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当得利与相关刑事犯罪的界定问题
指示给付关系中的不当得利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指示给付关系中的不当得利相关法律问题探讨【摘要】本文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在分析了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
在首先定义了不当得利,然后探讨了指示给付关系的特点,以及不当得利在指示给付关系中的适用情况和可能导致的法律问题。
提出了解决不当得利在指示给付关系中的问题的方法。
在总结了不当得利对指示给付关系的影响,建议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并展望了未来研究方向。
通过本文的研究,有望深入了解指示给付关系中的不当得利问题,为相关法律规定的完善提供参考。
【关键词】关键词: 不当得利, 指示给付关系, 法律问题, 解决方法, 影响, 法律规定, 研究方向, 结论, 正文, 结论, 引言.1. 引言1.1 研究背景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日益快速,人们的经济活动也日趋复杂。
在这种背景下,指示给付关系成为经济活动中常见的一种形式。
在这种关系中,一方向另一方发出指示,要求对方向第三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当不当得利存在于指示给付关系中时,造成的法律问题却不容忽视。
针对指示给付关系中不当得利的探讨,本文将以深入分析不当得利的定义、指示给付关系的特点、不当得利在该关系中的适用、可能导致的法律问题以及解决方法为主要内容。
希望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探讨,可以全面了解不当得利对指示给付关系的影响,提出建议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并展望未来的研究方向。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旨在探讨指示给付关系中的不当得利相关法律问题,具体包括不当得利的定义、指示给付关系的特点、不当得利在指示给付关系中的适用情况、不当得利可能导致的法律问题以及解决方法。
通过深入分析不当得利对指示给付关系的影响,将提出建议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以期为未来研究方向提供参考。
本研究旨在通过对不当得利问题的探讨,进一步加深对指示给付关系中法律问题的理解,为相关法律规范的完善与修订提供理论依据,促进法律实践中相关问题的解决和规避。
1.3 研究意义指示给付关系中的不当得利相关法律问题探讨的研究意义在于深入探讨不当得利在指示给付关系中的适用和可能导致的法律问题,有助于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民法典中的不当得利规定及其适用

民法典中的不当得利规定及其适用一、不当得利的定义和概述在民法典中,不当得利是指一方通过与他人之间的交易、行为或者侵权行为,获得的财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而其获取这些利益的行为本身是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
不当得利规定旨在保护交易的公平性、维护社会公信力,避免不正当行为者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
二、不当得利的法律依据不当得利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民法典》第46条和第47条。
根据第46条的规定,当事人利用其他当事人的错误,获取不当利益,致使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应当返还不当得利或者赔偿相应的损失。
同时,根据第47条的规定,当事人利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手段取得的利益,应当返还不当得利或者赔偿相应的损失。
三、不当得利的具体情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当得利的具体情形主要包括下列几种:1. 不正当竞争:当事人通过虚假宣传、恶意比价等手段,竞争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导致其他竞争者遭受损失。
2. 侵权行为:当事人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例如侵犯知识产权、肆意传播隐私信息等行为,通过侵权行为获取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
3. 违约行为: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约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获取了不当利益,损害了合同对方的权益。
4. 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未成年人与他人进行交易时,由于其年龄或者智力水平限制,导致交易结果严重不对等,使交易对方获得了不当利益。
四、不当得利的适用对于不当得利的适用,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返还不当得利: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返还不当得利,旨在恢复被损害方的经济利益。
返还不当得利的具体方式可以通过货币形式或其他合适的方式进行。
2. 赔偿损失:当事人的不当得利导致他人遭受损失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应当和不当得利的价值相对应,以补偿被损害方的实际损失。
3. 违约责任:当事人通过违约行为获取不当利益时,不仅应当返还不当得利,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4. 比例原则:在确定不当得利的返还或赔偿额度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比例原则。
不当得利立案标准

不当得利立案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不当得利是指一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了不应该获得的利益,给他人造成了损失或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不当得利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需要依法予以制裁。
