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与优先购股权
关于股权转让的协议模板(7篇)

关于股权转让的协议模板股权转让协议书范本转让方:(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_____ 职务:_____ 委托代理人;职务:受让方:(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_____ 职务: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 职务:_____ 公司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设立,由甲方与合资经营,注册资金为币万元。
其中,甲方占%股权。
甲方愿意将其占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该部分股权,参加该公司的经营管理。
甲乙双方董事会已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审议,作出同意的决议。
甲方的董事会和股东会已就股权优先认购权进行审议,一致同意放弃优先权。
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民法典》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股权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1、甲方占有合营公司%的股权,根据公司合同书和章程规定,甲方应出资币万元,实际出资币万元。
现甲方将其占合营公司%的股权以币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天内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股权转让款以银行转帐方式分次(或一次)支付给甲方。
乙方付清转让款后即具有公司的股权。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或涉及诉讼、仲裁等案件,保证股权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合营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1、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按受让股权的比例分享合营公司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2、如因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未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合营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乙方在成为合营公司的股东后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3、本合同签订之前公司债务承担的方式和比例:四、违约责任: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的违约金。
2024年股东股权限制协议书范文范本

2024年股东股权限制协议书范文范本甲方(股东):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1. 乙方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为乙方的股东之一。
2. 甲方持有乙方的股权,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订立本股权限制协议。
第一条股权限制1.1 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以下简称“限制期”),甲方不得转让、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其持有的乙方股权。
1.2 在限制期内,甲方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增加其在乙方的持股比例。
1.3 甲方不得在限制期内就其持有的乙方股权进行任何形式的投票权委托。
第二条股权转让2.1 在限制期满后,甲方若需转让其持有的乙方股权,应提前三十日(30日)书面通知乙方。
2.2 乙方有权在接到甲方转让股权的通知后三十日(30日)内,按照甲方通知中所述的条件和价格优先购买甲方拟转让的股权。
2.3 若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甲方可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但转让价格不得低于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时的评估价值。
第三条股权质押3.1 在限制期内,甲方不得将其持有的乙方股权进行质押。
3.2 若甲方违反本条约定进行股权质押,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解除质押,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第四条股权增资4.1 在限制期内,甲方不得参与乙方的任何增资扩股活动。
4.2 若乙方在限制期内进行增资扩股,甲方放弃优先认购权。
第五条股权回购5.1 若乙方在限制期内进行股权回购,甲方同意按照乙方回购方案的规定,将其持有的股权出售给乙方。
5.2 股权回购的价格按照乙方回购方案的规定确定。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行为涉及股权价值的百分之二十(20%)。
6.2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本协议的解释、适用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股权转让三方协议4篇

股权转让三方协议4篇篇1股权转让三方协议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 公司乙方(收购方):__________ 公司丙方(公司):__________ 公司鉴于:1. 甲方为__________公司的股东,持有公司__________%的股权;2. 乙方为__________公司的股东,持有公司__________%的股权;3.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将甲方所持有的公司股权__________%转让给乙方,并在公司进行股权变更;4. 公司为本次股权转让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股权转让事项1. 甲方同意将其所持有的公司__________%的股权以__________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购买该股权。
2. 双方应在签署本协议后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办理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应依法协助完成股权转让程序。
第二条交割时间和方式1. 甲方向乙方交割所转让的公司股权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格,交割日期为本协议签署之日起__________日内完成。
2. 转让价款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
第三条乙方附条件担保1. 乙方同意,对于甲方所转让的公司股权是否存在任何欺诈性资料不实陈述,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2. 如乙方在交割后__________日内提出权利主张,则甲方应向乙方退还转让价款,并承担乙方因此而产生的损失。
