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保险概述张洪涛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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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洪涛《保险学》(第3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4-6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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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保险合同一、概念题1.定值保险合同[中央财大2012保险硕士]答:保险合同可以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与否,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

在定值保险合同的场合,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给付保险赔偿金的基础。

在实践中,定值保险合同多适用于以艺术品、矿石标本、贵重皮毛、古董等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为标的的财产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海上保险等也多采用这种合同方式。

定值保险合同的优点在于:①由于保险价值事先确定了,保险事故发生后不必再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因此理赔手续简便;②保险金额的确定简便易行,也由此避免和减少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但定值保险合同也有明显的缺点,这主要表现在:如果保险人对被保险财产缺乏估价的经验或特有的专业知识,被保险人容易过高地确定保险价值,进行保险欺诈。

因此,定值保险合同的运用范围受到一定限制,多数保险人不愿采用,有的国家甚至禁止使用这种合同方式。

2.保险合同[河北大学2011保险硕士]答:保险合同也称为保险契约,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即根据当事人的双方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给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者当约定事故发生时,履行给付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与一般合同相比较,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有着自己的特点。

这些特点主要体现在它的双务性、射幸性、补偿性、条件性、附和性和个人性等方面。

3.不定值保险合同[中央财大2011保险硕士]答:不定值保险合同在合同中不事先列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仅将列明的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度。

发生损失时,先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算出保障程度,再按照损失额的相应比例赔偿。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4.保险合同的解除[中央财经大学2004研]答: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一种单独的行为。

整套课件教程保险法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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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保险的本质
一、保险是危险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
• 保险人根据对危险的科学计算,设计和经 营相应的保险险种,以收取的保险费建立 起集中的保险基金(储备基金),用于补 偿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经 济补偿制度。
二、保险是具有双重属性的社会关系
•1 保险是一种商品经济关系
•2 从法律角度分析,保险又是一种法律关
二、保险法律关系的特性
• (一)保险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 (二)保险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
的社会关系 • (三)保险法律关系并存着多重主体身份,而
且,至少有一方是保险人 • (四) 保险法律关系是以保险权利和保险义
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第二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财产保险法律关系与人身保险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是指: “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 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 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 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 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 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 保险的法律特征: • (一)保险是以约定的危险作为对象的 • (二)保险是以危险的集中和危险的转移作为
立,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 (二)其与投保人所订立的保险合同的内容属于
该保险人依法批准的保险经营业务范围之内
二、投保人
•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建立保险法律 关系,并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 务的人。在实践中,投保人可以是公民个人、法 人组织或者其他组织。
• 投保人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包括: • 1 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2 投保人应当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保险利益

张洪涛《保险学》笔记和课后习题及考研真题详解(1-3章)【圣才出品】

张洪涛《保险学》笔记和课后习题及考研真题详解(1-3章)【圣才出品】

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第一章危险管理与保险1.1 复习笔记一、危险概述1.危险——纯粹风险危险是纯粹风险,也是产生保险的前提和根源。

危险和风险是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

(1)风险的概念风险,是指人们在从事某种活动或决策的过程中,预期未来结果的随机不确定性。

这种未来结果的随机不确定性,是指出现正面效应和负面效应的不确定性。

从经济学的角度讲,正面效应就是收益,负面效应就是损失。

根据这种未来结果的随机不确定性,我们将风险划分为如下三类:①收益风险,即只会产生收益而不会导致损失的可能性,只是具体的收益规模无法确定。

比如受教育的风险问题。

②纯粹风险,它是指只会产生损失而不会导致收益的可能性。

在现实生活中,纯粹风险是普遍存在的,如地震、洪水、火灾等。

③投机风险,它是指既可能产生收益也可能造成损失的风险。

如股票投资。

(2)风险与危险纯粹风险即“危险”,危险与风险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

用集合的观点来考察两者的关系,危险集合包含于风险集合之中,是风险集合的子集。

2.危险的定义及特性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危险是指损失发生及其程度的不确定性。

根据危险的内在本质和外在表现形态,可以概括出其具有如下特性:(1)客观性危险是客观存在的,人们不可能消灭危险。

同时,客观性还表现在可以用客观尺度来测度,即可以根据概率论来度量危险发生的概率大小。

危险的客观性决定了进行危险管理、采取诸如保险之类的化解危险的措施对任何团体与个人都具有必要性。

(2)损失性①危险是未来发生的,而不是过去和现在存在的,或者说危险的损失一定是未来的损失,而不是过去或现在已经存在的损失;②危险的后果必然是对人身及其财产的安全造成威胁、形成危害,并可能导致危险损失。

损失是危险的必然结果,只是损失的程度不同。

(3)不确定性危险的不确定性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损失是否发生是不确定的;②损失发生的时间是不确定的;③损失发生的地点是不确定的;④损失的大小是不确定的;⑤损失的承担主体是不确定的,即由谁来承担损失是不确定的。