但是,在立案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标准,才能够构成不当得利的案件。
本文将就不当得利立案标准进行探讨。
首先,不当得利行为必须具备违法性。
也就是说,不当得利行为必须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不正当利益;利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等行为,都属于违法的不当得利行为。
只有具备违法性的行为才能够构成不当得利的案件。
其次,不当得利行为必须具备主客观两个方面的要素。
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不当得利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是明知或应知其行为会给他人造成损失或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仍然坚持实施该行为。
客观方面,不当得利行为必须导致了他人的损失或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只有具备了主客观两方面的要素,才能够构成不当得利的案件。
再次,不当得利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后果。
也就是说,不当得利行为必须导致了他人的损失或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行为并没有给他人造成实际的损失或侵害,那么就不能构成不当得利的案件。
因此,在立案时需要充分考虑行为的后果,以确定是否构成了不当得利的案件。
最后,不当得利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也就是说,不当得利行为必须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才能够构成不当得利的案件。
如果行为只是对个人造成了损失,而并没有对社会造成实际的危害,那么就不能构成不当得利的案件。
因此,在立案时需要充分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确定是否构成了不当得利的案件。
综上所述,不当得利立案标准是一种综合性的标准,需要充分考虑行为的违法性、主客观要素、后果和社会危害性。
只有在具备了这些要素的情况下,才能够构成不当得利的案件,才能够依法立案并予以处理。
希望广大公民能够增强法律意识,不做违法行为,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民事诉讼中的不当得利

民事诉讼中的不当得利引言: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法律程序,目的是维护个人权益,恢复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一些民事诉讼案件中,不当得利成为了诉讼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围绕不当得利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展开讨论,并探讨其对当事人及社会的影响。
一、不当得利的定义不当得利是指在一方违法或不正当行为的情况下,另一方通过非法手段或违背公平原则获取的利益。
不当得利的行为可能包括欺诈、侵权、垄断等,而获取利益的方式则可以是财产获利、权益获取或名誉等。
二、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不当得利的行为受到严厉的打击和制裁。
以下是一些与不当得利相关的法律规定:1. 民法总则中国的《民法总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无权占有他人财产,致使他人受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这表明当一方通过不当手段获取财产,另一方受损失时,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将承担赔偿责任。
2. 侵权责任法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一方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获取不当利益时,被侵权方不仅可以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返还或者支付合理利益。
3. 反不正当竞争法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并明确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例如,第十条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损害赔偿责任,可以要求违法方退赔不当得利。
三、不当得利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1. 公平正义的维护不当得利的存在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基础,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民事诉讼中,通过追究不当得利的责任,可以恢复公平、维护正义,保护合法当事人的权益。
2. 经济秩序的稳定不当得利行为往往导致市场经济秩序的紊乱,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通过诉讼程序阻止和打击不当得利,可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3. 预防再次侵害通过追究不当得利的责任,可以有效预防再次侵害的发生。
当侵权方被迫承担回报不当得利的义务时,他们将更加谨慎行事,避免再次违规行为。
不当得利法律规范

不当得利法律规范在商业和法律的领域中,不当得利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的目的是确保公平交易和保护受益人的权益。
本文将介绍不当得利的概念、法律规范以及其在不同领域中的应用。
1. 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是指一个人或组织通过不合法、不公平或通过误导他人的手段,获得未经正当授权的利益。
这种利益可能来自于他人的损失或受益人的不正当行为。
不当得利旨在保护商业行为的公平性和正当性,防止不道德行为的发生。
2. 法律规范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当得利都有相应的法律规范。
