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浅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3.04.23•【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3年4月23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财政经济委员会起草了旅游法(草案),于2012年8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部分企业、有关院校和研究机构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一些地方调研听取意见。
法律委员会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2012年1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再次审议。
之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又听取了一些人大代表、地方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法律委员会于4月2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
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旅游局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
4月19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
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经过两次审议,围绕加强旅游者权益保护、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进行修改完善,已经比较成熟。
现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主要内容和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一、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主要内容(一)关于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草案二次审议稿为体现保护旅游者权益的立法宗旨,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规定旅游者对旅游产品和服务的自主选择权和知情权;二是规定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在旅游活动中依法享受便利和优惠;三是规定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四是规定旅游者个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五是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遇到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六是明确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应逐步减免门票。
关于旅游法的深度解读之一对旅游者权利的保护三

关于《旅游法》的深度解读之一——对旅游者权利的保护(三)2013年11月20日12:18 来源:《旅游学刊》2013年第08期作者:汪传才刘红婴韩玉灵曾坚于字号打印纠错分享推荐浏览量 202为旅游者撑起法律的保护伞(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于隽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陈成熊文钊)正如《马尼拉世界旅游宣言》所宣告“旅游是人人享有的基本权利”,旅游权归属公民权利中社会权利的范畴,是休息与休闲权利的重要体现。
截至2012年年底,我国全年国内出游人数约30亿人次,国内旅游收入超过2万亿元,直接从事旅游业人员超过1350万,相关就业者达8000余万人,已成为全球国内旅游市场规模和出境旅游购买力第一大国。
随着中国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建立一部保护旅游者权利,规范、监管和促进旅游市场,从全局高度协调各部门利益的全国性旅游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
经历了31年的漫长历程,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并将于10月1日施行。
《旅游法》开篇总则中第1条、第3条明确了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为该法的立法宗旨,同时专设旅游者一章,从法律层面上将旅游者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悉真情权、合同履行请求权、受尊重权、特殊群体优待权、救助保护请求权、获得赔偿权等8项权利予以确认。
旅游者权利虽具有一般消费者权利的基本属性,但并不意味着关于旅游者权利的规定可以简单复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其具有旅游行业的特殊性质。
首先,在旅游者的定义方面,《旅游法》采用扩大解释的方式。
《旅游法》第二条规定“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行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这隐含着《旅游法》所指的旅游者并不局限于参与旅行社团体旅游的消费者。
通过将自助游、购物游乃至公务出差中发生的旅行活动等广泛于传统意义上旅游消费活动的概念囊括于旅游活动中,从而扩大了旅游者的界定范畴以及《旅游法》的适用广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2.12.24•【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12年12月24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彦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旅游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部分企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征求意见。
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旅游企业和专家对草案的意见。
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一些省、自治区调研,听取地方意见;并就草案的主要问题与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国家旅游局交换意见,共同研究。
法律委员会于12月6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
