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建立逮捕听证制度的必要性
刑事案件听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的听证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听证制度通过公开、公正的程序,让当事人充分表达意见,对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质证和辩论。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刑事案件中听证的法律规定,包括听证的范围、程序、权利保障等内容。
二、听证的范围1. 审查起诉阶段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前,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这是审查起诉阶段的一种听证形式。
2. 审判阶段听证(1)公开审判前的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公开审判前,应当进行听证,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
(2)证据认定听证:在审判过程中,对于有争议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听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质证。
(3)上诉、抗诉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对于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听证,听取上诉人、被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3. 执行阶段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组织听证,听取罪犯本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三、听证的程序1. 审查起诉阶段听证程序(1)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前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参加听证。
(2)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3)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陈述、质证,提出新的证据。
2. 审判阶段听证程序(1)人民法院应当提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听证。
(2)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3)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陈述、质证,提出新的证据。
3. 执行阶段听证程序(1)人民法院应当提前通知罪犯本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参加听证。
(2)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审查逮捕阶段的思考

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审查逮捕阶段的思考【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新增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实践中,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以下简称侦监部门)在批准(决定)逮捕后,即使向侦查部门发出《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但由于缺少监督引导,对于逮捕后案件的侦查进展仍缺乏知情权,这一情况值得研究和思考。
【关键词】羁押;审查;逮捕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后,侦监部门启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便可以改变“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审查逮捕之后至移送审查起诉之前阶段的侦查活动的监督,基本处于空白或真空状态,即使有规定,也存在明显的缺陷与不足”[1]的现状。
一、侦监部门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必要性检察权是一种监督权,检察机关对逮捕的审批权是建立在对侦查机关法律监督的基础上,“审查逮捕作为司法程序,其合理的诉讼构造,应当是在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之间形成一种类似审判的的三角形,使犯罪嫌疑人同侦查机关形成诉讼制衡。
”[2]侦监部门作为侦查活动的重要监督部门,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应是包括审查逮捕前、审查逮捕中、审查逮捕后的全程监督。