下面是几个典型的法律规范:2.1 不当得利的禁止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禁止不当得利行为,例如欺诈、误导、虚假宣传、商业竞争中的不正当行为等。
这些法律规定迫使商家和个人在经营和交易中遵守道德规范和法律准则,以确保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2.2 不当得利的追偿当一个人通过不当得利行为获得了利益时,法律通常赋予受害人追偿的权利。
受害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回其因不当得利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这既是对不当得利行为的惩罚,也是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
2.3 不当得利的制裁一旦不当得利行为被确认,法律通常对犯罪者采取相关制裁措施,包括罚款、刑事处罚、法院命令等。
这些制裁旨在起到震慑作用,防止不当得利行为的发生,同时维护公平和正义。
3. 不当得利在不同领域中的应用3.1 商业领域在商业领域,不当得利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各种交易和合同。
例如,当一个商家通过误导消费者获得超额利润时,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追回损失,并要求商家受到相应的制裁。
此外,竞争法也是不当得利法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以确保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福利。
3.2 劳动法领域在劳动法领域,不当得利法律规范主要适用于雇佣关系中的不正当行为。
例如,雇主不得通过虚假承诺或欺骗性合同来剥夺员工的合法权益。
雇员可以依据法律规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并要求赔偿不当得利所造成的损失。
3.3 知识产权领域在知识产权领域,不当得利法律规范用于保护创作者、发明人和企业的权益。
不当得利怎么判

不当得利怎么判一、不当得利怎么判不当得利是属于民事纠纷,并不是犯罪行为,所以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不当得利方不返还所得的,损失方可以向法院起诉。
如果法院判决不当得利者返还钱财后,其不按照判决执行,那么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法院执行他的财产。
如果情节严重,有钱拒不还钱的,有可能要拘留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有可能要判刑。
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有:对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拘留、冻结、拍卖被执行人的存款、财产、股票、股份、基金等。
如果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或故意转移资产的,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二、不当得利纠纷如何处理(一)协商如果发生不当得利行为,本着和平的原则,如果案件涉及的金额不大,案情不复杂。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己协商,如果能协商一致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二)调解发生不当得利纠纷可以申请调解,调解之后,如果能达成协议,签订调解书,双方遵照调解书执行。
(三)诉讼不当得利纠纷可以通过法院上诉解决,诉讼时效是三年。
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只有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才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它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管辖地的确定是相同的,因此其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哪些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标的为受有利益的一方所取得的不当利益。
受益人返还的不当利益,可以是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原物的价金、使用原物所取得的利益,也可以是其他利益。
返还不当利益请求权的标的的范围,也就是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
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不同。
(一)受益人为善意的。
即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不知道自己取得利益无合法的根据。
于此情况下,若受损人的损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即受益人返还的利益仅以现存利益为限。
利益已不存在时,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
受益人受有的利益大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返还的利益范围以受损人受到的损失为准。
民法与不当得利

民法与不当得利一、引言不当得利是指在法律上,一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违背了公平和诚实原则。
民法是调整人民之间的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于不当得利的问题也有着明确的规定和适用。
二、不当得利的定义与特点不当得利是指当事人通过欺诈、威胁、恶意串通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了无偿的权益或他方的损失,而造成了一方受损的情况。
其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不正当手段:不当得利的获得必须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即违反公平和诚实原则的行为。
这包括欺诈、威胁、暴力、利用职务等行为。