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旅游局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12月13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
现将旅游法(草案)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一、草案第二条关于旅游的定义规定,旅游是指自然人从事休闲、娱乐、游览、度假、探亲访友、就医疗养、购物、参加会议及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活动等行为。
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草案规定的旅游定义范围过宽,一些活动如探亲访友、参加会议及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等不应属于旅游活动,同时,将参加会议等公务活动定义为旅游还容易造成公款旅游的误解,建议修改。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关于旅游定义的规定与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合并修改为:在我国境内的和在我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休闲、游览、度假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二、草案第九十七条第一项将景区界定为“以营利为目的”的游览场所或者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浅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浅析作者:高春艳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2年第04期[摘要]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已上报全国人大财经委,相关人士预计将于2012年底问世。
文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2011年11月10日稿为蓝本,在对该草案进行简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笔者的浅薄之见,以求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正式出台贡献出法律人的一份微薄之力。
[关键词]旅游法;草案;浅析引言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越来越倾向于追求精神的愉悦与放松,旅游便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我国的旅游业也已经成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
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曾谈到,“2010年,国内旅游21亿人次,旅游业总收入1.57万亿元。
旅游业增加值占国民经济的比重超过4%,旅游消费对社会消费的贡献率超过10%。
目前有旅行社2.2万多家,星级宾馆1.4万多家,其中五星级宾馆600家,各类景区景点2万多家,导游超过70万人,旅游直接就业人数1350万人。
”然而,与我国蓬勃发展的旅游业相比,我国的旅游立法则显得要逊色许多,我国至今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调整旅游关系。
目前,我国对旅游法律关系的调整主要依靠的是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风景名胜区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此外,一些省、市也制定了适用于本地的旅游条例或旅游管理条例,如《海南省旅游条例》、《上海市旅游条例》、《云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规初步形成了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但是,这些调整旅游关系的法律存在着立法分散,法律位价较低,权威性不足,并且不成体系,部分法规的内容不够严谨,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
因此,为了更好地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一部专门的旅游法已是迫在眉睫。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起草历程2009年10月份,根据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提出的关于组织起草旅游法的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启动旅游法起草工作,并将制定旅游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
谈对新旅游法的解读

谈对新旅游法的解读1.一大突破1.1新旅游法的成立早在改革开放之初的1982年,我国有关部门就着手起草《旅游法》。
遗憾的是,因当年我国旅游业刚刚起步,各个方面对旅游立法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认识不尽一致,旅游立法一直没有提上正式议程。
在旅游业蓬勃发展的今天,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我国首部《旅游法》,这意味着我国旅游业正式进入有法可依的时代。
2.两个亮点2.1依法兴旅《旅游法》的出台在旅游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对于促进中国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把旅游业建设成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和制度基础。
《旅游法》中专设“旅游规划和促进”一章,明确规定了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主体、规划内容、规划原则、规划衔接、规划评估等方面要求,现实和历史意义重大。
首先,确立了旅游规划的法律地位。
《旅游法》颁布实施后,旅游发展规划将正式成为国家法定规划,与现行其他空间规划管理体系共同承担起促进区域空间科学开发与规范建设的责任。
同时,《旅游法》中明确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的责任,要求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这将进一步强化旅游业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加快旅游产业的发展。
建设要有规划,必须规划先行,这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因此,《旅游法》和其明确的法定旅游规划必将有力推动中国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其次,增强了旅游规划的法律效力。
旅游发展规划综合性强,关联度高,涉及行业领域多,需要多方共同协作和落实。