张洪涛《保险学》(第3版)课后习题(第二章 保险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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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保险概述一、概念题1.保险答:保险是集合同类危险聚资建立基金,对特定危险的后果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危险财务转移机制。

本定义有三个要点:①聚资建立基金。

无论是社会保险还是商业保险,都离不开用法律秩序认可的形式集中保费建立保险基金,这是保险正常运行的经济基础。

②对特定危险的后果提供经济保障。

无论是社会保险还是商业保险,都不是为所有的危险提供保险,仅为法律秩序认可范围内的特定危险提供保障。

③财务转移机制。

无论是社会保险还是商业保险,当特定危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都将赔付保险金,使受益人在经济上得到一定补偿。

2.保障答:一般而言,保障是指保护(生命、财产、权利等),使不受侵犯和破坏。

保险保障是指对特定危险的后果提供经济保障。

无论是社会保险还是商业保险,都不是为所有的危险提供保险,仅为法律秩序认可范围内的特定危险提供保障。

即商业保险仅履行合同范围内的保险责任,其中财产保险补偿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人身保险则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对被保险人因死亡、伤残、疾病给付保险金;同样,社会保险也仅对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危险承保,如中国的社会保险仅对全体劳动者的生育、养老、疾病、伤残和失业等进行保障。

3.危险答:危险是指未来损失的不确定性。

危险是客观存在的现象,不确定性是指损失是否发生,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及其承担的主体是不确定的。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危险进行如下分类:①按其发生原因,可以分为自然危险与社会危险;②按其发生的形态,可分为静态危险和动态危险;③按其所涉及和影响的范围,可分为基本危险和特定危险;④以损失的后果为依据,可分为财产危险、人身危险、责任危险与信用危险。

危险与风险通常不加以区分。

但严格地讲,危险指损失的不确定性,而风险可以指损失也可以指盈利的不确定性。

4.风险答:风险,是指人们在从事某种活动或决策的过程中,预期未来结果的随机不确定性。

这种未来结果的随机不确定性,是指出现正面效应和负面效应的不确定性。

第二章 保险概述.ppt.Convertor

第二章 保险概述.ppt.Convertor

第二章保险概述设某一地区有1000栋住房,每栋住房的价值为100 000元。

根据以往的资料知道,每年火灾发生的频率为每年0.1%,且为全损,若保险公司提出,如果每栋住房的房主每年缴纳110元,则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风险损失。

所收金额=1000×110=110 000每年应赔款额=1000×0.1%×100 000= 100 000余额= 110 000-100 000= 10 000遭受火灾风险损失者的损失,由全部房主共同承担,保险公司只是起组织分摊风险的作用,并且因有效的组织风险损失分摊获得相应的报酬。

风险损失分摊机制和大数法则风险损失分摊机制:集合众多经济单位或个人所面临的同质风险。

大数法则:在随机事件的大量出现中往往呈现几乎一致的规律。

大数法则对保险的重要意义在于:风险单位的数量越多,实际损失的结果会愈接近从无限风险单位数量得出的预期损失可能的结果。

据此,保险公司能使在保险期内收取的保费和损失赔偿或保险金给付及其他费用开支相平衡。

第一节保险的概念和特征保险的定义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和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危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

法律角度——一种法律行为经济角度——一种经济补偿制度保险的结构: 可保风险集合众多经济单位或个人所面临的同质风险保险基金营运风险损失分摊机制的组织机构——保险公司等组织机构保险与其它类似行为的比较保险和储蓄保险和担保、赌博、救济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案例:银保产品不是储蓄方先生某日带10万元现金去银行存款,有位工作人员向他介绍了1款10年期趸缴型银行保险产品,据介绍,这款产品有人寿保障,到期收益高于同期储蓄还不用扣税,每年能分红,急用时也能随时取出。

方先生心动了,欣然将10万元现金都买了该产品。

1年后,方先生对该产品收益不满意,此时他又准备买车,于是决定退保,把买保险的钱取出来去买车。

但当他去退保时,被告知要扣除几千元费用。

商法第四版教材第六编保险法

商法第四版教材第六编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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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投保人
第三十一章
保险与保险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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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语
商法中的保险即为商业保险,其性质为商行为的一种。 保险具有以下构成要件:特定危险的存在;众人协
力;填补损失。 保险的主要分类: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强制保险与
自愿保险;原保险与再保险;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 险;补偿性保险与给付性保险;足额保险、不足额保 险与超额保险;个别保险、集合保险与总括保险;单 保险与复保险。 保险法包括三类:保险合同法、保险业法与保险特别 法。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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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的构成要件
(一)特定风险的存在
可保风险应具备的条件: (1)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 (2)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 (3)风险必须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 (4)风险必须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 (5)风险风险所致损失的发生应具有分散性。 (6)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
(二)众人协力
即由保险公司通过分散的保险合同所组织的间接的互助 共济关系 。
(三)填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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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的种类
分类标准 保险标的的不同 保险实施形式的不同 承担责任的次序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具体分类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 强的目的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
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将收取的保费集中起来,建 立保险基金,用于对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经济 损失的被保险人进行补偿,或对人身伤亡或丧失工作 能力的被保险人给予保险金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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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的特征
1.保险的自愿性 2.保险的有偿性 3.保险行为的双向性 4.保险的损益性 5.保险金支付的附条件和附期限性 6.保险功能的互助性