2. 无偿权益或损失:不当得利的一方获得的是无偿的权益,而另一方则是承受了相应的损失。
这种不平等的利益分配是不当得利的核心。
3. 受损方无过错:不当得利中,受损方是无过错的一方,他们并没有任何过错导致了不当得利的发生。
三、不当得利的民法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当得利涉及到的主要法律关系有以下几种:1. 恶意竞争:对于恶意竞争行为,民法规定了禁止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业秘密等的责任,并规定了因此获得的不当利益的返还。
2. 不正当利用权利:民法明确规定,对于滥用权利或者以违反公序良俗的方式行使权利所取得的利益,应当予以返还。
3. 离婚财产分割:在离婚财产分割的过程中,如果一方通过欺诈、隐匿财产或者其他手段偷取了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应当返还被损害一方的不当得利。
4. 不正当竞争:对于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商业信誉等行为,民法规定了侵权方应当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责任。
四、不当得利的追偿方式对于不当得利的追偿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返还不当得利:一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不当得利应当被返还给被损害一方。
这是最常见也是最直接的追偿方式。
2. 赔偿损失:一方获得不当得利导致另一方遭受了损失,被损害一方可以要求获得相应的赔偿。
3. 返还物品或价值:如果不当得利的性质是特定的物品或价值,可以通过返还该物品或价值来追偿。
4. 扣押财产:对于涉及到追偿的财产,法院可以采取扣押措施,保证追偿的实际效果。
不当得利的法律依据

不当得利的法律依据什么样的⾏为算是不当得利您知道吗?我们该怎么理解这个不当得利呢?在我国对于不当得利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就针对这⼏个问题搜集整理了以下资料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可以帮到您。
不当得利的法律依据我国民事⽴法关于不当得利只有两个条⽂1.《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
2.《最⾼⼈民法院关予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的孳息。
利⽤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后,应当予以收缴。
”《民法通则》对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司法解释对不当得利的返还标的、返还范围也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但对不当得利的规定过于原则,对不当得利的返还客体未做区分,没有明确的受益⼈主观是善意还是恶意的。
司法解释中对“返还不当利益”的界定不完备,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并不限于原物及其孳息。
“利⽤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解释不明确。
现⾏法规价格偿还的计算⽅法,善意受领⼈在所得利益不存在时免除的返还义务以及转得⼈的返还义务等未作规定。
虽然我国《民法通则》与司法解释对不当得利都有⽴法规定但由于这⼀制度的规定的粗糙,太过抽象化,概括化,造成了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适⽤困难。
法官在审判此类案件时只能依据“衡平”的原则来确定当事⼈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应返还的范围。
但是法官的素质良莠不齐,与要求法官有较强的正义感和较⾼的专业素养相差甚远。
法官的认识不同,会造成相类似的案件出现巨⼤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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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当得利与相关刑事犯罪的界定问题作者:赵嵬作者所在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文章来源:人民法院司法公正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发表时间:2002-02摘要:如何对不当得利及相关刑事犯罪进行界定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由于我国《民法通则》明确对不当得利予以规定,刑法典也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即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相应犯罪构成要件即构成犯罪,在此意义上对民事上的不当得利与相关刑事犯罪的认定似不应成为问题,但是由于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往往出现将民事上简单的不当得利案件定性为刑事犯罪案件或将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简单地按不当得利案件处理的情况,本文拟针对不同的案件情况对民事上的不当得利与刑事上相关的侵占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及诈骗罪予以具体认定。
如何对不当得利及相关刑事犯罪进行界定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由于我国《民法通则》明确对不当得利予以规定,刑法典也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即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相应犯罪构成要件即构成犯罪,在此意义上对民事上的不当得利与相关刑事犯罪的认定似不应成为问题,但是由于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往往出现将民事上简单的不当得利案件定性为刑事犯罪案件或将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简单地按不当得利案件处理的情况,本文拟针对不同的案件情况对民事上的不当得利与刑事上相关的侵占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及诈骗罪予以具体认定。