《旅游法》规定,旅游发展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这就要求旅游发展规划在编制过程中要符合相关规划的规定,更重要的是其在批准实施后,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和修编相关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旅游业发展的需求,与旅游发展规划相衔接,这从法律效力上有力地促进旅游发展规划的落地实施。
《旅游法》相关认识和理解范文

《旅游法》相关认识和理解一、《旅游法》的主要特色1、将旅游活动中的各种行为规范上升至法律层面来规制。
以往的《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以及《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均属于法的渊源的第三位阶——行政法规,其调整的范围对象仅限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管理相对人——属地旅游企业,且对旅游活动的主体之一的旅游者以及位于异地的履行辅助人(即服务供应商)则鞭长莫及。
《旅游法》的颁布实施,有效提升了法的位阶(提升到第二位阶——法律),并以其既是促进法、行政法又是民商法的社会经济法特点,实现了对旅游活动中各社会关系的所有主体——政府部门、各类旅游经营者、履行辅助人和旅游者的有效规制,确保了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2、将原旅游法规的相关规定提升到法律层面予以强化《旅游法》既是行政法也是民商法。
《旅游法》将原旅游法规中已有的旅行社经营许可的获得和合法使用、有效打击零负团费经营模式、旅游安全、导游领队的上岗资质许可,以及旅行社的诚信经营义务和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的义务等规定,提升到了法律层面予以进一步强化和固化,法的效力得到进一步增强。
3、明确了旅游者的义务《旅游法》第二章“旅游者”除了就旅游者作为消费者应享有的各项权利与其他法律法规进行了有机衔接外,还明确了旅游者应尽的责任义务,如:第13 条的公序良俗文明旅游业务、第14 条的依法理性维权义务、第15 条的个人健康信息告知义务以及安全注意和应急配合义务、第16 条的依法随团旅游义务、第67 条的相关费用合理承(分)担义务等。
同时,对旅游者未尽上述义务的后果承担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从而是旅游活动中各主体的行为都得到了有效的规制,平衡了旅游活动各主体的权利义务,为旅游活动的合法有序进行提供了有了法制保障。
4、覆盖了对履行辅助人(服务供应商)的要求《旅游法》较原旅游法规来讲,新增了向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要求(第34 条),以及当因供应商原因致旅游者人伤财损时,旅游者有直接追究供应商责任的权利(第71 条第二款)。
谈谈对于旅游法的一些看法和认识

谈谈对于旅游法的一些看法和认识读完《旅游法》之后,我有以下几点看法。
一.保障了旅游者的权利。
《旅游法》以强调其保障旅游者权利的追求和特色破除对其必要性的质疑。
它在旅游者实体权利、程序权利、权利救济途径等多方面都有所突破。
其中,第三十七条(公平交易)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
旅行社组织、接待团队旅游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承担退货、退还费用的责任,但旅游者所购商品已损毁、变质或者腐烂的除外。
第八十八条(旅行社责任之二)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在指定场所购物、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初犯的并处停业整顿;再犯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相关人员的导游证、领队证。
在此之前,强行加点,强迫购物,在指定购物点买到假的不好的东西,是旅游行业存在的一个很大很突出的难题。
很多旅游纠纷和旅游事故都因此而发生,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得旅游者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法弥补了这点不足,使得旅游者不用担心在旅游途中发生强行购物或者强行加点的问题,很好的保护了旅游者的权益,我觉得是此法最大的突破。
但同时我还有这样一点疑问,在法律中规定的,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那么如果是旅游者自己要求或者自愿加点的,是否符合规定。
就算是写了保证是旅游者自愿要求,但如果也是受了导游或者旅行社夸大不符的宣传,在实际游览之后发现其不值票价的,是否应该有权根据此条例维权。
另外,第十四条(旅游救助)旅游者人身、财产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旅游服务提供者、当地政府和其他相关社会机构及时救助的权利。
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请求国家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的权利。
第六十条(二)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3.04.25•【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2013年4月25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次常委会会议于4月23日下午对旅游法 (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人员认真审议,踊跃发言,共110人发表了意见。
普遍认为,草案经过常委会三次审议,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针对性和操作性较强,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通过。
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归纳出针对81个条款的上百条意见。
法律委员会于4月24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作了40余处修改。
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旅游局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
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一、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发展旅游业要特别注重保护环境和生态,建议在相关条款中进一步体现这一要求。
法律委员会赞同上述意见,建议在有关条款中增加相应规定。
二、根据有的常委委员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二条中增加一款,规定:“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了政府和有关机构对旅游者的安全保障责任,是必要的;同时也要明确旅游者应承担的安全义务。