但由于对审查逮捕后至移送起诉前这一时间段监督的缺失,导致检察机关在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之间关系的失衡。
由侦监部门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有利于对捕后变更或撤销强制措施,以及捕后侦查等活动监督。
二、侦监部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一)启动程序侦监部门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应当建立依职权审查为主以当事人申请为辅的审查模式。
在审查过程中,侦监的承办人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第一责任人,负责程序的启动和跟踪办理。
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建立说明制度,如在受案时,要求侦查机关负举证说明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羁押的必要性,出具《羁押必要性理由书》;在结案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说明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羁押措施的必要性,以及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救济途径。
逮捕必要性条件的实证考量

【 关键 词 】 逮 捕必 要性条 件 ; 司法权 ; 障措施 保 【o】 1. 6 /i n12— 52 1. .1 di 03 9 .s. 2 19 . 0 02 9 js 6 1 012 【 中图分类 号 】 9 5 ; 96 D 2 . D 2 2 【 文献标 识码 】 A 【 文章 编号 】62 19 (0 10 — 020 ) 17— 152 1 )20 5 (4
具备 的情况 下 , 重点 看是 否有逮 捕必 要 , 就是 逮捕 也 的必 要性 条件 。逮捕 的必要性 条件 对逮捕 程 序改革
2 0 2 2 2 9 0 8 94 85 2 0 2 9 2 1 0 9 53 57
2 9 1 9
9 .1 9 0 % 9 .7 7 0 %
决等 数据 的考察 , 以发现 其 中存 在 的 问题 , 寻切 实 探 可行 的完善 逮捕 措施 的路 径 。
一
、
逮 捕必 要性 条件 适用 的现 状
2 0 07
20 08
捕 人 数 徒 刑 人 数
4 1 2
3 76
处 拘 役 人 数 人数 的 比例
2
6
以证据 条件 作 为逮捕 的 主要 条 件导致 逮捕 羁押 率 居 高不下 , 要性 条件 几乎被 忽 略 。 江省 慈溪市 必 浙
依 据刑 事诉 讼法 的规 定 ,在 有证 据证 明犯 罪嫌
疑人 涉嫌犯 罪且 可 能判处 徒刑 以上 刑罚 的 , “ 若 采取 取 保候 审 、监视 居住 等方 法 尚不足 以 防止 发生 社会
关于完善我国审查逮捕制度的探讨

关于完善我国审查逮捕制度的探讨[摘要]学界对审查逮捕机制的异议由来已久,现行的审查逮捕制度确实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但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不在于权力配置,而在于权力正确实施的程序保障。
在这里笔者从法律规定的实然层面去探讨当下审查逮捕制度运作方式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审查逮捕;侦查监督;思考一、问题的提出学界对审查逮捕机制的异议由来已久,有学者认为我国逮捕制度的根本缺陷在于没有建立司法审查与司法救济机制,对逮捕实行司法审查应成为对审查逮捕机制改革的方向。
①无疑,任何法治国家的审前羁押制度都面临着如何实现制度本身合理化,在这里笔者并不试图在“宪政”的视角下对检察权的配置问题做一些制度层面上的应然设计,而是从法律规定的实然层面去探讨当下审查逮捕制度运作方式存在的问题。
当前审查逮捕制度运作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1.缺少对自侦案件审查逮捕的程序性制约。
2.书面审查的逮捕方式带来的批捕决策信息来源的单方面化。
检察机关原则上只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及其卷宗材料或者自侦部门移送的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及其卷宗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3.救济方式的单向性导致犯罪嫌疑人缺少程序参与及救济的机会。
二、逮捕功能及其异化可能的考察与反思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逮捕功能异化的危险,案件承办人片面理解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往往将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置于“防止社会危险性发生”之前予以考虑作为逮捕的首要功能,对保护性功能有所忽视,这种对逮捕功能错误认识导致一些检察机关对逮捕的审查把关偏重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判断,而对于“逮捕必要性”、“采取其他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条件审查不严,甚至不做审查。