一、不当得利之界定与类型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目前理论界对不当得利适用范围之理解存在两种观点:1.认为对不当得利要件中的“没有合法根据”应予限制解释,即受益人取得利益而没有合法根据,受害人能够基于所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该项利益时原则上不构成不当得利。
这是因为根据罗马法,只要物权行为本身有效成立,即使作为其原因的债权行为不成立或无效也不影响其效力,如此则往往发生如下后果:由于物权行为仍然有效,给付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受领人,给付人基于所有权请求给付物返还的可能性已经消失,但由于债权行为不成立或无效,受领人享有的债权和给付人承担的债务已自始不存在,因而受领人不应取得拥有给付物所有权这种利益,只有把给付物返还给付人才公平合理,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以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当得利诉权应运而生。
换而言之,所有权之返还请求权与不当得利之返还请求权不能两立。
2.认为对不当得利要件中的“没有合法根据”应予从宽解释。
因为罗马法中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以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为前提的,故罗马法中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权返还请求权是不能两立的,而我国民法理论并不区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更不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与独立性,这便从根本上排除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权返还请求权不能两立的观点。
所以在两种请求权因同一事实的出现而发生竞合的情况下,基于民事法律规范的任意性特征,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受损人的自愿选择,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权返还请求权发生竞合时,受损人既可以选择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也可以行使所有权返还请求权。
我们认为,对所有权的保护方法可分为物权的保护方法与债权的保护方法,返还原物、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属于前者,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则属于后者。
在具体运用这些方法时,应首先考虑用物权的保护方法,在物权的方法不能运用时,再考虑适用债权的保护方法。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权返还请求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基于所有权的返还请求权体现的是物权效力,而基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体现的却是债权效力,显然物权效力要优于债权效力。
另外,两种请求权不仅在法律效力上存在别,而且还导致不同的财产返还范围:以不当得利为法律依据的返还,当受益人为善意时以受益人的既存利益来确定返还范围,如果善意的受益人所得利益已不复存在则其不负返还义务。
当受益人为恶意时,受益人应将其所受领利益附加孳息一并偿还;而依所有权的返还,返还的目的在于恢复财产所有权的圆满状态,返还的范围包括原物及其孳息。
唯因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4条中规定:“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即拾得物之返还是基于所有权返还请求权而非基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笔者赞同所有权之返还请求权与不当得利之返还请求权不能两立的观点。
当然,也有观点认为,近代民法发展了占有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因为占有也是一种利益,取得占有者即取得一种法律上的地位,由于给付一方因给付而丧失了对其物的占有利益,而受领方取得的对该物的占有构成了一种不当得利,故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占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可以存在竞合。
笔者认为,在罗马法上,由于所有权概念中并不包括占有的内容,故占有被规定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而我国的民事法律因袭了前苏联及东欧国家的民法典,将占有规定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故占有并不是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所以并不存在占有不当得利的理论前提。
通过上述分析可见,基于对不当得利要件中“无法律上的原因”的理解及我国民法理论对物权行为的否认,有相当部分依传统理论属于不当得利的情况被划在不当得利之外。
对于不当得利的具体种类,理论界往往以利益的取得是否基于给付行为为标准将不当得利分为因给付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和因给付行为以外的事实而产生的不当得利两大类型。
前者包括:因民事行为不成立、无效及撤销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履行不存在的债务所引起的不当得利;因合同的解除而产生的不当得利等等。
后者包括:基于添附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基于受益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基于受害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基于事实而产生的不当得利等等。
例如在民事行为在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之前,如果基于合同关系的给付属于物(不包括货币)的交付形态,由于我国民法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理论,那么该给付物的所有权随着民事行为自始不生效力而复归于给付人,即其可基于所有权请求给付物的返还,故不能产生不当得利。