张洪涛《保险学》笔记和课后习题及考研真题详解(保险合同)【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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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第四章保险合同4.1 复习笔记一、保险合同概述1.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也称为保险契约,是商业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保险合同的特点(1)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法律直接赋予某种合同以特定的名称,并以相应的法律制度调整的合同。

保险合同是法律直接赋予名称的合同,同时,又有《保险法》对保险合同进行特别的调整。

(2)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采用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

《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这种书面形式既可以详细记载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合同的履行;又对保险合同的成立起到证明作用。

(3)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附和性合同又称为格式合同,是指合同的条款事先由当事人的一方拟定,另一方只有接受或不接受该条款的选择,但不能就该条款进行修改或变更。

保险合同的条款事先由保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险人拟定,经监管部门审批。

投保人购买保险,要么附和保险人的合同,即同意合同条款并购买该保险;要么拒绝购买该保险,一般没有修改合同内容的权力。

(4)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必须承担义务的合同。

订立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有偿的法律行为。

一方要享有合同的权利,就必须对另一方付出一定的代价,这种相互报偿的关系,称为对价。

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对价是相互的。

投保人的对价是支付保费,保险人的对价是承担某种危险,但这种对价并不意味着保险人对投保人付出对等的代价,即一定要给付保险金或赔偿损失。

只是当承保的危险发生时,才对投保人的实际损失承担补偿的义务。

这也正是保险合同的本质所在。

(5)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同时也承担义务的合同。

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同时承担约定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或补偿被保险人实际损失的义务;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承担支付保险费义务的同时,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依据保险合同享有请求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的权利。