第四条保密条款1. 双方同意保守本协议及协议中的一切商业秘密,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2. 但法律、监管机构要求或经对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在此限。
第五条其他约定1. 本协议自签署生效,对甲、乙、丙三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 本协议涉及的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决定。
第六条争议解决1. 本协议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争议期间,本协议的其他条款应继续有效。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东权力与决策权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东权力与决策权一、引言:股东权力与决策权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本文将就股权转让协议中股东权力与决策权的主要内容展开探讨。
二、股东权力:股东权力是指股东在公司管理和决策过程中所享有的权益。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股东权力通常有以下几方面的体现:1. 盈余权益:股东作为公司的股东,享有公司盈余的分配权。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应明确股东分配盈余的方式和比例,并规定股东在分红中的权益比例。
2. 优先购买权:股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往往享有优先购买权。
在其他股东出售他们的股权时,优先购买权使股东有机会以相同的价格购买这些股权。
这一权利的行使可以保护股东的股权价值。
3. 决策权参与:股东在公司决策过程中享有决策权。
股权转让协议应规定股东在公司事务中的决策权参与程度,例如一些重大决策需要获得股东的同意。
这有助于确保股东在公司管理中的表决权和决策权。
4. 监督权:股东还享有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权。
作为股东,他们有权要求公司向其提供重要信息,并有权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过程。
股权转让协议应保障股东的监督权利,以确保公司运作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三、决策权:决策权是指股东在公司事务中进行决策的权力。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股东的决策权通常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董事会成员选举:股东通常有权参与董事会成员的选举。
股权转让协议应确保股东能够行使其选举权,并规定选举程序和条件。
2. 业务决策:股东有权参与公司的重大业务决策过程。
他们可以就公司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和收购等事项发表意见,并参与决策过程。
股权转让协议应明确股东在业务决策中的权力和责任。
3. 资本开支决策:股东在股权转让协议中通常拥有资本开支决策的权力。
例如,股东可以决定公司是否对某项大规模投资进行批准,以及投资金额的确定等。
这一权力的行使需要慎重考虑,以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四、法律保护:股东权力与决策权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股东有权依法行使其股东权力,并参与公司决策。
公司收购股东股权的协议书(五篇)

公司收购股东股权的协议书(五篇)公司收购股东股权的协议书 1出让方(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受让方(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标的公司(下简称丙方):__________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自愿就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本意向书,以便三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持有丙方__________%的股权,且有意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丙方的__________%的股权。
二、乙方或由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有意受让上述由甲方所出让的丙方__________%的股权。
三、甲乙丙三方同意,丙方1%股权的估值为人民币陆亿伍仟万元整(¥__________,下称基准估值),故上述甲方待出让的__________%丙方股权的转让对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整(¥__________),对价的支付形式为现金及有价证券。
四、丙方基准估值的调整:__________1.若因甲方引入除乙方或其指定方外的第三方投资者,且该第三方投资者对丙方实施了现金投资,乙方表示接受,且乙方仅接受此种情况下对丙方基准估值进行上浮调整;2.甲乙丙三方同意,上述情况下,丙方基准估值上浮调整的上限是将引入的第三方投资者的现金投资金额与基准估值进行叠加(例如,引入的第三方投资者对丙方实施了人民币叁亿元的现金投资,则丙方基准估值可调整的上限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甲方或丙方不得逾越此上限,向上调整丙方基准估值;3.丙方基准估值发生调整时(无论上浮或下降),乙方或其指定方受让甲方出让丙方股权的转让对价也进行等比例调整,以甲方与乙方或其指定方所签订的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为准。
五、为确保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得以顺利进行,本意向书签订后________日内,乙方或其指定方将支付甲方人民币伍佰万元整(¥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上述甲乙双方股权转让的意向金。
六、自甲方收到上述人民币伍佰万元意向金之日起,甲方同意,其所持有的__________%的丙方股权将为乙方或其指定方锁定__________个月,即:__________1.于上述__________个月锁定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其所持有的丙方__________%以上的股权(一次或多次累计)转让给乙方或乙方指定方以外的第三方;2.于上述__________个月锁定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其所持有的丙方__________%以上的股权(一次或多次累计)为乙方或乙方指定方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3.于上述__________个月锁定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行使其他任何有可能影响乙方或其指定方正常受让其待出让的丙方__________%股权的行为。
最新版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书格式

