确定投标人排序。
由商务评标小组与排名第一的投标候选人进行最终价格谈判,如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则确定其为中标候选人。
如果未达成一致,则与排名第二的投标候选人谈判,直至最终确定中标候选人。
(三)定标招标部门根据评标结果推荐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填写《招标初评汇总表》,上报公司委员会评审。
委员会根据招标部门提出的《招标初评汇总表》及所附评标报告,评审确定中标人,向委员会主任提交《评标审查意见汇总表》(附件3 ),报请批准后定标。
招标部门向中标人发出书面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
第六章合同洽谈、签订第十七条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15个工作日内进行合同洽谈和书面合同的签订工作。
合同洽谈应按招标项目及范围与对方进行友好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八条合同洽谈不成的,应由招标部门将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报委员会审查,委员会主任批准后重新洽谈并签订合同。
第七章其他第十九条公司所属各经营实体参照本办法进行釆购,并定期向委员会进行备案。
第二十条对从集团所属内部单位定向釆购的,原则上按市场价格在集团内部单位间进行邀请招标或定向议标。
第二一条投标文件正本及招、评标相关材料由招标部门负责按要求进行登记、传递、批办;招标部门应保证招投标材料完整,并转交相关部门存档。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与此前公司其他发文有冲突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招标申请表2.招标初评汇总表3.评标审查意见汇总表招标申请表2.本表编号方法:部门代号-年份-流水号;3.本表应在拟招标时间前两周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