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五条中增加一款,规定: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等规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一些常委委员提出,草案中规定了一些行政许可事项,应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进行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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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浅析[摘要]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已上报全国人大财经委,相关人士预计将于2012年底问世。
文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2011年11月10日稿为蓝本,在对该草案进行简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笔者的浅薄之见,以求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正式出台贡献出法律人的一份微薄之力。
[关键词]旅游法;草案;浅析引言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越来越倾向于追求精神的愉悦与放松,旅游便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我国的旅游业也已经成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
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曾谈到,“2010年,国内旅游21亿人次,旅游业总收入1.57万亿元。
旅游业增加值占国民经济的比重超过4%,旅游消费对社会消费的贡献率超过10%。
目前有旅行社2.2万多家,星级宾馆1.4万多家,其中五星级宾馆600家,各类景区景点2万多家,导游超过70万人,旅游直接就业人数1350万人。
”然而,与我国蓬勃发展的旅游业相比,我国的旅游立法则显得要逊色许多,我国至今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调整旅游关系。
目前,我国对旅游法律关系的调整主要依靠的是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风景名胜区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此外,一些省、市也制定了适用于本地的旅游条例或旅游管理条例,如《海南省旅游条例》、《上海市旅游条例》、《云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规初步形成了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但是,这些调整旅游关系的法律存在着立法分散,法律位价较低,权威性不足,并且不成体系,部分法规的内容不够严谨,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
因此,为了更好地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一部专门的旅游法已是迫在眉睫。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起草历程2009年10月份,根据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提出的关于组织起草旅游法的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启动旅游法起草工作,并将制定旅游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
2009年12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召开会议成立旅游法起草组并举行起草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确定了起草领导小组、顾问小组和工作小组成员并制定了起草工作计划。
起草组根据第一次全体会议要求,在广泛深入调研、认真研究比较国内外现行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提出起草大纲,于2010年5月31日经起草组第二次全体会议原则通过。
根据起草组第二次全体会议的精神,起草组经过仔细研究、反复论证,于2010年10月10日提出法律草案的初稿。
之后,为了对法律草案初稿的框架结构和基本规定进行论证,起草组先后赴西班牙、意大利和英国开展了立法调研,详细考察了解上述国家旅游业发展和立法现状,借鉴其对我国旅游立法的有益经验。
在吸收考察成果的基础上,2010年12月29日,旅游法形成了正式的法律草案第一稿。
2011年5月26日至27日,《旅游法》起草组在京举行“旅游法”立法研讨会。
专家学者分别就国内外旅游立法现状及趋势、旅游业监管体制、旅游者权利义务、旅游规划和旅游民事关系特殊性等相关情况和旅游立法的重点问题,进行了专题演讲。
2011年12月7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以下简称为旅游法)已上报全国人大财经委,相关人士预计将于2012年底问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亮点回顾(一)强化旅游者权益保护不知从何时起,人们把旅游与购物联系在了一起,5天的旅游行程差不多有3天的行程是购物。
近年来,导游强制游客购物的事件时有发生,如:2011年10月13日,泸沽湖导游以刀胁迫游客购物并强行非礼女客事件;2012年2月14日,三亚“导游门”事件等,针对导游强制购物事件,旅游法(草案)专门就此做出了规定。
旅游法(草案)第二十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旅游者。
旅行社组织、接待团队旅游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该条规定了旅游社的不作为义务,其隐含着旅行社不能强制占有游客的旅行时间,不能在游客的行程中强行加入旅行行程之外的活动,如:购物、观看演出等,同时,为规范导游的行为,旅游法(草案)规定了导游执业许可证制度,导游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的委派,不得私自承担导游业务,并规定导游不得索取小费或给予、收受贿赂,这些都对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的保障。
(二)景区流量控制制度自1999年黄金周假日制度实施以来,“五一”、“十一”成了旅游的高峰时期,许多景区的人流量过多,导致拥挤,甚至发生踩踏事件,由此,不少景区已经开始逐步实行游客流量控制。
旅游法(草案)中也明确规定了景区流量控制制度,旅游法(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景区接待旅游者实行流量控制制度。
不得超过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
”一个旅游景区所能容纳的游客人数并不是没有限度的,在同一时间、同一景区,旅游者的过度密集会引发许多安全问题、环境问题,甚至会激发社会矛盾, 乃至影响区域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一个旅游区所能容纳的游客人数的最大值被学者称之为“环境容量或环境承受能力”,这正是实行景区旅客流量控制制度的合理性基础。
景区流量控制制度不但为人们恰当选择旅游时间、合理安排旅游行程提供了一定的依据,而且有利于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更有利于景区旅游资源的合理利用与可持续发展。