最新版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书格式合同编号:__________股权转让协议书1.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2.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3.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4.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5.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6.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1.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2.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3.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4.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5.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6.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鉴于转让方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愿意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愿意接受转让方的股权转让,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股权转让1.2 受让方同意购买并持有转让方持有的标的股权。
第二条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2.2 受让方应在签署本协议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格支付给转让方。
第三条股权转让的交割3.1 转让方应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转让价格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将标的股权过户至受让方名下。
3.2 受让方应自标的股权过户至其名下之日起,享有作为目标公司股东的一切权利。
第四条股权转让的生效4.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4.2 本协议的生效条件如下:(1)双方签字盖章;(2)转让方将其持有的标的股权过户至受让方名下;(3)受让方支付转让价格。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协议转让价格的____%。
5.2 转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将标的股权过户至受让方名下的,应向受让方支付转让价格的____%作为赔偿。
5.3 受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转让价格的,应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格的____%作为赔偿。
股权转让协议书最新7篇
股权转让协议书最新7篇2024版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篇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出让方: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住址: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住址: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将其所持____________公司(下称“目标公司”)____%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之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使各方遵照执行。
一、转让标的甲方向乙方转让的标的为:甲方合法持有目标公司____%的股权。
二、各方的陈述与保证1、甲方的陈述与保证:(1)甲方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法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2)甲方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合法持有该公司*%的股权;(3)甲方承诺本次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未向任何第三人设臵担保、质押或其他任何第三者权益,亦未受到来自司法部门的任何限制;(4)甲方承诺其本次向乙方转让股权事宜已得到其有权决策机构的批准;(5)甲方承诺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有关的股权转让过户手续;在有关手续办理完毕之前,甲方不得处臵目标公司的任何资产,并不得以目标公司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抵押;(6)甲方确认在本合同签订前,目标公司及其自身向乙方作出的有关目标公司的法人资格、合法经营及合法存续状况、资产权属及债权债务状况、税收、诉讼与仲裁情况,以及其他纠纷或可能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的事件或因素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的虚假、不实、隐瞒,并愿意承担目标公司及其自身披露不当所引致的任何法律责任。
2、乙方的陈述与保证:(1)乙方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法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2)乙方对本次受让甲方转让目标公司*%股权的行为已得到了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对目标公司的基本状况有所了解;(3)乙方保证其具有支付本次股权转让价款的能力;(4)乙方保证在其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后将进一步促进和支持该公司的发展。
股权转让和股权回购协议(精选3篇)
股权转让和股权回购协议(精选3篇)股权转让和股权回购协议篇1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 (下称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设立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________ 元,实收资本 ________ 元。
现甲方决定且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将公司股东________ ________ 所持________%的股权(认缴注册资本________ 元,实缴注册资本万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转让给(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部分声明、保证及承诺第一条声明、保证及承诺双方在此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及承诺,并依据这些声明、保证及承诺郑重签署本协议。
1、甲方承诺: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 ________ ________ 持股80%,持股20%,二者构成甲方全部股权。