这导致检察机关在对逮捕条件的把握上,常常忽视“有逮捕必要”这一条件,致使不符合慎用逮捕措施的刑事政策,侵害了部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偏离了逮捕制度的司法审查特征和立法本意。
对现代逮捕的功能有理性、科学的认识,摆脱落后的、陈旧的刑事诉讼观念枷锁的束缚是完善现行审查逮捕制度的前提。
论审查批捕公开听证程序——去行政化趋诉讼化的转变

2013年第1期(总第100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 nal of H e 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 at i ve C adr e C ol l e g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wN o.12013(Sum N o.100)论审查批捕公开听证程序——去行政化趋诉讼化的转变杨春雷(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哈尔滨150090)摘要: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关于审查批捕程序中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规定,是审查批捕程序去行政化的开始。
审查批捕权是与裁判权权能相接近的一种公权力,审查批捕程序诉讼化是对检察官行使权力合法性、客观性的要求。
公开听证程序是审查批捕诉讼化的制度选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刑事诉讼;审查批捕;公开;听证中图分类号:D F8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3)01—0142—03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具有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功能,逮捕是其中最严厉的强制措施。
为了权力制衡,防止权力的滥用,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批捕。
然而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对公安机关进行审查批捕的程序却带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与正当程序理念背道而驰,不符合现代刑事诉讼的司法特征,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正也许可以被看作是我国刑事审查批捕程序诉讼化迈出的第一步。
一、审查批捕程序的立法演进:行政化向诉讼化转变的趋向1979年《刑事诉讼法》审查批捕程序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45条,该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人犯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1996年刑事诉讼法基本沿用了该条的规定,只是将“人犯“改为“犯罪嫌疑人”。
上述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程序的规定缺乏诉讼特征,书面审查方式具有较浓的行政色彩,很难保证检察官中立地作出判断。
论轻罪案件逮捕必要性审查机制的完善

查方式和程序上也有失全 面性 、 客观性 、 正性 , 公 致使 逮捕必
要性审查形 同虚设 。 由此带来逮捕质量缺陷 审前羁押率较 和 高的问题 。这一问题集 中表现在轻 罪案 件 捕率较 高 , 捕后 被判处拘役 、 制 、 管 缓刑 、 单处罚金 、 予刑 事处分 , 免 以及作微 罪不起诉处理的现象 突出。 因此 , 应当在强化侦查机关对逮捕 必要性 的举证 责任 , 建立逮捕必要性风险评估机制 的基础上 , 在审查逮 捕环节设立 侦辩抗衡 的听证式 逮捕必要 性审查 机 制。鉴于轻罪案件是逮捕必要性 审查 的重点 、 难点和关键点 ,
论轻罪案件逮捕必要性 审查机制 的完善
夏 阳
( 庆 市 沙 坪 坝 区人 民检 察 院 , 庆 重 重
逮捕强制措施的适 用关乎法治与人权保 障的科学合理程
403 0 0 8)
盲聋哑人 、 初犯 、 从犯或者怀孕 、 哺乳 自己婴儿的妇女等 ; 二是 法定刑是否属于较轻 的刑罚 ; 三是情节是否具有 中止 、 遂 、 未 自首 、 功等 法定 从轻 、 立 减轻或 者免除处罚等情形 ; 四是 主观 方 面是否具有过失 、 骗 、 受 被胁迫等 ; 五是犯罪后是 否具有认 罪、 悔罪表现, 是否具有重新危害社会 或者串供 、 毁证 、 妨碍作 证等妨 害诉讼进行的可能 ;六是犯罪嫌疑人是 否属 于流窜作 案、 有无 固定住址及 帮教 、 管教条件 ; 七是案件基本 证据是否
在 目前案多人少办案期限短的现实情况下 ,逮捕必要性审查
机制改革应着力于轻罪案件 ,既满足现实需要 ,又具有可行
性。
一
固定相关证 据 ; 另一方面 , 侦查部 门普遍存在重犯罪证据的收 集, 轻逮捕必要性证据 的收集 的情况 , 因而 , 它们往往 只从破 案完成打击任务 的角度出发收集 固定证据 ,这就造成了提请 批 准逮捕 的案件 逮捕 必要性证据缺乏或薄弱 的客观现状 , 从