(三)旅游合同旅游合同是旅行社与旅游者(游客)之间签订的,以旅行的相关事宜为内容的合同。
现实中旅游合同因其涉及面广、关系复杂,导致现行《合同法》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尴尬,由此,旅游法(草案)专门把旅游合同列为一章,详细规定了包价旅游合同、旅游代订合同、旅游咨询合同等,并就包价旅游合同的内容、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做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这不但有利于解决现实中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因旅游合同所产生的纠纷,同时,也为旅游者与旅行社双方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完善之我见(一)旅游法的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共分为10章95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旅游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内容;第二章旅游者,主要规定了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第三章旅游规划,主要规定了旅游规划的编制、内容、评价、实施以及与其他相关规划的衔接与协调等;第四章旅游经营,规定了旅行社的设立条件及经营范围,导游服务机构的设立条件与职责,景区经营者、p一般而言,一部法律的总则都是放在第一章,这是没有问题的。
这里要谈的是一部法律的第二章的内容。
我们认为一部法律的内容是有着一定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章节在该部法律中的所处的位置也是有一定的依据的。
前面已经谈到旅游法第二章规定的是旅游者,第三章规定的是旅游规划,把旅游者放在旅游法的第二章,可以看出立法者是把旅游者权益的保护放在了非常重要的位置上,才把旅游规划放在旅游者的后面。
笔者以为,旅游规划涉及的是有关旅游的全局性的、总体性的问题,而旅游者相关旅游规划而言是较为具体的内容,因此,可以考虑将旅游法草案中的第二章与第三章的位置进行调换,把第三章旅游规划置于第二章旅游者的前面,成为第二章,将旅游者放在旅游规划的后面,变成第三章的内容,这样与第四章的旅游经营的衔接似乎更好一些;从旅游法草案的总体上来看,也似乎更合乎逻辑。
(二)旅游法的立法宗旨与基本原则一部法律的立法宗旨指的是该法的根本目的和指导思想,是国家希望通过该立法最终所要达到的目标。
一般而言,立法宗旨体现在一部法律的第一条中,旅游法也不例外。
旅游法(草案)的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了立法宗旨,“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从该法条中可以看出旅游法的立法宗旨有三个:其一,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其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其三,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
从这三点中可以总结出四个关键词: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旅游市场、旅游业。
这几个关键词都是与旅游活动相关的重要内容,除此之外,还缺少了一个重要的关键词——“旅游资源”。
就旅游而言,旅游资源是基础,在旅游资源的基础上才有了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等旅游的市场主体,有了旅游市场主体才逐步形成了旅游市场,旅游业进而发展起来。
因此,旅游资源应当成为旅游法立法宗旨中的关键词,换而言之,就是应当把保障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作为旅游法的立法宗旨之一。
因此,笔者以为旅游法立法宗旨中应当加入保护旅游资源的内容,如可将第一条立法宗旨修改为,“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法律原则是法的三要素之一,一部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一部法的始终,并集体现了该法的本质和特征。
法的基本原则是一部法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之一,旅游法也是如此。
在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分别规定了旅游法的三个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其一,公民旅游权保障原则;其二,旅游业发展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原则;其三;旅游业发展以市场为导向原则。
这三个基本原则针对的主要是公民旅游权、旅游业而言的,前而也谈到了旅游资源对于旅游、旅游法的的重要性。
旅游资源是旅游活动的客体,是旅游业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一方面,旅游资源不仅仅具有形的经济价值,同时,还具有无形的环境价值;另一方面,旅游资源具有不可再生的一面,旅游资源时刻面临着因利用不当而使资源质量下降,甚至完全被破坏的问题。
因此,开发旅游资源、发展旅游产业,不能只注重旅游资源的经济价值,而忽视环境价值。
笔者以为,与旅游法的立法宗旨相对应,有必要在旅游法总则中新增一条旅游法的基本原则,将保障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作为旅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三)旅行社的性质界定旅游法(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旅行社设立的条件:(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3)有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4)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该法条产生两个问题,问题一,旅游社的设立人数是多少?其二,旅游社的性质是什么(是个人独资企业,或是合伙企业,亦或是公司)?此外,在旅游法中也没有给旅行社下一个确切的含义。
明确界定旅行社的性质很关键,因为这关系到旅行社对外承担责任的问题,如果把旅行社界定为合伙企业,那么设立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把旅行社界定为公司,那么设立人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从法条中“注册资本”四个字中,似乎可以看出立法者似乎更倾向于将旅行社界定为公司,因为立法者在《公司法》中公司设立时用到了注册资本,而其他的如《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中,在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中用到的是“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