本次股权转让及回购,甲方全部股东均已同意、认可、无异议。
2、甲方承诺乙方在协议签订后n个月内回购全部转让股份。
3、乙方承诺:出资人民币万元(大写)受让甲方转让的%股份,并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付清受让款。
4、甲、乙双方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各方构成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5、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各方承担的其它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之规定。
第二部分甲方的基本信息第二条甲方的基本信息1、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2、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3、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公司类型:_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5、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元;7、股本结构(见下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万元货币________ ________ 万元货币第三部分股权转让第三条转让标的、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1、甲方同意将本公司股东 _______ _______ 所持有_______%的全部股权以______________万元(大写)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和条件购买该股权。
公司股份转让协议(8篇)
公司股份转让协议(8篇)公司股份转让协议篇1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鉴于:1、甲方目前占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_____%的股份,甲方同意将其中占有目标公司_____%的股份转让;2、乙方同意受让甲方的上述股份。
据此,双方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一、转让的股份1、甲方依据本协议书,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_____%的股份及其依该股份享有的相应权益一并转让给乙方;2、乙方同意受让上述被转让股份,并在转让成交后,依据受让的股份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交易、交易基准日1、各方确认以______年___月___日作为交易基准日;2、该日期是甲方让出上述股份而乙方享有上述股份(即交易)的时间标志。
在该日期之后,乙方即享有基于受让股份所产生的股东权利、经营决策权、收益权、债权债务责任的承受权利或义务;3、同时该日期是计算目标公司资产价值的基准时间;4、本协议一经签订即视为乙方已于上述交易基准日接受了甲方所交付的上述转让股份,甲乙双方不需另行办理股份交接手续。
三、价款、转让资产、待处理资产、债权债务明示甲乙双方确认每股转让价格为:____________元/股,合计转让股权款为____________元;四、价款支付方式、盘点确认1、乙方须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向甲方以转账或现金方式支付____%的股权转让款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乙方需在______年___月___日前将剩余股权转让款通过转让或现金方式支付到甲方的账户;3、各方确认已由甲乙双方共同指派财物人员对目标公司在交易基准日的有形资产作出盘点确认。
五、代持股份、真实股价及股权转让变更登记1、甲、乙双方同意暂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而由甲方暂时代表乙方持有上述转让股份,在与总公司(______________公司)财务报表合并之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2、办理股份转让变更登记的时间,在乙方付清股权转让款给甲方之后,且已届满上述第五条第1款所约定的时间,双方均有权催告对方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
股权转让协议的转让限制和竞业禁止条款
股权转让协议的转让限制和竞业禁止条款一、转让限制条款1. 转让受限方:本协议所述的转让限制适用于持有方(下称“转让受限方”),即出售或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的一方。
转让受限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现任或前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
2. 事先通知:在转让股权前,转让受限方应向公司提前出具书面通知,通知内容应包括转让受限方拟转让的股权数量、受让方的身份信息以及转让的价格等信息。
3. 公司优先购买权:如果转让受限方拟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公司享有优先购买权。
在接到转让通知后的30天内,公司可行使优先购买权,以与第三方达成有关购买条件的协议。
4. 股权回购权:如果公司未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行使但未达成购买协议,转让受限方同意将剩余股权出售给公司。
公司有权根据合理市场价值购买剩余的股权。
5. 紧急情况例外:在紧急情况下,转让受限方无需提前通知公司即可向第三方转让股权。
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困境、疾病、意外伤害以及其他合同约定的情形。
二、竞业禁止条款1. 竞业禁止期限:转让受限方同意,在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协议终止后的两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活动。
竞业禁止期限可根据特定情况进行调整,双方应友好协商。
2. 地域范围限制:竞业禁止条款适用于转让受限方在协议签署时所在公司营业地或公司发展计划中规定的市场地域范围内。
转让受限方同意不在离开公司或解职后的两年内进入该地区从事相竞争业务。
3. 禁止行为:在竞业禁止期限内,转让受限方应避免从事与公司直接或间接竞争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同类型的企业、担任竞争公司的职务或为竞争公司提供咨询服务等。
4. 违约责任:如转让受限方违反竞业禁止条款,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转让受限方向其支付违约金作为赔偿。
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
5. 合理约定:转让受限方与公司应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时共同商定竞业禁止条款,并在合同中明确禁止行为的范围和限制。
双方应尽量保证竞业禁止条款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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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优先购买权对股权转让协议的影响孙巾淋一.问题的由来【案例一】2002年6月,华融公司与比特科技、新奥特集团签订关于北广集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比特科技、新奥特集团共同组成收购团收购华融公司持有的北广集团55%的股权,股权转让的最终价格不低于3亿元。