逮捕必要性规定
逮捕必要性规定逮捕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维护社会公正、确保社会安全具有重要的必要性。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阐述逮捕的必要性。
首先,逮捕是确保证据的重要手段。
在刑事案件中,警方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以便为案件的进一步调查提供基础。
逮捕后,警方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讯,从而获取更多的证据。
逮捕可以提供时间和机会,以便对案件作进一步评估,确定相关证据的充分性。
此外,逮捕还可以避免犯罪嫌疑人逃跑,阻止犯罪嫌疑人继续从事犯罪活动,保护社会安全。
其次,逮捕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犯罪行为会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逮捕可以将犯罪分子带入司法程序,对其进行惩处,以维护社会秩序。
逮捕可以预防犯罪持续发展,对于那些有可能再次犯罪的人来说,逮捕可以起到震慑作用,减少犯罪的发生。
通过逮捕,社会可以给予犯罪分子应有的惩罚,维护公共安全。
第三,逮捕可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在逮捕过程中,警方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合法的拘留和通知,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逮捕中,犯罪嫌疑人有权知道其被逮捕的原因和相关指控内容,有权获得合法的辩护机会。
逮捕可以实现正义的原则,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最后,逮捕可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通过逮捕,可以阻止犯罪分子继续伤害社会上的其他人群,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逮捕的必要性在于保护弱势群体,减少犯罪对社会的危害。
逮捕可以传递出对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向公众传达公正执法的信号。
总之,逮捕是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具有重要的必要性。
逮捕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然而,在逮捕中,也必须遵守法定程序,确保逮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只有在遵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地实施逮捕,真正达到犯罪打击和社会稳定的目的。
刑罚评估意见及逮捕必要性说明
刑罚评估意见及逮捕必要性说明
刑罚评估意见及逮捕必要性说明
关于此案的刑罚评估及逮捕必要性说明,
受害人犯下的罪行是极其严重的,因此,这种情况应受到法律严惩,而不是放任不管,而不让受害人及家庭得到及时的救济。
在将犯罪者判决之前,有必要对其进行刑罚评估,认真考虑案件情况,分析犯
罪者在该案中的主要责任。
如果受害人亲属表明,他们期待更严厉的惩罚,那么可以考虑继续将该犯罪者追究责任。
同时,根据受害人的性质,以及犯罪者的性格特征、社会病史等,以及受害人
的家庭情况,都可以把握到应当构成犯罪或者会犯罪的原因,以及该犯罪在法律上会受到什么样的刑罚,以及如果被逮捕将会有什么样的影响,以便应对更加严厉的惩罚。
此外,除了直接考虑刑罚评估,保障受害者安全,也要考虑逮捕犯罪者的必要性,因为有些恶劣犯罪人具有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他们会导致更多的受害者,这时逮捕他们是维护公共安全的必要手段,可以有效减少更多的犯罪。
总之,刑罚评估及逮捕必要性说明是判决前必不可少的,要充分考虑案件的情况,认真分析犯罪者的责任,以及保障受害者的安全和减少公众安全的风险等问题,做出及时、恰当的处罚决定。
逮捕中社会危险性条件审查的调研报告——对《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状况的调研报告
内容摘要作为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逮捕对于保障国家的刑罚权、维护社会的统治秩序有重要意义,对被追诉人基本人权的干预也较为深刻。
而我国长期存在的高逮捕率等问题,与社会危险性条件受到忽视有重要关系;社会危险性条件决定着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也决定着逮捕措施能否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
为此,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社会危险性条件”作出规定,2015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文称《规定》),对五种社会危险性情形及其证明作了更为具体的解释。