但是如果受益人已将给付物有偿转让且受让人又属善意取得,给付人即丧失了对给付物的所有权,于是受益人所取得的给付物的价款就成为不当得利。
又如在履行不存在的债务所引起的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如果履行的为不存在的非金钱债务,由于我国民法理论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及无因性,故此时并不发生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原则上受益人所受利益不构成不当得利,只有在标的物已被消费或第三人善意取得时才构成不当得利;在履行的为不存在的金钱债务的情况下,例如出纳员将10万元的人民币误为9万元交给领款人,对此种情况应具体分析。
按照物权法的一般原则,货币一经被占有即对其拥有所有权,但是货币在被夺取或以其他方式丧失占有后若仍能识别,则应理解为丧失货币占有的人并未丧失其对货币的所有,因此要以所有权为基础请求所有物的返还。
具体而言,货币丧失占有后如与货币占有人的货币相混合时应适用物权法理论中有关动产混合的理论:如他人的货币仍可识别,则除有取得他人货币的原因外,应返还之;不能识别时,如无取得他人货币的原因,但混入货币的数额能够确定的则按混合时的价值成立共有,若无法确定,如混合货币中的一部分被取出使用,此后又补充若干货币的,则不能适用关于混合的规定,此时丧失货币的人仅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二、审判实务中几种案件的具体界定民事上的不当得利案件与刑事上相关的侵占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及诈骗罪之间为交叉关系,即有些构成不当得利的行为不属于刑事犯罪,而有些行为人的行为在构成刑事犯罪的同时其所获赃款在民事上同时构成不当得利(存在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聚合),在后一种情况下,其能够基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寻求附带民事救济,或者按照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凭借公权力(基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予以追缴后及时返还。
1.不当得利与诈骗罪之认定基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似乎所有的诈骗行为人所获利益均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而可认定为不当得利。
按照有关不当得利理论中的第一种观点对此可以作肯定的回答,而按照第二种观点则应区别对待:如果诈骗犯罪既遂且犯罪对象为非金钱财物,刑事上对诈骗犯罪行为的认定否定了民事上的占有或物权变动,故被害人仍享有对赃物的所有权,其能够基于所有权返还请求权寻求附带民事救济,或者按照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基于所有权返还请求权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凭借公权力予以追缴后及时返还,故行为人所获利益不能认定为不当得利。
但在行为人已将赃物消费或第三人善意取得时,则行为人所获利益应认定为不当得利,如果诈骗犯罪既遂且犯罪对象为金钱,虽然按照物权法的一般原则,货币一经被占有即对其拥有所有权,但是货币在被夺取或以其他方式丧失占有后若仍能识别,则应理解为丧失货币占有的人并未丧失其对货币的所有,因此要以所有权为基础请求所有物的返还。
在货币丧失占有后如与货币占有人的货币相混合时应适用物权法理论中有关动产混合的理论,此时应适用动产混合之规定予以具体分析,或者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或者受益人所受利益构成不当得利。
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从诈骗罪的定义可见,其行为必表现为作为的形式,故纯粹以不作为的方式获得他人的财物不能认定为诈骗犯罪,当事人可通过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所有权返还请求权寻求救济。
例如,储蓄机构工作人员将10万元现金误认为9万元现金支付给取款人,按照动产混合的理论,如果在多出的1万元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情况下,按照本文的观点取款人所受利益并不构成不当得利,如果出现储蓄机构履行超过应该给付的债务且标的物不能确定、已被消费或由第三人善意取得等情况时,则行为人所获利益构成不当得利。
还可能存在另外一种情况,即如果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给付受益人以错误的支付凭证,例如储蓄机构将存款人存入的1万元误作为10万元并将10万元的存折交付存款人,存款人在明知的情况下持存折恶意领取相应款项,或者购货方在领受相应物品后未交付取货凭证,然后再次持取货凭证恶意领取相应物品的行为,如数额较大,则行为人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笔者倾向于否定性的答案。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务的行为,即靠欺骗方法使被害人受骗上当、信假为真并仿佛自愿地交出财物。
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说,犯罪的客观要件要求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要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危害行为的发生对危害结果而言具有相当的原因力,而在储蓄机构将存款人存入的1万元误作为10万元并将10万元的存折交付存款人,存款人在明知的情况下持存折恶意领取相应款项,或者购货方在领受相应物品后未交付取货凭证,然后再次持取货凭证恶意领取相应物品这两种情况下,之所以发生了一定的危害后果,除了行为人隐瞒真相这一因素外,另一重要原因是受损人存在明显的过错(给付了错误的债权凭证或未收回取货凭证),受损人并非完全是由于行为人的隐瞒真相的行为造成其自愿交出财物的,即在此行为人隐瞒真相的行为与受损人的损失之间不应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所以不论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行为人的行为均不应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