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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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分级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分级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分级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07•【字号】青政办发[2013]6号•【施行日期】2013.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分级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发〔2013〕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分级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月7日青岛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分级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在辅助决策、应急指挥中的作用,明确各部门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应用级别与权限,充分整合现有系统和新建系统,实现权限分级管理和资源共享,根据《青岛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整合、管理和应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应急管理机构是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分级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整合、管理和应用。

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电子政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区(市)政府、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与应用遵循资源共享、分级管理、谁建设谁维护的原则。

第二章系统平台建设第五条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平台是视频图像信息资源的控制、管理中心,根据职能和管辖范围不同,分为市级管理平台、区(市)管理平台和市政府各部门专业管理平台。

第六条市级管理平台是全市视频图像信息资源的控制、整合、共享和管理中心,为领导决策、应急指挥、城市管理和各部门应用等提供视频图像信息服务。

【公安办法】重庆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安办法】重庆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安办法】重庆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根据有关YYY,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或者场所进行视频图像采集、传输、显示和存储的系统。

第四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整合共享、合理适度、合法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建设。

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以及本办法规定的特定区域和场所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

综治、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规划、市政、质监、安监、国家安全、通信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供电、广播电视、电信业务经营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侵犯个人隐私。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整合第八条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综治、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规划、市政、国家安全等部门编制全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全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制定和实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应当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九条下列区域和场所中涉及公共安全的部位,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一)步行街、大型广场、重要地下人行通道、公共停车场、城市和乡镇主要道路的重要路段、重要交通路口、城市主要出入口等社会公共区域;(二)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城市轨道车辆、长途客运车辆、客运轮船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三)公园、住宅小区、旅游景区(点)、影剧院、旅馆、大型餐饮场所、大型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人员密。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一、概述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通过视频监控设备采集、传输、存储和处理相关数据的系统,包括视频图像数据、声音数据、设备状态数据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公共安全,必须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办法。

二、系统管理机构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应由相关部门组织、协调和推进,成立专门的系统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三、系统建设要求1. 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设置应符合采集范围需求,采用先进、高效、可靠的技术,确保图像质量清晰、稳定。

2. 视频图像传输应使用安全、稳定的网络通信方式,防止数据被恶意攻击或非法篡改。

3. 视频图像存储设备应具备足够的容量和稳定性,满足数据长时间保存的需求,并设立相关权限控制机制,防止未经授权访问和删除。

4. 视频图像处理应使用先进的算法和技术,提高图像分析能力、智能识别水平,实现对异常行为的实时监测和预警。

四、权限管理1. 视频图像信息的采集、传输、存储和处理等操作应进行权限管理,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进行相关操作。

2. 系统管理员应严格控制用户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划分用户权限等级,并定期进行权限审查,确保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

五、数据保护和隐私保密1.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数据保护政策和技术措施,保证数据的安全可靠,并定期对系统进行漏洞扫描、风险评估。

2. 对于个人隐私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控制和限制权限,确保个人隐私不被泄露和滥用。

3. 对于不需要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及时删除或者匿名化处理,以防止数据滞留和被过度使用。

六、监督与处罚1.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督和评估,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2. 违反相关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应进行严肃的处理和追究。

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09)-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0号

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09)-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0号

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09)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0号)《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现代城市管理,提高公共服务能力,规范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行为,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共视频系统)是指利用图像采集、传输、控制、显示等设备和控制软件组成的对一定区域的公共场所进行监控和信息记录的视频系统。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视频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公共视频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视频系统建设、使用和维护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质监、规划、建设、交通、市政、安监、通信、文化广电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公共视频系统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供电、电信运营、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公共视频系统建设、使用和维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公共视频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合法利用的原则。

建设、使用和维护公共视频系统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应用和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应用、维护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和显示的系统。

第四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合法使用、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经济信息化、商务、教育、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公共安全的需要,编制全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县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全市建设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公安机关备案。

第八条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一)党政机关、国家机关所在地,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电信、邮政、金融、服务等单位;(二)机场、港口、车站、轨道交通、公共交通枢纽、公路长途客运站等重要交通枢纽,以及公共交通工具;(三)重要能源设施、水利设施和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四)大型商场、农贸市场、会展中心、商业街、文化体育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五)重要物资储备单位、大型物资集散地;(六)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七)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等重点文物保护场所;(八)居民住宅小区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停车场等重要部位;(九)城市地下通道、过街天桥、隧道等重要公共区域;(十)其他涉及公共安全,需要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场所和区域。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范文(2篇)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范文(2篇)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确保信息安全和系统运行的稳定性,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警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公安机关、监狱等有关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工作需要建设和使用的图像信息系统。

第三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依法规范、科学高效、保密安全、便于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主要包括系统建设管理、信息采集管理、权限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

第五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技术人员培训和管理,提高系统运维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信息安全政策和法律法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系统建设管理第七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根据工作需要和预算规模,确定建设目标、规划和时间节点。

第八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的技术和安全标准要求,选择合适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

第九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依据工作需要,确定数据采集和存储的方案和规模。

第十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系统开发、测试和上线运行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系统开发过程的质量监控,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定期对系统进行维护和升级,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共享信息资源,提高系统的综合利用价值。

第三章信息采集管理第十四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范围和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应当经过公民的同意,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过程中,应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严禁滥用、泄露和篡改信息。

第十七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过程中,应当保证采集设备和环境的安全性,防止破坏和恶意攻击。

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渝府令第 196 号《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7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六年七月十二日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图像采集、传输、控制、显示等设备和控制软件组成的对固定区域进行监视、跟踪和信息记录的社会公共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的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加强对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对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信息产业、质监、规划、建设、交通、文化、电力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整合资源、节约成本、合法利用、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使用视频图像资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公民的隐私权、肖像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七条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在城市主干道、重要交通路口等公共场所建设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下列范围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依法在其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建立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或者其他技术防范设施:(一)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二)机场、港口、大型车站、轻轨站(车)以及大型桥梁、隧道等重要交通设施;(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六)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七)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八)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九)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 (十)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重庆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重庆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重庆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16.02.18•【分类】正文重庆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工作,维护公共安全,市政府正在对《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现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献言献策,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一)直接在本网站留言;(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邮箱:*******************。

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6年2月18日重庆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采用视频监控技术及设备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控制的系统。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建设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及其他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中涉及公共安全的部分。

第四条【遵循原则】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维护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合理适度、资源共享、合法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统筹协调,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第六条【部门职责】公安机关负责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以及本办法规定的特定区域、场所和部位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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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维护、应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图像采集技术和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控制、显示和存储的系统。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处理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负责全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县(区)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建设、市场和
质量监督、城市管理、园林绿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的相关工作。

供电、通讯运营、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合法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侵犯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视频信息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八条下列场所和区域的主要出入口、通道或者重点部位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一)国家机关和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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