立法的进步让社会危险性条件逐步得以细化,更具可操作性,使实践中的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却未能根本解决,《规定》在落实中也出现了阻碍,一系列司法困境亟需解决。
本文运用实证调研的方法,对实习地和户籍所在地的检察机关进行考察,了解基层检察院对《规定》的实施现状,分析社会危险性条件在审查过程中出现阻碍的问题并探求问题的深层原因,试图为审查逮捕的改进提供完善建议。
本文共计两万余字,其中正文共分为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为调研报告的选题介绍,也可以作为绪论,该部分分为调研意义与调研方法两个方面。
调研意义探讨了国内学者对社会危险性研究的角度和已取得的成果,阐述了以《规定》为视角研究社会危险性条件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希望为检察人员准确作出逮捕决定提供规范性依据。
其中,以《规定》的实施状况为切入点对社会危险性条件展开微观研究是文章的创新之处,便于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调研方法则介绍了本篇调研报告所采用的社会学研究方法,包括实地调研、数据分析、调查访问和文献研究。
第二部分是对《规定》的基本概述。
社会危险性是审查逮捕工作中的重点与难点,但其原有立法的可操作性有待提高,导致检察人员对社会危险性条件的理解莫衷一是,在此背景下《规定》最终出台;《规定》不仅明确划分了公安机关的证明责任与检察机关的审查责任和说理义务,而且在审查逮捕的操作规定和社会危险性情形的表述上也有很大的突破,大大增强了社会危险性条件判断的客观性。
浅谈我国听证会制度
听证会制度一、听证会的基本涵义听证会起源于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
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
具体来说,凡是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决策者必须在最后裁决中作出回应,否则相关行为可能因此而无效。
二、我国的三大类听证(1)1996年建立的行政处罚听证(2)1997年建立的价格决策听证(3)2000年建立的立法听证三、我国听证会制度存在的问题在中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也进行了听证。
但是目前我国的听证制度缺陷是显著的,行政程序中的听证没有拘束力,导致听了也白听;立法程序中的听证由于透明度不够,听证代表很难充分恰当的表述意见,另外缺少民主机制,也使得听证结果对立法机关的成员形不成事实上的约束。
首先,听证会组织者的独立性问题亟待解决.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只有由独立、超脱、具有权威性的机构主持听证,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听证会不会流于形式,不会被相关利益集团操纵。
其次,在中国价格听证会制度上,缺少一个成本监审程序.从根源上来看,价格听证是公众与垄断集团利益博弈、维护自身权利的“公器”。
但是,价格管理部门常常既是价格的制订者和维护者,又往往是听证会的组织者,这本身就决定了听证会制度加大了公众维护自身利益的难度。
四、实例分析(1)2012年12月,湖北省物价局批复武汉市物价局提交的《关于轨道交通票价的请示》,票价听证方案二获得通过。
(2)一些听证会程序合法性遭到质疑。
“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门票价格听证会”邀请25名听证代表,按规定必须有l7名代表到场会议才能举行,实际只到场14名代表,但组织者仍完成了听证程序,事后门票定价正是申请方申请的价格。
2004年9月天津物价局组织的供热调价听证会还未召开,由物价局提供的“多数代表认为可以适当提高供热价格”的新闻通稿就已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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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O
— 77
面 后 不 至 于 水 分 散 尽 混合性皮肤往 往会 由于缺水 过多导致 出油 .到最后 油脂 分 泌过多后肌 肤变得干燥 . 选择带有补水 保湿清 洁力 度好 . 应 产品 性质温和 的洁面乳 像带有 维他命 . 植物性油脂和胶原蛋 白等营 养 物 质 的洁 肤 产 品 四 、 际 礼仪 交
关键词 : 逮捕 制度 保 障人权 听证
我 国 逮 捕 制度 的 现 状评 析 根据 我 国《 宪法 》 3 和《 第 7条 刑事诉 讼法 》 5 第 9条的规定 , 逮 捕 犯 罪 嫌 疑 人 、 告 人 , 须 经 过 人 民检 察 院 批 准 或 者 人 民法 被 必 院决定 , 由公 安机关 执行 。《 民检察 院刑事诉讼规则》 九十二 人 第 条第一款规定 了逮 捕审查 的具体 程序 .即审查 逮捕部 门办理 审 查逮捕 的案件 . 当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 。办案人员应 当审阅 应 案卷 材料 , 制作 阅卷笔 录 , 出批准 或者决定 逮捕 、 提 不批 准或 者 不予逮捕 的意见 . 经部 门负 责人 审核后 . 报请检察 长批准或者决 定: 重大案件应 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这种规 定似乎起 到了 制约公权力 . 