协议签订后,双方均开始履行合同。
此后,北广集团另一股东电子公司以华融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同年12月9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裁定:“2002年12月31日前,电子公司有权行使作为北广集团股东所享有的同等条件对华融公司拟转让的北广集团55%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200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将转让的总价款3亿元付给华融公司。
”双方依上述裁决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完毕。
现因股权转让协议未能继续履行,新奥特集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华融公司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并赔偿损失。
[1]北京高院认为:关于北广集团的股权转让协议为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签约各方本应依约履行。
但由于电子公司行使了优先购买权,故此协议目的已不能实现,履行合同的基础条件已经不具备,该合同应终止履行。
对新奥特集团要求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高法院同意这一见解,并针对新奥特集团的上诉理由进一步指出: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规定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其他股东拟对外转让的股份享有的优先购买的权利,是一种为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而赋予股东的权利。
优先权的规定并不是对拟转让股份的股东股权的限制或其自由转让股份的限制。
电子公司依法行使优先权,并不能证明华融公司对其持有的股权不享有完全的、排他的权利。
【案例二】浩海公司系由杨龙飞与朱世祥等五人出资设立。
2001年11月,朱世祥提出转让股份4万元并与第三人唐莹、周汉昕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此后,朱世祥又委托李向英全权代理其关于浩海公司股份的股权转让事宜。
后杨龙飞因与李向英为股份的转让产生争议,未在公司股东会决议上签字。
现杨龙飞诉请法院。
[2]法院审理认为:对于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因此,杨龙飞作为浩海公司的股东,对朱世祥向第三人唐莹、周汉昕出让股权,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朱世祥在出让股权时,没有向杨龙飞告知拟受让人及价格,也未征求杨龙飞是否同意转让的意见。
因此,该出让行为侵犯了杨龙飞的优先购买权,现杨龙飞诉请要求确认其为无效,应予支持。
对于因优先购买权行使而受影响的股权转让协议,【案例一】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明确其“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
”【案例二】则直接否定了其效力。
那么未经其他股东同意或其他股东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时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究竟应该如何认定呢?对此问题,存在着不同见解,可谓众说纷纭,由此造成了司法上的混乱和不统一。
二.学术争鸣及其反思(一)无效说该观点认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如果没有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的程序,应当无效。
理由是《公司法》第35条关于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属强行性规定,而《合同法》第52条明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3]强行性规范是指不得通过当事人的约定排除该项规范适用的法律规范,强行性规范包括强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种。
违反强制性规范根本不会导致合同绝对无效[4]。
其次,新《公司法》第72条之内容与旧法第35条相似,均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性限制,但其第4款却明确表示“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不仅表明了新法对该条规定效力的立场,同时也是对旧法规定之矫正。
显然,在新《公司法》出台后,股东可以通过章程来排除这种对股权转让程序的限制,认为该规定是强制性条款的观点根本站不住脚。
无效论扩张了我国法律上的无效民事行为的阵营,既不利于协调股东之间的关系,也不利于股权交易安全的保护,也不符合合同法和公司法鼓励交易之立法理念,不足为取。
【案例一】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同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只是因为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而导致此股权转让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此乃在审判实践中直接否定了“无效说”之观念。
(二)未生效说该说认为股东会的同意和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是股权转让协议的法定生效条件。
《公司法》第35条虽然没有规定“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和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作为股权转让行为的生效条件,但是如果股东会不同意或者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无异使股权转让行为不生效。
[5]法定生效要件无疑属于强制性规定,但是基于上文所述之理由,该种程序上的限制已经不再具有强制性规范的性质,得由章程另行约定,对于已经不具有强制性的规范,怎能用“法定”二字?未生效说之另一个弊端在于,将合同的效力系与股东会的同意和其他股东放弃优先权的行使。
一般而言,通知和征求其他股东意见的责任在出让股东身上,如果出让股东借故拖延这一程序,受让人似乎并无救济途径可言,最多可依诚信原则要求出让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对受让人保护不周。
(三)可撤销说该说认为股东会同意系属股权转让程序上的限制,程序上的缺陷并不影响其实体权利,故不应否定股权转让的效力。
但该转让行为又可能损害反对者购买该股权的权利以及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通过设置撤销权的方式可以对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予以公平的维护。
因此,应当将此定性为可撤销的行为。
[6]可撤销说肯定了股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性,却未能给撤销权之行使提供一个可靠的法理基础,也未能明确享有撤销权的法律主体。