保险学课堂版ppt课件

保险学课堂版ppt课件
21世纪高等继续教育精品教材·财政金融系列
保险学
主编 张洪涛 郑功成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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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金融的角度研究保险?
▪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是现代金融的三 大支柱。
▪ 银行是从事金融传统业务的重要场所。 ▪ 通过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双方实现直接融
资。 ▪ 保险业的发展使得它在现代金融中起着越
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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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危险处理
▪ 危险处理是在危险识别和危险衡量的基础上,根 据危险发生的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采取对策并 实施的过程。
▪ (1)危险对策的选择
➢ 1. 控制法 ➢ 危险回避、损失控制、控制型非保险转移
➢ 2. 财务法 ➢ 危险自留、财务型非保险转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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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危险处理主要方法: ▪ 1.危险回避 ▪ 2.损失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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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保险经营效益受危险管理技术的制约
➢ 保险经营属于商业交易行为,其经营效益的好坏同样 也受多种危险因素的制约,同样需要危险管理技术来 控制保险经营过程中的危险。保险人对自己所面临危 险的识别是否全面,对危险损失的频率和损失程度估 测是否准确,哪些危险可以承保,哪些危险不可以承 保,危险的承保范围应有多大,程度应如何,危险的 成本与效益的比较等,都直接制约着保险的经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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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危险损失
➢ 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预期的和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 减少,主要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直接 损失是实质的、直接的损失,间接损失是指额外费用 损失、经济收入损失和责任损失。基本上每一危险事 故造成的损失无非就属于这两大类。
➢ Eg:刹车失灵造成交通事故而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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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损失分担说首先承认保险是一种损失赔偿,但更强调损失赔偿 背后反映出的多数人互助合作共同分担损失这一事实,因而把损 失分担这一概念看做保险的性质。
3.危险转移说强调保险组织的重要性,认为保险是一种危险转移 机制,任何团体或个人都可以凭支付一定的费用为代价将生活中 的各种危险转移给保险组织。
4.人格保险说认为人的生命与财产一样,具有可以用货币来衡量 的价值,因而人寿保险也是一种损失补偿。
分配的作用。
(二)从法律的角度看 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
(三)从社会功能的角度看
三、保险的定义
保险是集合同类危险聚资建立基金,对特定危险的后 果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危险的财务转移机制。
本定义有三个要点:
1.聚资建立基金。无论是社会保险还是商业保险,都离 不开以法律认可的形式集中保费建立保险基金,这是保 险正常运行的经济基础。
自保多为大公司、大集团采用,是集团内部的危险分散 机制。还有一种自保公司设立是作为中介机构。
对于集团而言,采用保险还是自保,都是从成本的角度出 发考虑的。
四、保险的对象
保险的对象,即保险标的物,是指保险人对其承担保险 责任的各类危险载体,也叫做保险标的。
保险的对象根据与人身是否相关可以分为与人身无关 的标的物和人身标的物两类。
就保险对象而言,非人身标的物和人身标的物的区别 是明显的:
1.人的生命和身体机能,不能像非人身标的物那样进行准确的 估价,因此人身标的物的保险金额没有具体的标准。
第二章
保险概述
本章结构
第一节 保险的概念 第二节 保险的分类 第三节 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第四节 保险的代价 第五节 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第一节 保险的概念
知识框架
一、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关保险的学说 二、保险的性质 三、保险的定义 四、保险的对象 五、保险与赌博、储蓄、担保和救济等行为的比较 六、自保的问题
一、有关保险的学说
3.相互金融机构说强调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
4.财产共同准备说从静态的观点看保险,认为只有积蓄财富作为财产准 备,才能应付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是受托管理财产准备的组织 。
(三)二元说
该学说首先认为人寿保险是一种保险,但损失补偿是不能说 明其性质的,人寿保险应该是一种储蓄和投资,它与损失保险 不能作统一的定义。
2.对特定危险的后果提供经济保障。无论是社会保险 还是商业保险,都不是为所有的危险提供保险,仅为法 律认可范围内的特定危险提供保障。
3.财务转移机制。无论是社会保险还是商业保险,当特 定危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都将赔付保险金,使受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商业保险是这样定义的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 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 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 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 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而在担保行为中,仅仅担保人有单方面义务 2.保险的基础在于对危险事故发生概率的精确计算,有保
险基金积累;担保则没有这种基础
(四)保险与救济
1.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双方都要受合同的约束,任何一 方违约都会受到惩罚;而救济行为则不是合同行为,具体 则要分开来看。
2.保险是双方的行为,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存在着对价交 易,双方存在相互支付的情况;而救济是单方面的行为
2.人一旦死亡或身体机能发生永久性伤残、衰老,无法恢复, 而非人身标的物的损失一般可以得到复原。
3.人的生命和身体机能是不能转让和出卖的,而多数非人身标
五、保险与赌博、储蓄、担保和救济等行为的比较
(一)保险与赌博 赌博中的危险,即纯粹风险是由赌博行为本身引起的,
但在保险中,危险是客观存在的 保险与赌博的另一个差别是,赌博有可能使你获利,而
(二)非损失说
非损失说理论包括保险技术说、欲望满足说、相互金融机构 说和财产共同准备说。
1.保险技术说强调保险的数理基础,认为保险的特点就在于采用了保险 费率的计算、保险基金的计算等特殊技术,保险的性质主要体现在技术 方面。
2.欲望满足说认为保险是一种满足人们的经济需要和金钱欲望的手段, 并且这就是保险的性质。
二元说认为保险合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损失赔偿的合同, 如财产保险;一类是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合同,如人身保 险。二者只能择一,因此二元说又称“择一说”。
二、保险的性质
(一)从经济的角度看 1.保险最主要的特征体现在它是一种经济行为。 2.保险又是一种金融行为。 3.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看,保险还起到了国民收入再
社会保险不像商业保险在法律上有明确的定义,在学术 界也没有过多的争议。本书认为: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在既 定的政策下,通过立法手段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 由于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等原因,暂时或永久 性失去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的时候,由国家或社会对其本 人或家庭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保险无此可能。 两者之间的第三个差别是,它们与随机事件的关系不
同。
(二)保险与储蓄 1.保险和储蓄体现的经济关系不一样。 2.两者遵循原则不一样。 3.储蓄对于个人而言,支付与反支付具有对等的关系;保
险对于整体而言,支付与反支付具有对等的关系,对于个 人则不具备这种关系。
(三)保险与担保 1.保险的运作在于双方相互的行为,保险双方都有义务;
(一)损失说 损失说又称损害说,该学说以“损失”这一概
念为中心,主要从损失补偿的角度来剖析保险 机制。强调没有损失就没有保险,认为保险是 “损害填补”和“损失分担”,有损失才有保 险的必要。 损失说的主要理论分支包括损失赔偿说、损 失分担说、危险转移说和人格保险说。
1.损失赔偿说的基本要点有二:一是认为保险是一种合同;二是 认为所有保险的共同特征是损失赔偿。
3.保险赔偿金的大小要根据损失情况而定,保费的计算有 特殊方法,且与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有联系;而救济金的 多少要分情况
六、自保的问题
自保公司一般分为两种类型,即单一自保公司和联合自 保公司。单一自保公司指由一个商业组织拥有的自保公 司;联合自保公司又称集团自保公司,指代表多个彼此并 不相关的商业组织利益的自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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