障公 民权利 的作用 。 保 实则 不然。 人 民 检 察 院作 为 法 律 监 督 机 关 .审 查 批 捕 是 其 重 要 职 权 之 同时也是对侦查部 门进行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 立法者在创 设这样 的职权 时 . 其本意和 目的在于保 障刑 事诉 讼的顺利 进行 . 正确适用逮捕措施 , 护犯 罪嫌 疑人的权利 。然 而 .实践 中 . 维 “ 逮 捕功能 出现 了异化 . 成为 了打击 犯罪的工具 . 为惩 罚和追究责 成 任的一种 方式 , 某种 意义上 . 赋予 了预 支刑 罚的功 能 . 被 还承载 了震慑犯罪 的功能 . 并成为 侦查 的手段 . 由此导 致了一些不利后 果的产生 ” 具体表现就是捕押 合一 . 对逮捕制度 的法律监督缺 位, 人民检察院逮捕 的审查程序 的书面化 , 以及难 以保障犯罪嫌
很 多人 注重外表仪容却 忽视 了社交礼 仪细节 这将 暴露 自 己缺少修养 . 没有涵养 的缺点 对个人形象也是大打折扣。接下 来 就 粗 略 谈 谈 平 时 应 注 意 的以 下 几 个 方 面 ① 介绍 自我介绍是 交际场合常用交 际方 式 , 向别人介绍 自己时 , 表 情态度 要 自然 大方 , 充满 自信 , 从而增 加交往 的信 任感 , 而介 绍 他人时要坚持受到特别尊重的一方有 了解对方优先权 的权利 l将男士介绍给女士 、 2 将职位低者介绍给职位高者 、 3 将晚辈介绍给长辈 、 4 将 未 婚 介 绍 给 已婚 人 士 、 ② 名片 的使用 交换名 片一般在 自我介 绍或 由他人介 绍后进行 递 送名片 顺序 一般遵循介绍他人顺序 的原 则 。递送名 片时 , 应面带微笑 , 正视对方 . 将名片 的正面朝着对方。恭敬地地用双手 的拇指和食 指 分别捏在名片上端 的两角 送到对方胸前 .递送 时可以说一些 “ 叫 X X, 笑纳” 我 X 请 或请 多关 照之类 的客气话 。接受他 人名片 时. 应起 身或 欠身面带微笑 . 恭敬地用 双手拇指和食 指借助名片 的下方 两角, 并轻声说“ 谢谢 ”能得到您 的名片很荣幸 ” , 。接过名 片后应 十分珍惜 . 当着对方 的面用 3 以上 的时 间 . 细地 并 0秒 仔 把 对方的名 片一 遍。随后郑重其事地放入 自己携带 的名片盒中 . 切 记不要正面朝下摆放 . 随意玩弄 . 以防污损 。 ③ 握手 : 握手本着 “ 礼貌待人 . 自然得体 ” 的原则 。并 灵活地
论 我 国建 立 逮 捕 听 证 制 度 的 必 要 , l 生
邓成成 ( 徽大学法学院 安徽 合肥 2 0 3 安 3 0 9)
中图分类号 : 9 D
文献标识码 : A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文章编号 :0 8 9 5 (0 10 一 1 5 0 1 0 — 2 X2 1 )8 O O — 2
摘要 : 制度是刑事诉讼 中的 一项重要的制度 。 逮捕 它在 防止犯 罪嫌疑人逃跑 、 供 、 串 继续危害社 会等 方面起 到不容质疑 的作 用。
一
一
,
疑人的人权。
捕押合一 . 逮捕即意味着羁 押 . 民检察 院对移 送批捕 的案 人 件只进行书面审查 , 并不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在 我国 , 留、 拘 逮 捕的决定是 由承担控诉 职能 的检查 机关作 出 .检查 机关 的中立 地位值 得考量。因为 . 其所 承担 的讼职 能使其在诉讼 中的活动带 有明显的追诉倾 向性 逮捕是一种非常强 烈的人身强 制措施 .它 的适 用势必给犯 罪嫌疑人带来非常不利 的后 果 .法 律应当赋予但 却没有赋予犯 罪嫌疑人 、 被告人和其他公 民相应的救济性程序权利。以致在审 查批准逮捕程序中 . 缺乏辩护权与侦查机关之间的权力 制衡 我 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 民法 院 、人 民检 察院和公安 机关如发现对 犯 罪 嫌 疑 人 、 告 人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不 当 的应 及 时 撤 销 或 变 更 . 被 犯 罪嫌疑人 、 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 亲属 对公 、 、 被 近 检 法采取强制 措 施超过法定期 限的, 有权要求解 除强制措施 。可以看 出 . 对于 羁 押性 强制措施的适用 的变更只能 由侦查 机关提 出 .只停 留在 “ 自我否定” 上而缺乏必要 的外部监督 公 正是诉讼 的生命 .刑事诉讼活 动必须 以实现诉 讼公正为 根 本 目标。《 民权 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1 条 规定 , 公 第 4 在判 定 对任 何人提 出的任何刑事 指控或确定他 在一件诉讼 案件 中的 权 利和义务时 . 人有资格 由一个依 法设立 的合 格的 、 人 独立 的和 无偏 私的法庭进行公正 的和公 开的审讯 “ 刑事程序 公开 . 就为 当事人 和社 会公众 了解 国家权力在刑事 司法领域 的运 作状况提 供 了保 障。可 以说 , 事程 序公 开是 国家权力运作公开 的重要方 刑 面, 其公 开性 、 明性越 高 , 意味着刑 事程序 的民主化程 度越 透 就 高 。” 因此 , 我们必须要建立一种既能够将逮捕制度公 开化 . 又能 充分保 障犯罪嫌疑人权利 的制度 二、 外国逮捕制度简介 在 国外, 般奉行 “ 一 逮捕前 置” 即捕押分离的制度 . , 逮捕并不 意 味着 羁押 , 一般 由法院直接签发令 状 . 并不需要 听取犯罪嫌疑