我国现行法律主要在两处提到了撤销权,一是在合同效力中,意思表示不真实情况下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对合同的撤销权[7];二是在债的保全中,如果债务人放弃到期债务或者无偿、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的撤销权[8]。
就第二种撤销权而言,其是债的保全中的一项制度,目的是为保护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而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出让人与其他股东之间并没有一个所谓的债权存在,自不能用以解释本文所讨论的问题。
那么,可撤销的合同能否为撤销权之行使提供一个合理的法理依据呢?笔者认为,也有待于商榷。
首先,从撤销的对象看,可撤销合同针对的是意思表示不真实但又只关乎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合同。
《合同法》规定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和乘人之危四种情形下可变更、撤销合同,其共同点在于当事人一方由于某种因素的阻碍,导致其外化的意思表示与内心的真实意思不一致。
而在本文讨论的问题项下,仅凭未询问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断然不能推导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之结论。
其次,从行使撤销权的主体看,撤销权的行使仅限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当事人。
由于此类合同仅关涉双方当事人利益,并不会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法律将合同效力的决定权交给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由其审时度势地决定是将合同变更、撤销或是继续履行,这更有利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利益的保护。
[9]一旦可撤销因素可能导致的利益变化不再局限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时,法律立即改变调整方式。
例如,在合同存在欺诈或胁迫时,如果该因素仅涉及双方之间的利益均衡,则依据《合同法》第54条赋予受害方请求撤销、变更合同之权利;如果该因素涉及到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则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1)项之规定,合同归于无效。
反观未询问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而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其不仅涉及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利益,也与其他股东的利益密切相关,此其一。
其二,如果赋予其他股东撤销权,又与可撤销合同仅由合同中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行使撤销权之理论和法律依据不符。
(四)效力待定说该说认为,股东在此种情况下对股份之处分类似于无权处分。
公司法赋予全体股东以同意权,类似于在共有情况下共有人处分共有物必须经过其他共有人之同意,如未同意则对其他共有人不生效力之规定。
此种规定与无限公司中相关规定是基于同一法理。
而无限公司股东拥有的股权具有共有性质。
因此,未经股东会同意且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处于未定状态,且依照《合同法》第51条之规定,应当允许股东会事后追认。
[10]相对于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最终如何转化,不仅取决于合同当事人,更取决于合同关系之外与合同有密切关联的第三人。
法律不仅赋予效力待定合同之相对人有撤销权和催告权,更赋予有权人对合同的追认权。
有权人对合同追认权的行使是决定此类合同效力的决定性因素。
在此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有效或者无效未确定的状态。
鉴于此,有学者认为此类合同应为效力待定合同,并将股东在此种情况下对股权之处分认定为无权处分。
可是,股权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股东的单独而完整的权利,股东对于自己名下的股权当然有完整的处分权,其他股东优先权行使的基础不在于对股权的共有而是基于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要求。
从价值判断的角度讲,效力待定说与未生效说一样,面临着实践中将无法妥善保护受让方的问题。
股权转让协议可能由于股权转让人故意的向其他股东隐瞒股权转让的事实而长期处于效力不确定的状态,善意的受让方则处于不受保护的状态。
如果其他股东拒绝放弃优先权,则股权转让协议将被宣告无效,当事人自然没有履行合同的义务,不必承担违约责任,而仅仅依靠缔约过失责任,并不足以保护合同相对人,相对人的期待利益(包括可得利益)没有得到保护,这对于相对人并不公平。
三.相对无效说的构建笔者认为,未经股东会同意或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协议是有效的,但是其合同效力不能对抗欲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此所谓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对无效。
惟有如此,才能使之既具有形式上的正当性,又获取实质上的正当性,妥善保护和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一)现行法上的依据通常情况之下,合同仅关涉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安排,也正基于此,合同自由原则才得以确立。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对自己所作的利益安排会产生某种外部性,影响到合同关系以外特定第三人的利益,产生合同当事人与合同之外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冲突。
[1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便属于此种类型的利益冲突。
基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当事人所作的股权转让安排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股东间的信赖和公司的稳定,因此,公司法赋予其他股东以优先购买权。
但是,法律到此却戛然而止,并没有继而规定一旦出让人未给其他股东行使优先权的机会,应该如何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
既然如此,我们不得不在其他类似规范中寻求其解决方案。
提到优先购买权,除了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我们还会想到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实际上,《公司法》第72条与《合同法》第230条[12]之规定在性质上是一致的。
因为从民事权利类型划分的角度看,它们都属于形成权,基于权利人单方的意志就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动。
也就是说,一旦权利人决定行使其优先权,那么必然会产生合同当事人与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遗憾的是,在合同法中,我们依然没有找到解决此种利益冲突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