掌握与运用握 手礼 的时机 . 以显示 自己的修 养与对对方 的尊 重。 握手需用右手 , 握手时要注视对 方 。不可一 面握手 , 面斜视他 一 处或东张西望 , 这都是不尊重对方的表现。 男士之间可 以握较紧 , 较长 , 以表示热烈 握手用力要 均匀 , 不能让对方产生痛楚感 。 一 般是站着握手 . 出因重病 或其 他原 因不 能站立者外 . 不要坐着与 人握手 不过两人都坐着可以微驱身握手 。注意不要交叉握手 , 可待别人握完 再握 : 握手 时要脱去手套 . 因故来 不及 脱就握手 如 或不易脱下须 向对 方说 明原因并表示歉 意 : 与女 性握手 . 应等对 方先伸 出手 . 男方只要轻轻一握就可 个人形象涵盖广泛 . 前面所谈的只是个人形 象设计 中- d 部 - ' 分 。在生活 中 , 个人形象设计 大体分为 j层境 界。第一层 , 我是 谁 。一个认识到 自己应当更美 , 更好 , 更时 尚, 更有韵味这是一种 进步 。但愿望和方法有一个 落差 . 最简单 自然的方法就是追逐偶 像 。第二层 , 谁是我 。在这一步 , 人们走 出迷恋偶像 的心境 , 把注 意力转 向自己, 努力 的去构造一种有服饰 , 发饰 , 化妆等因素 组合 而成 的新 的“ ”在这个 过程 中掺 和了一定 的表演性和虚伪性 。 我 , 往往是静态远 胜于动态 。 特定场合远胜 于 日常生活 。第 三层 , 我 是我 。真正的 自我形象设计 , 自己深刻认识上的衣着谈 吐风度 对 举止 的高度修 养 服饰不再是外 在的附加物 而是 如同一个人 的 气质 的 自然 的一部分 , 这种境 界就是毫不着 力 , 平泛如 水 ,悠然 “ 见南 山” 。 了
人的意见 。逮捕后 , 若需要较 长时间羁押 , 必须 由法官审查 , 听取 犯罪嫌疑人 的意见 . 作出是否羁押 的决定 。例如 . 在美 国 , 被告人 享有的一 系列诉讼权利则被上升为宪法权利 . 警察对任何人实施 逮捕 、 搜查 必须首先向一名 中立 的司法官员提 出申请 , 并证 明被 逮捕 或搜 查者实施犯罪行 为具 有“ 可成 立的理 由” 以及说 明予以 逮捕 或搜 查 的必 要 性 从事后 救济的角度看 . 国外 涉及人身羁押 的强制措施的实 在 施. 被羁押人可以 申请中立 的司法机构进行复查 以维护其合法权 益。如意大利 的刑事诉讼 中.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针对预审法 官作 出的限制人身 自由的强制措施 的裁决 . 向该法官所在地的省 府驻地法 院申请复查 三 、 捕 听 证 制 度 的优 越 性 逮 “ 听证 ”一般是 指在 国家机关作 出决定之前 . . 给有利 害关系 人提供发表意见 的机会 , 对特定事项 进行质证 、 驳 的程序 。 目 辩 前, 听证程序 多见于行政 程序法 中。听证 程序溯源 于古 老的“ 自 然公 正原则 ” 它包 括两个最基本的程序规则 :. . 1 任何 人或团体在 行使 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 影响时 . 必须听取对 方的意见 . 每 个人都有 为 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 2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 . 自己案件 的法官 。 听证程序在全球范围内都受 到普遍欢迎 。 具体 说它来有 以下优点 : () 1控辩平衡 。在我 国 , 控辩双方在侦查 、 逮捕阶段无法实现 制衡 , 控方处 于明显 的优 势地位 , 这一做法 实际上割断 了刑事辩 护的连贯性 .缺失审前辩护将 可能导致辩护方 在审判 中难 以进 行有 效的辩护。在逮捕昕证程 序中 , 控辩 双方 能够平等 对抗 . 任 何一 方尤 其是控诉方不得压制 对方权能 的行使 . 形成控辩平 衡 , 更有 利 于维 护 犯 罪 嫌 疑 人 的权 利 () 2 裁判中立 。英国法 官克福 子爵曾说过 :如果说有一个什 “ 么原 则使 英 国法成为整体 , 这个原则就 是 : 事司法活动 的每一 从 个成 员必须举止公正 。如果有成员受制于对争端 当事人 的偏见 . 或处 于这样一种位置 。 即偏见 已被感知 。 他就不得参 与案件决定 , 甚 至不得坐在法庭上 。这种原则不仅应是司法 原则 . 而且应该是 任 何权威人士 和机构——尽管它不被称 为法院——在行使裁 断 权力 时必须牢记 的、 法律 的反 复训诫 。” 听证程序 中. 在 引入 了中 立 的裁判 者 , 并让控辩双 方公平对抗 、 相互辩论 、 同质证 、 共 旨在 揭露案件 的事实真相 () 3 程序参与 。按 照美 国法学家 贝勒斯的解释 . 程序参 与所 体现 的价值是 :人们至少有理 由期望 . “ 在作 出关系他们的判决之 前 , 院听取其意见 , 法 即他们拥 有发言权 。某人 被允许参与诉讼 也表 明别人尊重他 , 即他受到 了重视 ” 在刑事诉讼 中. 控诉 机关 在审 前程序作 出的一系列决定 也会 涉及 当事人 的切身利益 那 么根据程 序参 与的原理 .当事人 理应有权参与 这些决定 的形成 过程 。另 外 , 对犯罪嫌 疑人是否逮捕公 开听证 . 有利于人 民群众 了解案情 , 司法机关 的行为置 于民众监督之下 将 在 听证程 序中 , 际上存 在一个类 似诉 讼的“ 实 三方结构 ” 听 . 证 主持人 居中 。 国家机关 与当事人各居 一方 . 国家机关提 出作 出 处理 决定 的事实和法律意见 .当事人对此行 使与国家机关决定 权相抗衡 的申辩权 。主持人与案件无利害关 系 . 处于一种中立状 态。 在这一过程 中, 作为当事人一切程序性权力( 下转第 1 4页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